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案例二商品品名条款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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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质量纠纷案件

商品质量纠纷案件

商品质量纠纷案件标题:商品质量纠纷案例——王某购买的次品电视引发的法律争议案例背景:2010年5月1日,王某在北京某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75英寸4K 曲面电视,品牌为A公司,价格为2.8万元。

王某当时在店内试用了该电视,感觉画质清晰,色彩饱满,卖家也声称该产品拥有卓越的显示效果,并且提供了三年售后保修服务。

王某对该电视印象深刻,于当日购买并将其送回家中。

事件经过:5月8日,王某首次使用该电视时,发现画面出现一条持续不断的垂直彩虹条。

他试图自行调整设置和接口,但问题未能解决。

随后,他拨打了A公司的售后服务电话,并要求对电视进行维修。

A公司派出维修人员到王某家中,维修人员表示垂直彩虹条的产生是由于该款电视所使用的面板存在缺陷,需要更换。

但维修人员也指出,该电视面板的更换需要较长的时间,且更换后可能会出现其他问题。

王某对于这样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他向A公司索要更换新电视的权利,并表示如果不能更换就要求退款。

A公司对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声称其售后服务承诺只包括维修服务,并不包含退换货政策。

王某认为,电视在购买时即存在质量问题,对方未能提供符合消费者权益的解决方案,他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程序:2010年5月15日,王某通过互联网咨询一家律师事务所,并于随后的5月18日委托该事务所的律师代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退还购物款。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A公司辩称,该电视是经过严格测试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并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

同时,A公司强调王某在购买时拥有试用权,一旦购买即代表接受产品质量,不得要求退款。

法庭也调查了其他购买该款电视的顾客,发现存在类似的质量问题。

法院判决:经过多次庭审和质证,法院认为A公司销售的该款电视存在质量问题,并且相似问题的案例屡见不鲜。

根据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在商品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换货。

而A公司售后服务单纯以维修为依托,未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违反了该法规定。

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范文(3篇)

消费者法律处理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消费者李某在XX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牛奶,回家后发现牛奶有异味,怀疑是变质。

李某立即联系了超市,要求退换货。

超市方面表示,由于牛奶已开封,无法确认是否变质,拒绝退换。

李某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消费者协会调查接到投诉后,消费者协会立即对李某购买的牛奶进行了抽样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牛奶中存在大量有害细菌,严重超标。

消费者协会认为,XX超市销售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与超市协商消费者协会将检测结果反馈给XX超市,要求超市对李某进行赔偿。

XX超市对此表示,愿意配合调查,但认为李某购买的牛奶已开封,无法确认是超市出售的牛奶存在问题。

超市提出,可以给予李某一定的赔偿,但拒绝全额退款。

四、消费者法律维权李某对超市的赔偿方案不满意,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律师的指导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XX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五、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XX超市销售的牛奶存在质量问题,且消费者李某提供的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其购买的牛奶存在变质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退货、赔偿等责任。

六、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XX超市退还李某货款,并赔偿李某损失。

XX超市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七、案例总结本案中,消费者李某通过法律途径成功维权,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本案的启示:1.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注意保留购物凭证和商品质量证明,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提供证据。

2. 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消费者维权的重要渠道,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向其投诉。

3. 消费者要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消费纠纷时,要勇于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经营者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食品中毒事件。

数十名消费者在一家名为“XX美食”的餐厅就餐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

经调查,这些消费者均食用了该餐厅提供的“香辣蟹”菜品。

后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该菜品中含有大量细菌和毒素,严重超标。

受害者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受害者情况:共有30名消费者在“XX美食”餐厅就餐后出现中毒症状,其中6人住院治疗,其余人经治疗后症状有所缓解。

2.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情况:餐厅负责人为李某,食品供应商为某食品加工厂,该厂负责人为赵某。

3. 产品检测报告:经相关部门检测,发现“香辣蟹”菜品中含有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等有害细菌,以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等毒素,均严重超标。

4. 餐厅及食品供应商辩解:餐厅负责人李某辩称,其餐厅在采购食材时均从正规渠道进货,且每次进货都会进行检验。

食品供应商赵某则辩称,其生产的“香辣蟹”符合国家标准,且在销售前已经过严格检验。

三、法律分析1. 产品责任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食品中毒事件是由于“香辣蟹”菜品中含有有害细菌和毒素导致的,属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形。

