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实施细则(或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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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应急处理实施细则

为正确有用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结合我院《突发巨大医疗纠纷应急预案》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事故发生。

科室发生医疗事故或危机医疗差错时,应立即向医务科(如属护理部报告护理部),医务科或护理部会同科主任和护士长立即调查经过。

二、现场处理。

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本科室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尽可能向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并详细告知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必要时可请病人在本院工作的朋友或亲属出面协调解决。对情绪激烈的家属,解释工作尽量放在病区外进行,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

2、病人家属出现过激行为时,通知当事人回避,并通知保卫科到现场维持秩序,保卫科在必要时通知公安部门现场协助处理,以维持医疗秩序,确保医院财务及相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三、物证的处置。

1、病历处置

(1)病人家属索要病历资料时,应将病历中的客观资料或部分客观资料(指门诊病历、入院录、体温单、遗嘱单、麻醉及手术记录单、手术及各种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单、各种检查报告单),在医务科或当事科主任监督下复印给病人家属。

(2)病人家属要求封存病历时,在家属监督下复印病历,以供院内进行过失调查及事故讨论时用,尽可能征得家属同意封存复印件,也可封存原件;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负责保管。

(3)病历封存后如尚在继续治疗中,一切记录继续接后记录,如接复印件后记录,应另启用新页并注明情况及续记时间,如接原件后记录,应注意记录时间。

(4)如病人死亡,病历原件封存后尚有未完成记录的内容,如抢救记录,抢救时的口授遗嘱,死亡记录,死亡讨论等,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医务科保存,以便启封原病历后核定。

(5)被封存的病历在医疗事故鉴定,诉讼或其它必须启封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在场并进行确认,方可启封。

2、实物处置。

(1)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者,应对现场有关实物进行封存。

(2)疑为输血引起者,应先保护实物免被污染,后通知采供血单位到场,三方共同封存。封存品还应包括血样标本、标签、剩余血液、输血所用全部器具、稀释液、受血者接受输血前后血标本、供血者交叉配血标本、病人输血后尿标本等。

(3)输液、注射或服用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封存品还应包括同期尚未启封应用的同批次药物,一次性无菌用品等。

(4)无菌物品封存时,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进行,防止再污染。

(5)已封存物品暂由医院保管于合适条件的条件下,以免变质,医患双方应尽早共同指定具有法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检测,鉴定。如双方对检测单位意见不一,可由市卫生局指定。检测前由医务科或科室封存人与患者共同启封。

(6)封存实物应在医务科或有关质量管理人员主持下,由事发科主任,护士长或相关当事人与患者或其家属共同封存,未封存前严禁任何一方藏匿,更换,污染,毁坏或强占实物。

3、尸体处置。

(1)病人已经临床死亡,一切抢救停止后,应尽量争取做好尸体护理,然后动员家属将尸体移往太平房,并告知家属,本院太平房只能暂时停放尸体,不具备存放条件,应尽早进一步处理。

(2)对已经引起医疗事故争议的,医务科与当事科室应动员家属做尸体解剖。特别是诊断不清,死因不明病例或虽然已明确诊断死因,但家属持剧烈异议者,应做尸体解剖,并告知谁拒绝谁负责。

(3)尸体解剖及尸体处理由医务科负责按《医疗事故处理条条例》第18、第19条规定执行,保卫科予以协助。

四、善后处理。

(1)当事科室。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将事故的经过如实写出书面报告,当事科室要及时组织全科讨论,并将科室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医务科或护理部。

(2)医务科或护理部对医患双方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核实,报告分管院长。

(3)医务科根据调查的事实经过,分清双方观点,医务科或护理部组织相关人员与病人家属谈判协商解决问题。保卫科负责维持秩序。

(4)如属于医疗缺陷,则应妥善做好调解工作,如属事故或差错,应组织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鉴定。(5)如患者死亡而诊断不明或患者家属对诊疗过程存在较大怀疑时,应说服家属进行尸解,技术委员会的鉴定讨论可待尸解报告出来后进行。

(6)对于通过谈判达成初步意见者,由医务科将谈判结果报告分管院长,并及时组织技术委员会召开鉴定讨论会,讨论有无医疗缺陷,以及决定采取何种方式解决问题。

(7)对于通过谈判未达成一致时,建议患者或家属通过医疗鉴定或诉讼法律途径解决。

(8)发生巨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者,或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者,医务处或业务院长应立即向院长报告,并在事发后12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

(9)医疗事故的赔偿及责任追究。医疗事故赔偿后,医科处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赔保事宜,并召开院学术暨技术鉴定委员会,研究当事科室及当事人的赔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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