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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食品经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山东芳爱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龙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如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
2、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
3、制订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4、检查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6、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7、接受和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卫生检查制度
1、按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和卫生要求,开展卫生检查工作。
2、由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食品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卫生检查工作。
3、每次检查均应将发现问题与当事人确认,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
4、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及处理意见,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5、应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备查。
三、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1、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做到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应记录在案。
3、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卫生知识,使从业人员了掌握最新的食品安全知识,每次学习要有学习记录。
4、应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
5、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的人员一律予以辞退。
四、食品进货与供货商档案相对应制度
1、建立“一户多档”等供货商档案管理制度。对不同的食品供货商分别建立管理档案,通过索取盖有供货商公章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等证明材料来确定供货商的合法主体资格;确保食品来源合法。
2、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把每次供货的有效
凭证固定在该供货商的档案里分类管理,对索取的票据实行一月一装订,归档
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
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3、供货方大批量供应原料或大包装成品,由本企业自行分装的,以及经营者委托的商品,实行贴牌准入,本企业加贴带有自身名称、商品质量信息的服
务标识、商品(商标)标识,并对商品质量负责。
4、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的协议准入。由供货方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商品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等责任
事项,凭有关证明购入。
五、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购进的任何食品一律应当进行实地查验。
2、在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
保存原件或复印件。
3、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
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表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
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应人群等。
(2)、是否表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
标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为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进口食品是否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
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5、应加强加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进入库,并立即停止销售,并进
行无害化处理
6、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存在有虚假或误导宣传的内容。
7、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企业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
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工作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如遇特殊情况还应接受临时检查。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凭有效的医院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4、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与其申请材料一致。
5、从业人员要穿戴清洁工作衣帽上岗,做到“四勤”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情况建立专门的档案存放,以备检查。
七、食品贮存运输制度
1、采购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不得采购腐烂、霉变、有异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更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严禁经营的食品。
3、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不要把直接入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4、在采购食品时,先要弄清楚所购食品的来源,察看是否有防疫部门的标记,一旦采购必须索取有关证件(包口一切食品)。
5、在采购和运输食品时,要用清洁、卫生的容器盛装,一旦相互交易就应做到车不离人,人不离物,在运输过程中要做到防虫、防蝇、防晒、防雨露。
6、食品要进行严格的登记验收,对所采购的食品要进行质量、卫生查验。做到不收存腐烂、变质、霉变、有臭味、生虫、污秽不洁食品。验收过的食品要生熟分开不得混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