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张义海;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张义海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孙希军张义海【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孙希军;张义海;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一审中被上诉人委托滨州市正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财产损失作出评估,损失价格为3480元,支出评估费300元。
被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因涉案车辆撞击电表箱导致,系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委托滨州市正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财产损失作出评估,损失价格为3480元,支出评估费300元。
上诉人并未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仅主张该损失系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主张惠民县润怡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无法证实涉案损失造成的真实原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因涉案车辆撞击电表箱导致,系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FAQV1.1(1).docx
供电责任险电器维修案件管理系统操作FAQ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2016-12-15目录1.技术类问题 (1)1.1.离线功能如何使用 (1)1.2.无网络时本地数据处理 (1)1.3.网络不好时,如何使用软件 (1)1.4.无网络无法查看离线数据 (1)1.5.偏远地区无信号系统无法打开正常使用 (1)1.6.系统生成文档打开方式 (1)1.7.系统支持浏览器类型 (1)1.8.业务管理平台IE8无法打开 (2)1.9.案件提交后漏掉照片如何再添加 (3)1.10.案件提交后漏掉用户如何再添加 (3)1.11.应用下载地址 (3)1.12.IOS获取手机UDID (4)2.业务类问题 (5)2.1.如果案件有人伤和火灾怎么处理 (5)2.2.如何撤销和注销案件 (5)2.3.撤销和注销的区别 (5)2.4.查勘信息 (5)2.5.定损信息 (6)2.6.创建临时案件 (6)2.7.现场查勘发现不属于责任内的案件,实际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6)2.8.电器存在拆装费、托运费等用如何填写 (6)2.9.用户电器使用时间不长,不愿维修,拒绝签字 (6)2.10.在保修期内的电器,我司维修后厂家拒绝维修 (7)2.11.用户强烈要求售后维修,但无法提供有效的票据 (7)2.12.年龄大的客户不识字,无法签名 (7)1.技术类问题1.1.离线功能如何使用1)在有网的状态下登录系统,让手机缓存离线时使用的用户名密码。
2)返回到登录页,输入用户名、密码选择离线。
点击登录按钮离线登录系统。
3)在网络正常的环境下将离线采集的数据提交到服务器。
1.2.无网络时本地数据处理无网络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离线功能,将案件信息存在在手机本地。
并可以对手机内的数据进行操作。
1.3.网络不好时,如何使用软件网络质量差时,关闭手机网络,软件自动切换到离线功能。
如使用过程中不想关闭网络又想使用离线功能,请尝试离线登录1.4.无网络无法查看离线数据维修商可以看到缓存到本地的案件状态为待接单和维修中的案件维修员可以看到分配给自己的缓存到本地的案件状态为维修中的案件1.5.偏远地区无信号系统无法打开正常使用首先,要保证手机正确在线登录过一次。
保险索赔表格(模板)
保险索赔表格(模板)该文档为保险索赔申请的模板,以下是保险索赔表格的基本信息和必要的填写指导。
保险索赔表格基本信息- 姓名:请输入申请人的全名。
- 联系方式:请输入申请人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
- 保险公司:请输入申请人购买保险的公司名称。
- 保险单号:请输入申请人保险合同的唯一标识号。
- 被保险人:请输入被保险人的全名。
- 事故时间:请输入事故发生的日期和时间。
- 事故地点:请输入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
事故描述请在以下空白处详细描述事故经过:........................................................................................................................................................................................................................................................................................................................索赔要求请在以下空白处具体描述您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的索赔金额和原因:........................................................................................................................................................................................................................................................................................................................附件请在以下空白处列出附加文件的名称和说明:............................................................................................................................................................签名- 申请人签名:请申请人在以下空白处签名确认以上申请内容的真实和准确性。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二零一三年九月编委会名单编委会主任:单鹏编委会副主任:方力编委会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勤、艾乐、卢志军、孙朋强、刘乃佳、李屹兰、李恒、李思明、李秦、张琳、杨新文、苗景龙、倪长江、胡婷华、胡琴丽、殷瑾、黄春芳、黄荫善、章瑛、曹群、董向兵、韩鸥编委会顾问:宁锦、庄洪胜前言 (4)总则 (6)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 (8)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22)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 (44)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52)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62)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76)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88)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131)附录:伤残等级分级原则 (138)参考文献 (14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该标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2013 年6 月8 日联合发布,并定于2014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意外险产品或包括意外责任的保险产品中的伤残保障,用于评定由于意外伤害因素引起的伤残程度,规定了伤残程度的评定等级以及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原则和方法。
为了帮助广大保险从业人员、法医鉴定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熟悉和了解该标准,在日常工作中合理应用该标准进行伤残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制定了本操作细则。
本操作细则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体系架构,对“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和“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 大类中的281 条伤残条目逐一进行解析,详述医学概念、诊断检查方法、理赔/ 法医鉴定注意事项等内容。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商振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商振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7【案件字号】(2020)豫02民终2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审理法官】谷杨秋玲单国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商振河;田春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商振河田春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商振河田春鸽【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程振锋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振锋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振锋【代理律所】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被告】商振河;田春鸽;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商振河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商振河的各项损失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对商振河赔偿中应否扣除非医保用药约占医疗费总数的15%;二是辅助器具费是否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三是一审判决诉讼费的分担是否合理。
