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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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学位授予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申请、评审、答辩和授予四个环节。

2. 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推荐信等。

3.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4. 学位答辩: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学位答辩,答辩委员会由学校相关专家组成,对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和提问。

5. 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根据学术论文的评审结果和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 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术要求和学业要求。

2.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3. 学业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要求,包括修满学分、通过考试等。

四、学位授予的要求1. 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学位申请时间和要求,提交完整的学位申请材料。

2. 学位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应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符合学科发展的要求。

3. 学位申请人应积极参与学位答辩,并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进行回答和辩论。

4. 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委员会应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和决策,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管理1. 学位授予过程中,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2. 学校应加强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和培养,提高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3. 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效率。

六、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平、公正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我院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及委员人选由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规范。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至二人。

分委员会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依据本工作规范规定受理本院(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2.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凡是本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某某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某某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

**大学关于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二条凡是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除了履行经批准的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大学联合培养协议之外,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三条我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达到下述学术水平: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各学院(系)逐个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通过,送教务处审查,1根据《****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普通高等教育学年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五条我校攻读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我校攻读专业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在本专业上掌握基本的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承担本专业实际应用技术工作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达到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订的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学术水平要求,通过培养方案所规定的专业学位课程考试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可申请授予硕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

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门。

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

大学师生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第一条为优化师生办事环境,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效能和服务师生质量,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照职责首次接待学校师生来办理事务的管理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事务的师生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于不属于本窗口或师生事务服务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窗口,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

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名称,执行教育部批准公布的学科和专业名称。

笫二条学位授予事项的审定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三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已经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且经审核准予毕业;(二)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三)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能顺利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四)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运用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毕业时课程平均绩点分小于70分(校级公选课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综合素质学分及创新创业学分成绩不计入计算范围);(二)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三)法律、法规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视为满足第三条第(二)项要求,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取得入学资格(入学资格由学院进行复核);(二)外语成绩优秀;(三)毕业前参加A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参加B类学科竞赛获得国家级一等奖。

学科竞赛的分层分类按照《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参加团体竞赛获奖的应为获奖证书排名前三者;或因其它方面业绩突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四)毕业离校后一年内,通过返校重修部分课程,达到课程平均绩点分大于等于70分的条件,计算方法同第三条第(二)项。

第六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外语成绩优秀,是指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本科阶段修学英语的非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4达到600分及以上、或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体育、艺术类学生参加CET-4达到425分及以上);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参加CET-6达600分及以上,或毕业时或毕业后一年内取得专业英语八级合格证书;学其它语种的参照执行;(二)毕业前网考托福(TOEF1IBT)笔试成绩72分(总分120)及以上;(三)毕业前雅思(IE1TS)笔试成绩6.0分(总分9.0)及以上;(四)毕业前纸质托福(TOEF1Paper-basedTEST)笔试成绩520分(总分677)及以上。

高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授予的学位,按哲学、经济学、文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授予学位的专业,经学校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3至25人组成,任期三年。

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

委员会成员从学校负责人和教授、副教授中遴选组成,其中教授至少应占半数以上。

由各系(所)提名,经学校领导审核,报教育部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博士、硕士按文科、理科设立分委员会,由9至15人组成;学士按系设立分委员会,由5至9人组成。

均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一般应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分委员会成员由各系提名,经学校领导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授予学位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定硕士学位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范围以及主考人名单;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批申请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5.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6.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7.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8.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9.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各分委员会要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第五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申请相应的学位。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三条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如果硕士研究生申请答辩时未满足文章发表的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审议其学位,直至在硕士生毕业两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再审议其学位。如果硕士生自毕业答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满足发表论文要求,学校将不再讨论其学位。ﻫ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二OO七年四月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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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新修订)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士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教育部(81)学位字022号《关于做好应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准备工作的通知》,结合“学分制”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2. 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实验、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累计重修学分低于15学分。

3. 身心健康。

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1. 受过记过处分后,有良好表现,获得学校表彰或第四学年课程考核平均成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均在75分以上者。

2.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学分在15-19学分之间,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在75分以上者。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在校学习期间因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受过处分者;因违法乱纪、考核作弊等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重修学分达20学分以上者(含20学分)。

3. 未能本科毕业离校者。

4. 未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者。

5. 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四、学士学位授予程序1.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报学位申请书。

2. 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提出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3. 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学士学位授予情况,并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五、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2年8月第3次修订(注:2007年6月26日,大连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委员会决定,停止执行第三条第4款关于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要求。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一种荣誉称号,是对学生在特定领域内取得的学术成果和专业能力的认可。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学位授予应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个人或团体。

2.学术标准原则:学位授予应根据学生在学术上的成果和能力来评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3.程序规范原则:学位授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程序的透明和公开。

