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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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宜做地下车库,并附建洗车房。
小 计
3518~17934
973~983




17
社 区
居民委员会
20~28
150~225
2000~3000户/处。
0.6~0.9
18
物业管理处
70
70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小 计
90~98
0.3
一户一箱组成信报箱群
15
存自行车处
600~720
600~1000
按每户存自行车2辆设置,每车占1.5平方建筑面积。
0.09~0.15
有利用地下人防存车时采用高限指标,用地以设于地下室计。
16
居 民
汽车场库
2857~17143
893
0.3~1.3车位/户,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10%控制。
初中: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同时保证足够的篮、排球场地。
“九年一贯制”学校:设置200米环形跑道和100米直跑道,有条件的应设置400米环形跑道,同时应保证设置跑的篮、排球场地。
3
初 中
184~210
368~420
小 计
739~825
1336~1480
本类别“一般规模”为“最低规模”。一般小校(园)采用高限,大校(园)采用低限,标准较高大校(园)可采用高限。100
0.6~0.9
6
文化广场
5
100
50
1000
包括户外健身场地、集会、露天表演、救灾场所。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22•【字号】市环指发[2007]16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8月22日市环指发[2007]16号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改善交通状况,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含广场等公共场所,下同)设置的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条各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是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目录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交通、路政、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划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进行详细规划。

编制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六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规定的设置规划、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保障行人通行要求。

第八条设置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根据道路和公共场所的区域功能和历史风貌特色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设施应当合并设置,提高城市公共空间的利用效率。

第九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格、色调、设计风格、造型、位置、材质、朝向、高度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2020-2021学年重庆市万州第二中学高三生物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本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

1. 生长素及其类似物能够调节植物的生长发育。

下列相关叙述错误的是()A.棉花栽培过程中去除顶芽可促进侧芽生长,提高棉花产量B.给果树适宜喷施适量的NAA有利于保果,提高果实产量C.用适宜浓度的IAA处理未受粉番茄雌蕊,可得到大量正常的番茄种子D.带有芽和幼叶的柳条扦插时容易生根,是因为芽和幼叶均能产生IAA2. 苦瓜植株中含有一对等位基因D和d,其中D基因纯合的植株不能产生卵细胞,而d基因纯合的植株花粉不能正常发育,杂合植株完全正常。

现有基因型为Dd的苦瓜植株若干作亲本,下列有关叙述错误的是()A. 如果从亲代起每代自交至F2,则F2中d基因的频率为1/2B. 如果从亲代起每代自交至F2,则F2中正常植株所占比例为1/2C. 如果从亲代起每代自由交配至F2,则F2中D基因的频率为1/2D. 如果从亲代起每代自由交配至F2,则F2中完全正常的植株所占比例为1/23. 细胞的统一性体现在()①一切生物都由细胞和细胞产物组成①细胞都有相似的基本结构,如细胞膜、细胞质等①真核细胞细胞核内有染色体,原核细胞无染色体,但有拟核,其中都含有DNA①真核细胞和原核细胞都多种多样A.①①B.①①C.①①D.①①①4. 下列不属于有丝分裂中期所具有的特征或现象的是A.每条染色体都具有染色单体B.染色体的着丝点整齐排列在赤道板上C.染色体的数目最清晰D.染色体数目加倍5. 一对夫妇生了一对“龙凤”双胞胎,其中男孩正常,女孩色盲。

这夫妇的基因型是()A.X b Y、X B X BB.X B Y、X B X bC.X B Y、X b X bD.X b Y、X B X b6. 景观式人工生态湿地兼有观赏与污水处理的功能,解决了城镇化发展带来的水污染问题。

如图表示某人工湿地部分成分之间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流经该湿地的总能量等于生产者固定的太阳能B. 人工湿地中增种芦苇会呈“J”型增长并成为优势种C. 该生态湿地通过负反馈调节实现了物质的循环流动和水质净化D. 合理配置植物种类可增强景观的直接价值,提高湿地的恢复力稳定性7. 下列关于免疫系统组成和功能的表述,正确的是()A.吞噬细胞属于第二道防线,不参与特异性免疫B.免疫活性物质都是由免疫细胞产生的,具有免疫作用C.抗原进入人体后激起的特异性免疫必然包括体液免疫D.免疫系统对癌细胞的识别和清除属于免疫自稳8. 群落最小面积是指基本上能够表现出群落中所有植物种类的样方的最小面积。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涌入北京市居住。

