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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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6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积极预防和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但是,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逐年增多,处理难度明显增大。
同时,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仲裁办案人员明显不足,一些争议案件未能及时解决,极易引发事端。
这些困难和问题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稳定,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稳定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责任制,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密切配合,加强研究和指导,共同采取措施,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努力减少争议的发生要把预防劳动争议摆到重要位置,积极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
劳动关系管理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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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一节企业民主管理【学习目标】通过学习,了解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平等协商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的内容,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内容和目的要求;掌握企业员工满意度调查的基本程序,进行企业内部信息沟通制度系统设计的方法,实施员工沟通的程序,以及降低沟通障碍、减少干扰的方法。
【知识要求】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是由企业职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劳动法》第8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根据我国相关立法,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中实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是否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未作明确规定。
后一类企业目前主要是实行民主协商制度。
《公司法》第4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应当”和“也可以”的肯定性术语与选择性术语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公司。
但就产业民主发展的一般趋势而言,劳动者即在劳动关系中与雇主相对的一方参与企业管理已经是企业管理的通例。
市场经济国家也都用国家立法的形式保障劳动者民主管理的参与权。
例如,在发展得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中,类似我国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也有不少。
如瑞典的工厂委员会、德国的职工大会和企业委员会、美国的劳资委员会和工人委员会、日本的劳资协议会、印度的工厂委员会和联合管理委员会等。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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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农民工维权手册
![农民工维权手册](https://img.taocdn.com/s3/m/8034897ae2bd960591c67735.png)
农民工维权手册目录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2.国家在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政策?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哪些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4.国家对工资支付有什么主要规定?5.国家对最低工资有什么主要规定?6.国家对工作时间有什么主要规定?7.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8.国家对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有什么规定?9.国家对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主要规定?10.国家对试用期有什么规定?11.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什么责任?14.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5.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16.企业违法分包工程的,由谁承担用人主体责任?17.国家对休息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18.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什么主要规定?19.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0.哪些情况属于工伤?21.怎样申请工伤认定?22.怎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3.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24.国家对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工伤待遇是怎样规定的?25.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6.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7. 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28.国家对农民工参加生育保险是怎样规定的?二、如何维护您的权利1.农民工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2.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怎么办?3.遇到工伤怎么办?4.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5.哪些情况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三、履行您的义务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就业2.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必须持证上岗3.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完成劳动任务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四、给您提个醒1.外出打工前要做好相关准备2.怎样防止在职介所求职时受骗?3.怎样才能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4.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5.工作过程中要注意劳动安全6.在平时的工作中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7.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一定要注意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8.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9.非法用工主体招用的劳动者也依法享有劳动保障权利五、如何尽快适应城市生活1.遵纪守法很重要2.良好习惯靠养成3.租赁房屋有讲究4.看病就医讲科学5.存款取款有方法6.紧急求救用电话7.防止火灾不麻痹8.安全用电勿大意9.煤气中毒须预防10.交通安全要切记11.优生优育不放松12.艾滋等病要远离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1.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民工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用人单位应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安排农民工加班加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4)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中;(6)用人单位不得向农民工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证等证件;(7)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并依法向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8)农民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利;(9)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10)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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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劳社部发[2001]5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我部编制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已经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今后五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指导和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计划的建议精神,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一、“九五”主要成就和“十五”面临的形势1、“九五”主要成就“九五”时期,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九五”计划的各项主要任务均已圆满完成。
--就业局势保持基本稳定,就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就业总量进一步扩大,5年间城镇新增就业达3560万人左右,累计有1300多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了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1%。
就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第一产业就业人数首次下降到50%以下,第三产业就业人数增速超过第二产业;国有、集体经济单位就业人数下降,其他经济单位就业人数有较大增加。
国有企业职工人数减少2000多万人,国有企业富余人员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企业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
劳动预备制度逐步实行。
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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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一、为了规范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依法与公司行政进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
二、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基础和关键环节。
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三、平等协商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如下:1、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解除以及已订立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监督检查;2、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3、企业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措施方案制定;4、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职业培训及职工文化体育生活。
5、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6、职工民主管理;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它事项。
四、参加平等协商的代表,每方为七名。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公司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一方的其它代表由工会有关负责同志、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同志和职工代表大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定的职工代表组成。
公司行政一方的首席代表为总经理,公司行政一方的其它代表由总经理直接指派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总经理和工会主席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担任首席代表,并授予相应权力。
五、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因特殊情况造成空缺由空缺方另行指派。
六、公司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个人严重过失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影响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应就草案的产生过程及各自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人社部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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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这家旅行社并不存在歧视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求职者录用,是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其招聘行为。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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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中国公证协会(原中国公证员协会)•【公布日期】1996.05.17•【文号】劳部发[1996]174号•【施行日期】1996.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6〕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家协会:随着《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大部分地区积极稳妥地开展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试点工作,这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维护职工与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统一认识,加强指导,逐步建立起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劳动法》和《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本着积极稳妥、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逐步实行,形成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平等协商,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
