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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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是指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给予的一种特殊津贴,以补偿其在工作中所面临的特殊性和艰辛性。

特殊工种通常指的是那些在特定环境下从事工作,工作条件相对较差,工作强度较大,对身体和心理都有一定的挑战的工种。

特殊工种补贴的制定和标准是为了保障这部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其辛勤工作的一种尊重和鼓励。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所面临的困难。

首先,应该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

其次,需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来确定补贴的具体数额。

最后,还需要考虑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水平,确保补贴能够真正起到补偿和鼓励的作用。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确定,应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特殊工种的工作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补贴标准也需要随之调整。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密切关注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研和评估,对补贴标准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需要充分听取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他们是最直接的受益者,对于补贴标准的制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刻的理解。

因此,在确定补贴标准时,应该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确保补贴标准能够真正反映他们的实际需求。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是一个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科学合理地确定补贴标准,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进行制定和调整,确保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关爱。

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保护规定

劳动法对特殊工种的保护规定一、特殊工种的定义及劳动法保护原则特殊工种是指相对于普通工人而言,因其从事的职业性质、作业环境以及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和风险性的工种。

为了保障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权益,劳动法在相关条款中明确了对特殊工种的保护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特殊工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适应其身体条件和心理需求的劳动保护设施,并为其提供培训、休假和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补偿。

二、矿山工人的保护规定1. 作业环境与设施:矿山作业环境复杂且存在致命危险,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提供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设备和场所,并向矿山工人提供相应个人防护用品。

2. 安全培训:雇主有义务为新入职矿山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并颁发上岗证。

此外,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技术培训,以提升矿山工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工时与休假:矿山工人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法定限制,且应有明确的休息时间和休假制度。

为了维护工人身心健康,必要时应提供夜班津贴和调休等待遇。

4. 医疗保障:劳动法规定雇主应当为矿山工人提供医疗保险、职业病防治和医疗救治设施,并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对工人进行规定期间的体检。

三、高温作业工人的保护规定1. 温度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高温作业场所内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如果环境温度达到或超过限值,则雇主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温度,例如增加通风设备、使用防暑药品等。

2. 对策措施:雇主需要为高温作业者提供饮用水、清凉调理室或设备,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适当延长休息时间以及实行轮班制度来缓解工人的高温暴露。

3. 健康监测:劳动法要求雇主应定期为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体检,特别是需要接受高温或极端条件下工作的工人。

通过健康监测,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治疗。

四、航天员的保护规定1. 安全保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雇主应制定相应的航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逃生、救生、紧急避险等设备,确保航天员在重大突发情况下能够得到及时救援和保护。

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关注员工健康的原则,公司制定了特殊工种保健津贴标准。

第一条保健津贴标准
一等保健津贴每日10.0元;
二等保健津贴每日9.0元;
三等保健津贴每日8.0元;
四等保健津贴每日7.0元;
五等保健津贴每日6.0元。

(一)保健津贴根据出勤情况发放,在本岗位出勤20天以上按全月考勤,不足20天按实际出勤天数考勤。

(二)同时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特殊工种,享受其中最高一等保健津贴。

(三)保健津贴的发放程序为各单位负责考勤的部门造表,安全部门审批,财务部门负责发放;各单位每季度将发放情况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四)公司机关的保健津贴,由各处室根据享受保健津贴人员从事的工种和考勤造表,由质量安全环保处审批,财务处负责发放。

(五)保健津贴按季度发放,每季度末到下一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办理。

(六)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来与之相应的文件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作废。

勘探开发公司、石化分公司、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由其质量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按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确定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和等级,并参照公司的发放管理办法进行发放。

特种作业人员补贴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补贴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补贴对象1. 在我国境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的人员;2. 在我国境内参加特种作业培训,通过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3.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

三、补贴标准1. 第一档:补贴500元,适用于以下特种作业操作证:- 低压电工作业;- 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登高架设作业;- 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2. 第二档:补贴1000元,适用于以下特种作业操作证:- 高压电工作业;- 煤气作业;-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氯化工艺作业;- 硝化工艺作业;- 合成氨工艺作业;-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氟化工艺作业;- 加氢工艺作业;- 重氮化工艺作业;- 氧化工艺作业;- 过氧化工艺作业;- 胺基化工艺作业;- 磺化工艺作业;- 聚合工艺作业;- 烷基化工艺作业;- 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3. 第三档:补贴1500元,适用于以下特种作业操作证:- 电力电缆作业;- 继电保护作业;- 电气试验作业;- 防爆电气作业。