为了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北京市政府将大力提升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下面将围绕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了教育设施、医疗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多个方面。

教育设施是社会进步和个体成长的关键环节。

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北京市政府将设立更多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并且将逐渐提高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育资源配置,以满足不同年龄段学生的需求。

此外,北京市政府还计划建设更多的医疗设施,提供更多的医疗资源和服务,包括床位数、医生配备等。

其次,文化设施和体育设施是提高居民文化和体育素质的关键。

北京市政府将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加大c授建设力度,新建和改建更多的图书馆、博物馆、剧院等文化设施,以提供更多文化资源,丰富市民的精神生活。

另外,北京市政府还计划新建和改建更多的体育设施,提供全民健身的场所和设备,促进居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养成。

再者,公共交通、道路和绿化设施是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交通是减少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环境的重要手段。

北京市政府将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增加地铁、公交车和自行车道等交通设施,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此外,政府还将加大道路建设力度,增加道路容量,缓解交通压力。

同时,北京市政府还将继续加大绿化设施建设力度,创建更多的绿化带和公园,提供更多的休闲娱乐场所,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

最后,住房设施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北京市政府将继续实施大规模的住房建设计划,增加住房供给,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政府将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力度,满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此外,政府还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住房建设,推动住房供应多元化。

综上所述,北京市政府将加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指标,提高教育、医疗、文化、体育、交通、住房等方面的服务水平,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有线电视
机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计
73~203
385~855
总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1~2
按行业分设几处,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500
300
(续)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用地面积
(平方米)




10
储蓄所
14~21
150~20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4
社区
卫生服务站
24
40
300~500
500~800
一般3~5个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功能社区按5000~10000人口设置。
1.25
含卫生服务中心居住区不再设立卫生服务站。
小计
24
40




5
文化活动站
(会所)
60
60
400~600
400~600
内容建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等。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招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就近入园率9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3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5m2/座,每班25座。

小学学龄712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4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初中学龄13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2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0座。

“九年一贯制”学校学龄715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100%,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60座/千人;建筑座,用地1416m2/座,每班40座。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653~760m2,用地面积840~960m2)高中学龄1618岁,占居住区总人口%,入学率98%,并考虑10%的外来人口因素,合19座/千人;建筑座,用地座,每班45座。

611551260158117632351 40045014004508001000353520303530401200150035 30403650120015001500180035 203035286100老年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20%,百名老人设置床位张,合5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包含不少于30张床位的日间照料护理中心)。

3511500200025004000残疾人口占居住区总人口5%,百名残疾人设置床位4张,合2床/千人。

按建筑1520m2/床,用地2530m2/床标准设置。

设置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1401502052151702004000500023车位/户。

含居民汽车场库车位/户,社会停车场库车位/户。

190220235225037501500250035万门/处。

普通住宅的固定电话用户线不应少于2线(即2对线)/户,每万户居民须设置容量2万门。

5060万m2设一处。

独立设置:10万m2设一处,建筑面积120m2。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引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经济中心,人口稠密,城市化程度高,因此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和设计至关重要。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旨在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本文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设施类型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医疗保健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2.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等教育机构。

3.文化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活动中心等。

4.体育设施:包括运动场馆、体育馆、健身中心等。

5.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站、公交车站、停车场等。

6.公共安全设施:包括警察局、消防站、社区警务室等。

规划设计指标为了合理规划和设计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了以下指标:1. 设施数量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面积和需求情况进行合理配置。

以医疗设施为例,根据居住人口数量,每个社区应至少配备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且相邻社区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2公里。

2. 设施覆盖范围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覆盖范围应满足居民的基本需求。

以教育设施为例,幼儿园应覆盖在居住区的步行范围内,小学和中学的覆盖范围应满足80%的居民的需求。

3. 设施分布均衡指标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应均衡,避免出现严重的空白地区或设施过度集中的情况。

为了实现均衡分布,应根据居住区的人口密度、用地情况和交通便利度等因素,确定设施的位置。

4. 设施品质指标公共服务设施的品质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

例如,医疗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医疗设备和人员配置,教育设施应有教学设备和教育资源等。

实施措施为了保障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政府规划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有线电视
机 房
3
3
4
4
每500户设一处光端机用房。
0.14
可设于其他建筑内,宜设置在建筑首层。
小 计
73~203
385~855
总 计
5118~19810
3349~4014
建筑面积12.5平方米/人,用地面积3.7平方米/人。
小 计
109~157
85~126