关于扣除非医保用药问题。
浙商财险杞县支公司主张扣除15%以上的非医保用药,应当提交其与投保人约定的证据。
而在一、二审期间,浙商财险杞县支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辅助器具费的承担。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与杨时英、乔恩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与杨时英、乔恩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19)苏06民终5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丽杨谦吕敏【审理法官】卢丽杨谦吕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当事人-个人】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被告】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本院观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户籍认定,受害人户籍地虽在农村,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并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费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户籍认定,受害人户籍地虽在农村,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并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费用。
乔保全的户籍虽在安徽农村,但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长期在本市东晋村居住生活,且以开三轮车贩卖小商品作为收入来源,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
限于乔保全从事的职业为小商品流动贩卖,要求杨时英一方举证完善的经营手续显属苛求。
杨时英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租房照片及村民证明签名可以与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乔保全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乔保全的各项赔偿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非车理赔应知应会通关考试
非车理赔应知应会通关考试一、单选题(每题3分)1、非车险的立案考核时效是()天。
[单选题] *A、5B、6(正确答案)C、10D、152、对于保险责任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财产险理赔人应按照现场查勘确定的估损金额的()调整系统内立案金额,不得以可能拒赔为由不修正立案或将立案金额调整为零。
[单选题] *A、50%(正确答案)B、60%C、70%D、100%3、对于共保案件,无论我司为主共保人还是从共保人,均应按我司()金额立案。
[单选题] *A、自动赋值B、50%份额C、保单限额D、共保份额(正确答案)4、大病历主要包括住院()、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检查报告、住院日志、体温单、病理资料等。
[单选题] *A、诊断证明B、入院证明C、出院证明D、病案首页(正确答案)5、各机构经办人应在收到法院传票或者获悉我司可能涉诉后,()工作日内在诉讼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操作。
[单选题] *A、5个B、3个C、2个D、1个(正确答案)6、医疗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可以分为()型和定额给付型。
[单选题] *A、全额赔偿B、分级赔偿C、费用补偿(正确答案)D、比例补偿7、确认事故原因及性质主要是考虑直接原因、近因原则、主因-次因-寄予度、事故性质的认定,以及()。
[单选题] *A、赔付方式理算B、考虑免赔额C、是否存在责任免除事项(正确答案)D、赔付比例8、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益。
[单选题] *A、合同中约定B、双方均认可C、被保险人主张D、法律上承认(正确答案)9、调查死因不明案件需要确认出险者精神状况、健康、财务、家庭状况,是否有既往病史;现场勘查事故合理性,附近有无监控、目击者;向死者家属出具书面的()并签收(如不具备签收条件,可寄送挂号信并保存回执)。
[单选题] *A、拒赔通知书B、理赔申请书C、索赔告知书D、尸检通知书(正确答案)10、以()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沈爱华与巫寅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沈爱华与巫寅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苏12民终6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旭缪翠玲顾春旺【审理法官】赵旭缪翠玲顾春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沈爱华;巫寅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陈生【当事人】沈爱华巫寅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陈生【当事人-个人】沈爱华巫寅生陈生【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琼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琼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蒋新华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琼蒋新华【代理律所】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沈爱华【被告】巫寅生;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陈生【本院观点】沈爱华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1、从沈爱华提交的银行流水来看,每月收入时多时少,甚至2016年6-7月没有打款记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误工费,从沈爱华提交的银行交易流水,可以看出其收入不具有稳定性。
沈爱华系培训机构兼职人员,其没有提供教师从业资格证书,无法认定沈爱华教师身份,故一审法院根据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18年度江苏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282元/月标准计算沈爱华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结合沈爱华伤情,一审酌定护理期限60天,标准90元/天,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浙商保险(备案)[2009]N2号-财产综合险条款
第三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4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 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 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 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 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 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 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 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 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 型、结构、状态和性能;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 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浙里快处)”保险数据共享技术方案