四、补贴申领程序1. 符合条件的特种作业人员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后,发放补贴;3. 特种作业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补贴。

五、补贴发放时间1. 第一档、第二档补贴:在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1年内发放;2. 第三档补贴:在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2年内发放。

六、监督管理1.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补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公正、公开;2.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依法予以查处。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特殊工种补贴是指针对一些特殊工种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员工所设置的一种额外补贴标准,旨在给予这些员工更多的保障和激励。

特殊工种补贴的设立,有利于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一、特殊工种的定义。

特殊工种是指那些工作环境相对较差、工作强度相对较大、工作风险相对较高的工种。

比如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空作业、密闭空间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以及一些特殊职业,比如医护人员、消防员、警察、救援人员等。

这些工种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使得员工在工作中面临更多的身体和心理压力,因此需要特殊的补贴政策来保障其权益。

二、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风险、工作技能要求等。

在制定特殊工种补贴标准时,应当充分调研和分析各种特殊工种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并且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证补贴标准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执行。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执行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特殊工种补贴发放流程,明确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条件、发放标准等,同时加强对补贴发放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补贴的公平、公正、及时发放。

此外,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特殊工种员工的关怀和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工作风险,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

四、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意义。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员工和企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员工来说,能够得到合理的特殊工种补贴,可以增加其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减轻工作压力,增强对工作的归属感和责任感。

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制定合理的特殊工种补贴标准,有利于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一、引言特殊岗位指的是那些工作环境相对困难、风险较高、工作条件相对特殊的职位。

为了激励员工,提高他们在特殊岗位上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以及确保特殊岗位的正常运转,许多企业采取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

本文将介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1. 津贴发放范围特殊岗位津贴主要面向那些从事体力劳动或风险较大职位的员工,例如高温、低温、高海拔、高压力、高精度、高风险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职位。

具体的特殊岗位范围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2. 津贴计算方式特殊岗位津贴的计算方式应根据特殊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工作环境进行合理确定。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计算方式:(1)按照岗位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高风险岗位津贴较高,中风险岗位津贴适中,低风险岗位津贴较低。

(2)按照工作环境的特殊性进行分类,例如高温、低温、高海拔等不同工作环境,给予相应的津贴。

(3)根据特殊岗位的重要性和对组织的贡献度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津贴。

3. 津贴发放标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合理。

在制定津贴发放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特殊岗位的工作压力和风险程度。

(2)特殊岗位对员工身心健康的影响。

(3)特殊岗位对组织运转的重要性。

(4)特殊岗位的劳动保护措施和设备设施。

4. 津贴调整机制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评估内容包括特殊岗位的工作环境、风险程度是否发生了变化,员工对特殊岗位津贴的满意度等。

调整机制应确保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规范管理办法1. 申请与审批员工在进入特殊岗位前,应填写特殊岗位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审核机构或委员会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 津贴过程管理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应设立专门的工资管理制度或机构进行管理。

该制度或机构应明确津贴的发放标准、计算方式、申请和审批流程等。

特殊工种退休补贴

特殊工种退休补贴

特殊⼯种退休补贴
我们知道当职⼯⼯作到了⼀定的年龄的时候是可以申请退休的,⽽且对于特殊⼯种的话是可以提前退休的,那么对于特殊⼯种退休的话有没有补贴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特殊⼯种退休补贴
特殊⼯种正常退休,企业⽆需给予补助。

企业职⼯退休已经社会统筹,⽆论什么⾝份的职⼯,退休后⽤⼈单位从法律上⽆需承担另⾏补偿和管理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企业需要给特殊⼯种补助。

⼆、特殊⼯种提前退休资料的认定
1、特殊⼯种退休审批以职⼯档案为审批资料,以职⼯档案的原始记载审核认定职⼯的出⽣时间、参加⼯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作岗位、从事⼯种等。

2、职⼯档案中从事特殊⼯种原始记载资料不全,或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特殊⼯种提前退休。

3、职⼯档案中没有从事特殊⼯种记录,通过后来补办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办理特殊⼯种提前退休的依据。

4、对于⼯种名称、劳动条件、专业性质与其他⾏业相同的⼯种,如果原⾏业主管部、委下发⽂件时,经国家原劳动部同意,已明确规定可以⽐照其他⾏业特殊⼯种执⾏的,可⽐照执⾏;否则,不得⽐照执⾏其他⾏业的特殊⼯种。

