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七月八日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5号公告)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1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社会救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09.18•【字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财政厅2023年9月18日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偿费用及核算第三章补偿对象与主体第四章补偿程序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为灾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函〔2021〕109号)《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粤府办〔20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市、区)级以上各级“三委”(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减灾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三部”(防汛防风抗旱总指挥部、抗震救灾指挥部、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等应急指挥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调用除军队、武警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以外的省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力量(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森林灭火、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等应急救援补偿工作。
救助资金拨付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市财政局: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单位在近期遭遇了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基础设施受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向贵局申请救助资金,以支持灾后重建和救助工作。
以下为具体申请报告。
二、灾情概述1. 灾害类型:2024年9月6日,我市遭受了第11号超强台风“摩羯”的袭击,风力达12级以上,造成严重灾害。
2. 受灾范围:此次台风导致全市多个县(区)受灾,尤其是徐闻、雷州等地受灾严重,受灾人口达数十万人。
3. 受灾情况:- 基础设施受损:电力、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受损严重,部分区域电力中断,通讯中断,交通受阻。
- 人员伤亡:台风导致人员伤亡,截至2024年9月12日,全市共有伤亡人员数十人。
- 财产损失:受灾地区房屋、农作物、渔业设施等财产损失严重,经济损失达数亿元。
三、救助需求为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我单位提出以下救助需求:1. 生活救助:- 灾民临时安置: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 生活物资发放:为受灾群众发放大米、食用油、棉被、衣物等生活物资。
- 医疗救助:为受灾群众提供医疗救治,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
2. 基础设施建设:- 电力设施修复:修复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电力供应。
- 通讯设施修复:修复受损的通讯设施,恢复通讯网络。
- 交通设施修复:修复受损的交通设施,恢复交通畅通。
3. 农业恢复:- 农作物损失补偿:对受灾农作物的损失进行补偿,帮助受灾农民恢复生产。
- 渔业设施修复:修复受损的渔业设施,帮助渔民恢复渔业生产。
四、资金需求为确保上述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单位特向贵局申请以下资金支持:1. 生活救助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
2. 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民币3000万元。
3. 农业恢复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
合计:人民币6000万元。
广东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
广东省红十字会是广东省内的一家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于1922年。
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红十字国际运动的推广,提高广大民众的医疗卫生知识和急救技能,促进人道主义精神的发扬和普及,提高社会的文明素质和文化水平。
广东省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包括救援、抢险、人道救助、义诊、捐助、协助灾区重建等方面。
其务求在自然灾害、人为灾害和道德灾害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广大受灾群众提供及时帮助。
救援方面,广东省红十字会在紧急情况下派遣红十字救援队伍,进行灾害救援和人道救助。
在广东历史上的各种自然灾害中,无论是2008年汶川大地震还是2014年南海台风,广东省红十字会都是始终站在救援前沿的先锋单位。
在卫生健康方面,广东省红十字会积极开展“义诊”“报名献血”等公益活动,提高广大市民的卫生知识和防疫意识,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服务水平。
同时该组织还把援助对象扩大到了残疾人、贫困儿童、孤独老人等弱势群体中,不断拓展公益事业领域,在减轻弱势群体生活负担及保障他们的广泛权益工作方面展现出了可观的实力。
此外,广东省红十字会还在推进灾难救助、医院手术室设施改造、困境大学生生活援助、青少年健康教育等各方面用实
际行动践行它的使命,一步步把自己建设成为一个乐于助人的、充满爱心的、有温度的社会组织。
总之,广东省红十字会不仅具有显著的社会服务功能,同时它还坚持无限度的开放性、自律性、独立性和国际性、人道主义、非赢利性等原则。
作为广东省内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代表,它必将为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进步发挥更大的作用。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地震是一种突发自然灾害,给社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应对地震灾害,广东省建立了完善的地震应急预案,旨在在地震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本文将从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预警系统、应急救援措施以及灾后重建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是基于多年来的地震灾害经验总结和各级政府的指导方针下完成的。
该预案由相关专家团队编制,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验证。
预案内容包括灾害防范、灾情评估、应急救援、灾后重建等几个重要部分。
预案针对不同地震等级和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工作流程,确保在地震发生后能够快速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二、地震预警系统地震预警系统是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系统基于地震波传播速度和地震监测数据,通过计算和分析,及时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提供紧急避险时间。
广东省地震预警系统分为两个级别,分别是预警和报警。
预警级别表示可能发生地震,提醒人们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报警级别表示地震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需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救援措施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中规定了一系列的应急救援措施,以确保在地震发生后能够快速有效地展开救援工作。
首先,各级地震应急机构将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援信息。
其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组织人员、物资和设备投入到紧急救援行动中,挽救受困人员和提供医疗救治。
同时,地震发生后,各级政府将组织力量进行灾情评估,制定灾后重建计划,加强对受灾群众的救助和安置工作。
四、灾后重建地震灾害造成的破坏是巨大的,灾后重建是恢复社会秩序和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任务。
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明确了灾后重建的原则和步骤。
首先,要高度重视灾后重建的工作,确保灾区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其次,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屋重建和基础设施修复,恢复灾区经济和生产能力。
同时,要注重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稳定,帮助受灾群众重新恢复正常生活。
广东:出台《广东省民政查灾核灾工作规程(试行)》
会 上 ,辽 宁 省民政 厅厅长 冯韧通报 j 政部 门救灾 准 备工作 情况 ,省气 象 、省 水利』 』 : 、 省地
源 厅通 报 丫 2 0 1 4年 全 省气 候 、水情 、汛期 、
( 江 西省 民 政 厅 )
湖北 :
省 减 灾 委 专 家 委 员 会 成 立
日前 ,湖北 省减 灾委 员会 召开全 体 会 议。会 上宣 布成
立湖 北省 减 灾委专 家委 员 会, 中困科 学院 、中 国工程 院李
德仁 院士 任主 任 。湖 北 省剐 省 长、省减 灾蚕 卜f ¨r 荣坤 向
江西 省 自然 灾害 救助 工作体 制 、应急避 难场 所建 设 、灾害 信息 员队伍 建设 、应 急救助 、灾 后救助 、救 灾款物 使用 范
围和监 督管 理等 作 了详细规 定 。该办法 的公 布实施 ,对各 地制 定 出台与 《 自然 灾害救 助条 例》相 配套 的法律法 规具 有借鉴 意义 。
。江 西 : 《 江 西 省 实 施 ( 自 然 灾 害
救 助 条 例 )办 法 》制定 出 厶 0
6 月下旬 , 江 西省 以政府 令形 式公布 了《 江 西省实施 ( 自 然灾 害救 助 条例 ) 办法 》, 自 8 月 1 日起 施行 ,作 为地 方
性规 章与 国务院 《 自然灾 害救助 条例 》相配 套 。该办法 对