13
社 区
服务分中心
20~30
30~40
150~225
210~315
含社区服务信息网络站,有社区服务中心的不另设社区服务分中心。
2000~3000
户/处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4
综合服务部
41
50
130
包括邮政信报箱、公用电话、取奶点及礤它便民服务项目,宜结合居以设置。
1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千人指标一般规模配置规定服务规模万人处备注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用地面积平方米1幼托儿所2813104204508班200012班30008班200生290012班300生4300收26岁儿童占居住区总人口3就近入园90并适当留有余地事30座千人
0.6~0.7
可设于住宅底层。
11
邮政所
25~36
25~36
250~350
250~350
2200户以上规模小区设一处,不足2200户可酌情安排。
0.6~0.7
12
电话局
70~100
60~90
1万门端局1000;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北京地区居区配套设施规范

7.1.3 北京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4-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筑指标
(续)
7.1.4 非规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 居住人口3000~5000人的居住组团,按居住小区指标配置托幼园所、卫生站、综合便民店、居委会、综合服务站、自行车存车处、居民汽车场(库)及必要的市政站点,酌情安排第三产业设施。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300~15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1.5万~3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每项100平方米/千人)设置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和集贸市场,形成扩大小区级购物中心;其余项目均按小区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2760~3300平方米。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服务【发文字号】京政发[2015]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2【实施日期】2015.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新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规划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06〕384号)同时废止。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日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实施意见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做好本市城镇地区(历史文化街区除外)各类居住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补充和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适宜的居住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规划建设和管理好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关系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积极筹措资金,加快规划建设,严格实施监管,满足群众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新需求。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体制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担负起“保基本、兜底线”的责任,同时还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为实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覆盖、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创造良好条件。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和一个国际大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是十分重要的。

通过充分配置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竞争力。

首先,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应包括医疗设施。

医疗设施对于居民的生活非常重要,包括医院、诊所、药店等。

北京市应确保医疗设施的均衡布局,以便居民能够方便地获得医疗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应配备足够的医疗专家,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其次,教育设施也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重要指标之一、北京市作为中国的教育中心,应该提供高水平的教育资源。

这包括优质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

此外,还应配备足够的教育设施,如图书馆和体育设施,以满足居民的教育需求。

第三,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还应包括文化设施。

北京市是一个拥有丰富文化遗产和多样化文化活动的城市。

因此,应该提供足够的文化设施,如博物馆、艺术馆、剧院等。

这些设施对于提高居民的文化素养和促进文化交流具有重要作用。

另外,交通设施也是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重要指标。

北京市的交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此应该配置足够的交通设施,以减轻交通拥堵和提高出行效率。

这包括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工具,以及停车设施等。

最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还应考虑到社区服务设施。

社区服务设施是改善居民生活质量和促进社区发展的重要因素。

这包括社区医疗服务、社区教育服务、社区文化活动等。

通过提供便利的社区服务设施,可以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和社交网络。

总的来说,北京市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应该包括医疗设施、教育设施、文化设施、交通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等。

通过合理配置和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设施,可以提高北京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政府应加强规划和管理,确保这些设施能够充分满足居民的需求,并且能够与城市的发展相协调。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完整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700
700
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 保安、家政服务、社区治安管 理自动化监控等。
1
可独立设置,有专用院落。



90〜98
70

19
密闭式
清洁站
10
12
120
150
0.7-1.5
宜靠近老年人活动场所或公交 首末站、加油站附近。尽可能 附建于其它建筑内。
20
公厕
10
10
50
60
0.45

21
公交首末站
2.2
小学:24班(960学生)一般规模 建筑6200平方米,用地12400平方米;服务规模2.2万人/处。
(一个远郊区、县及市区边缘集团 应有一、两所小学采用“较高标 准” :建筑8.62—9.58平方米/座,用地17.24—19.16平方米/座)。设置100米直跑道和解决学 生上操的活动场地,有条件的应 设置200米环形跑道。
30
200
300
2000-300C
1


