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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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指标的通知

京政发〔2002〕2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适应城市住宅商品化进程,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合理配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订了《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并已经第130次市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此次修订的指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京政发〔1994〕72号文件同时废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二年八月五日

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一、总则

(一)本指标适用于北京旧城以外地区新建改建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公建)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乡镇居住区配套公建可参照本指标执行。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居住区配套公建应因地制宜,具体研究。

(二)本指标所指居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4万至6万人左右,居住小区人口规模一般为1万至2万人左右。每户平均居住人口2.8人,平均每户(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

(三)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在符合规定配套公建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配套公建。按配套指标配建的配套公建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居住区配套公建分类:按使用性质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和市政公用等八类配套公建。按效益分为公益性配套公建和盈利性配套公建。公益性配套公建,即非盈利性设施,以指令性指标控制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盈利性配套公建,即居住区日常生活必须的商业服务性设施,以指导性指标引导该类配套公建的建设。

(五)居住区各级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本指标(详见附表1、附表2)的规定,并遵循下列要求:

1.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区级的,应按表1配建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居住小区级的,应按表2配建设置

项目。

2.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和居住小区之间的居住地区,除应配建居住小区级的设置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和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居住区级的部分项目和指标。

3.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超过居住区规模的,应根据周围的设施状况,增设更高层次的公共服务设施。

4.商业服务类除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和再生资源回收点等三项为必设项目外,其它商业服务项目在符合规定千人指标的条件下,为指导性指标,可进行调整、合并。

(六)配套公建设在住宅底层或地下室的,在建筑设计中,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居民的生活、休息,配套公建应有独立的供电、供水和下水等设施。

(七)为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配套公建应积极、合理地利用居住区民防地下空间。

(八)新建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成的居住区,其配套公建可采取过渡措施。

(九)配套公建配置除执行本指标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条例。

二、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配套公建的配置要求

(一)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设在方便家长接送的地段。幼(托)儿园应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其建筑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

(二)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小学生穿越城市干道。教学楼应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学校运动场与邻近住宅要保持一定的间隔。

(三)学校操场应向社区开放,物业管理用房和社区服务设施应集中建设,综合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以实现资源共享。

(四)居住区级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和文化体育(运动场除外)等配套公建应集中布置,设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形成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五)社区菜市场应设在室内,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并与住宅保持一定的间隔,避免干扰。

(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关于提高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民汽车场库配套指标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26号)的规定,并区别北京旧城内外地区分别配置居民停车位指标,即: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旧城及危旧房改造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应另行研究。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七)居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综合超市、社区菜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就近配建公共停车场(库)。

(八)居住小区级商业服务设施可设在小区的主要出入口,与居民的出行路线相吻合。

三、非规模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置要求

(一)非规模居住区是指居住人口介于居住区、居住小区之间以及未达到居住小区规模的居住区。居住人口在6万人

以上的居住地区要考虑设置地区级非配套公建。

(二)非规模居住区配套公建配置规定:

1.居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居住区,按居住小区级低限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3900至182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600平方米;

2.居住人口在2万至4万人之间的居住区,按居住区低限指标配置。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5600至2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3900至4600平方米。

(三)地区级非配套公建总指标:建筑面积每千人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每千人1500平方米。

附表:

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略)

2.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小区级(1万至2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略)

附表1: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级(4万至6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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