李德 等专 家颁发 厂聘书 。 湖北 省减 灾委专 家委 员 会足湖北 肯减 灾蚕 会领 导下 的专 家组 织 ,每届 任 期 5年 。 家蚕 员会 的成 ● , 1 】 _ [ 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2•【字号】粤府办[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我省是自然灾害多发省份,近年来特大自然灾害对我省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二日广东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为提高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根据《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2002年省政府第77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特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一、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一)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二)适用范围:台风、强热带风暴、暴雨、洪涝、地震及地质等因素引发的特大自然灾害。
二、特大自然灾害的确定自然灾害等级划分标准按《广东省水、旱、风灾害等级划分标准(试行)》(省“三防”指挥部粤防〔1999〕30号)执行,其中一次性灾害造成的后果符合下列10项中的6项可列为特大自然灾害:(一)受灾人口占市属常住人口50%以上,并有10%以上受灾人口需要紧急转移安置;(二)因灾死亡100人以上(地震灾害死亡1000人以上);(三)倒塌房屋占市属房屋3%以上;(四)损坏房屋占市属房屋30%以上;(五)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50%以上;(六)损失粮食占市属上一年粮食总产量30%以上;(七)全市交通瘫痪、通讯中断,停电2天或设施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八)7.0和7.0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九)直接经济损失占市属上一年国民经济总收入30%以上;(十)造成国内较大影响。
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制度文件
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制度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部署,深入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完善事故灾难应对救援联动机制,提高事故灾难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四单位〈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102号)精神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建立机制,加强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各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指挥全市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工作。
各级各部门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工作。
二、补贴标准和范围。
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确保补贴及时足额到位。
每年1月份,根据上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会同财政部门研究下达当年度应急管理津贴补贴预算。
在此基础上,从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参与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抗震救灾、森林火灾扑救、防治重大传染病、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汛抗旱、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农业重大事故等的人员给予适当补贴。
具体标准是:(一)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抗震救灾、森林火灾扑救、防治重大传染病、维护社会稳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防汛抗旱、食品药品安全、核与辐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卫生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农业重大事故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参加抢险救灾的人员,按其获得的市级以上奖励给予适当补贴;(二)参与处置水上交通事故、渔船沉没事故、航空器坠毁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反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突发性事件或者参加抢险救灾的人员,按其获得的市级以上表彰给予适当补贴;(三)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或者面临危险的人员,按其获得的市级以上表彰给予适当补贴;(四)支援、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的医务人员和防疫人员,按其获得的市级以上表彰给予适当补贴;(五)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其获得的市级以上表彰给予适当补贴。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2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7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遭受自然灾害居民基本生活,规范灾民救济工作,根据《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救济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人员给予的救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救济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自然灾害救济法定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第五条特大自然灾害由省组织救灾,大自然灾害和中等自然灾害由地级以上市为主组织救灾,小自然灾害由县(市、区)和乡镇组织救灾。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济工作。
其职责是:(一)及时准确调查、统计、核定和上报自然灾害情况;(二)确定自然灾害救济对象;(三)制定和实施自然灾害救济方案;(四)管理发放自然灾害救济款物,接收和分配国内外自然灾害救济捐赠款物;(五)监督和检查自然灾害救济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民生活救济情况;(七)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应急预案,因地制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设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储备必备物资。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民政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本级自然灾害救济款预算;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粮食部门负责按计划落实粮食储备和调拨,确保灾区的粮食供应;国土部门负责做好灾民建房用地的审批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民建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和做好灾区、灾民的疾病防治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11•【字号】粤发改投审〔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粤发改投审〔2024〕4号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提请复审〈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粤应急函〔2024〕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函复如下:一、为提升我省自然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指挥能力,积极争取增发国债支持,我委同意广东省自然灾害能力提升工程基层防灾项目建设(投资项目统一代码:2312-440100-25-03-937287)。
二、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广东省的16支市级应急救援队伍,92支县级应急救援队伍,1302支乡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森林火灾扑救类、抗洪抢险类、水域救援类、地震地质灾害救援类装备共计52740台(套)。
三、项目估算总投资96549万元,均为设备购置费。
项目资金申请2023年增发国债安排48275万元,其余资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救援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58 号),由省与地市结合具体项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求筹措资金,具体额度待增发国债额度落实后确定。