5、对从事特殊⼯种基层⼲部的界定,仅限于⼯作条件与职⼯相同且跟班作业的班组长。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特殊⼯种退休的话是没有补贴的,退休之后可以领取养⽼⾦,但是需要相关的认定。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1985年12月18日劳人薪[1985]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劳人薪[1985]46号)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1984年11月10日民(1984)协47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1984年9月12日劳人薪[1984]15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8月25日(84)城劳字464号)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 [84]公发(审)116号)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6月13日(84)城环字第351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广发干字330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广发干字[1984]286号)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1984年3月3日(84)部办字第02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83年8月5日劳人薪[1983]359号)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3年7月21日 [83]公发(治)90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3年6月10日(83)农垦字第88号)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1983年5月21日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28日(83)农牧字第10号)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1983年1月12日(83)国气人字第009号)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1982年12月30日劳人薪[1982]82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8日(82)城劳字第378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1981年12月25日(81)劳总薪字14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1981年12月1日(81)劳总薪字145号)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1981年7月7日(81)公发(劳)9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81)教计资字049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1981年2月3日(81)劳总薪字6号地劳[1980]46号)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1980年11月22日地劳[1980]867号(80)劳总薪字第201号)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1980年10月6日(80)中气计字第170号)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1980年10月6日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80年9月19日(80)劳总薪字179号(80)财企字492号(80)物政字571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79)卫政字第170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26日(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79)劳总薪字第201号(80)财企字第6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年11月27日(79)教计字489号(79)财事字393号(79)劳总薪字16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发[1979]245号)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8年12月17日(78)教普字1352号)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6日(77)劳薪字178号(77)冶劳字1208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6月24日(77)建发施字第176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1975年8月2日(75)计劳薪字160号)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964年7月17日(64)中劳薪字第285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1964年5月15日(64)国劳字221号)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1963年11月25日(63)中劳薪字第662号(63)中气计张第162号)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1962年10月27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341号)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1962年9月29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065号)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1961年6月29日 [61]中劳薪字第55号)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1960年8月18日 [60]中劳薪字77号)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1951年7月17日 [51]中劳护字第1586号)。

特殊工种退休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退休补贴标准

特殊⼯种退休补贴标准
特殊⼯种是⼀些⼯作⽐较特殊的⼯种。

可能是⼯作环境、⼯作性质等等⽅⾯⽐较特殊,所以政策⽅⾯对这些⼯种也是有特别的待遇。

那么有关于特殊⼯种退休补贴的标准,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资料。

下⾯就让店铺⼩编带您了解⼀下吧!
⼀、特殊⼯种退休补贴标准
特殊⼯种正常退休,企业⽆需给予补助。

企业职⼯退休已经社会统筹,⽆论什么⾝份的职⼯,退休后⽤⼈单位从法律上⽆需承担另⾏补偿和管理责任,没有法律规定企业需要给特殊⼯种补助。

⼆、特殊⼯种是什么
原国家劳动部将从事井下、⾼空、⾼温、特重体⼒劳动和有毒有害的⼯种定为特殊⼯种,并明确特殊⼯种的范围由各⾏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确定。

特殊⼯种不是⼀个正式的概念,只是约定俗成的叫法。

所以,标准或法规对它没有正式的定义。

特殊⼯种,不同于特种作业。

1991年,原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条对特种作业作出了定义。

国家经贸委1999年发布的《特种作业⼈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对上述定义作了部分更改,明确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他⼈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危害的作业(如电⼯、⾦属焊接和切割等)。

从事这类作业的⼈员称为特种作业⼈员。

相信⼤家看到这⾥,应该都知道了特殊⼯种正常退休,是没有补助的。

但是特殊⼯种退休的政策是有其他⽅⾯的优待的,⽐如提前退休。

但如果您有更多的有关于特殊⼯种的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向店铺的律师们进⾏咨询。

我们⼀定会⽤⼼为您解答的。

劳动防护补贴发放标准规定

劳动防护补贴发放标准规定

劳动防护补贴发放标准规定劳动防护补贴是指给予从事特定工种或特定岗位的劳动者,因其工作环境存在较高的危险因素或特殊的工作条件,需要进行劳动防护措施的补贴。

它是一种扶持政策,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同时也鼓励企业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和安全生产管理。

一、劳动防护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劳动防护补贴的发放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定工种:如建筑工人、矿工、电焊工、高空作业人员等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种;2. 特定岗位:如装卸工、清洁工、消防员、警察等从事特殊工作条件下的岗位;3. 特定行业:如煤矿、化工、建筑施工等行业中存在较高安全风险的企业和单位;4. 特定地区:如地下矿井、高海拔地区、高温、低温等极端环境下从事劳动的人员。

