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士学位工作的实施,提高学生成果的质量,培养优秀人才,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生。
第三条学士学位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学位工作,是指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和培养计划并经过考核,被授予学士学位的过程。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和程序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包括:修满规定学分,成绩达到要求,完成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第六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包括:学生按照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参加相应课程考试,完成毕业论文,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表、成绩单、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答辩材料等。
第三章学分规定第八条本科生需要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是指学校规定的必须修读并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的学分。
必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选修课程学分是指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和专业要求,选择修读的课程的学分。
选修课程学分要求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应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
不合格成绩的课程需要重新修读。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通过获得学校规定的学习成果来争取相应的学分,包括科研成果、创新项目、社会实践、实习等。
第四章毕业论文第十三条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要求完成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须选取与本专业相关的课题,进行独立研究,并提交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毕业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能够体现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五条毕业论文由学生自主选题,经指导教师指导完成。
论文须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毕业论文答辩采取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专业教师组成的答辩小组进行评审。
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并获得答辩小组通过。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
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
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
南阳师范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doc
南阳师范学院双学位教育实施细则南阳师范学院是经河南省教育厅批准(河南省教育厅教高〔2002〕321号)试行完全学分制的学校。
为深化教育改革,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培养厚基础、宽专业、高素质、强能力的具有现代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增强毕业生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校允许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辅修双学位。
为对双学位教育进行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条件后,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学士学位的教育形式。
第二条双学位专业教育的学生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比例不超过该年级本科学生的10%,双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不少于30人。
第三条拟开展双学位教育的学院,应根据实际需求与教务处协商初步确定开设专业,填写《南阳师范学院设置双学位申报表》(见附件2-1),并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修读双学位应选择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学科,且限修一个双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培养方案第六条开设辅修双学位的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双学位教育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应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七条原则上辅修双学位课程总学分数不少于65学分。
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章选拔标准及程序第八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学有余力,在校期间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达到80分以上,没有补考和重修记录,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者,从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始,可自由申请修读双学位教育。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的评定、授予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二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1.制定、修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规范;2.审定并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名单;3.审查批准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5.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履行如下职责:1.逐个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及学习成绩,根据授予学位的条件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2.研究和处理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领导,拥护制度,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获得毕业证书。
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下列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者。
2.在校学习期间,犯有严重错误,违法乱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考试作弊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条由于第五条第2款、第3款原因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受处分后至弹性学制期限内,没有再犯有同类错误,没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且勤奋学习,具备了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审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1.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2.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获得者;3.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学生的10%及其以内,综合表现优异者。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士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包括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九个学科门类。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5-23人组成,设一名,副三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教学学院设立若干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校学位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评定的组织工作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规则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如有特殊情况,由决定召开临时会议;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由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予以执行;3.学士学位(含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教务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4.硕士研究生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5.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相关事宜由继续教育学院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提交表决;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作出学位授予、撤销决定决议时,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其他问题时,一般应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并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
不得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8.校学位办公室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其他因工作需要列席参加会议的,须经或副批准。
列席人员可根据要求对有关议题作出说明,其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但不具有表决权。
9.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休会期间,授权会同副对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重要事项。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权威性而制定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术要求: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是学术成果符合学位授予的要求,包括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学术水平等。
2. 学习要求:学位授予的学习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学分和通过必要的考试等。
3. 课程要求:学位授予的课程要求包括修满规定的课程和完成必要的实习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申请阶段:(1)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后,需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果和学习情况等。
(2)申请审核:学校将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学术成果的评估和学习情况的核实等。
(3)申请结果:学校将根据审核结果通知学生申请是否通过,并告知学位授予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学位授予阶段:(1)学位答辩:学生申请通过后,需要进行学位答辩,包括学术论文的口头答辩和学术问题的回答等。
(2)评审委员会:学位答辩后,学校将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学位申请进行终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家和教授组成。
(3)学位授予: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学校将正式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管理1. 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学位授予的管理机构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的组织和管理等。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位授予的监督由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术界共同参与,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位授予的记录: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和存档,确保学位授予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五、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1.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告,包括学位授予的名单和授予的学位等。
2. 学位授予的权威性:学位授予的权威性由学校的声誉和学术水平等决定,确保学位的价值和认可度。
3. 学位授予的追溯性: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被记录并可供查询,确保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暂行规定为了切实做好学校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严格授予条件,保证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范围授予普通高等教育的本校在籍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授予学士学位: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优良,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取得毕业资格。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完成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肄业)学生。
2.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者(后被取消处分者除外)。
3.大学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4.计算机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5.文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4门者,理科学生补考门数超过5门者。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学生在校期间补考门数超过学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参加本学科专业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2.获得实用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我校科研处核定认可的核心期刊上独撰发表1篇(含1篇)以上专业学术论文者。
3.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三、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1.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
