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费、督导员费支付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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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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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文件内发改费字[2005]713号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盟市发展和改革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对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细化的函》(内劳社办字[2004]26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及培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包括补考人员),需交报名费20元。

(二)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自治区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鉴定收费,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三级鉴定机构分配表(附件1)中对应类别收费标准收取。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组织鉴定的职业(工种)。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考职业),且鉴定收费标准已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执行国家统一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均执行附件1规定的D类各级收费标准。

2、参加全国统考职业技能鉴定补考的人员,补考费均按其对应级别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四)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二、职业技能培训费。

目前执行的职业技能培训费收费标准是1991年制定的,已不能适应当前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按照目前职业技能培训成本核算,参照其它省市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收费标准,核定了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职业(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04年版)分类(见附件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职业(工种)的鉴定、培训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培训根据不同职业(工种)消耗能源、原材料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类别的收费标准。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计委,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03.11•【字号】云计收费[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计收费[2002]261号2002年3月11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恢复收取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1]4号),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我省原“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项目名称变更为财政部、国家计委复函中同意恢复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费”。

二、我省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包括业务理论鉴定(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两部分。

其收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一)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不分工种、不分等级,按每人每科15元收取。

(二)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分别按A、B、C三类专业(工种)分类和技能等级所对应的收费标准收取。

具体专业(工种)分类、技能等级和对应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二。

三、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高级中学的应届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不得收取职业技能资格业务理论鉴定(考核)费,只能收取职业技能资格实际操作技能鉴定(考核)费。

对下岗职工、特困企事业单位工人的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应酌情减免收费。

具体减免政策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备案。

四、以上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

收费收入主要用于刊登报考简章、报名、命题、制卷、租用考场和实际操作场地、设备仪器租金及使用费;现场测评监考、技术等级评定、审核、评审费等一切鉴定(考核)开支和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考核)机构的自身建设。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职称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1993年7月15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

但是,近来也有个别地区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和《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等有关严格评审和考试收费问题的规定,有的未经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准,擅自提高评审费用;有的乱办培训班,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有的对经费管理不严,铺张浪费较大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败坏了职改工作的声誉。

为防止政府权力商品化,保证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现重申以下要求: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大力提倡和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提高服务意识,不准把行政职能和正常办事程序变成有偿服务;严肃党纪政纪,防止财经管理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的外语考试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国家已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不得以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为名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进行基础理论知识考试;国家尚未进行资格考试的专业,各地也不得在一九九三年底以前组织突击考试,不能以考试搞“创收”。

三、重申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

承担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不得组织培训,严禁以培训为名增加专业技术人员负担。

四、各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分类目录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1〕673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482号)下发以来,对规范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近几年职业鉴定工作发展较快,鉴定规模不断扩大这一实际,社会的需求也促使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开发实行动态管理。

经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件中所确定的职业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和完善,其收费标准及其他规定维持不变。

具体职业分类目录调整如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的8个大类和各职业(工种)鉴定时实际消耗原材料费用调整收费分类。

即:A类: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包含的部分职业(详见附件《职业分类(明细)目录》,下同)第六大类(即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包含的部分职业B类:第二大类(即专业技术人员)包含的所有职业第三大类(即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一部分职业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部分职业第八大类(即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包含的所有职业C类:第三大类(即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部分职业第四大类(即商业、服务业人员)部分职业第五大类(即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部分职业第六大类3个职业(即包装、机泵操作、简单体力劳动等人员)D类: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项目E类:专项职业能力二、全国统考职业已纳入此次确定的五大类里,不再作单独区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1. 简介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费用管理制度。

2. 费用标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等级和职业进行分类,并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标准进行定价。

- 费用标准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以反映市场变化和成本变动。

3. 支付方式- 学员在报名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时需提前缴纳相应费用。

- 支付方式可以包括线上支付、银行转账等,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报名时向学员提供。

