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建设管理导则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建设管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宿政办发〔2016〕80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建设管理导则的通知宿政办发〔2016〕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建设管理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同,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日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建设管理导则第一章总则一、编制目的为规范宿迁市乡村线网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深度,指导全市乡村线网规范建设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构建美好乡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乡村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线网涵义本导则所指线网包括穿越乡村范围内的电力、通信等架空及埋地线路。
三、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宿迁市所辖乡村线网规划建设与实施管理工作。
四、基本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贯彻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的思路。
充分利用和发挥乡村现状资源优势,综合协调乡村各类杆线,注重现状与规划建设的统一、满足规划建设经济性和科学性。
(二)安全可靠原则统筹各类市政杆线,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合理布置各类市政杆线之间平面和竖向的距离,以及各类市政杆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为杆线安全使用提供技术保障。
(三)共建共享原则各类市政杆线宜采用联合建设方式,实行“多线共路、并杆并线”,减少对空间资源的占用,同时便于今后统一管理与维护。
(四)环境友好原则在优化乡村各类市政杆线布局的同时,注重线路的整合与改造,合理划定乡村线路架空廊道及杆线下地范围,改善乡村景观环境,提升乡村整体形象。
第二章规划编制指引一、规划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修订)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二)规范标准1.《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2.《配电网运行规程》(Q/GDW519-2010)3.《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4.《110-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5.《8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790-2013)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7.《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Q/GDW1738-2012)8.《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9.《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 5118-2000)10.《城市通信工程规划规范》(GB/T 50853-2013)11.《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48-2007)1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373-2006)13.《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YD5102-2010)14.《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1994)15.《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16.《镇规划标准》(GB50188-2007)17.《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18.《美丽乡村建设指南》(GB/T32000-2015)(三)相关规划1.《宿迁市中心城市村庄布局规划(2014-2030)》2.宿迁市各个乡镇总体规划、镇村布局规划以及电力、通信等相关专项规划。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宿政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5日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苏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土空间规划在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切实做好宿迁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市委五届九次全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四化同步、绿色跨越,聚力打造“水美城市、宜居城市、中国酒都、旅游名城、电商名城”五大名城。
统筹优化国土空间格局,实现“多规合一”,提升国土空间品质和利用效率,推动“六增六强”,促进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水平治理。
(二)主要目标。
科学构建市、县、乡镇三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2020年底基本完成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初步形成全市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全面实施国土空间监测预警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布局特色分析——以宿迁、临沂、盐城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例
图 1 城市特色相关要素构成图 ( 根据段进《城市空间特色的认知规律与调研分析》修改)
1 城市绿地特色的构成
构成城市绿色空间的要素可以说是包罗万象, 无 论 是 自 然 的 、人 工 的 , 无 形 的 、有 形 的 , 人 文 的 、科 技的……都是组成绿色空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城市绿地作为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城市 总体形象的整合、塑造和强化、建设有深厚文化底 蕴 、有 鲜 明 形 象 特 征 的 城 市 , 有 着 无 法 替 代 的 作 用 。 城市绿色空间特色的塑造离不开宏观层面的城市绿
地系统规划的整体把握, 离不开中观层面的绿地详 细规划阶段的拓展和绿地设计阶段的完善。
一门时空艺术, 也是一门科学技术。每个城市都有特 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有各自的历史文化背景, 城市资 源可谓包罗万象。笔者认为要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布局层面体现其对城市特色塑造的贡献率, 首要前 提就是对城市资源进行梳理, 从空间特征、文化特 征 、产 业 结构 特 征 这 3 个 方 面 来 挖 掘 、提 炼 体 现 城 市 特色的资源要素, 并进行特色资源的整合(表 1)。 3.2 绿地系统规划强化特色手法分析
城市独具特色的自然风貌, 对城市 绿地总体特色结构起着决定性作 用。建议在绿地系统布局层面作宏 观调控, 形成城市特色骨骼框架
无形的历史文化和有形的历史遗 存是城市丰富的遗产, 也是城市 最富有灵魂的特色资源。建议对 资源进行分级, 有主次的分配在 各类公 园绿地中, 并作整体性 、全 面性安排, 形成城市的特色链
大 战 马 陵 山 革 命 烈 士 纪 念 塔 , 抗 日 址与纪念地( 如华东革命烈士陵园等) 全国著名的杂技之乡、淮剧之乡、烟 花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_条例_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为了推动全社会认识保护城市绿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城市绿地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制定了《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什么是城市绿地?答:《条例》第2条规定,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并赋以特定功能的城市用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2.城市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哪些?答:《条例》第5条规定,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城市规划区内绿地的保护工作。