“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浙里快处)”保险数据共享技术方案浙江中控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保障“浙里快处”机制全省推广,打通部门间数据壁垒,实现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保险公司间数据互联互通接口标准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思路以浙江省交管局《浙江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系统全省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指导,通过“技术、机制、体制”三轮驱动,依托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金综平台”)和浙江省大数据局IRS平台,建设“警保通”数据中台,打通与各保险公司数据交互,贯通事故信息和保险理赔数据、节点流程,实现业务闭环、数据共享。
根据现原有“浙里快处”模式制定统一接口标准,各地市“浙里快处”平台和各保险公司平台相应开发查询接口,其中,省银保监局依托“金综平台”对保险公司接口封装共享至省大数据局IRS平台并对全省各地开放;各地将接口共享至当地大数据局IRS平台向省级平台开放,由金综平台申请后进行统一调用,实现警保数据通道的建立。
同时,各地按需向“安行浙江”推送业务数据做统一展示。
二、建设目标“浙里快处”基于“警保通”数据中台对接保险理赔完成升级改造,实现“三个自动”。
即:一是车辆保险信息自动获取。
改变原先各家保险公司系统相互独立,保单信息获取流程繁琐的现状,实时自动获取保险信息为前期在线定责及后续理赔服务提供支撑。
二是理赔报案自动触发。
“事故快处”系统通过各家保险公司提供接口,进行实时访问调用结果,自动启动理赔程序,当事人无需自行联系保险公司报案。
三是理赔进度信息自动获取。
在启动理赔程序后,理赔进度等全流程节点信息在“事故快处”系统及时更新,供当事人查阅。
三、业务模型搭建“浙里快处”基本业务流程分为三个环节。
其中,取证定责环节(可参考嘉兴工作模式)。
由当事人使用“事故快处”移动端(微信或浙里办)自主报警,通过自主拍照或由民警端进行视频引导实现远程取证、在线定责。
目前该模式已在绍兴、嘉兴两地得到充分应用实践,群众反映良好。
杜春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杜春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豫07民终15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峰高凤娜张国飞【审理法官】孙峰高凤娜张国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杜春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杜可乐;杜可意【当事人】杜春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杜可乐杜可意【当事人-个人】杜春保杜可乐杜可意【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牛保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张呈鹏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牛保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张呈鹏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牛保强张呈鹏【代理律所】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杜春保;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被告】杜可乐;杜可意【本院观点】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的问题。
案涉事故发生后,杜可意因不知道其所驾驶的车辆与杜春保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杜可意驾车离开现场,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杜可意存在逃逸行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主张杜可意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无事实依据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主张杜可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赔情形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期限和一审诉讼费用问题。
杜春保因本次事故受伤入院治疗,诊断为右侧肱骨中段骨折、右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右手中指、无名指开放性缺损骨折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31号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便群众理赔,避免出现保险公司在意外险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当事人提供“非打架斗殴受伤证明”等不合理证明资料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要求理赔相关当事人提供证明资料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得随意增加证明事项。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确需相关当事人提供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具的,保险公司应主动考虑要求其提供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资料替代,严禁刁难相关当事人。
二、保险公司要在全系统内对不合理证明资料问题开展自查整改,并坚决予以杜绝。
要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理赔制度、流程、手续,修改和清理其中不合理、不必要的环节,简化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理赔服务。
三、各保监局要进一步加强保险理赔服务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
对自查整改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强烈的公司严肃问责,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着力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投诉中涉及的理赔服务问题,不断提高行业理赔服务水平。
中国保监会2016年7月21日——结束——。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前言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业务操作,推动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
浙商保险制度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第 1 页共 34 页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接报案 ....................................2 第三章调查及查勘 ................................ 3 第四章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 ........................ 8 第五章责任审定 ................................. 10 第六章理算 (11)第七章核赔 .................................... 177 第八章给付 (199)第九章结案与归档 ............................... 21 第十章其他事项 .................................23 第十一章附则 ................................... 28 附件:意外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299)浙商保险制度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第 1 页共 34 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理赔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人身意外伤害各险种理赔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公司受理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受托人提出的理赔申请适用本操作规范。
第三条理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及时、准确、合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得损害客户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范文
非车险业务理赔操作流程总则为使非车险业务理赔工作高效、规范地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体现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公司非车险业务的理赔工作要求,结合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特修订《非车险业务理赔流程》。
第一章受理案件一、报案电话“95552”报案电话为各级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亦为非车险业务报案电话。
承保时约定其他报案联系方式的,应保持联系电话24小时畅通待机。
二、接受报案“95552”接报案坐席接到报案,应详细询问案情,在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报案处理”并将报案信息记录于《报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赔案处理类单证《报案登记表》)内,具体接报案规程应按照《客户服务热线非车险接报案工作规范》(永总字[2007]423号)的相关要求进行。
