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本区民办非学历教育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经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由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3周岁以上幼儿及中小学生开展的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机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机构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鼓励和支持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维护校外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二)有规范的名称,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理(董)事会)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三)有合法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具有与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与办学经费,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五)有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以下统称校长)和满足教学需求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与管理人员;(六)有规范的学校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兴起与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密不可分,它们为青少年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科技教育培训课程,助力他们在未来的科技创新领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一些不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机构也应运而生。
为了规范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培训质量,制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一、培训师资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把教师招聘关,要求教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具体要求如下:1. 教师资格:教师应具备相关科技类专业背景,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教学经验:教师应有一定的科技类教学经验,能够根据学生的不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教学计划。
3. 业内经验:教师应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技领域的最新发展和研究成果,能够将最新科技知识传授给学生。
二、教学设施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创造良好的学习体验。
具体要求如下:1. 教室条件:教室应宽敞明亮,空气清新,座位和黑板等设施应符合学生的身高和学习需求。
2. 实验设备: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实验设备和器材,以帮助学生进行实践操作和动手实验。
3. 互联网接入: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互联网接入条件,以便学生查找和学习最新的科技资料。
三、课程设置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科技领域的发展趋势,设计多样化的课程。
具体要求如下:1. 以学生为中心:课程设置应以学生的兴趣和需求为出发点,兼顾专业性和趣味性,提供多种类型的科技类课程。
2. 科技实践:课程应注重实践,引导学生进行科技实验、代码编写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3. 跨学科融合:课程可以结合其他学科内容,培养学生的综合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安全管理标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网络安全,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具体要求如下:1. 消防安全: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定期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演练。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一、开办资金和培训收费要求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培训活动正常运行开办资金数额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10万元,以到账实有货币资金为准。
培训机构正式设立时,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应当缴足,并出具有效证明。
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抽资出逃,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涉及联合办学的,举办者之间对办学投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培训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费)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学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二、培训场地要求培训机构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亮明《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举办者、办学场所、培训项目等应与准入备案内容相符。
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严格落实“一点一证”,即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
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儿童活动场所平面布置和安全疏散的要求。
科技类: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2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器乐类、声乐类每个课室不小于5平方米,舞蹈类、戏曲戏剧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80平方米以上,美术类不少于一间课室达到30平方米以上。
自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租用场地的,应提供场地的产权证明材料,以及与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人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一般不少于3年。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由社会个人或组织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文化教育培训等服务的机构。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学员权益,我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关于民办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登记。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其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保障教学质量。
教师队伍的构成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职业技能水平。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和评价机制,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能力。
再次,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
教学设施和教学设备应当齐全,满足教学需要。
此外,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确保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最后,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开。
民办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贫困学员,民办培训机构还应当制定相应的资助政策,帮助其顺利完成培训。
综上所述,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律法规、师资队伍、办学场所和设施、收费标准等。
民办培训机构在设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质量。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监管,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培训机构的健康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
(
)
指 导思 想 。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深 人 贯 彻 落 实 党 的 十 九 ,
大 、
全 国 教育 大会 及 省 委 十 三 届 四 次 全会 精 神 ,
大力 弘 扬 “ 新 青 海 精 神 ” 深 人 实 施 “ 五 四 战 ,
的 长 效 机 制 形 成 校 内 校 外 协 同 育 人 的 良 好 ,
局面 。
二 、
明 确 设 置 标 准
三
(
)
制 订设置 标 准 。
省 级 教 育 部 门 要会 同
有关 部 门 制 订 符合 省 情 实际 的 校外 培训 机 构设 ,
置 标准 为 各 地 开 展 工 作 提 供 基 本 依 据 。 各 市 ,
教 育事 业 具 有 良 好 的 思想 品德 和 相 应 的 培 训 能 ,
力 从 事语文 数学 英语 及 物理 化学 生 物
;
、
、
、
、
等 学科 知 识 培 训 以 下 简 称 学 科 类 培 训 的 教
(
)
师应 具 有相 应 的 教师 资格 。 培训 机构 应 当 与 所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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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政 府 办 公 厅 文 件
青 海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青海 省规 范校 外培训 机 构 发 展 的 实 施 意 见
青 政 办 2 0 1 9 1 号
〔
〕
各市 自 治 州 人 民 政 府 省 政 府 各 委 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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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〇 1 8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7.05•【字号】青科发政〔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科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青海省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决定于2022年5月30日起全面开展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对现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摸底排查、重新审核,严格执行标准,进一步规范办培训行为,净化培训市场。