宿豫区、宿城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住建、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水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
由林业部门负责的城市绿地的保护工作,依照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执行。
3.我市市民如何保护城市绿地?答:《条例》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毁城市绿地的行为。
4.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用什么方式保护城市绿地?答:《条例》第7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投资、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绿地冠名权。
5.我市的绿地保护宣传日是哪一天?答:《条例》第8条规定,每年的四月二十日为本市城市绿地保护宣传日。
6.哪些部门负责划定城市绿线?答:《条例》第9条规定,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绿化、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相应深度的城市绿线。
市、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登记,编制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控制图则。
7.哪些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答:《条例》第10条规定,按照规划已建成的、在建的和预留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生产绿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森林、湿地、散生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绿地。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4•【字号】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浩2023年11月14日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程序,完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加强建设过程监督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水利、交通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按照本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工业企业的附属绿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行政审批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相关用地以及工程建设规划手续。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以及性质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暨概算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等文件,报请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宿府法〔2017〕1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
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苏发〔2016〕30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市政府法制办根据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情况,形成了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现将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宿迁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建立和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线界定及绿地系统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施的审批、验收监督检查,实施绿化“一票否决权”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城管、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自身职能做好城市绿线管理配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参与城市绿地保护,并服从城市绿线管理;有权利监督城市绿线保护和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政府组织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土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并结合现有绿地系统、风景名胜和自然地貌予以界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和规划中的永久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临时性绿地绿线界定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具体确定);(二)城市规划区内河流、湖泊、水塘、湿地、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九条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并制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宿迁市“林荫城市、彩色城市、花园城市”建设导则(试行)
宿迁市“林荫城市、彩色城市、花园城市”建设导则(试行)发表日期:2014年12月31日出处:园林局【编辑录入:base】根据2013年10月31日全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4类城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园林绿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一、林荫城市1.林荫城市指中心城市形成以林荫公园、林荫休闲广场多点布局,以城市林荫路系统为网状框架,以林荫庭院、小区为全面覆盖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市绿荫体系;城市中大部分露天活动场所都有林荫覆盖,人们盛夏出行基本不受烈日暴晒。
2.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3.林荫路推广率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4. 中心城市林荫路推广率应达到85%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考核指标)。
5.新建道路要根据道路功能定位(园林景观路、林荫路、快速路等),充分考虑林荫效果,进行林荫路设计和施工。
6.已建道路应按照林荫路标准有计划地进行提升改造。
在改造过程尽量保留原有效果较好树木,行道树宜双排或多排栽植,道路机非隔离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0m,同时考虑栽植行道树。
7.我市城市道路断面形式主要有一板两带式、两板三带式、三板四带式、四板五带式等,应根据不同的道路断面形式进行林荫路改造建设。
8.一板两带式、两板三带式,一般现状以白实线划分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宽度3m的,应栽植胸径不小于15cm的大冠行道树;自行车道宽度5m的,应栽植胸径不小于18cm的大冠行道树;行道树株距不大于6m,树穴内径不小于1.5m,宜双排栽植(示意图如下)。
9.三板四带式、四板五带式,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以绿化隔离带分隔,应在绿化隔离带栽植胸径不小于15cm大冠乔木,定植点距自行车道一侧0.75-1m之间,行道树株距不大于6m,连线栽植不间断(示意图如下)。
如隔离带宽度大于3m,宜以株距不大于6m,品字型栽植两排乔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9.15•【字号】宿政办发〔2011〕14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宿迁市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依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向规划部门提供《建筑面积计算清单》。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的内容和标准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清单》应由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盖章。