22
市政站点
20
(150)
16(—
(630)
其它市政设施(站点)酌情安排: △无城市热网地区设集中锅炉房 建筑10(-130平方米/千人;
△开闭所1万-1.5万户设一处
300平方米;
△变电室按负荷半径<250米设 置,每室12—150平方米;
△中彳低压燃气调压站一般按负荷 半径<500米设置,每处建筑50平 方米;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千人指标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设于住宅底层。
10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1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2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小计
6080
社会福利
12
托老所
90
130
宜安排在地下室或地下。
小计
321597
270614
总计
2765
3196
2807
3437
建筑面积人,用地面积人。
附表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居住人口~2万人)
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
一般规模
配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人/处)
备注
建筑面积
(m2)
用地面积
(m2)
建筑面积
(m2/处)
用地面积
(m2/处)
1500
含工商、税务。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
13
派出所及巡察
3040
3650
12001500
15001800
35
14
社区居民委员会
2030
190
还可包括其它便民服务项目。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5
社区卫生监督所
5
35
可与有关项目组合或设于住宅底层。
16
物业管理用房
20
200
可包括房管、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市政管理、社区治安管理自动化监控等。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勘设测发〔2006〕19号关于严格执行《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规划设计单位:2006年3月31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

该《指标》是指导规划设计人员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的技术规范,适用于北京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外城镇地区新建改建居住地区的规划设计工作。

现将《指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以下工作:一、各单位应组织有关规划设计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指标》内容,并将组织学习及相关设计人员对《指标》的掌握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6年5月26日前报送至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二、2006年6月1日后,各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居住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指标》,如有未按《指标》执行或提供虚假指标的,规划设计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各单位在学习和执行《指标》的过程中有何疑问,请直接与我办或市规划委有关处室联系,以保证对《指标》的准确理解和有效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市规发〔2006〕384号)2.《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赵志强,董辉; 联系电话:68024985)地址: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11号楼二层北段218室邮政编码:100037主题词:规划设计指标△执行通知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2006年4月25日印发市规发〔2006〕38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京政发〔2002〕22号)中的指标进行修订,重新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市规发〔2024〕384号根据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

首先,该规划文件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城市发展的长期性,确保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区的空间布局合理、紧密相连,使之成为人们居住生活的便捷设施。

其次,规划文件要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应根据居民数量进行合理确定。

根据居民数量和居住区的大小,确定相应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和文化娱乐设施等。

此外,规划文件还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进行了具体划定,包括社区医疗卫生设施的床位数、教育设施的教室数量和面积、文化娱乐设施的座位数和场地面积等。

第三,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标准。

例如,社区医疗卫生配套设施应满足辖区内居住人口的基本医疗需求,包括诊疗、康复和急救等服务。

教育设施应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学习需求,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学前教育等服务。

文化娱乐设施应满足居民的文化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和设施。

最后,规划文件还明确了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提供者。

除政府部门外,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社区医疗卫生设施可以由公立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医疗设施和医疗保健机构共同提供。

教育设施可以由公立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集中式和分布式学校和教育机构等提供。

文化娱乐设施可以由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民办文化机构、社区文化设施和公共场馆等提供。

综上所述,根据北京市规发〔2024〕384号文件,北京市对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指标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指标包括建设用地、居住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字号面积和设施要求、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提供者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布局和发展,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北京市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DB11T 500-2016)

ICS91.020P 53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500—2016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与管理规范Setting and managment rules for public facilities on sidewalks2016-04-27发布2016-05-01实施目次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一般要求 (4)5 具体要求 (7)附录A(资料性附录)路侧带 (10)参考文献 (11)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T 500-2007《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范》,与DB11/T 500-200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路侧带、行道树设施带、绿化设施带、道路平面交叉口、历史文化街区、路缘石的定义(见3.2、3.4、3.5、3.6、3.9、3.10);——删除了通行带、设施带、人行道桩、信息亭的定义内容(见2007版3.3、3.4、3.7、3.11)——修改了人行道的定义(见3.3,2007版3.3);——删除了总则(见2007版第4章);——修改了一般要求,将一般要求分为设计要求、设置要求、管理要求(见第4章,2007版第5章);——将本规范中包含的所有设施合并为具体要求(见第5章,2007版第6—17章);——增加了绿化设施带护栏要求、公共自行车设施要求(见5.1.3、5.7.3);——将邮筒和报刊亭合并为邮政设施(见5.5,2007版第11章、第17章);——删除人行道桩、信息亭设施内容(见2007版7.4、第13章)。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协会。