2. 生产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香辣蟹”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中毒,食品加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3. 销售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

本案中,餐厅作为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检验义务,导致消费者中毒,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4. 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与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企业,主要生产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长期合作协议。

2019年6月,乙公司从甲公司采购了一批手机,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

然而,在销售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3.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消费者的赔偿责任?三、案件事实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一批手机,共计1000台。

乙公司收到手机后,立即进行入库检验。

在检验过程中,乙公司发现这批手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手机屏幕存在明显的瑕疵,影响正常使用;2. 部分手机电池续航能力不足,无法满足消费者需求;3. 部分手机存在系统漏洞,容易受到恶意攻击。

乙公司将上述问题反馈给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甲公司承认存在质量问题,但表示已经对问题进行了修复。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修复后的手机,但甲公司未能按时提供。

随后,乙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接到大量消费者投诉,反映手机存在上述问题。

乙公司再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甲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陷入僵局。

四、法院判决1. 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案中,甲公司生产的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 甲公司应当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最新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二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情]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

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 ,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 ,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 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 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 Sale by Buyer's sample) 对等样品( Counter Sample),( Confirming Sample )。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 (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 "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 。

"仅供参考( for reference only ) "(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 Sale by 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 Sale by Grade) 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Grade 1C、凭标准买卖( Sale by Standard)企业标准-- 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

第一章商品品名、品质、数量与包装案例1 商品质量不符引起的纠纷案[案情]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分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

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由温州某外贸企业提供案例2 商品数量短缺买方拒收案[案情]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

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

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

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分析]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

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

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

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

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商品质量问题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商品质量问题仍然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商品质量问题纠纷为例,分析消费者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消费者):张三被告(商家):某电子产品店2020年6月,原告张三在某电子产品店购买了一部智能手机,价格为3000元。

购买后不久,张三发现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

张三多次联系商家要求维修或更换,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商家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

三、争议焦点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四、案例分析1. 智能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本案中,原告张三购买的智能手机存在屏幕闪烁、充电速度慢、拍照模糊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手机的正常使用,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认定标准。

2. 商家是否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商家作为销售者,在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手机后,应当承担商品质量问题的责任。

五、判决结果经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同意退还原告张三手机购买款3000元,并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500元。

同时,商家承诺对店内所有同型号手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不存在类似质量问题。

六、案例分析1. 消费者维权意识本案中,原告张三在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后,没有选择忍气吞声,而是积极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东西法律案例(3篇)

买东西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购已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购物首选。

然而,网购过程中出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案便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网购假货后维权的案例。

二、案情简介2019年10月,消费者张女士在某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品牌化妆品,价格为800元。

收到货物后,张女士发现该化妆品包装粗糙,气味刺鼻,与正品有明显差异。

经过查询,张女士确认该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于是,张女士向电商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电商平台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核实,确认该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然而,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的过程中,电商平台以“无法证明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拒绝退还消费者货款并赔偿损失。

张女士对电商平台的处理结果不服,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介入调查,并依法向电商平台发出调查函。

经过调查,消费者协会确认张女士所购化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电商平台退还消费者货款并赔偿损失。

电商平台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最终同意退还消费者货款80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张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三、案件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1. 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电商平台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2. 网购平台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电商平台作为销售者,对所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保证责任。

3. 消费者维权途径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1)与卖家协商解决;(2)向网购平台投诉;(3)向消费者协会投诉;(4)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启示1. 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维权意识。

买卖合同中主张质量责任的相关案例

买卖合同中主张质量责任的相关案例

买卖合同中主张质量责任的相关案例案例一:“变质面粉引发的风波”小张开了一家面包店,他从老李的面粉厂购买了一批面粉,双方签了买卖合同。

小张按照以往的配方和制作流程开始做面包,可做出来的面包总是有股怪味,顾客纷纷抱怨,生意一落千丈。

小张就觉得是面粉的质量有问题,他找老李理论。

老李却不认账,说自己的面粉都是合格出厂的,肯定是小张自己制作过程有毛病。

小张没放弃,他把剩下的面粉送去专业检测机构检测。

结果一出来,发现面粉里有部分霉菌超标,这显然不符合正常食用面粉的质量标准。

小张拿着检测报告再次找到老李,要求他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为面包质量问题而损失的生意收入,以及退回剩余面粉的货款。