二、工作任务以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组织,会同住建、消防、公安、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一址一审”原则,严格按照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分校、办学点)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重新审核过程中,凡以下内容中有任何一项不达标的,收回并注销办学许可。
(一)重新查验办学许可。
查验审核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办学情况正常且办学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重新审核;办学许可证逾期未年检的自然废止,不再换发,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科协会同原审批机关注销办学许可并予以公告。
(二)重新核查办学条件。
依据《青海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联合住建、消防、公安、城管、市场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重点审核面积、师资、教材等办学条件,特别要对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建筑面积、楼层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严格审核。
(三)重新明确办学内容。
现有科技类培训机构在重新审核时必须重新明确培训学段及经营范围。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举办条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 场地设施:培训机构场所应具有符合安全条件、产权清晰的固定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 从业人员:培训机构的校长应当专职,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且应将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
4. 培训项目: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背科学伦理,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5. 招生对象:主要为中小学生,培训内容主要为科技类课程。
6. 培训时间:应遵守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规定和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7. 收费管理: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演练,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同时可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各地区应制定审批登记办法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以上标准为基本指导,具体的设置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青海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制定印发《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教育厅等十部门制定印发《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管理办法(试行)》
佚名
【期刊名称】《青海教育》
【年(卷),期】2022()6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近日,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税务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共同制定印发了《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总页数】2页(P2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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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4.辽宁省教育
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5.海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教规[20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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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机构(学校)设置标准一、镇(街道)属、区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一)申办资格1.申办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具有顺德区户籍。
2.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有经国家法定公证机构(指公证处)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
(二)设置标准1.申办报告(包括:简况、经营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管理架构、师资队伍、拟设置的培训工种、培训层次、场地、设备及与之相配套的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对象、办学形式、收费标准)。
2.申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交法人营业执照;个人申办的需提交本区户籍证明文件。
3.各类管理人员的资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的影印件。
(1)专职校长(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专职校长(主任)及其他行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的名单及其履历表。
(2)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3) 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4)其他行政人员、财务管理人员、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人员。
4.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证明:提交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包括原件及影印件)。
(1)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培训机构名称
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名称登记的规定,反映培训机构的性质、业务范围、地域等特点。
3.培训场地和设施
(1)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教学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2)教学场所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照明条件。
(3)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学质量和培训安全。
4.师资队伍(1)培训Fra bibliotek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聘用、考核、培训、激励等制度,保证教学质量。
(3)培训机构教师队伍中,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比例不得低于30%。
5.培训内容和管理
3.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如需修订,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照本标准执行。校外培训机构在设立、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应当遵守本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培训活动的合法、合规进行。
(1)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结合自身优势,明确培训业务范围和培训课程。
(2)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培训质量控制、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等制度,确保培训质量。
(3)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学员档案管理,保证学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三、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1.举办者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培训机构的申请。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目的
为加强对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保障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和家长对子女教育的重视,校外培训辅导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行业监管不严和标准缺失,市场上出现了一些低质量的培训机构,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利益,制定一套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一、师资力量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师资力量是其核心竞争力和质量保证的关键。
为确保学生能够获得高质量的教育,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要求:1. 教师资格要求高:机构应要求教师具有相应学历和资质证书,并经过专业培训。
有经验的教师应具备带领学生提升学习能力和产生兴趣的能力。
2. 优质师资保障:机构应建立师资培养机制,包括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激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和有效教学手段。
二、教学内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教学内容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有助于学生提高学业水平和全面发展。
具体要求如下:1. 定期课程检查:机构应定期考核和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2. 全面发展的课程设置:机构的教学内容应包含学科基础知识的系统讲解与梳理,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三、场所设施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适宜的教学设施是提高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保障。