2.院系学位评审小组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院系签署初审意见。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审,并予以公示。
4.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5.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上网。
6.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四、撤消学士学位办法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和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予以撤消,并报XX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XX师范学院章程》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一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审议通过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作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三)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四)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二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系(教研室)主任或高级职称教师等五人或七人组成。
分委员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一)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请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二)受理本科毕业生个人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规定可授予学位或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可补授学位的申请,对照规定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并签署意见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三)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有关学士学位授予中的争议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四)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他工作。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毕业设计(论文)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获得毕业证书;(三)非外国语专业(不含专转本、体育、艺术类、职高、高职对口类各专业及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学生)学生原则上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其他语种参照执行)考试;外国语专业本科学生需通过高等学校相应语种专业四级考试(如:英语为专业四级、日语为专业四级、法语为专业四级)。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授予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
二、学位授予条件1. 获得学分:学生应按照学校要求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成绩均及格。
2. 综合素质评价合格:学生应通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合格标准。
3. 论文或设计论文合格:专业学位的学生应完成论文或设计论文,并由指导教师指导、评审合格。
4. 具有毕业资格:学生应在预定的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规定的学业,并按时提交毕业申请。
三、学位授予程序1. 申请毕业和评定学位学生应在学年期末的规定时间向系(专业)办公室提交毕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
学生在提交毕业申请时,应缴纳技术服务费。
2. 学习档案审核系(专业)负责审核学生学习档案,对学生的学业记录、成绩单、考试情况等进行核实,并对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进行评定。
3. 论文评审学生所提交的论文、设计论文等材料,应经过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
4. 学位评定学生的评定工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毕业生的成绩、论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学生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如审定结果为不授予学位,则应书面通知毕业生,并对不合格的原因进行解释。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领导进行,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决定对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采用学校正式盖章的毕业证书,授予学位的日期应为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日期。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1. 学生中途离校学生如在学习期间中途离校,若离校时尚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延期毕业或者转入其他学校接受相关培训。
2. 学生换专业如学生在读专业与本人兴趣、能力等方面不符,在征得所在专业领导和新专业领导同意下,可转换专业,但转换成绩应从原专业所获得的学分重新开始计算。
3.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对于学生在学术方面出现不端行为的情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有必要,取消该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学位条例》,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进一步搞好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我校授予的学士学位按学科门类划分,包括: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由教务处具体承办。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拥护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制度,品行端正,严格遵守法律制度;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分要求,所有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且四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相应的分数,文科为2.1分、理科为2.0分;3.无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记录;4.毕业论文(设计)通过答辩且符合查重要求。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各学院审查本科毕业生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规范第三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和理由,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各学院提出的名单和材料,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决议情况通知各学院和教务处,由教务处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科毕业时,仅因第三条第3款而无法取得学位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且符合本规范第三条其他款项之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但本人档案须如实记载:1.受处分后,毕业之前,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以上奖励;2.毕业最终学习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年级前20%;3.应届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做到有据可查,各学院须建立学士学位档案,完整保存有关材料。
第七条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兄弟院校的本科毕业生向我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本规范规定执行。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参加XX省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统考试和XX师范大学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专业课考试,两次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授予XX师范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学位授予的目的和意义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在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学术成果和能力的认可和肯定,也是对学生进一步发展和就业的重要保障。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
二、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学习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生必须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并达到规定的考试成绩要求。
(3)学生必须完成毕业论文或者设计,并通过答辩。
(4)学生必须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没有违反学校规定的纪律行为。
2. 学位授予的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学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2)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硕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硕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3)博士学位授予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博士学位规定的学习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考试。
此外,学生还需要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答辩。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需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学位论文(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答辩记录等相关材料。
2. 学位评议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生的学位申请材料进行评议。
评议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学术水平、学术道德、研究成果等方面。
评议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依据。
3. 学位答辩对于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需要进行学位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包括学校内外专家。
学生需要在答辩中展示自己的研究成果,并回答委员会的问题。
答辩结果将作为学位授予的重要参考。
4. 学位授予学校根据学位评议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学位授予的形式可以是学位证书、学位颁发仪式等。
学位授予的结果将记录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学位授予的标准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位层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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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外国语学院更新时间:2012/10/16 14:56:19 点击次数:2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学位授予机构
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院长或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定委员会按教学单位或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
分委员会主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德端正,作风正派;
读期间无考试作弊记录;
记过及以上处分;
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成绩合格;
论必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必须修满规定学分,其中经重修取得的学分文科累计不超过15学分,理工科不超过17学分。
若重修绩点达到3.0(80分)及以上,则重修学分;
学综合英语课程达到合格标准(其他语种应达到相应水平)。
凡我校在籍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或上一届)本科毕业生,通过河南省统一组织的成人学位外语考试,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合格者,可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各教学单位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授予条件者,统一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关分委员会提名。
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学校学位办会同各教学单位办理填发学位证书事宜。
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需履行如下手续:出示录取花名册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省成人外语考试合格证、毕业论文(设计、创作)成绩单等有关材料阳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经相关专业考核,列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发的学位证书一律报省学位委员会电子注册。
其他规定
经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现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据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因未能达到第2-7款要求而未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报请省学位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不含休学)内,已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重修学分超过规定学分,或平均绩点低于1.5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或大学生程不合格而未达到学位评定条件者,如本人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申请延长修业,符合学位评定条件后,向学校申请学位。
校学位委员会及其各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第四条所涉及的问题须有与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以形成本细则由南阳师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编辑: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