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
当前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要在抓好组建工会工作的同时加快推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其它具备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积极稳妥地实行。
三、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为企业的集体协商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创造良好环境。
成都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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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局对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我局决定,宣布《关于成都市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失效。
二、我局决定,确认《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3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继续有效。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我局自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未列入本次清理“继续有效”目录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
1、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件。
2009年6月19日我局已经在成都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公布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废止的22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再重新公布。
2、2000年1
年4月30日以前宣
布失效的规范性文
件目录
3、2000年1月1日以后至2008年4月30日以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6f28f1f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8f.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劳社部发[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下达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通知》(国发[2001]1号)精神以及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结合各地区、有关部门报送的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草案),经综合平衡,我们编制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好今年的计划工作。
2001年是新世纪开局之年,也是“十五”计划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工作,对于新世纪开好局,“十五”计划起好步至关重要。
2001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计划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在新世纪开局之年实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据此,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全力巩固两个确保。
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第一位的工作,坚持“三个不变”,重点抓好两个确保的资金落实和工作落实,保证不发生新的拖欠。
二、做好就业工作。
将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
围绕结构调整,广开就业门路。
全面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加强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能力。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篇)最新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篇)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181bc6a2d1d233d4b14e852458fb770bf78a3be8.png)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篇)最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篇1甲方____与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的合字第____号________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
本协议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人:(盖章)代表人:(盖章)年月日一、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甲方合同条款之项原因决定自年月日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但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2、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__〕17号)规定,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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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现将《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一月十九日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的部署,全力巩固两个确保,组织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实施工作,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新的发展。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精心组织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力争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0500万人。
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办法,认真稽核、规范缴费工资基数,加强与税务部门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衔接,在统筹范围内定期分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加强清理追缴企业欠费。
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率达到并保持在90%以上。
规范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加大省级调剂力度。
加大财政投入,落实财政补助资金。
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金发放情况,保证基本养老金当期支付,杜绝养老金拖欠,并尽可能补发历史拖欠。
(二)开展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免除制度试点工作。
集体协商谈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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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相关资料一、近期中央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相关论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权益。
发挥政府、工会和企业作用,努力形成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全国劳模表彰大会上强调,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广大劳动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使他们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温家宝总理对浙江温岭羊毛衫行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做出“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的重要批示,并在2008年和200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分别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与员工协商薪酬”;今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2009年12月和2010年7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书记处两次听取全总党组汇报时都指出,要推动建立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使职工工资随着企业效益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
王兆国同志对职工工资分配和工资集体协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特别是在今年 9月上旬在陕西考察调研时指出,当前各级工会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工作重点放在“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上,以此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落实,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功立业。
他强调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企业工会工作,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 三方协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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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的背景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
三方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为代表)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
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经常性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一种协商制度。
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劳工首倡并积极推行的,1990年8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XX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24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之后,各地加快了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步伐,XX年3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工会法》第三章第34条)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第一次会议。
XX年3月27日,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会议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并主持,成都市总工会和成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
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了《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该制度确定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由三方组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成都市总工会代表职工,成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
三方按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目标,通过密切合作,共同就劳动关系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研讨,充分发挥协调、咨询、研究和指导作用。
会议确定了三方参加协调会议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名单,三方具体承办有关协调工作的工作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劳社部函[200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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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2]9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2002]44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实际执行中,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下发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退休年龄执行。
请你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和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
