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师范分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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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师范分院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草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试是高校教学管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是检验学生知识与能力,评价教学质量的基本手段,对改进教学,促进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形成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促进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高教厅有关文件精神,总结我院近年来进行考试管理和考试改革的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制订有关规定并对考试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各系(部)的考试工作由系(部)主任负责人根据学院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命题、付印及试卷保管,具体编排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场,确定监考人员,检查考场执行考试纪律的情况,做好评卷、成绩登记及公布、考试分析及总结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考试的命题

第三条考试命题在系(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由任课教师命题或系(部)约请有经验的教师命题,系(部)主任审定后,送教务处主任批准。

第四条凡使用统一教学大纲在不同系或班组开设同一门课程的考试,必须由开出课程的系(部)指定有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小组进行命题,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并统一组织阅卷。

第五条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查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应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各门课程期末考试平均分(亦即平均难度)可控制在75~80分之间,为达到这个要求,各科命题时可考虑基本题(或基本得分题)约占60%、中档题(或称稍难题)约占20%、提高题(或称偏难题)约占20%。努力克服命题的主观随意性,确保命题的客观性。

第六条各系(部)根据各专业实际情况,采用多种命题方式,其中包括实行考教分离,建立试题库等。命题教师同时命出份量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补考。两套试题必须基本等效,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套用于正考。每套试题必须有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七条各科考试试题的满分为100分,题分为整数分。个别课程考试成绩要以多少折算计入总分的可在100分基础上进行折算。考查成绩可按百分制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学期总成绩一般分为整数分。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

第八条各系(部)负责收集本系(部)考试各门课程的A、B两份试题,注明各门课程印刷份数,集中交给教务处负责考务的工作人员,并由负责考务的工作人员随机抽选试卷印刷。教材中心要保证印刷质量,严格执行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装钉、封装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试题的打印、誊写、复制应做到字迹清晰、准确,并认真进行校对,避免出现错漏。凡试卷超过一张纸的,必须装订成册,并在试卷首页上标明总页数或总题数。

第十条命题、审题、印刷和保管等工作中接触试题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内容,违者要追究责任,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

第十一条凡正常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并遵守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册学生(或经学院办理进修、旁听手续的人员),均可参加课程考试。

第十二条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在考试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审查,把应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注明原因)送系(部)办公室,经系(部)主任审定后,于考试前一周内通知学生;主讲教师则要在该生的成绩报告单上注明“取消考试资格”的字样。

第十三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否则,按缺考论处,补考一般不办缓考手续。缓考学生名单由系(部)于考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该生。主讲教师在该生成绩报告单上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四条符合考试资格的学生须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考试证)进入指定试室指定座号就坐应考。凡不按要求带齐有效证件者,不准进入试室应考。

第五章考试的形式及记分

第十五条考试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和笔试结合、答辩、操作演示等形式。

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测验、课内外作业、实验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形式。采用何种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部)主任批准。

第十六条各系各年级的专业主干课程一般集中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考试,考试周内的考试科目一般为3~5门,其中公共课考试一般不超过2门;非主干课程可在考试周前的教学时间内安排考试。

第十七条考试成绩的记分采用百分制。满60分及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课程学习成绩的评定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占70~8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占20~30%)。学习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八条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要在该科考试结束后四天内集中精力评完试卷,评卷时应严格按既定标准评分,努力控制评分误差,保证评分的一致性。有条件的课程、特别是考教分离的课程,必须集体评卷,并做好试题及试卷分析工作。评卷后按有关规定把该门课程考试的成绩、学分、绩点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上,交系(部)保存,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评卷记分册后的试卷,由系(部)妥善保存,学生毕业三年后方可销毁。

第六章考试的实施

第二十条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或隔空一位)。每一试室一般安排30人左右(或采用不同年级、不同课程交叉编排座位),并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进行随机编号,学生要按号入座,否则,监考员有权责令其退出试室。

第二十一条考试日期和试室由各系(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安排。每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进行间不得安排休息。考生超过考试时间拒不交卷者,监考员有权拒收试卷,该生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二条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从主讲教师中挑

选,由系(部)指定。主考教师要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必须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完毕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并交系(部)主任。

第二十三条每个试室要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对考场纪律应负全面责任。考试完毕,监考员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交主考教师。

第二十四条考试质量的检查。为确保考试质量,教务处对每学期所有公共课、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考试、考查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并报告考试质量,从中抽有用的信息,为改进命题和改进教学服务。抽样人数的要求是150人以上的课程按顺序每3人抽取1个;100~150人的课程每2~3人抽取1个;50~100人的课程则每1~2人抽1个,使抽样数不少于50人;50人以下的课程,则须填报全体考生成绩。

第二十五条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进行期末考试质量分析,各系(部)将分析结果汇总后送教务处,教务处协助各系(部)做好各门课程考试的质量分析,写出分析报告,为各系(部)提供课程考试的信息。

第七章补考

第二十六条各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集中于下学期第二周进行补考。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补考时间和试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不得私自安排学生补考。教务处主管考务工作人员,根据各系(部)报来各门课程补考人数,印制补考试卷。

第二十八条为做好补考的准备工作,各系(部)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公布补考学生的姓名和科目,并把其中一份名单和科目送教务处。系(部)办公室在发出学生家庭报告书的同时,通知补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要按规定时间参加补考。

第二十九条补考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和系(部)安排,监考员于考前半小时到教务处领取试卷,补考后由系(部)办公室将考卷送有关教师评卷,教师应在两天内评完试卷,连同补考成绩一并送交学生所在系(部),系(部)在补考结束后四天内把补考结果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条学生参加补考,须持学生证、考试证或身份证在指定试室对号入座。

第八章考试成绩的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课教师在评卷记分后填写学生课程成绩单,送系(部),成绩单如有涂改,必须有涂改者签名,以示负责。

第三十二条考试成绩由系(部)在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向学生正式公布。教师个人不得先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课教师查询或求情。

第三十三条学生课程考试成绩一经确定不得随便改动。如需改动须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指定一位任课教师调卷复查,确有错误方予更正。

第三十四条每个学生应关心系里公布的成绩,了解自己考试的结果。有可能补考的学生尤其要注意考试结果。补考学生不得以未接到补考通知书为由而不参加补考,否则,按缺考论处。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韩山师范学院潮州师范分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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