这个时候,老李就不能再抵赖了。

在买卖合同里,老李提供的面粉质量不符合约定,他就得为质量问题负责。

老李只能按照小张的要求进行赔偿,小张也换了一家面粉供应商。

案例二:“掉色的衣服”小丽在网上开了一家服装店,她从一个批发商阿强那里进了一批号称是“不掉色”的高档纯棉T恤,合同里也明确写了衣服的质量标准包括颜色牢固度等。

小丽信心满满地把这些T恤上架销售。

结果顾客反馈说,洗了一次衣服就掉色严重,像穿了很久的旧衣服一样。

小丽很生气,联系阿强说这衣服质量有问题。

阿强开始耍无赖,说可能是顾客洗涤方式不对。

小丽当然不信,她自己做了个简单的实验,按照衣服标签上的洗涤说明洗了一件没卖出去的T恤,结果还是掉色。

小丽要求阿强要么换货,要么退款。

阿强拒绝。

小丽就向平台投诉,并且附上了自己做实验的照片和顾客的反馈截图。

平台介入调查后,认定阿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阿强必须给小丽退款或者换货,并且还要承担小丽因为这批质量有问题的衣服而产生的一些损失,比如给顾客的小补偿之类的。

这就是在买卖合同里,买家成功主张质量责任的例子。

案例三:“次品手机的困扰”小王想换个新手机,就在一家手机店和老板签订买卖合同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手机。

手机刚用没几天,就开始频繁死机、屏幕闪屏。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某市居民被告:某食品公司,某市知名食品生产企业案由:产品质量纠纷二、基本事实2019年6月,张先生在某食品公司位于某市的专卖店购买了一箱该公司生产的某品牌饼干。

购买后,张先生发现饼干存在以下质量问题:1. 饼干包装破损,部分饼干外露在外;2. 部分饼干发霉变质,无法食用;3. 饼干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无法确定生产日期。

张先生认为,某食品公司的饼干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某食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某食品公司接到投诉后,对张先生购买的饼干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三、争议焦点1.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某食品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存在霉变、包装破损等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故认定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

2. 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饼干存在质量问题,侵害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故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退货、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判决如下:1. 某食品公司退还张先生购买饼干的货款人民币200元;2. 某食品公司赔偿张先生因购买饼干而产生的损失人民币100元;3. 某食品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产品质量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产品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本案中,某食品公司的饼干抽样检验结果显示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名条款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名条款案例

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名条款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国际贸易实务商品品名条款案例,这可有意思啦!
我先给你们说个例子哈。

比如说有一次,甲公司和乙公司谈一笔国际贸易,关于一批木材。

合同上写的品名是“优质木材”。

结果呢,乙公司收到货后傻眼了,这木材根本算不上优质啊,有很多瑕疵!乙公司就不干啦,说甲公司欺诈!这不就是品名条款没写清楚惹的祸嘛!
再想想啊,如果买个手机,合同上就写个“手机”,那可不得出乱子呀!是苹果手机还是安卓手机呢?啥型号啥配置啊?都没说清楚,能不扯皮嘛!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就说要个“菜”,服务员不得懵圈啊!
还有个事,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到国外,合同上品名写的是“时尚服装”。

可到了那边,人家客户却说这根本不时尚嘛!这闹的,因为“时尚”这个概念多模糊呀!所以说,品名条款可得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含糊!
咱再说说,要是品名条款出问题,那后果可严重啦!就像建房子根基没打牢一样,后续一系列问题都会冒出来!双方得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扯皮、
协商,甚至可能打官司啊!那多麻烦呀!这可不就得小心谨慎,把品名条款当回事儿嘛!
我的观点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品名条款绝对不能马虎!得像对待宝贝一样认真对待,要写得详详细细、准确无误!只有这样,才能避免那些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让国际贸易顺顺利利进行下去!大家觉得我说得有没有道理呀?。

商品的品名等案例

商品的品名等案例


案情分析: 按本案情况,买方不能向卖方 提出全额赔偿。因为买方已收到货物,货 物已在他的占有之下,他也已发现因少数 包装有缺陷而发生渗漏现象,他理应知道 该商品有自燃的危险性,而应当采取合理 的防范措施,以免损失扩大。在此种情况 下,买方有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扩大的责 任。由于买方未尽自己的责任,而使该批 货物自燃,因此卖方对该项扩大的损失是 不能负责的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 案例分析思考

案例1:包装与合同不符致赔 某年中国一家出口公司出口到加拿大一批 货物,计值人民币128万元。合同规定用塑 料袋包装,每件要使用英、法两种文字的 贴头。但出口公司实际交货改用其他包装 代替,并仍使用原只有英文的贴头,国外 商人为了适应当地市场的销售要求,不得 不雇人重新更换包装和贴头,后向出口方 提出索赔,出口方是否应该赔付?

