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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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

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

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

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

(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四)公司做出整改要求,但仍未予以整改的;

(五)其他视同情形的。

第十一条凡出现以下未按制度进行医疗保险申报且严重影响参险员工和公司利益情形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将取消其参险资格并做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一)非参险员工本人进行医治的;

(二)开具与参险员工本人所患病症不相符药品费用的;

(三)其他视同行为的。

第十二条凡未依照本制度规定进行操作并造成任何负面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项和出现重大变更情形的,公司将以其他类型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自2015年3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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