——结束——。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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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3.10•【字号】渝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4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两江新区人力资源局、北部新区人事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市公务员局,局属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3〕25号)要求,我局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施行满5年的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人力社保局2014年第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失效或废止120件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
凡未列入失效或废止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的,从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3)。
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3月10日附件1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0件)附件22014年底前施行满5年继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50件)1.继续适用的人事人才工作类规范性文件(266件)。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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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摘要:本文以2022年5月29日《新京报》对“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报道”为切入点,阐述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定义,推行该制度存在的障碍,以及完善该制度一些建议。
关键词: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障碍,完善。
根据2022年5月29日《新京报》报道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将用3年时间在全国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时间表和进度表以及启动了《全国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实施》。
《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在1996年5月就由劳动部、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以劳动部第9号令也在2000年发布,要求在全国逐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合同法》在2022年明确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22年3月5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中,提出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的行政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对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很是积极,但效果却很不理想,这又一次让我们不得不开始反思问题之所在。
一、工资集体协商制在我国的发展根据总工办发[1998]13号《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水平及年度增长幅度、奖金和津贴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义务等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书面集体协议(以下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
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维护职工权益;提高职工积极性,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从各地推行的情况来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确实可以在劳动者的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寻求到一个平衡点,既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
但在我国集体协商制度仍旧处于初步阶段,在推行过程中仍旧遇到了很多的障碍,不能完全发挥该制度相应的法律效果。
二、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存在的障碍(一)协商主体力量不均衡劳动者与企业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的特点,劳动者与企业比起来,是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相抗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264b821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93.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1.14•【文号】劳社部发[2001]17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
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
北京市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f59b0c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ca.png)
北京市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04.29•【字号】京劳社资发[2002]51号•【施行日期】200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北京市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2]51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和直属基层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2001]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
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有利于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有助于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了解,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发展。
对形成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促进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各委(办)、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企业要充分认识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意义,促进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积极建立平等协商制度。
企业或企业工会组织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应积极响应,认真听取并研究对方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平等协商要从企业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协商解决企业调整劳动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双方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注意方式方法,出现分歧可暂停协商,或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以协调,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对于小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可由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组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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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txt爱一个人很难,恨一个人更难,又爱又恨的人最难。
爱情永远不可能是天平,想在爱情里幸福就要舍得伤心!有些烦恼是我们凭空虚构的,而我们却把它当成真实去承受。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
标题】《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颁布日期】20011114
【实施日期】20011114
【主题词】劳动合同通知
【发文号】劳社部发〔2001〕17号
《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经贸(计经)委、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快培育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的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的不断加大,我国劳动关系主体逐步确立,其利益关系呈现出多样性、复杂化的发展态势,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任务日益繁重和艰巨。
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实现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计经)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各类企业都应该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平等协商,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雇主或雇主团体,或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小企业联合组织)和相应的工会组织(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在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就劳动标准、劳动条件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进行沟通、协商的行为。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职工加强沟通、共谋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企业都应当与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进行平等协商。
要规范和完善协商程序,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进平等协商工作的重点,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
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企业依法经过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要在普遍开展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制度,指导企业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因企制宜,合理确定集体合同具体内容和标准,增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对暂不具备条件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可以就工资分配等问题签订单项集体合同或协议。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由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代表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要处理好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四、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
企业应当保证职工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企业不当变更或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立健全履约监督保障机制和平等协商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协商的要求,另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企业组织代表要指导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履约责任制和监督检查制度,把履约责任制同岗位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纳入到企业管理中。
集体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集体合同制度履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工作,把劳动保障监察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平等协商、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处理。
要积极探索建立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争议的行政调解制度,及时引导争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调解处理。
六、切实加强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推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健全集体合同管理办法,做好集体合同的报送、审核、备案以及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工会组织要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查研究和具体指导,加强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提高平等协商的能力。
企业代表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工作,提高其对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分析本地区劳动关系的发展态势,协商解决企业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有关法律和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指导推动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