根据《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粤府〔2022〕12号)相关规定,结合你厅意见,项目由你厅组织建设,请你厅按照批准估算总投资,抓紧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据此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我委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后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4年1月11日。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最新版)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2020修正)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社会救助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卫生健康、教育、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七条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整合联通社会救助信息,规范系统的查询、录入和访问制度。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了有效处置我省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一、总则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二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广东省境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三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分为四个等级: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有备无患、快速高效.1.特大型地质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全力配合.2.大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中型地质灾害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与配合.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二、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一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厅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担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卫生厅、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全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二应急指挥部.特大型灾情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市、县市、区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必要时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市的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由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任总指挥.有关单位领导和人员组成应急分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执行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特大型、大型和某些中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三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在省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1.省委宣传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协调工作.2.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信息;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情况.3.省交通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抢修因灾害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4.省民政厅:负责及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5.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6.省水利厅: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通报汛情动态.7.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8.省经贸委:协调铁路邮电、通信、电力、商业、物资、医药等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9.省农业厅:负责有关农用救灾物资的及时组织、协调和调配;协助灾区及时做好农业救灾复产工作.10.省卫生厅: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及时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监督和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11.省信息产业厅:负责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12.省广电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13.省气象局:负责气象信息的收集,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降雨和天气状况,并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组织有关市、县市气象局为同级党委、政府提供气象服务.14.省广电集团公司和省粤电集团公司:负责组织进行灾区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抢修和抢险情况.15.广铁集团公司: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和救助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的畅通;其他地区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及时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铁路运输状况.16.南方航空公司:负责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航空运输.17.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粤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助工作.18.省武警总队:积极参与抢险救助、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工作.19.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抢险救助工作.四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省的做法,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实施交通管制等措施.三、监测和预警预报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地在新一轮的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应增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内容.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和汛情信息.二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三各地要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地质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四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根据灾情实际情况,及时动员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五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该区域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立即将预警预报信息通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直至乡、镇和村庄以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人民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四、应急处置工作一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与灾害发生地市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市人民政府,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生活保障、安置保障、善后处置和信息报送等工作.二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省、市、县三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还应及时续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三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市、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市、县两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发生地质灾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救助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有关部门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四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本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具体情况,派出督导组和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五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险情或灾情应急期结束,并予以公告.五、应急保障工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跟踪式的、深层次的和各阶段相互联系的工作,是有组织的科学与社会行为,而不是随每次灾害的发生而开始和结束的活动.因此,必须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一重视通讯与信息传递机构、人员和装备的建设和升级换代,确保在地质灾害发生前、灾害处置过程中和灾后重建中的信息畅通.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近三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本年度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各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以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建立救治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以及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制度,确保货源供应,保证应急抢险救灾队伍技术装备的及时更新.四加强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加大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减灾工程基础工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储备和分析能力建设,满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五加强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发灾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和有效.六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六、附则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二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