案情分析: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 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 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 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出口方陷于被 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 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自身违约没 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自身违约,则 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 约。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 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 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 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 轻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6条 第(1)款规定: “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 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 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 以保全货物。”

按上述规定来看,买方只能就少数包装有 缺陷而发生轻微渗漏的本身损失要求赔偿, 而不能就买方因未采取适当防范措施而扩 大的损失向卖方提出索赔。因此,法国公 司拒绝中方公司提出的全额赔偿要求是有 道理的。

购买衣服出事故法律案例(3篇)

购买衣服出事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购物已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享受购物乐趣的同时,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一起因购买衣服出事故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简介原告张某,女,28岁,某市居民。

2018年3月,张某在某大型商场购买了一件价值3000元的羽绒服。

购买后不久,张某发现羽绒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衣服在穿着过程中突然破裂,导致其身体受伤。

张某遂与商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于是,张某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原告张某诉称:(1)被告商场出售的羽绒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原告身体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在购买羽绒服时,被告商场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 被告商场辩称:(1)原告在购买羽绒服时,已充分了解商品信息,自愿购买,不存在质量问题。

(2)原告在穿着羽绒服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导致衣服破裂,与商场无关。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场作为羽绒服的销售者,有义务确保所售商品的质量。

原告在购买羽绒服时,被告商场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原告在穿着羽绒服过程中,因衣服质量问题导致身体受伤,被告商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1. 被告商场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5000元。

2. 被告商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购买羽绒服时,因被告商场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身体受伤,依法有权要求被告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购物法律纠纷案例(3篇)

消费购物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电子产品专卖店,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地某市XX区。

2019年10月,原告李某在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购买了一部某品牌智能手机,价格为3500元。

购买时,商家承诺该手机为全新未拆封,且享受品牌官方的一年质保服务。

李某使用该手机一周后,发现手机屏幕出现故障,无法正常显示。

于是,李某联系了商家,要求进行维修或更换。

商家以手机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二、争议焦点1.商家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原告的损失如何赔偿?三、审理过程1.证据交换原告李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手机购买凭证;(2)手机故障照片;(3)与商家沟通记录。

被告某电子产品专卖店提交了以下证据:(1)品牌官方保修卡;(2)商家内部维修记录。

2.法庭辩论(1)原告李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商家承诺手机为全新未拆封,但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说明商家提供的手机并非全新;其次,商家以手机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但实际上,手机购买凭证显示手机购买时间为2019年10月,距离案发时间不足一年,仍在保修期内。

(2)被告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认为,手机购买凭证显示手机已过保修期,且手机故障并非因质量问题导致,因此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3.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1)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承诺手机为全新未拆封,但实际提供的手机已出现故障,构成欺诈行为;(2)由于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原告李某购买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某电子产品专卖店退还原告李某购买手机的款项3500元;2.被告某电子产品专卖店赔偿原告李某因手机故障造成的损失1000元;3.被告某电子产品专卖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商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虚假宣传:商家承诺手机为全新未拆封,但实际上提供的手机已出现故障;2.隐瞒事实:商家未告知原告李某手机已过保修期,导致原告李某误认为手机仍在保修期内。

产品纠纷典型案例

产品纠纷典型案例

产品纠纷典型案例
哎呀呀,今天咱就来讲讲那些让人头疼的产品纠纷典型案例!
你想想啊,你满心欢喜地买了个东西,结果出问题了,这得多闹心啊!就比如说刘大哥吧,他买了台电视,没看几天就黑屏了。

他气呼呼地找商家理论,“我这刚买的电视咋就坏了呢?”商家还推脱责任,这能不让人生气吗?这就像你满心期待一顿大餐,结果端上来的却是馊了的饭菜,心里那叫一个窝火啊!
还有张阿姨,她买了双鞋,没穿几次就开胶了。