二、劳动防护补贴的发放标准和规定:1. 根据工作环境的危险性和劳动者所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可以制定不同的劳动防护补贴标准。

一般情况下,较危险的工种或岗位可以给予较高的补贴;2. 劳动防护补贴的标准应该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相适应,既能够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给企业和单位过重负担;3. 补贴的发放应该透明公正,通过合法有效的程序进行,确保补贴资金的实际使用效果和真实性;4. 劳动防护补贴的发放应该与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保障相结合,共同构建完善的劳动保障体系。

三、劳动防护补贴的管理和监督:1.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健全劳动防护补贴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及时了解补贴发放的情况,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2.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 劳动者也应该自觉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有发放补贴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申诉,维护自身权益;四、劳动防护补贴的重要性和效益:1. 劳动防护补贴的有效发放,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2. 劳动防护补贴能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舒适度,减少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3. 劳动防护补贴的发放能够吸引更多人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工种或岗位,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 劳动防护补贴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福利保障水平,增加消费能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夜班津贴管理规定(3篇)

中夜班津贴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员工在夜班、中班等特殊班次工作期间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中夜班津贴,是指员工在规定的中夜班时间工作,按照规定标准给予的经济补偿。

第二章中夜班时间界定第四条中夜班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中班: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的18:00至22:00,以及周六、周日的18:00至21:00。

(二)夜班:工作日(周一至周五)的22:00至次日6:00,以及周六、周日的22:00至次日6:00。

第五条特殊情况下,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调整中夜班时间。

第三章中夜班津贴标准第六条中夜班津贴标准根据员工岗位、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如下:(一)正式员工:1. 中班:每小时津贴10元。

2. 夜班:每小时津贴15元。

(二)合同工、临时工:1. 中班:每小时津贴8元。

2. 夜班:每小时津贴12元。

第七条特殊岗位或特殊工种,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提高中夜班津贴标准。

第四章中夜班津贴发放第八条中夜班津贴按照实际工作时长计算,每月累计发放。

第九条员工在规定的中夜班时间工作,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享受中夜班津贴。

第十条员工因个人原因(如请假、病假等)无法在规定的中夜班时间工作,不享受中夜班津贴。

第十一条中夜班津贴的发放,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章中夜班津贴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中夜班津贴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员工对中夜班津贴的发放有异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接到反映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中夜班津贴标准,不得克扣、拖欠员工中夜班津贴。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特殊工种补贴是指对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以弥补其工作环境或工作内容所带来的特殊困难和风险。

特殊工种通常指的是那些在特定行业或岗位上从事高风险、高强度、高压力工作的人员,例如消防员、护士、警察、矿工等。

为了保障特殊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到特殊工种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程度。

首先,需要对特殊工种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研和评估,了解其工作所面临的特殊困难和风险。

其次,要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政策,制定合理的补贴标准,确保特殊工种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最后,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特殊工种人员,防止出现挪用、浪费等问题。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不同的特殊工种所面临的困难和风险程度是不同的,因此补贴标准也应当因人而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制定。

在确定补贴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特殊工种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其劳动价值,确保补贴标准能够真正反映特殊工种人员的付出和贡献。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审核和审批制度,对申请补贴的特殊工种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其符合补贴条件。

同时,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台账,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特殊工种人员,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调整应当及时灵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特殊工种工作环境的变化,补贴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密切关注特殊工种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及时调整补贴标准,确保其能够与时俱进,真正发挥补贴的保障作用。

总之,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执行和调整都需要充分考虑特殊工种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特殊性,坚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补贴资金的使用能够真正惠及特殊工种人员,为他们的辛勤付出提供应有的回报。

广州市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广州市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广州市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随着广州市经济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特殊工种的退休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障特殊工种的退休待遇,广州市制定了最新的特殊工种退休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特殊工种的定义广州市将特殊工种定义为从事特定工种且工作环境特殊、工作强度较大,容易导致身体损伤或者职业病的工种,如高温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等。

二、特殊工种退休年龄根据广州市特殊工种的特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相对于一般工种要提前。

具体退休年龄如下:1. 高温作业人员:男性60岁,女性55岁;2. 高空作业人员:男性58岁,女性55岁;3. 井下作业人员:男性55岁,女性50岁。

三、特殊工种退休待遇特殊工种退休人员在享受退休金的同时,还将获得一定的特殊工种退休津贴。

具体津贴标准如下:1. 高温作业人员:每月津贴为350元;2. 高空作业人员:每月津贴为300元;3. 井下作业人员:每月津贴为250元。

四、特殊工种退休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保障,广州市将建立特殊工种退休保障基金,用于满足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生活需求和医疗保健费用。