校外培训辅导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1. 安全保障:机构的场所应符合教育部门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定,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教学设施完善:机构应提供先进的教育技术设备和教学用具,以提供高效的教学。
四、课时安排课时安排恰当合理是校外培训辅导机构设置的重要内容。
要求如下:1. 合理课时分配:机构应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业负担和身心健康,避免过度排课。
2. 个性化辅导:机构应提供灵活的辅导时间,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为学生提供个别化的辅导服务。
五、学生评价针对校外培训辅导机构的设置标准,学生评价是一个重要的参考指标,可以反映机构的教学质量。
要求如下:1. 学生满意度调查:机构应定期进行学生满意度的调查,了解学生对授课内容、师资力量、学习环境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校外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3周岁以下婴幼儿早教机构、托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统筹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属性。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及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
(二)拟任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
(三)有一定数量与开办专业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目录一、总则二、学校设置与规划,一,学校设置,二,学校规模,三,校园规划设计三、学校建设用地标准,一, 学校建设用地组成1(建设用地2(体育用地3(绿化用地,二,学校建设用地面积四、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一, 校舍建筑组成1(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2(办公用房3(生活用房,二,校舍建筑面积,三,校舍用房面积,四,校舍建筑标准五、学校装备条件标准,一,常规通用教学设备,二, 学科专用教学设备1(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2(数学、科学学科专用教学设备3(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4(体育与健康教育专用教学设备5(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三,现代教育技术设备,四,图书资料配备,五,办公及生活设备六、师资配备标准七、公用经费标准附件:1.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各类校舍用房使用面积标准2.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语文、英语和品德学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3.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艺术科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4.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体育专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5.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专用设备配备标准6.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综合实践活动教学设备配备标准- 2 -7.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标准8.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9.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10. 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同前略,- 3 -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办学标准,试行,一、总则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全面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10年,》和全省教育大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委会精神~认真实施“中小学配套设施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工程”~进一步提高我省普通中小学办学水平~改善办学条件~推进学校建设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全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推动小学办学条件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青海省标准化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青发改收费[2011]2123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2123号)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教育局:《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意见为巩固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精神,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界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二、我省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一)城镇义务教育阶段1、服务性收费(1)社会实践及校外活动费。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的批复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办
学标准(试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3.14
•【字号】青发改社会[2012]157号
•【施行日期】2012.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办学标准
(试行)的批复
(青发改社会[2012]157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上报中小学配套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办学标准的函》(青教规划[2012]12号)收悉。
根据省政府《全省教育工作专题会议纪要》(111)精神,现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青海省标准化中小学办学标准》(试行),该《标准》从学校用地、校舍建设、装备建设及师资配备等方面做出了明确量化,内容基本全面。
请你厅按此标准推进我省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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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8〕23号)及《青海省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际,制订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省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对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以下简称学科类培训)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文化教育培训,由教育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二、基本条件
在本省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者。
(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
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举办者条件
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
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校外培训机构校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纪录。
3.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四)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培训机构规模相适应的经济能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校外培训机构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国家机构以外的两个以上法人或自然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校外培训机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四、培训场地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危房、地下室和其他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具体场所面积、楼层要求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三年,期间不得转租,不得租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公办中小学校舍场地。
(三)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五、师资队伍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
(二)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相关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办学管理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在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依法依规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
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三)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应明确培训机构的党组织建设,明确培训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内容、招生对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决策、议事、管理机制。
(五)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安全及应急管理人员。
七、其他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
(四)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五)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不得使用可能误导公众的名称。
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