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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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
行)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通则
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因循区域自然
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2.7 城市绿化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胸径6—10厘米,慢生乔木胸径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加强乡土植物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项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按20%折算绿地率。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效果突出的,按30%折算绿地率。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新理念;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提倡各类节能、节水城市绿地建设,雨水应以贮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公园绿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3.1.1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规定和性质确定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
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3.1.2 公园绿地建设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安全。
3.1.9 售票公园绿地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可以利用的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综合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