4. 退费政策- 如学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取消报名或不参加鉴定,需提前通知并按照规定流程办理退费手续。

- 退费标准将根据退费申请的时间和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退费比例返还费用。

5. 费用管理-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由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 费用收入将用于鉴定考试的组织和管理、评估师的培训和管理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的维护等方面。

6. 信息公开-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退费政策将在官方网站、宣传资料和相关通知中进行公开。

- 学员可以随时查阅相关信息,并在需要时咨询相关部门。

7. 审计与监督- 财务部门将定期对费用管理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监督部门将对费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8. 法律遵从-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费用收取和管理。

-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费用管理事项,应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以上为《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确保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过程中费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标准
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
铣工、刨插工、磨工、镗工、钻床工、铸造工、锻造工、冲压工、剪切工、人造宝石制造工、金钢石制品工、人工合成晶体工、影视置景制作员、影视舞台烟火特效员、影视木偶制作员、电影洗印员、影视设备机械员、古旧书画修复工、装饰美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绘图仪器制作工、健身器材制作工、钢琴及键盘乐器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电声乐器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装饰装修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古建筑结构施工工、古建筑装饰工、筑路机械操作工、线桥专用机械操作工、机械设备安装工、电器设备安装工、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无线电航标操作工、产品可靠性检验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工、烟草检验工、药物检验工、中药检验工、机械产品检验工、医疗器械检验工、机动车检验工、电器产品检验工、广播影视设备检验工、汽车修理工、船舶修理工、工业自动化仪器仪表与装置修理工、电工仪器仪表修理工、精密仪器仪表修理工、船体制造工、船舶轮机装配工、锅炉本体检修工、锅炉附属设备检修工、汽轮机本体检修工、汽轮机附属设备检修工、电动机检修工、变压器检修工、维修电工、金属热处理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贵金属首饰机制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局冀财综字[1995]第77号、冀价行费字[1998]65号、冀价行费字[1999]15号文件自行废止。过去省内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河北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第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包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机构”)开展的职业(工种)技能鉴定收费,均应执行本办法及附件的规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12.19【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7〕53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继续申请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收费标准的函》(黑人社函〔2017〕321号)收悉。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经省、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均应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按照以下收费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一)初级工:A类120元/人,B类90元/人,C类70元/人。

(二)中级工:A类160元/人,B类130元/人,C类100元/人。

(三)高级工:A类200元/人,B类170元/人,C类140元/人。

(四)技师:A类240元/人,B类200元/人,C类170元/人。

(五)高级技师:A类280元/人,B类240元/人,C类200元/人。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职业(工种)分类详见附表。

二、对未列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9月12日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但在2017年10月11日前已启动实施鉴定工作的,请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管理工作:(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同意参加考试的,可按现行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相关方。

2. 费用收取2.1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费用将由鉴定机构统一收取。

2.2 鉴定费用应当根据不同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难度和复杂程度进行合理定价。

2.3 鉴定费用应在鉴定报名时一次性缴纳。

3. 费用使用3.1 鉴定机构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将鉴定费用用于以下方面:- 鉴定机构的运营和维护费用;- 鉴定机构的研究和开发费用;- 鉴定机构的推广和宣传费用;- 鉴定机构的员工培训和福利支出。

3.2 鉴定机构不得将鉴定费用用于其他与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无关的方面。

3.3 鉴定机构应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4. 费用公示4.1 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报名信息中明示鉴定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

4.2 鉴定机构应定期公示鉴定费用的使用情况,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5. 费用退还5.1 若鉴定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鉴定,可向鉴定机构提出退费申请。

5.2 鉴定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判断是否退还部分或全部鉴定费用。

5.3 鉴定机构应及时处理退费申请,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退费凭证。

6. 费用调整6.1 鉴定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鉴定费用标准。

6.2 调整鉴定费用应提前公示,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依据。

7. 监督与追责7.1 相关部门应对鉴定机构的费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如发现鉴定机构存在费用管理不规范或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惩处措施。

