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
患病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能否办理提前退休?某化工厂职工小阳(男),生于1977年。
2005年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晕倒,经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医院的诊断证明为脑溢血。
小阳在这次突发疾病后下肢瘫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2级伤残。
小阳向厂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厂方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不知小阳的情形是否符合办理提前退休的条件。
案例评析: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职工虽然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但因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是可以办理提前退休的。
所以小阳享有提前退休的权利,该化工厂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依法为小阳办理。
义贤专家律师提醒:虽然法律规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
相关法律规定全国性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1978、5、24)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5、1、1)第七条企业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 R法务沙龙 Q Q 群1 7 32 65 467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3、9)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A.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人员队伍B.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C.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D.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标准化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我国“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就业,()控制在5.5%以内。
A.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登记失业率B. 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城镇调查失业率C.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登记失业率D. 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城镇调查失业率答案: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第三章主要目标中提出“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
3.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A.1年B.2年C.3年D.4年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就业补贴类政策清单及首批地方线上申领平台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4号)第一项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4.()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A.退休人员登记B.劳动用工备案C.失业登记D.就业登记答案:C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79号)明确,失业登记是政府掌握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的重要手段,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的基础。
(浙劳险〔1999〕100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文件号:浙劳险[1999]100号颁布日期:1999年4月12日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档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颁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号【颁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是否有效】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浙劳险〔1999〕100号)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文件号:浙劳险[1999]100号颁布日期:1999年4月12日各市、地、县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浙劳政[1996]70号、浙劳复[1998]29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档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体改委、计经委、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各市、县、自治县劳动局、社会保险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2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审批权限的规定,统一由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报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由县级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劳动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同时附上病历记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和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报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经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部门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4.按照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1998年至2000年内有国家下达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提前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劳动部门审核,报省劳动厅审批,并经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其养老保险待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2号1999年8月2日)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原行业统筹企业:为做好劳动鉴定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鉴定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开展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工作。
企业要按照隶属关系,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职工按照京劳险发字〔1994〕48号文件中《北京市劳动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进行劳动鉴定工作。
即:市属企业及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的病伤职工,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中央在京企业(不含原行业统筹企业)、区(县)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中央在京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病伤职工的劳动鉴定工作,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二、严格按照国家劳动鉴定的有关政策和标准,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劳动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劳动鉴定政策和标准为尺度,公正、合理地对病伤职工致残、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目前,在国家没有颁布新标准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办理退休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的鉴定,要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至4级)》执行,符合1至4级条件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
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级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和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9)100号)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制止和纠正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退休年龄规定,坚决制止违规提前退休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按杭劳险[1997]207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限定为: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129号有关丝绸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7]277号有关棉纺行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省劳动厅、省轻纺行业管理办公室浙劳办[1998]63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劳社部发[1998]6号关于有国家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挡车工提前退休的规定;杭州市劳动局、财政局、经委体改委杭劳险[1997]154号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规定。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企业职工退职条件按杭州市劳动局杭劳险[1998]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和企业以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降低并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河北省退休年龄规定
河北省退休年龄规定河北省退休年龄规定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新规定2016-01-19 12:28 | #2楼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011最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规定2016-01-19 22:48 | #3楼1.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中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国家退休年龄政策: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
精品文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颁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法规文号】劳社厅函〔2001〕125号【颁布日期】2001-05-11 【实施日期】2001-05-11 【是否有效】有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请求对“法定退休年龄”概念予以解释的请示》(京劳社办文〔2001〕27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1999年3月我部下发的《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中,“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请你们按此精神解释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0]200号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号:粤劳社[2000]200号颁布日期:2000年9月18日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局:《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下发后,各地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要求明确具体处理意见。
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结合我省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关于退休审批和退休待遇审核报批程序问题。
应按照先审批后审核待遇的程序进行。
即: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或《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劳动行政部门应在1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审批同意的,单位在达到退休年龄前2个月报社会保险部门审核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问题,应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精神处理,即: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以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最早记载是填写年龄的,可用推算办法确认出生时间)。