此外,广州市还将加大对特殊工种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改善和职业病防护力度,减少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健康风险。

五、特殊工种离退休人员优先就业为了更好地照顾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生活和就业需求,广州市将特殊工种离退休人员纳入优先就业范围。

在政府、企事业单位进行人才招聘时,应优先考虑特殊工种离退休人员的就业需求。

六、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荣誉称号为了表彰特殊工种退休人员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广州市将设立特殊工种退休人员荣誉称号,以鼓励他们在退休后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

总结:广州市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的出台,旨在保障特殊工种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其退休后的生活需求。

通过提前退休年龄、发放特殊工种退休津贴等措施,广州市为特殊工种离退休人员提供了更好的保障和福利待遇。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特殊工种补贴是指针对某些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的人员,为了鼓励其从事特殊工作、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而给予的一种额外报酬。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对于激励特殊工种人员、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工种的确定范围。

特殊工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有毒有害作业、辐射作业、特别环境作业等。

在确定特殊工种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工作条件的危险性以及对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影响。

二、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合理合法,不能过高或过低,应当根据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进行科学测算和制定。

2. 公平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公平公正,不能因人而异,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所有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一视同仁。

3. 可行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能过于复杂或难以实施,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

三、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制定。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制定应当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采取科学测算、民主协商、合理确定的原则,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的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测算应当充分考虑到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特殊工种补贴的金额和发放标准。

四、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调整和管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作性质、工作环境、工作强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对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管理、监督等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确保特殊工种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五、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落实和执行。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落实和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和监督制度,对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关特殊工种津贴的规定很多,多数为地方或行业标准,你可以根据你所从事的行业或地区查找一下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通信企业外勤人员津贴标准的复函(1989年5月18日劳薪字[1989]9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复函(1987年12月14日劳人薪[1987]62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等两市一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问题的复函(1987年4月28日劳人薪[1987]17号)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国药联人字[1987]第18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问题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人薪[1986]10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级工资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24日劳人薪[1986]105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监测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部门部分海岛航标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7日劳人薪[1986]70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环境卫生津贴问题的复函(1986年7月14日劳人薪[1986]67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和凉山等地艰苦地区津贴标准、工资区类别问题的复函(1986年6月25日劳人薪[1986]61号)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我国赴南极考察人员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国南办后(86)045号)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以下农业经营管理技术干部岗位津贴问题的意见(1986年2月13日(86)农(人)字第10号)劳动人事部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1985年12月18日劳人薪[1985]71号)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劳人薪[1985]46号)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发给聋哑人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15%特教津贴的联合通知(1984年11月10日民(1984)协47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问题给地质矿产部的复函(1984年9月12日劳人薪[1984]159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8月25日(84)城劳字464号)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 [84]公发(审)116号)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乘务津贴、流动施工津贴和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84)铁劳字1020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测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6月13日(84)城环字第351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广发干字330号)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的通知(1984年4月23日广发干字[1984]286号)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服务人员补贴的暂行规定》给外交人员服务局的复函(1984年3月3日(84)部办字第026号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职工工资、保健、福利等问题给青海省人民政府的复函(1983年8月5日劳人薪[1983]359号)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交通民警试行岗位津贴的通知(1983年7月21日 [83]公发(治)90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农垦、水产企、事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3年6月10日(83)农垦字第88号)关于建立油锯伐木工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的批复(1983年5月21日文号:(83)林计劳字60号)农物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28日(83)农牧字第10号)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标准的办法(1983年1月12日(83)国气人字第009号)劳动人事部关于“粒状黑药”生产的危险工序实行岗位津贴问题给兵器工业部的复函(1982年12月30日劳人薪[1982]82号)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试行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人)字第3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8日(82)城劳字第378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工作津贴地区类别的复函(1981年12月25日(81)劳总薪字149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海上干线公用航标人员的津贴等待遇问题给交通部的复函(摘录)(1981年12月1日(81)劳总薪字145号)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教、劳改工作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通知(1981年7月7日(81)公发(劳)9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等专业学校、盲聋哑学校班主任中试行津贴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81)教计资字049号)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1981年2月3日(81)劳总薪字6号地劳[1980]46号)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的复函(1980年11月22日地劳[1980]867号(80)劳总薪字第201号)中央气象局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1980年10月6日(80)中气计字第170号)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1980年10月6日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物资部门从事废金属回收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80年9月19日(80)劳总薪字179号(80)财企字492号(80)物政字571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9年12月30日(79)卫政字第1700号(79)财事字第399号(79)劳总薪字第185号)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对供销合作社系统从事废旧物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26日(79)供销日联字第768号(79)劳总薪字第201号(80)财企字第6号)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全国普通中学和小学公办教师中试行班主任津贴的通知(1979年11月27日(79)教计字489号(79)财事字393号(79)劳总薪字16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1979年10月31日(79)卫防字第1560号(79)财事字第336号(79)劳总薪字第13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主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发[1979]245号)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先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8年12月17日(78)教普字1352号)国家劳动总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对钢铁冶炼企业从事高温繁重劳动的工人实行临时补贴问题的通知(1977年12月6日(77)劳薪字178号(77)冶劳字1208号)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建筑安装企业职工流动施工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77年6月24日(77)建发施字第176号)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解决微波、调频、地震和气象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1975年8月2日(75)计劳薪字160号)劳动部关于建筑和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工程地质野外勘察工作的职工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1964年7月17日(64)中劳薪字第285号)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1964年5月15日(64)国劳字221号)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艰苦气象台站津贴的暂行规定(1963年11月25日(63)中劳薪字第662号(63)中气计张第162号)铁道部修订铁路职工出差、助勤、施工、乘务、救援津贴支付办法(摘录)(1962年10月27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341号)铁道部修订公布铁路基建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1962年9月29日铁劳资郭[1962]字第3065号)劳动部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保健津贴问题(1961年6月29日 [61]中劳薪字第55号)劳动部工资局复地质部人事司关于地质科学院建立保健津贴制度问题(1960年8月18日 [60]中劳薪字77号)劳动部、卫生部颁发关于夏秋间工矿企业卫生保健工作的指示(1951年7月17日 [51]中劳护字第1586号)。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特殊工种补贴是指对从事一些特殊工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弥补其工作环境或工作内容所带来的特殊性和困难性。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特殊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殊工种的界定。

