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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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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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水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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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水质标准您的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GB 3838-2002 代替GB 3838-88 GHZB 1-1999批准日期2002-04-26 实施日期2002-06-01目次前言1 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 水质监测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表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制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制表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制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表5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分析方法表6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分析方法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 1—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为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ZB1-1999)同时废止。

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word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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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surface water(GHZB1-1999 1999-12-06实施)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 引用标准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Ⅳ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

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完整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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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838-2002代替GB3838-88,GHZB1-199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地表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系统,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地表水水质特点和环境管理的需要进行选择,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109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24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5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80项。

与GHZBl—1999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铝、粪大肠菌群7个项目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40项。

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监督管理。

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

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_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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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 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有关专业水质标准适用范围说明的通知(1997年4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总会、总公司)环保机构:目前,我国共批准发布了四项水质标准涉及到地面水的水质要求,它们分别是《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89)、《景观娱乐用水标准》(GB12941—9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1)。

另有一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有间接关系。

各项水质标准并存,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使用边界模糊的问题,现就地面水和专业用水标准适用范围及执行上的关系做如下说明:一、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是针对水域不同使用功能而制定的分类水域水质标准。

该标准能满足地面水水环境质量的分类管理和生态保护要求,适用于整个流域水质的宏观控制和上、下游不同使用功能的统筹规划,是各专业用水区相互协调的依据,也是各专业用水标准确定适用范围的依据。

因此,原则上讲,各地环保部门应按《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以下简称GB3838)进行水环境的管理和评价。

二、《渔业水质标准》与GB3838标准在执行上的关系凡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功能分类要求,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保护区或色虾产卵场的水域应执行《渔业水质标准》。

鉴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Ⅱ、Ⅲ类水域均涉及渔业保护区,如果Ⅱ、Ⅲ类水域为非单一渔业保护区,应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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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代替GB3838-88,GHZB1-1999 2002-04-28发布2002-06-01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4月26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范围1.1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环境功能分类和保护目标,规定了水环境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

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 引用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分析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和标准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能,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不同功以类别分别执行相应类虽的标准值。

水域协能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能类虽低的标准值。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求助编辑百科名片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该标准适用于我国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根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将我国地面水划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目录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展开前言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水域功能分类4 标准值5 水质评价6.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展开编辑本段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修订。

根据19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将本标准中“地面水”改称为“地表水”。

本标准将标准项目划分为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

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是满足规定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水质要求。

特定项目适用于特定地表水域特定污染物的控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自行选择,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与原标准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粪大肠菌群、氨氮和硫化物三项基本项目指标,删除了总大肠菌群一项指标,将苯并(a)芘改为特定项目,同时修订了水温、凯氏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个项目的标准值。

本标准项目共计75项,其中基本项目31项,以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项,以控制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为目的的特定项目40项。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范文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范文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 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 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主要适用于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划分类别。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mg/L)表 1*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试行标准2、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标准的实施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报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UDC614.7(083.75)GB3838-88代替GB3838-83(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序号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基本要求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不快的物质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2 pH ≤ 6.5-8.5 6-93 硫酸盐1)(以SO-2计) ≤250以下250 250 250 2504 氯化物1)(以Cl-计) ≤250以下250 250 250 2505 溶解性铁1) ≤0.3以下0.3 0.5 0.5 1.06 总锰1) ≤0.1以下0.1 0.1 0.5 1.07 总铜1)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8 总锌1) ≤0.05 1.0(渔0.1) 1.0(渔0.01) 2.0 2.09 硝酸盐(以N计) ≤10以下10 20 20 2510 亚硝酸盐(以N计) ≤0.06 0.1 0.15 1.0 1.011 非离子氨≤0.02 0.02 0.02 0.2 0.212 凯氏氮≤0.5 0.5 1 2 213 总磷(以P计)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14 高锰酸钾指数≤ 2 4 6 8 1015 溶解氧≥饱和度90% 6 5 3 216 化学需氧量(CODcr) ≤15以下15以下15 20 2517 生化需氧量(BOD5) ≤3以下 3 4 6 10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19 磷(四价) ≤0.01以下0.01 0.01 0.02 0.0220 总砷≤0.05 0.05 0.05 0.1 0.121 总汞2)≤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22 总镉3) ≤0.001 0.005 0.005 0.005 0.0123 铬(六价) ≤0.01 0.05 0.05 0.05 0.124 总铅2) ≤0.01 0.05 0.05 0.05 0.125 总氟化物≤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26 挥发酚2) ≤0.002 0.002 0.005 0.01 0.127 石油类2)(石油醚萃取) ≤0.05 0.05 0.05 0.5 1.0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2以下0.2 0.2 0.3 0.329 总大肠菌群3)(个/L) ≤1000030 苯井(a)芘3)(ug/L) ≤0.0025 0.0025 0.0025注: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2) 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3)试行标准2 水质要求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7.26•【文号】•【施行日期】1989.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若干问题的说明国家技术监督局:水利部水文[1987]77号文收悉。