她去找卖家,卖家还说这是她自己穿的问题。

张阿姨那叫一个委屈啊,“我平常就正常走路,咋能是我的问题呢?”这就好比你买了把伞,第一次用就散架了,还怪你不会撑伞,这合理吗?这真的是太过分了!
再看看小李,他买了个手机,结果电池老是发烫,这多危险啊!他去和售后沟通,售后却总是敷衍他。

他那个郁闷啊,“我花了这么多钱,就得到这么个结果?”这就如同你买了个热水袋,结果它时不时就发热过度要爆炸似的,能不吓人吗?
这些产品纠纷案例真是让人气愤又无奈。

为什么商家就不能对消费者负责一点呢?为什么不能好好解决问题呢?我们消费者买东西也是为了享受,不是为了找气受啊!产品质量一定要过关,售后也要跟得上,这样才能让我们放心购买,安心使用。

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

商品品质品名案例

商品品质品名案例

一、A公司按凭样品成交的方式,从国外B公司进口当饲料用的谷物,由于B交货品质太好,使A公司的国家海关误以为是供人食用的谷物而课以重税,使A商增加了税收负担。

因此,A要求B赔偿因交货品质与样品不同而造成的关税差额损失。

问:A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因?提示:合理。

交货不得以好充次。

二、我国内地某公司按L/C付款方式向HK出售一批货物,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指定包装运输标志为三角形中一个“”字,卖方刷制包装唛头时,使用了简体“东”字,开证行以包装唛头与L/C不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卖方向开证行说明“东”是“”的简体,并经开证人与开证行联系,后才予付款,结果遭受晚收货款30天的利息损失。

分析:我们从中应该吸取的教训提示:1、信用证付款方式下银行审单严格。

2、包装规定中语言文字规范问题。

三、我出口风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

装船时发现有40台包装破裂,风罩变形或开关脱落。

为保证质量,发货人认为:《UCP500》有规定,即使不许分批装运,数量上可以有10%的溢短装。

于是,少装40台。

但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问:议付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提示:不合理。

金额差符合5%以内的要求。

四、我向国外出口纯毛纺织品数批,买方收货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数月后买方寄来服装一批,声称是用我方面料制作,服装有严重的色差,难以销售,要求赔偿。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提示:我方不用赔偿。

货物颜色不是默示品质,且已过复验期。

五、我出口冰冻黄花鱼一批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上海。

合同规定数量可以有10%的增减,国外来证规定:总金额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我方装出22公吨,到银行议付时却遭到议付行的拒付。

分析议付行拒付的原因提示: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

此时应该按照信用证金额付款,多退少补部分采用其他支付渠道。

六、我公司与印度K公司签订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提供带头翼璞、无毛的一级冷冻北京填鸭20吨,填鸭须按印度伊斯兰教方法屠宰。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合同描述货物的有关条款及案例分析——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包装条款一、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条款品名: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称呼或概念案例分析1、广东省新会县历来盛产桔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新会柑。

新会柑品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

新会县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的品质条款仅规定:“新会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柑皮不是新会县当地出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用全县生产的所有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说,合同仅规定“新会种柑皮”,只要是新会“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新会种柑皮”必须是在新会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符合合同要求,双方各持己见,最终,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赔偿港商了结此案。

质疑:我方处理是否得当?分析:订立合同时的品质条款应尽量做到准确与严密,过分笼统造成对合同不同理解而引起纠纷。

按照长期的业务习惯来说“新会种柑皮”表示新会品质柑皮,一般泛指新会县及其附近县市一带生长的该风味的柑子,不一定是特指新会县种植的柑子。

品质条款1、品质的重要性及其对品质的要求2、表示品质的方法(1)以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看货成交凭样品买卖。

(Sale by Sample)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Confirming Sample)。

关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品质与样品近似"(Quality is nearly same the Sample)。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only)"(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A、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B、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Chinese Green Tea Special Chunmee Grade 1 Art.no.41022C、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企业标准----指一个企业范围内所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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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品名条款争议案例
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

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会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了“山东大蒜”。

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

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

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作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试问:KM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评述此案。

案例评述:
本案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

KM公司的要求是合理的。

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

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

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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