特殊工种是指那些在工作过程中面临较大危险、较高压力、较恶劣环境或者工作内容较为特殊的职业。

比如高空作业人员、深海潜水员、矿工、消防员、医护人员等都属于特殊工种。

他们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都相对较为特殊,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勇气。

二、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原则。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

一方面要考虑到特殊工种人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

因此,在制定特殊工种补贴标准时,需要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补贴标准既能够满足特殊工种人员的需求,又不至于给国家财政造成过大负担。

三、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内容。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包括工作环境补贴、工作内容补贴和工作风险补贴等内容。

工作环境补贴主要是针对那些工作环境较为恶劣的特殊工种,比如高温、低温、高空、密闭空间等工作环境,需要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减轻其工作压力。

工作内容补贴主要是针对那些工作内容较为特殊、辛苦或者需要长时间专注的特殊工种,比如医护人员、矿工等,需要给予相应的补贴以激励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工作风险补贴主要是针对那些工作风险较大的特殊工种,比如消防员、深海潜水员等,需要给予相应的补贴以弥补其工作风险带来的压力和危险。

四、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实施。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一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核,确保补贴发放到位;另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的发放机制,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到位。

总之,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特殊工种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励其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

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为了更好地激励和保障特殊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福利,我公司特制定了特殊岗位津贴发放标准,以确保特殊岗位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做出贡献。

一、特殊岗位范围。

特殊岗位是指那些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承担较高风险、高强度工作、特殊环境下工作或者需要长时间独立工作的岗位。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夜间值班、特种设备操作、辐射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二、特殊岗位津贴标准。

1. 高风险岗位,对于那些需要在高空、高压、高温、高噪音、高辐射等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工作环境的不同,给予相应的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30%。

2. 特殊环境岗位,对于需要在特殊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如低温、高温、有毒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公司将根据环境的特殊程度,给予相应的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20%。

3. 长时间独立工作岗位,对于需要长时间独立工作的人员,如夜间值班、特种设备操作等,公司将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相应的津贴,最高不超过基本工资的15%。

三、津贴发放方式。

特殊岗位津贴将与工资一起发放,按月结算,与当月工资一同发放到员工的工资卡或者银行账户上。

四、津贴发放管理。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特殊岗位津贴发放管理制度,对于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员工,将在经过审批后及时发放相应的津贴,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五、特殊岗位津贴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及公司自身情况的变化,对特殊岗位津贴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确保津贴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六、特殊岗位津贴的监督。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特殊岗位津贴的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津贴的发放符合规定,杜绝违规发放的情况发生。