本标准起草人:韩建平、李宝平、姚亮、许红、谈志民、李伟、韩爱华、刘文海、李文娟。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0.7万人
10~20万㎡ 5万㎡
100~1000户 25~1000户
5万㎡ 2~3万㎡
100户
500m³
1万㎡硬化面积
40㎡/万㎡ 140㎡/万㎡
5万㎡(含)以上
10~20万㎡ 50~100万㎡ 1000~5000户
300 1000~1200
1000~5000户 0.5~0.7万人 1~1.2万人
初中 高中
267~290 228~246
补充类型
九年一贯制 完全中学
医疗卫生
小计(不含补充类型)
45 B 社区卫生服务站 46 C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7 C 社区卫生监督所
小计
48 A 小型商服(便利店) 49 A 再生资源回收点 50 B 再生资源回收站
商业服务 51 C
菜市场
690~753
495~535
健身房、棋牌室、室内体育活动等设施 图书阅览、信息服务、科技活动、辅导培训、展览展示、 青少年活动、多功能影视厅等文娱设施、以及老年人活动 、音乐欣赏、茶座等交往空间
床位及相应娱乐康复健身设施
床位及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等设施
50 2000
2.0车/户、1.5㎡/车 旧城地区0.3~1.1车位/户;旧城以外一、二、三类地区0.5 ~1.3车位/户(含0.1车位/户的访客车位;含比例为18%的 电动车车位;考虑残疾人车位的便利性)
120 3000
中小型1000~ 1500
大型2000~2500
52 C
菜市场
小计 总计
535~625
600~700 2692~3126
2642~3250
备注:A 为建设项 目级,共 18项;B 为社区 级,共12 项;C为 街区级, 共22项。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是指为了满足北京市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提高城市居住环境质量而制定的一系列指标和要求。

以下将从住房、教育、医疗、交通和商业设施等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

一、住房方面1.住房总体密度:根据北京市不同区域的规划,合理控制居民住宅的总体密度,避免过度拥挤和资源浪费。

2.住房用地分配:确保住房用地的公平分配,合理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住房需求。

3.住房供应面积:根据人口规模和需求,科学计算和合理规划住房供应面积,确保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

4.住房配套设施:要求住宅小区内配备公共绿化带、儿童游乐设施、健身器材、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设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教育方面1.学校布局: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学校供孩子就近入学。

2.学位配给:科学配给学校的学位,确保每个学区能够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3.教育设施: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维护和改善学校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育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三、医疗方面1.医疗机构布局:合理规划医疗机构的分布,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医疗机构供居民就诊。

2.医保覆盖范围:扩大医保覆盖范围,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医疗设施配备:医疗机构要配备先进的医疗设施和技术,提高居民就医的便利性和质量。

四、交通方面1.公交站点的密度:根据居民区的规模和需求,合理配置公交站点,提高居民出行的便利性。

2.交通网络的完善性:建设完善的交通网络,确保居民能够便捷地到达各个市区和外地。

3.自行车和步行道路的建设:建设自行车道和步行道,鼓励居民绿色出行,减少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五、商业设施方面1.商业用地分配:合理规划商业用地的分配,确保居民区附近有足够的商业设施供居民购物和娱乐。

2.商业设施布局:合理规划商业设施的布局,避免商业集中和过度竞争,保证商业服务的质量和多样性。

3.社区商业设施:在居民小区内配备必要的社区商业设施,方便居民的生活购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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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京政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一、总则
(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

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

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

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

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

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

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
项目。

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的居住地区,除应配建居住小区级的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居住区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

4.商业服务类除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三项为必设项目外,其它商业服务项目在符合规定千人指标的条件下,为指导性指标,可进行调整、合并。

(六)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七)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

(八)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

(九)配套公建配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二、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配套公建的配置要求
(一)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在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

幼(托)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二)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

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的间隔。

(三)学校操场应向社区开放,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应集中建设,综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

(四)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应集中布置,设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五)社区菜市场应设在室内,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与住宅保持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

(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26号)的规定,并区别北京旧城内外地区分别配置居民停车位指标,即: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旧城及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应另行研究。

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七)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八)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

三、非规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要求
(一)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以及未达到居住小区规模的居住区。

居住人口在6万人
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非配套公建。

(二)非规模居住区配套公建配置规定:
1.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居住区,按居住小区级低限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3900至182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6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在2万至4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配置。

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5600至2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3900至4600平方米。

(三)地区级非配套公建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500平方米。

附表:
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略)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略)
附表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续表2
续表3
附表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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