同时要求报案人准备《出险通知书》(格式见附件被保险人填具确认类单证《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格式见附件被保险人填具确认类单证《损失清单》)、第一现场照片等必要材料。
各分公司财产险部接到“95552”报案通知后,应于当日按《非车险常规业务两核规范达标管理办法》(永承字[2009]23号)相关要求,在业务申报系统理赔审核流程管理中登录报案信息(业务申报系统地址http:// 10.1.3.24/vbb/理赔审核流程管理)。
三、承保查询财产险部接到报案通知后,应立即进入核心业务系统查询有关该案的承保信息,查抄保单、批单等有关单证。
同时了解是否有临分、共保以及保费缴纳等情况。
如核定该案存在系统查无有效被保险人或承保险种保单、出险日期不在保单有效保险期限内、保单已做注销处理等异常情况,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不予受理该案。
四、赔案通告如经初步估计,符合《非车险重大赔案理赔管理规定(暂行)》中赔案上报情形的,分公司财产险部应填写《非车险重大赔案通报表》(格式见附件理赔处理类单证《非车险重大赔案通报表》),上报总公司承保理赔部、风险控制部。
五、共保通知共保项目,按照上述“二、接受报案”、“三、承保查询”操作,同时根据共保协议,在约定的时间内通知其他共保方。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李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李昌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9【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2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审理法官】陈继雄曹斌聂丽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李昌文;李健;李聪;程文宝;李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胡元海【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李昌文李健李聪程文宝李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胡元海【当事人-个人】李昌文李健李聪程文宝李容胡元海【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广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广【代理律所】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被告】李昌文;李健;李聪;程文宝;李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支公司;胡元海【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中雷金莲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中雷金莲死亡赔偿金的适用标准问题。
为证实其收入主要来源于非农业生产,李昌文、李健、李聪提交了雷金莲、李昌文住所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李昌文、雷金莲工作单位出具《工作证明》以及工资明细表,浙商财险宜昌支公司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有效反驳性证据,依据民事优势证据规则,一审法院据此对雷金莲工作、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予以认定,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中国保监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0.31•【文号】保监许可〔2016〕1095号•【施行日期】2016.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1095号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送公司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和费率的请示》(浙商保险〔2016〕215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3)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北京、安徽和山东地区。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具体内容可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及费率基准查询”栏目下载)中国保监会2016年10月31日。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郭中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郭中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闽04民终6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江某某王瑞峰张文弟【审理法官】吴江某某王瑞峰张文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郭中云;林吉星;温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郭中云林吉星温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中云林吉星【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温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泽幸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泽幸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吴良仲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泽幸吴良仲【代理律所】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杞县支公司【被告】郭中云;林吉星;温县恒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浙商保险杞县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的证据效力、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予以综合分析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联(福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就评估方法的选取及未选方法的理由作了明确的说明,浙商保险杞县公司对于中联(福建)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三明分公司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并无异议,其仅以评估方法不当为由主张“鉴定结果明显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陈崇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陈崇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12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元华刘伟达郑文平【审理法官】张元华刘伟达郑文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陈崇柱;周菊儿;王秀连;陈钊祥;陈某;赵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陈崇柱周菊儿王秀连陈钊祥陈某赵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崇柱周菊儿王秀连陈钊祥陈某赵计【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梅含笑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东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含笑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周毅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东岳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含笑周毅朱东岳【代理律所】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被告】陈崇柱;周菊儿;王秀连;陈钊祥;赵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本院观点】关于浙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证明财产保全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执行标的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浙商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国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国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7【案件字号】(2020)鲁09民终1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安广李健于永刚【审理法官】王安广李健于永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国振;张朋朋;张志营【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王国振张朋朋张志营【当事人-个人】王国振张朋朋张志营【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肖莉莉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肖莉莉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肖莉莉【代理律所】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被告】王国振;张朋朋;张志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国振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浙商公司泰安分公司承担。