七、特殊岗位津贴的意义。

特殊岗位津贴的设立,旨在激励特殊岗位人员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同时也是公司对特殊岗位人员辛勤工作的一种肯定和回报。

总之,特殊岗位津贴的设立和发放,不仅是对特殊岗位人员的一种保障和激励,也是公司文化建设和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国家规定的特岗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

附件7: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项目、执行范围及标准一、行政机关特殊岗位津贴项目1、警衔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5)112号、国人部发(2006)79号。

发放范围: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二级警监263元,三级警监249元,一级警督235,二级警督223元,三级警督211元,一级警司199元,二级警司187元,三级警司175元,一级警员165元,二级警员155元。

2、人民警察值勤岗位津贴文件依据:国人部发(2006)81号。

发放范围及标准:县(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机关和县(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监区(大队)以下单位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市(地)级人民政府所属公安、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市(地)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监所、监狱、劳教所机关的人民警察值勤时,值勤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不含工勤人员)。

3、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9号。

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为每人每天2元。

4、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薪发(1992)17号。

发放范围: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0.6元执行。

5、监察纪检工作人员办案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20号。

发放范围: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省、地(市)、县(市)、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

6、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8号。

发放范围: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2.2元。

7、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文件依据:人发[1997]117号。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特殊工种补贴是指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给予的一种额外补贴,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激励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以保障其合法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特殊工种的范围。

特殊工种是指那些在工作过程中需要承受较大风险、压力较大,或者工作环境条件较差,对身体健康有一定危害的工种。

例如高温作业、高空作业、井下作业、高压作业、辐射作业等。

这些工种的从业人员通常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原则。

1. 合理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合理、科学、公正的原则,根据不同工种的特殊性和风险程度进行综合考量,确保补贴标准符合实际情况。

2. 差异性原则,不同特殊工种的风险程度和工作环境存在差异,因此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制定,以保证补贴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3. 可操作性原则,特殊工种补贴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能够便于管理和执行,避免过于复杂和繁琐的操作流程,确保补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制定。

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具体制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 工作环境,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性、舒适性、卫生条件等,工作环境越差,补贴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2. 工作风险,包括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风险等,风险越大,补贴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3. 工作强度,包括工作强度的大小、工作时间的长短等,工作强度越大,工作时间越长,补贴标准应当相应提高。

四、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执行和管理。

1. 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制定特殊工种补贴标准的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补贴的发放条件、程序和责任人,确保补贴的公平、及时、准确发放。

2. 加强监督和检查,对特殊工种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补贴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完善激励机制,除了补贴标准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激励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如表彰先进、提供培训机会等,增强其工作积极性和干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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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津贴的法规
有许多关于特殊工种补贴的规定,其中大多数是地方或行业标准。

你可以根据你所在的行业或地区查阅资料:1997年11月12日人发〔1997〕107号《关于调整农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动部、1989年5月18日《财政部关于调整邮电企业现场人员补贴标准的批复》(劳发〔1989〕9号[)。

(1989)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在甘肃省部分地区建立高原地区临时补贴的批复》(劳发〔1987〕62号)12月14日,(1987)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及其他两个市县部分职工实行地区津贴的批复(1987年4月28日劳动人事部劳人发〔1987〕17号)
国家医药管理局、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实行中医退伍军人技术津贴的通知(1987年1月9日中医总会〔1987〕18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的批复(1986年11月29日劳发〔1986〕106号[)、(1986)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县以下气象台站科技人员实行浮动一等工资的批复(1986年11月24日劳动工资
([〔1986〕105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海洋局部分海洋观测的报告,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通行业部分海岛助航人员实行浮动工资制的批复(1986年7月
17日,劳动工资[[1986]70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适当调整劳动工资环境卫生津贴的批复》(劳发[1986]67号[1986年7月14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渡口市、凉山州等困难地区津贴标准的批复。