如果档案最早记载与其他辅助证明材料(本人出生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不一致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会同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全面分析其档案材料,查证核实,合理认定。
三、关于原女干部退休年龄确定问题。
女干部失业、下岗后,已不在干部岗位,与失业、下岗的工人享受同等待遇,其“现岗位”应按工人认定。
因此,失业、下岗的原女干部,年满50周岁,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的,可予办理。
四、关于办理提前退休报批手续问题(一)从事特殊工种办理退休的,在填报《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时,必须按文件规范的工种名录填写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名称。
向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报批时,需附上身份证、个人档案最早记载出生年龄的登记表、在最后一个工作单位的履历表、记载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的简历表等(可用复印件)。
晋劳险字(1999)78号
晋劳险字(1999)78号转: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各行署、市劳动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企业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退休的,仍按省政府晋政发[1997]76号文件规定,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女职工按退休时所在工作岗位确定退休年龄,退休时连续在生产岗位工作满三年或前十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累计满五年的为50周岁,管理岗位为55周岁。
用人单位不得利用转换职工岗位的办法,强迫职工提前退休。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以及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省属企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市及以下企业由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于1999年5月31日前,将本企业的特殊工种名录,中央驻晋企业、省属企业报省劳动厅,地市及以下企业报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表式附后)。
内容包括,1998年6月26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特殊工种范围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中央驻晋企业(含原寮行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四、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四个市为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其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办理提前退休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岗位上;3.距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社保卡养老保险知识试题及答案
社保卡养老保险知识试题及答案一、必答题〔33题〕〔一〕判断题〔19题全对〕1.根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2.目前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为8%。
3.灵活就业人员的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方法: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4.我国的根本养老保险由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职工,逐步明确将养老保险覆盖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并且已经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纳入根本养老保险。
5.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过去要负担本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养老金的发放和人员管理工作。
为保证离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社会事务负担,政府积极推进根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
6.我国从2003起开场实施“金保工程〞,目标是实现社会保障信息的全国计算机联网运行。
目前,已初步实现养老保险信息的中央和省级联网、省级和市县的联网。
7.企业年金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的方式进展管理。
8.1978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由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方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方法?〔国发【1978】104号〕,目前这两个方法仍然是退休退职政策中的根底性文件。
9.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60岁退休,女年满55岁退休。
10. 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在全国转移接续。
11.职工应当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12.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13.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14.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15.参加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6.对参保人员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方法。
当本人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退休审核政策解读
三、关于退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1、退休人员到公安机关变更出生日期,因出 生日期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仍以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退休时认定的 出生时间为准。
三、关于退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 2、办理退休手续后,用人单位、授权经办 单位或退休人员要求更改退休基本信息的, 由用人单位或授权经办单位向退休审核或 退休资格认定机关提供相关原始材料,经 退休审核或退休资格认定机关复核确认属 实,基本养老金变更的,从复核确认次月 起执行。
一、退休政策依据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7号) • 目前我省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 策
一、退休政策依据
•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 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89号) • 从2010年9月1日起, 取消县级以上原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对正常退休的非行政许可审 批工作,改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对正 常退休人员进行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 认定。
一、退休政策依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 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 〔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 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29号) •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 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 退休。
二、退休审核工作
二、退休审核工作
• (一)退休政策规定 • 3、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 劳动关系,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与用人单 位存在劳动关系且以职工身份缴纳养老保 险费满3年以上的,可按企业职工退休条件 办理退休。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养老保险【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19990309【实施日期】19990309【发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规范退休核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1〕4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职工退休资格认定及基本养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退休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职责重要的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作中出现思想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一)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置专人专岗进行核准。
(二)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核准的,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完善告知制度。
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
(具体样式见附件1)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
(具体样式见附件2)(二)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
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与复审均认为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退休。
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
劳社部( 1999 ) 8号文
(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
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
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
附件: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
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
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
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
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
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
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分类】养老保险【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19990309【实施日期】19990309【发文号】劳社部发〔1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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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8号(1999年3月9日)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织布工种的挡车工。
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
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
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
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
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
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
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
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
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劳社部发〔1998〕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休情况的清理工作。
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
对存在问题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在清理工作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置,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
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
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
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