8. 附则8.1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鉴定机构所有。

8.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粤价[2013]150号•【施行日期】201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3〕150号2013年7月1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受鉴定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职业技能培训管理。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等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报考条件有专门规定外,职业技能培训不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不作为强制性培训并收取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对报考条件有专门规定,可作为职业技能鉴定的前置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其收费按粤办发〔1998〕1号文规定执行,现有职业技能培训由省人社厅按规定进行清理,并于2013年8月1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规定报我局审批。

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标准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即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人收取。

技能鉴定费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省定标准(见附件1)执行,其中专项职业能力按岗位鉴定收费标准执行。

三、列入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工种按附件2的职业工种分类表执行,今后新增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由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2日川发改价格〔2010〕123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特对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的规定、各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核有关条件的要求,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将现有的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见附件二),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今后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职业(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纳入相应的分类和收费标准,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一执行。

三、由于省、市(州)鉴定中心承担着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题印制、考务管理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技术支持与服务等职能,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收取的鉴定费中按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五级)40元/人、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60元/人、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80元/人、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1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25元/人、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60元/人的标准上缴同级鉴定中心(按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按上述标准每人次扣减15元上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有关机构:为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促进职业技能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127号)精神,结合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就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务费和考试费。

考务费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收取,主要用于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试卷印制、办公设备设施购置、鉴定考试软件开发维护以及远程监控技术支持与服务、证书打印系统开发维护管理等;考试费由直接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单位向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对象收取,主要用于上缴考务费、人员办公经费、报名组织、场地租赁、设施设备购置、原辅材料耗费、能源消耗、试卷保密、工件检测、阅卷评分、论文业绩评审、监考巡考、质量督导等相关费用。

职业鉴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要求,按不同职业鉴定考试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使用等成本和技术含量,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的职业划分为A、B、C三类(附件2),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分类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1]28号2001年7月2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收费标准每人/元初级工:A类120元B类90元C类70元其中:考核技能30元中级工:A类160元B类130元C类100元其中:考核技能40元高级工:A类200元B类170元C类140元其中:考核技能60元技师:A类240元B类200元C类170元其中:考核技能90元高级技师:A类280元B类240元C类200元其中:考核技能130元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具体分类详见附表。

二、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6号)规定执行。

三、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不得重复培训、重复考核、重复收费。

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应用于报名、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所需原材料、租用场地、专家评定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计价格[1999]406号)执行,每本4.00元。

五、对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要给予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组织实施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水平评价服务,促进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29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8号),以及《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的对象各地、各有关部门部门要重点面向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人员组织开展好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在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接受了1-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以及已被用人单位吸纳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其培训结束后,组织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施行日期】201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7〕21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121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67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简政放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

本通知所称职业资格考试,是指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设立收费项目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职业资格考试。

职业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考试。

我省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的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均不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核,改由省级考试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二、规范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

(一)考务费收费标准。

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务费按中央考试单位确定的考务费标准收取。

(二)考试费收费标准。

中央考试单位联合省级考试单位组织实施的考试,考试费由省级考试单位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聘请监考人员等组织考试必需的合理费用,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确定。

其中,理论科目考试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每人每科加收不得超过50元;实践技能操作科目考试,需配备精密仪器、专业设备,考试过程需要消耗相关材料或需聘请专业面试考官的,可根据实际成本由省级考试单位自行确定考试费收费标准。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600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600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通知(琼价审批[2010]600号2010年12月20日)海南省商业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你中心《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备案的请示》(琼商职培〔2010〕16号)收悉。

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琼计价管〔2003〕469号)要求,经审核,现就收费标准备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你中心举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已予备案。

具体标准如下:(一)高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高级讲师、教授、专家资质的师资授课,培训课程为200-240课时。

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时和实操课)课时24元(可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二)中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中级教师、讲师、助教、专业技术人员、专家资质的师资授课,培训课时为120-160课时。