现将标准编制组对该文中所提的问题说明如下:一、水温1.水温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不是瞬时发生的,而需要经历一个过程。

因此,国际上大多采用平均温度控制。

不存在“亦难控制”的问题。

2.“热污染”是客观存在的,热污染肯定会造成受纳水体的温升(属二人为造成),当热污染中止时,则会造成温降,而这种温降对水生生物有更大的危害作用(有大量文献资料证明)。

二、“总”字的含义GB 3838—88中规定的总铜、总磷……都有明确的含义和确定的分析方法,以分析方法确定其含义是科学的,不存在“概念不清”的问题。

三、水质要求GB 3838—88中采用“平均值”,不得用“瞬时值”,是为了防止用偶然性、随机性的数据作评价依据。

由于我国各级环境监测站的装备和业务水平差距较大,暂不宜统一规定次数和频率,否则将会造成实施困难,在编制说明中已详细说明。

2.2中所说的“危害程度”是指单项超标、不能保证功能区使用功能时,对继续维持使用功能的危害程度。

它与环境背景值、毒理实验等问题有关,而不是进行危害的损益分析。

四、混合区只要污水排入清洁水体,就会存在清水与污水的混合区域。

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应用了这个概念。

“污染水力学”就是研究混合区范围与浓度分布的科学。

五、“代表位置”“代表位置”是从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在所保护的功能区内选择有代表性采样位置。

“代表位置”有三个含义:1.平流段取功能区上游,感潮段取功能区上、下边界等;2.不同季节、不同水量条件下功能区的代表性的点。

GB 3838

GB 3838

源地补充项目和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本标准项目共计 109 项,其中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 24 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 充项目 5 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80 项。 与 GHZB 1—1999 相比,本标准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增加了总氮一项指标,删除了基本 要求和亚硝酸盐、非离子氨及凯氏氮三项指标,将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调整为集中式生活引 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修订了 pH、溶解氧、氨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铅、粪大肠菌群等七个项目 的标准值,增加了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 40 项。本标准删除了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本标准对地表水各类水域进行 监督管理。 于近海水域相连的地表水河口水域根据水环境功能按本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近海水功能区 水域根据使用功能按《海水水质标准》相应类别标准值进行管理。批准划定的单一渔业水域按《渔业水质 标准》进行管理;处理后的城市污水及与城市污水水质相近的工业废水用于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按《农田 灌溉水质标准》进行管理。 《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为首次发布,1988 年为第一次修订,1999 年为第二次修订,本 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自 2002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地面水环境标准》(GB 3838—83)和《地表水环境 标准》(GHZB—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修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2 年 4 月 26 日批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湖、库 (湖、库
(湖、库 0.05)
0.01) 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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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
2003年04月11日16:37 本文点击次数:3976
(GB3838-88 1988-04-05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
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注:
1)
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3)
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

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
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
应的标准值管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

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


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管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
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
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 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注: *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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