三、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术成果:学位授予的首要条件是学生在学术上的成果。

学生需要完成一定数量的学分,并通过学术考核,包括论文、实验报告、课程作业等。

2.学术能力:学位授予还需要评估学生在特定领域内的学术能力。

评估方式可以包括学术竞赛、学术报告、学术讨论等。

3.学术道德:学位授予还需要考虑学生的学术道德。

学生需要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四、学位授予的程序1.申请阶段:学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学术成果的证明文件、学术能力的评估结果等。

2.评审阶段:学位授予委员会将对学生的申请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应公正、透明,评审委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答辩阶段:学生在通过初步评审后,需要进行学术答辩。

答辩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对学生的学术成果和能力进行评估。

4.决定阶段: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评审和答辩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并注明授予的学位等级和领域。

5.颁发阶段:学位授予仪式应隆重举行,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学生的姓名、学位等级和领域。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1.监督机制:学位授予应建立监督机制,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可以是学校的教务部门或独立的学位授予监督委员会。

2.申诉程序:学生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时,可以提出申诉。

学校应设立申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并及时给予答复。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6.1)

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关于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典礼的工作安排

关于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典礼的工作安排

商丘工学院关于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典礼的工作安排全校各单位:2015年5月,我校顺利通过省教育厅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审核,新增为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同时批准了我校关于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请示及计算机科学技术等5个专业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2016年4月25日,省学位办批准我校艺术设计等6个专业为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为充分做好我校2016届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定于6月22日举行2016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典礼。

相关事宜安排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典礼(负责人:胡健王保起)时间:2015年6月22日(星期三)8:30地点:智博广场主席台领导:丁华李纪轩刘兵史国永王峰张煜星王永辉刘永福辛学峰范玉峰胡健汪新民蒋正华周雄飞刘仕平高庆敏高明灿参加学生:2016届全体本科毕业生主持人:党委书记刘兵典礼议程:第一项:全体起立,奏唱《国歌》;第二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常务副校长史国永宣读《商丘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2016届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决定》;第三项:学位评定委员会副主席、副校长张煜星宣读《商丘工学院关于表彰2016届本科优秀毕业生的决定》;第四项:颁发优秀毕业生证书;第五项:颁发学位证书;1.丁华董事长为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信息与电子工程学院5人)2.李纪轩校长为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管理学院5人、机械工程学院5人、土木工程学院5人)3.刘兵书记为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颁发学位证书。

(教育与现代艺术学院5人)第六项:2016届优秀本科毕业生代表发言;第七项:在校本科生代表发言;第八项:导师代表刘仕平教授发言;第九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校长李纪轩教授讲话。

工作分工:1.教学工作综合办公室负责起草下发以上表彰文件;负责对两名发言同学和导师代表发言稿的审定;负责优秀毕业生证书的制作,现场颁发15个;负责接受领证毕业生代表学位证的准备,现场颁发25个。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模板】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八条学术水平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培养方案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基本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符合**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经导师及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未通过评阅: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的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答辩。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概述为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对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工作2.1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2.1.1 申请硕士学位者需为在职或全日制研究生,并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及相关学术论文。

2.1.2 硕士学位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和专业课程,学期学分不少于18学分。

2.1.3 学位课程修完后,需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并获得肯定的评价。

2.2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2.2.1 学位申请:学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完成学术论文后,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审核。

2.2.2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需由两名教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2.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回答评委提问,并据此评定学位成绩。

2.2.4 硕士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程序后,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3.1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3.1.1 申请博士学位者需为全日制研究生,并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1.2 博士学位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专业课程和研究生科研项目,学期学分不少于24学分。

3.1.3 学位课程修完后,需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并获得肯定的评价。

3.2 博士学位授予程序3.2.1 学位申请:学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完成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后,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审核。

3.2.2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需由三名教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2.3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回答评委提问,并据此评定学位成绩。

3.2.4 博士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程序后,由学校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4.1 异动情况处理:若学生出现重大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学校有权中止或取消学位授予。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博士毕业要求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二OO七年四月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暂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学位,按哲学、法学、理学、工学、管理学五个学科门类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条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本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博士级学位组织。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本校主要负责人和指导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教授25-27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产生是根据各院、系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的多少,由院、系学术委员会提出候选人,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征求意见和协商后,最后由校长审定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后公布。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按相近和相关学科设若干学科评定组,学科评定组设正、副组长各1人,组长和副组长应是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

组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聘任。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二到三年,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分委员会的产生过程是:经院、系学术分委员会协商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最后由校长批准。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教授组成,应为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有博士点的院、系,博士生导师应在分委员会成员中占较大比例。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听取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1)复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水平要求者,可按同期答辩申请人授予学位;2)若有一位复审专家有异议和修改意见,申请人须对修改意见进行书面答复并修改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委员会讨论是否授予学位;3)若有两位以上复审专家有异议,则本次申请无效,申请人可在一年内修改学位论文,并再次由研究生院送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致认为达到硕士论文要求后可申请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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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相应学术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攻读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准予毕业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网络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2.在校期间受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处分或处分未解除者。