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面积、容积率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的方案与工程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的一致性把关。
因工程结构、节能等原因确需对工程方案进行调整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凭施工图审查意见或建议向规划部门提出方案调整申请,调整方案经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施工图设计修改或变更。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应当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许可的总平面图及建筑施工图为依据,审查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确定内容和要求。
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
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为进一步提高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把我市园林绿化工作推向深入,根据《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和《宿迁市城镇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并结合宿迁实际,制定宿迁市园林式居住区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如下:一、园林式居住区标准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4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2平方米/人。
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80%。
3、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
4、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基本绿化,绿化分布均匀,- 1 -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
5、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计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
6、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能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基本杜绝损绿毁绿等违法行为。
二、园林式单位绿化标准1、新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5%;对环境有大气、噪声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50米的防护林带;如果防护林带宽度达不到要求,单位绿地率应达到5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 2 -垂直绿化的方式,使绿地覆盖率不低于35%。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绿化规划:制定宿迁市的整体绿化规划,并明确不同区域的绿化要求和重点。
2. 植物选用:根据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选择适应性强、抗逆能力好的本地或近地品种进行绿化植物的选用。
3. 绿化配套设施:确定各类绿地的配套设施,包括坐椅、亭子、喷泉等,并加强对这些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4. 绿化建设和养护方案:确定绿化项目的建设和养护方案,包括施工图纸、施工工艺、养护措施等,确保绿化项目的质量和长效运营。
5. 绿地管理:明确绿化项目的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建立绿地档案,并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处理绿地上的问题。
6. 绿化养护:制定绿化植物的养护管理方案,包括浇水、修剪、施肥、防病虫害等,并加强对绿化植物的定期检查和修复。
7. 绿化宣传与教育:组织开展绿化宣传与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绿化意识和环保意识。
8. 绿地整体规划: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和管理宿迁市的绿地系统,确保绿地的连贯性和可持续性。
以上是关于宿迁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标准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标准可能还涉及更多细节和要求,需要根据宿迁市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执行。
宿迁市区域规划设计精美版本
宿迁市区域分析一、宿迁市简介宿迁市位于江苏省北部,介于北纬33°8—34°25,东经117°56—119°10之间,于 1996 年建市。
下辖四县二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宿城区和宿豫区),共111个乡(镇)、4个街道,1418个行政村。
总面积 8555 平方公里,2008 年低,人口数为 534.58 万人,GDP总量为655.06亿元,人均12289 元,其中,工业总产值 244.11 亿元, 农业总产值136.62亿元; 第三产业生产总值 216.10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605.00亿元。
从多项经济指标在江苏省的地位看应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宿迁属暖温带季风性气候,平时气温14.2℃,年均降水量910毫米,年均日照总时数2291.6小时。
属于陇海经济带、沿海经济带、沿江经济带的交叉辐射区。
总体呈西北高,东南低,最高点海拔高度71.2m,最低点海拔2.8m。
全市总面积8555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占77.6%,耕地面积659万亩,总人口515万,面积和人口在江苏13个省辖市分别列第4位和第7位。
宿迁交通十分便利,水陆干线四通八达。
京杭大运河纵贯南北,内河通航里程达897公里。
京沪高速公路、宁宿徐高速公路、宿新一级公路建成通车,新长铁路、205国道、305省道穿境而过,徐宿淮盐高速公路、宿沭一级公路、宿邳一级公路正在兴建。
西距徐州观音国际机场60公里,北离连云港白塔埠机场100公里,南至南京禄口国际机场260公里,空港优势非常明显。
宿迁地处平原水网地区,沟渠纵横、水网密布,古黄河、京杭运河自西北向东南斜贯全境;洪泽湖、骆马湖两湖南北呼应;水系发达,亲水性强,具有强烈水乡城市景观特色。
水体对宿迁市而言尤为重要。
其地处平原水网地区,古黄河、京杭运河自西北向东南斜贯全境;洪泽湖、骆马湖两湖南北呼应。
城中有水、水中有城,形成城水相依的优美景观,被誉为“水乡泽国,人间仙境”,为创造特色鲜明的城区环境提供了优越的自然环境条件。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1•【字号】宿政发[2008]8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宿迁市城市绿地补偿的实施意见(试行)(宿政发〔2008〕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强化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城市绿化达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配套绿化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
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按工程总用地面积计算。
二、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园林、规划部门审查通过方可实施。
配套绿化不达标的项目,由该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前,向市规划部门申请实施异地补绿。
经市规划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按不足的绿地面积向市园林主管部门缴纳异地建绿补偿费,或在市园林主管部门指定地块上按要求建设绿地。
未经规划方案审查同意,擅自降低绿地指标的,除向市园林主管部门足额补缴异地建绿补偿费外,并由市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三、异地建绿补偿费包括规划设计、绿化种植、管理养护和所处地块土地价格的综合价格。
具体标准为:配套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每少1平方米一类地段800元、二类地段600元、三类地段400元(地段划分见下表)。
区位范围一类1.运河路、黄河路、八一路和项王路围合地区。
2.黄河路、世纪大道、威海路和黄河围合地区。
二类1.黄河北路、运河、幸福北路和环城北路围合地区。
2.除一类地段以外的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和环城北路围合的区域。