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2.1 市减灾委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应急办、公安消防局、科协、地震局、红十字会。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粤府办…2010‟62号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1.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省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凡在广东省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达到救助应急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也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1.4.2 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1.4.3 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1.4.4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冰雹、寒冷、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含火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和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死亡10人以上;(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4号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民政厅粤财社[2014]184号2014年7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和《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府〔2013〕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于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和解决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和损坏房屋修缮,以及购置、加工及储运灾害救助物资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高效。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省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审核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救助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本级救助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加强救助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按规定审核、下达和办理资金拨付。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资金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民政厅负责救助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年度省级救助专项资金使用安排计划或方案,负责信息公开,按规定开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其他形式的评价工作。
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救灾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规范救灾物资管理,提高全省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采购,专项用于转移安置灾民生活救助和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管理、使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级拨付;专物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公开公平,严格监督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调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民政部门的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计划及经费预算,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共同做好救灾物资使用的监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灾物资发放、回收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救灾物资采购第六条救灾储备物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现有救灾物资储备的数量和品种不能满足应急救助需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财政部门同意可采取单一来源等方式进行紧急采购。
第七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救灾物资储备计划。
第八条救灾物资紧急采购,由民政部门的救灾、财务、监察以及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机构组成采购小组负责实施。
第三章救灾物资储备第九条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救灾物资仓库储备与委托商(厂)家代储两种方式。
第十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
省民政厅在广州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仓库,在粤东、粤西、粤北、珠江三角洲地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分库。
第十一条储备救灾物资的品种包括帐篷、衣被、食品、应急照明、应急净水设备等基本生活用品。
第十二条对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类救灾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4【实施日期】2017.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11月14日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29
【摘要】粤府办[2012]9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8日【总页数】14页(P2-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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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4号) [J],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96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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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46号)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1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
2017年11月14日
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强对流天气引起的大风、冰雹、龙卷风、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高效有序、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快速下拨机制,确保发生自然灾害时救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在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参与救灾准备、应急救援、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等各环节救灾工作。
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
自救互救能力。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和避险逃生、自救、互救技能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社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
第八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三防指挥、工程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为专业救援队伍和自然灾害救助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配备专业器械等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为志愿者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海洋渔业、气象、地震、通讯、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部门间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互通自然灾害信息,加强信息交流,定期组织各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
(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
(三)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四)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自然灾害信息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设立社会捐赠接收站(点)的,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