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15元(可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三)初级职业培训班由具有初中学教师资质以上的老师、熟练工、技术工授课,培训课程为80-120课时。

学员每人按照每个(理论课和实操课)课时11元(可浮动幅度15%)计算收费。

二、备案有效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三、你中心办班向学员收取的所有费用和相关收费办法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其基本内容为课程名称、学习课时数、收费标准、计费单位、退费办法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予公示的内容。

不得向学员收取未予公示的费用。

四、学员中途退学,办班单位应合理退还部分学费,具体退费办法由办班单位确定,并在学员报名时予以公示。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省辖市物价局、计委、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豫劳社[2002]69号)收悉。

为了保证对伤病职工劳动能力及伤残能力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劳动鉴定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的,收取劳动鉴定费的标准为: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

二、劳动鉴定过程中,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申请者进行病种体检项目内的常规检查,不得另外收费。

对确须开展病种体检项目外的检查,按当地现行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三、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凭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票据准用证》,购领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否则,交费人可以拒付,并向财政、价格、纠风办等部门举报。

四、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省政府豫政[2002]27号文件规定,实行收支脱钩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更好服务中国制造、中国创造,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激励广大青年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我部组织编写了《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指导企业时参考。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提高技能人才工资待遇,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和服务,抓好宣传培训,推广典型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示范引领,推动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1年1月26日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建立多职级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建立以体现技能价值为导向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大力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和经济待遇,不断发展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为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提供重要人才支撑,结合企业薪酬分配理论实践和技能人才特点,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旨在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可供参考的方式方法。

企业可结合实际,借鉴本指引,不断建立健全适应本企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薪酬分配体系。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或服务一线从事技能操作的人员。

第四条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贡献参与分配。

体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的价值分配导向,合理评价技能要素贡献。

(二)坚持职业发展设计与薪酬分配相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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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费、督导员费支付方式的通知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随着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大力推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场次、人数也大幅增长,由此产生的考评员费、督导员费及扣缴税款已无法用现金方式结算,故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考评员费、督导员费统一变更为银行卡方式结算。

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资格的人员统一办理一张渤海银行储蓄卡,用于支付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产生的劳务费。

费用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为每月15日之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结算内容为上月1日至25日鉴定考试发生的劳务费扣除个税后金额。

二、办卡流程
1、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签到表》中的签名栏及身份证号栏,并在办卡栏内划“√”。

(考试现场发放,由巡考人员带回中心)。

2、当事人应提供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两份。

一份在空白处由当事人本人手写注明“本人同意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渤海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用于发放中心安排的各工种考试劳务报酬”,并由本人签名留下联系方式,由中心留存;一份送交银行留存。

三、取卡流程
因该卡取款密码须本人亲自设置后方可使用,故取卡方式可分为
两种方式:
1、当事人本人携身份证于提交个人信息后隔月的23日(节假日顺延)到鉴定中心领取,同时在中心设置取款密码。

2、代办取卡转交当事人的,由当事人本人携身份证去发卡银行各网点柜台设置取款密码。

3、取卡仅限每月23日(节假日顺延),其他日期不受理。

五、相关要求
1、当事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督导员签到表》时,要做到清晰完整,便于识别,特别是在填写签名栏、身份证号栏时,要与本人身份证所载信息完全一致。

若因填写有误(如少填,错填,无法识别等)造成费用结算及扣缴税款,在时间上拖延或金额上误差,责任由当事人本人承担。

2、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时通知本机构所属考评员、督导员,并按通知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汇总后上报中心。

各鉴定机构请注意:凡2016年1月内提交办卡协议的考评员、督导员,请于2016年3月23日至鉴定中心服务大厅领取银行卡,如果是别人代领的话,本人还要去网点设密码开卡,如本人亲自来可现场开卡。

我院涉及机械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自动化学院、艺术工程学院,请相互转告,谢谢。

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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