三类除一类、二类地段以外的区域(开发区大道、环城东路、新宿新路,环湖大道,通湖大道围合地区)。
宿迁市“林荫城市、彩色城市、花园城市”建设导则(试行)
宿迁市“林荫城市、彩色城市、花园城市”建设导则(试行)发表日期:2014年12月31日出处:园林局【编辑录入:base】根据2013年10月31日全市园林绿化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建设4类城市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园林绿化规范性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导则。
一、林荫城市1.林荫城市指中心城市形成以林荫公园、林荫休闲广场多点布局,以城市林荫路系统为网状框架,以林荫庭院、小区为全面覆盖的点、线、面有机结合的城市绿荫体系;城市中大部分露天活动场所都有林荫覆盖,人们盛夏出行基本不受烈日暴晒。
2.林荫路指绿化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人行道、自行车道。
3.林荫路推广率指城市达到林荫路标准的人行道、自行车道长度占人行道、自行车道总长度的百分比。
4. 中心城市林荫路推广率应达到85%以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考核指标)。
5.新建道路要根据道路功能定位(园林景观路、林荫路、快速路等),充分考虑林荫效果,进行林荫路设计和施工。
6.已建道路应按照林荫路标准有计划地进行提升改造。
在改造过程尽量保留原有效果较好树木,行道树宜双排或多排栽植,道路机非隔离带最小宽度不低于2.0m,同时考虑栽植行道树。
7.我市城市道路断面形式主要有一板两带式、两板三带式、三板四带式、四板五带式等,应根据不同的道路断面形式进行林荫路改造建设。
8.一板两带式、两板三带式,一般现状以白实线划分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自行车道宽度3m的,应栽植胸径不小于15cm的大冠行道树;自行车道宽度5m的,应栽植胸径不小于18cm的大冠行道树;行道树株距不大于6m,树穴内径不小于1.5m,宜双排栽植(示意图如下)。
9.三板四带式、四板五带式,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以绿化隔离带分隔,应在绿化隔离带栽植胸径不小于15cm大冠乔木,定植点距自行车道一侧0.75-1m之间,行道树株距不大于6m,连线栽植不间断(示意图如下)。
如隔离带宽度大于3m,宜以株距不大于6m,品字型栽植两排乔木。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施行日期】200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宿豫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宿迁市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施工管理和验收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政管网施工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和城市绿化的市政管网(包括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网)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政管网工程管理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与管理并重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政管网工程建设综合管理部门。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建成后实施综合执法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水务、公安、供电、电信、联通、网通、移动、供热、燃气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各管线专业规划。
各管线单位应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城市给水、雨水、污水、燃气、供热、电力、通讯、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绿地的各种地下管网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城市绿地建设导则
城市绿地建设导则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月编制说明本导则参考《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设计规范》(CJJ75—97)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参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办关于加快城乡绿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 290号)、《福建省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实施方案(2010~2012)》等文件,以及各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福建省道路绿化树种调查研究》等国内外相关成果及文献资料,结合本省的地域特点及城市绿地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编制,并侧重于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以促进本省的城市绿地建设。
本导则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适用范围进行解释,由编制单位负责对具体技术内容进行解释。
导则由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已通过专家技术评审。
由于本导则为初次编制,难免存在一些不足和缺漏,希望各有关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往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园林景观所(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8号,邮政编码:350003)。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01月目录1.总则 ................................................................................................................................................... - 1 -2.城市绿地的定义和分类.................................................................................................................... - 1 -3.基本规定............................................................................................................................................ - 2 -4.规划设计内容和程序........................................................................................................................ - 3 -5.公园绿地............................................................................................................................................ - 4 -6.生产绿地............................................................................................................................................ - 6 -7.防护绿地............................................................................................................................................ - 7 -8.附属绿地............................................................................................................................................ - 8 -8.1.居住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 - 8 -8.2.道路广场绿地........................................................................................................................ - 9 -8.3.林荫景观道.......................................................................................................................... - 13 -9.