关于《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中国科研人员赴南极生活待遇的规定》(1986年6月10日南非国家行政管理后第045 (86)号)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意见)劳动工资工资工资区类别(1986年6月25日[〔1986〕61号)的批复,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县级以下农业管理技术干部岗位补贴的通知(1986年2月13日(86)农(任)字第10号)
劳动人事部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设服务津贴、教学服务津贴和护理服务津贴的通知
(1985年12月18日发〔1985〕71号)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的通知劳动人事部关于改革国家体委运动员和教练员工资制度的通知(1985年9月27日,[[1985]46号)
民政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关于向聋哑手语教师和翻译干部发放15%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1984年11月10日,协会第47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地勘工人野外工作津贴的批复(1984年9月12日财会[1984]159号)
城乡建设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提高建
筑安装企业工人流动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8月25日,1984 (84)成劳字第464号)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留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岗位津贴的通知(1984年7月28日84]公发(申)116号)
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职工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施工津贴标准的通知(1984年7月16日铁劳字第84号) (84)成字第351号)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1984年5月8日(84)广电总局赣字第330号)
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困难广播电视台津贴的通知(4月23日,国办发〔1984〕286号)
外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试行《外交人员补贴暂行规定》的批复(1984年3月3日(84)劳动人事部劳人事部字第026号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人工资、卫生保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利等问题的批复》(1983年8月5日,劳薪[1983]359号)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交警岗位津贴试点的通知(1983年7月21日,90号,工发(治)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6月10日)(83)农垦字第88号)第
号《关于建立锯木工人保健津贴制度的请示》(1983年5月21日)的通知。

(83)林吉劳字第60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医
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1983年1月28日(83)10号)
国家气象局、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恶劣天气站津贴标准的办法(2001年1月12日,1983 (83)国企人字第009号)
劳动人事部对兵器工业部(1982年12月30日[〔1982〕82号)
农牧渔业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农业单位专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批复。

关于试行有害作业人员保健津贴的通知(1982年12月23日(82)农(任)字第37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卫生津贴发放范围的补充通知(1982年10月8日(82)成劳字第378号)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野外作业津贴地区类别的批复(1982年12月25日,1981 (81)劳总馨子149号)
国家劳动总局给交通部的复函(节录)(1981年12月1日(81)劳总馨子145号)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劳动教养、劳动改造干部试行岗位补贴的意见(7月7日,1981 (81)公发(劳)95号)
教育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和盲、聋、聋学校班主任试行补贴的通知(1981年3月17日(81)劳字第049号)
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和地质局调整野外作业补贴地区分类的批复(2002年2月3日,1981 (81)劳总馨子第6号地劳[〔1980〕46号)地质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调整田间作业补贴面积分类的批复(1980年11月22日地劳[〔1980〕867(80)劳总牌字诺。

XXXX 10月6日(80)中字第170号)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城市社会福利机构岗位津贴试行办法(民发1980)66(80)劳综牌字第186号)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国家物资局关于材料部门从事废旧金属回收人员岗位津贴的联合通知(9月19日,(80)劳总牌字第179号(80)财企字第492号(80)郑武字第571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发放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12月30日(79)字第1700号(79)字第399号(79)劳总字第185号(
| 1980) 财政部关于供销合作系统废旧物资作业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联合通知(1979年12月26日(79)供销日本联合会字第768号(79)劳动总薪津诺。

XXXX 1999年11月27日(79)吉焦字第489号(79)蔡氏字第393号(79)劳动总薪字第163号)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实施卫生防疫人员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
(10月31日,(79)卫房字第1560号(79)蔡氏字第336号(79)老综馨子字第133号《国务院关于提高副食品销售价格后补贴职工副食品价格的若干具体规定》(1979年10月17日国发[1979][[1979]245号)
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布《关于评定优秀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9年12月15日) 1978 (78)焦普字第1352号)
国家劳动总局、冶金部关于钢铁冶炼企业高温重体力劳动者临时补贴的通知(1977年12月6日(77)劳字第178 (77)叶劳字第176号、6月24日(77)建发施字第176号)
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微波的决议《关于处理车站职工津贴问题的
意见》(劳工字(75)160号1975年8月2日)
《劳动部关于建设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地质野外工作人员实行野外工作津贴的通知》(劳工字(64)285号1964年7月17日)《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工作人员野外工作津贴的暂行规定》(国劳字(221号1964年5月15日)。

1964(64)
《劳动部、中央气象局关于恶劣天气站津贴的暂行规定》
(1963年11月25日劳发662 (63)号、张1963年11月162号)铁道部10月10日修订《铁路职工差旅、考勤、施工、乘务、救济费发放办法(节录)》(劳资字〔1962〕3341号) (1962)
铁道部修订并公布《铁路基础设施工程流动施工津贴暂行办法》(1962年9月29日,铁路劳资国1962)字第3065号)劳动部恢复吉林省劳动厅关于医疗津贴的问题(1961年6月29日61]中劳排字第55号)
劳动部工资局恢复地质人事部关于建立医疗津贴制度的问题1960年[60号]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工矿企业夏秋保健工作的指示(1951年7月17日[51号)中劳虎子字第1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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