3.未能获准本科毕业者。

第六条各学部(学院)审核其所依托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七条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1篇(经指导教师确认并署名,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由学部(学院)具体规定并报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接受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七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学位论文要求1.论文内容能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已经掌握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2.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3.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

4.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学位论文要求参照全国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5.硕士学位论文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评阅与外审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部(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具体办法并报学位办备案。

2.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按一定比例抽取外审,具体参照《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答辩资格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

硕士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1.《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

2.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

3.学位论文。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答辩1.答辩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考指导教师提议的人选指定不少于五位专家组成(指导教师除外),原则上有申请人所在学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和一位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参加,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生指导教师(不是硕士导师的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答辩委员会设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硕士生本人及指导教师不应参与答辩决议讨论与投票。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部(学院)集中组织进行。

硕士研究生至少在答辩前三天将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答辩的主要程序包括:(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学位申请者资格审核情况和论文评阅情况。

(2)学位申请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3)答辩委员会委员和与会者就论文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

(4)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回避),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5)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向学位申请者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在答辩决议书上签字。

第十三条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博士学位第十四条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由研究生院组织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博士学位: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5.博士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达到下述要求的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1)署名要求: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一作者,或博士学位申请人是第二作者,第一作者是博士生本人的指导教师(不含副导师)。

(2)各学科门类要求:理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或学位论文交叉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工科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或学位论文交叉学科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须至少有1篇为SCI或EI刊源的外文期刊论文。

经管类学科各专业的博士生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指定的国内A类期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国内B类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并在国际会议发表英文论文1篇;或在国际SCI (SSCI)刊源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人文与建筑类学科各专业须至少在本学部(学院)指定的核心期刊发表2篇学术论文和1篇外文期刊或外文会议论文。

(3)在我校主办的同一种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只以该期刊一篇论文计。

(4)以上发表论文中可允许一篇为期刊正式录用待发表的论文。

学部(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可制订高于本细则的标准,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和学位办备案,具体实施由学部(学院)审查,学位办复核。

第十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受理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者。

3.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要求1.学位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有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实用价值,至少有两个以上能反映出创新突出和有创意的论文创新点,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2.学位论文应能保证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已经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除了加以标注的引用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以及为获得其他学位或证书所使用过的材料。

4.博士学位论文要求用中文或英文撰写,论文内容和书写格式要求详见《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

如使用英文撰写,须在论文中附有不少于5000字的中文详细介绍(可含图表)。

第十七条学位论文预答辩博士学位论文通过预答辩后方可进行同行专家评阅和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1.根据《关于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质量监督与完善淘汰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博士生的预答辩须在通过中期检查的6个月后进行。

2.博士生在预答辩前两周向博士点点长提交材料申请预答辩,由博士点点长拟定预答辩小组名单。

预答辩小组由不少于五名的本领域专家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为博士生导师。

博士生把论文初稿在预答辩前一周送交预答辩小组专家评阅。

3.预答辩小组对学位论文初稿进行审阅,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学术水平及学位论文的工作量、学位论文的理论研究和实验研究的立论依据、研究成果、关键性结论及创新点摘要等做出评价,对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修改意见记录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专家评审意见》中,并在预答辩前两天反馈给博士生修改。

4.博士生预答辩通过后,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给出总体评价,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由导师对修改稿和预答辩提出问题的修改情况把关,经预答辩小组组长和博士点点长审核后,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5.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须重新组织预答辩。

(1)第一次预答辩不通过者,应在3个月后申请第二次预答辩。

(2)第二次预答辩不通过的博士生,将取消其博士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外审1.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可将学位论文、创新点摘要、《大连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效证明材料等交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核,通过后提交学位办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外审。

2.每本博士学位论文由学位办送出两份匿名外审,外审时间为30-40个工作日,学位办收回评阅意见登记后反馈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规定,结合培养计划对答辩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学位办根据评阅意见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做出是否同意提交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的决定。

1.评阅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者可申请答辩。

2.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较大修改后答辩”,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两个月以上,由博士点点长组织专家对修改后的论文进行评估和认定, 给出书面意见并做出是否同意申请答辩的决定。

3.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修改后复审”,博士生须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三个月以上送原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可申请答辩。

4.如复审结果仍为否定意见,或一份评阅意见为“重新撰写论文”,博士生应在收到意见后对论文修改六个月以上,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5.如有两份评阅意见为否定(“修改后复审”或“重新撰写论文”),则此次申请无效, 博士生须在收到意见后对论文进行修改六个月以上, 重新申请预答辩和论文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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