城市绿地设计要点.......................................................................................................................... - 13 -9.1.种植设计.............................................................................................................................. - 13 -9.2.地形水体.............................................................................................................................. - 16 -9.3.园林建筑与小品.................................................................................................................. - 18 -9.4.园路铺地与桥梁.................................................................................................................. - 20 -9.5.市政基础设施...................................................................................................................... - 21 -9.6.防灾避险设施...................................................................................................................... - 23 -10.城市绿地的建设管理.................................................................................................................... - 25 - 附录一本导则用词说明.................................................................................................................. - 26 - 附录二城市绿地设计程序及内容要求.......................................................................................... - 27 - 附录三福建省植被区划图.............................................................................................................. - 29 - 附录四福建省城市绿地主要植物名录表...................................................................................... - 30 -1.总则1.1.为加强对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的技术指导,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福建省实际,制订本导则。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苏建园[2009]401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的通知(苏建园〔2009〕40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园林局:为了更好地指导、规范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我厅对《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厅风景园林处。
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编制说明一、《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所称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规划的深化和系统化,是一项专业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纲要》是在建设部2002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及我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1995年颁布的《江苏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和规范,更加突出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与统一,如指标体系、规划范围、层次等,增加了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绿地系统特色景观规划、植物多样性规划、节约型园林绿化实施措施等章节,强化了规划基础材料汇编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要求。
三、《纲要》的有关说明:1、绿地分类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为基本依据,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并与之协调一致。
2、《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分期规划一般为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层次一般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具体与当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现状指标体系宜与《城市总体规划》的指标相衔接,与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规定和口径相协调。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问答1.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是什么?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是宿迁市政府为保护和管理城市绿地而制定的法规。
条例规定了城市绿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促进城市绿地的合理利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
2.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绿地的分类标准与划定、城市绿地的保护与修复、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利用、城市绿地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3. 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划分标准是什么?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划分标准主要根据绿地性质、用途和所处位置来确定。
按照绿地性质可分为生态绿地、景观绿地和文化绿地;按照用途可分为公园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和社区绿地;按照所处位置可分为市区绿地和乡镇绿地。
4. 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强制性吗?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是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宿迁市城市绿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有哪些?宿迁市城市绿地的保护与修复措施包括严格控制非法采石、破坏绿地和非法占用绿地的行为;加强对城市绿地的巡查、管理和维护;推进生态修复工程,改善绿地生态环境等。
6. 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利用规定是什么?宿迁市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利用规定主要包括合理规划和布局城市绿地、加强绿地建设与改造、提高绿地利用率、发展绿地旅游产业等。
同时,规定对于绿地建设和利用需要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不得破坏绿地生态环境。
7. 宿迁市城市绿地管理与监督措施如何实施?宿迁市城市绿地管理与监督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城市绿地管理和维护力度,建立绿地保护机制和考核制度,加强对重点绿地区域的监督和巡查,建立举报绿地违法行为的渠道等。
以上是对宿迁市城市绿地保护条例相关知识的回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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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
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2.7 城市绿化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胸径6—10厘米,慢生乔木胸径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
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加强乡土植物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
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
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
立体绿化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项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
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
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按20%折算绿地率。
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效果突出的,按30%折算绿地率。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新理念;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提倡各类节能、节水城市绿地建设,雨水应以贮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公园绿地第一节一般规定3.1.1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规定和性质确定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3.1.2 公园绿地建设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
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安全。
3.1.9 售票公园绿地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可以利用的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综合公园3.2.1 综合性公园内容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息区,也可设置一定的体育设施。
3.2.2 综合性公园总体设计要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对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道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及管线系统进行综合设计。
各单项设计应与总体设计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3.2.3 综合性公园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2.4 综合性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应根据陆地面积确定,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三节专类公园3.3.1 各专类公园要有名符其实的主题内容,特色鲜明。
3.3.2 儿童公园的设计、建设在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儿童心理行为和活动行为特点。
3.3.3 动物园要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设施,安全、卫生隔离设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绿化带。
3.3.4 植物园建设要与本地区种质资源库的建立、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有机结合,创造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有体现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专类植物园要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3.5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项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3.6 风景名胜公园规划设计要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在规划范围内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
风景名胜公园外围要设立景观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
3.3.7 游乐公园在满足各类游乐功能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5%。
各类游乐设施的设置、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3.3.8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公园性质和功能合理安排内容,在突出主题的同时兼顾绿地生态性,各项设计要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四节带状公园3.4.1 带状公园平均宽度不得小于8米,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要求。
3.4.2 根据带状公园的长度和布局,合理安排出入口位置、数量。
3.4.3 沿路带状公园要具有隔离、美化街道作用,植物配置要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3.4.4 临水带状公园建设应充分考虑绿地与水系的关系,尽可能满足游人亲水活动需求。
第五节街旁绿地3.5.1 街旁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
3.5.2 广场绿地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尺度,空间要与周围建筑物成比例,建筑和开放空间要充分配合。
3.5.3 广场绿地要突显地方特色与文化内涵,继承本地历史文脉,适应地方风情民俗文化,突出地方艺术特色。
3.5.4 以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达到65%以上,其他性质或位于城市中心区街旁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绿地率低于65%的广场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
3.5.5 广场绿地设计要根据布局适当安排管理和服务设施,创造绿地管养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3.5.6 广场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游人的各种行为需求,在不妨碍广场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些美丽耐用的休憩设施。
第四章附属绿地第一节居住区绿地4.1.1 总体要求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4.1.1.1 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1.1.2 居住区绿地应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组织与绿地有良好的空间与视觉关系,使得绿地在通风、透光、防护隔离、景观等众多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
并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已有树木和绿地,特别是大规格的乔木。
4.1.1.3 绿地设计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4.1.1.4 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遵循如下原则:适应绿化功能要求,适应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
乔木为主,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构成自然和谐的人工植物群落。
合理密植,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达到单位绿地面积生态效益最大化。
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利用好乡土树种、草种来体现地方特色。
4.1.2 技术要点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技术参数要求,兼顾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景观的功能和提供休憩娱乐场所的功能。
4.1.2.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
绿地本身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绿地内水塘周围要有植物环抱,水中栽植水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