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国振主张的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浙商公司泰安分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本案中,(2019)鲁0983民初991号判决中王国振与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就交强险内的损失已达成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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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为规范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业务操作,推动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升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险理赔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接报案 (2)第三章调查及查勘 (3)第四章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 (8)第五章责任审定 (10)第六章理算 (11)第七章核赔 (177)第八章给付 (199)第九章结案与归档 (21)第十章其他事项 (23)第十一章附则 (28)附件:意外险理赔单证一览表 (28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理赔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对人身意外伤害各险种理赔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为客户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公司受理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指定的受托人提出的理赔申请适用本操作规范。
第三条理赔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及时、准确、合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得损害客户与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核赔授权采用“从人授权”原则,实行独立核赔和分级报审制度。
总公司客服部授权分公司理赔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全面开展分公司的意外险理赔业务的管理,协助总公司客服部对超分公司最高职级核赔人授权范围的意外险理赔业务进行管理。
各机构理赔人员的核赔资质和授权由所在分公司推荐并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客服部考核核准授权;各级理赔人员协助分公司客服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对意外险理赔业务进行管理。
各级理赔人员的具体险种核赔业务授权金额及核心业务系统操作权限设置按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权限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意外险理赔为保险人根据意外险保单承担保险赔偿(给付)责任的一个工作过程,其主要包括接报案、案情调查、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责任审定、赔款理算、核赔、给付、结案、归档等多个环节,在实施中不得随意省略或逆向运作,任何承办人员在理赔案件未结案前不得随意做出任何理赔承诺。
第六条总公司客服部依照本流程规定,对分公司的理赔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接报案第七条出险报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若因此造成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无法确认的,本公司有权不承担无法确认部分的保险责任。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八条报案受理电话中心接受客户或知情人有关保险事故的口头或书面报案时,应了解出险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出险时间、地点、事故原因(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及其他事故等),保单号、投保人和报案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联系方式,并将上述内容逐一登记、注明报案方式,初步判断是否为保险责任。
报案后,打印《意外险报案记录表》,此时系统将自动生成赔案号。
如果是被保险人上门报案,还应请其填写《人身意外险保险金给付申请书》(附件1)。
第九条超权限上报对于报损金额超出分公司最高职级核赔人权限的案件,分公司客服部应填制《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赔案预报表》(附件2)上报总公司客服部。
对于报损金额较大、发生群死群伤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和涉及法律诉讼需聘请律师等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在第一时间填列《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赔案预报表》上报总公司客服部,总公司客服部应视情况参与或指导分公司的理赔工作。
第十条出险人身份核对录入报案登记时,系统将自动对出险人身份进行确认。
部分团体业务或撕单业务承保时未及时录入人员清单,报案前需将出险的被保险人与我司留存的被保险人名单、批单加以核对,确认无误的,由承保部门将出险被保险人录入承保清单,然后客服部门才可以对出险被保险人进行报案操作。
对于批改新增的被保险人,应注意核对批改生效日期与出险日期。
第三章调查及查勘第十一条案件初审需调阅被保险人的投保资料,并结合索赔提供的单证,查看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健康及告知体检报告及既往理赔记录等事项,分析是否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况,以此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调查及调查的重点。
第十二条提请调查凡下列案件,理赔人员应及时调查:一、对于意外伤亡案情不清给付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的赔案,理赔人员应在接案当天调查。
二、对于其它给付金额在3千元以上(含)的赔案,理赔人员应在接案后2个工作日内尽快调查。
三、应重点调查的案件:身故给付10万元以上(含) 、伤残给付4万元以上(含)、重疾给付2万元以上(含)、医疗险给付5千元以上(含)和存在保险欺诈恶意投保或保险责任免除可能的案件。
第十三条调查要求调查过程中要求各理赔人员需要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包括:一、调查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调查应力求迅速、准确、及时、全面。
三、对案件的调查必须实行双人查勘制度。
四、调查人员在查勘过程中禁止就理赔事项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五、调查应遵循回避原则。
六、调查完毕应及时撰写调查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调查情况。
七、需要境外调查的案件应上报总公司批准。
第十四条调查方式和途径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理赔人员应通过不同的途径及方法进行调查,方可取得满意的调查结果,为保险责任的认定及理算提供可靠依据。
各种类型案件调查的主要方法简述如下:一、需要证明就诊事实、住院情况的案件,应到就诊医院摘抄或核实病历等相关资料,并尽可能向主治医师了解所有病史。
对有转院情况的案件,应尽量到所有就诊治疗过的医院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时应注意是否所有就诊医院都是保险合同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对于住院治疗的,还应查证住院标准是否超标。
二、属交通事故且需要调查的案件,应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重点了解案发原因、责任归属及处理结果,并索取相关资料(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如报案及时,还应赴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取证。
三、需要进行其它方面查勘的案件,应就所需调查的内容到相关部门或向有关人员取证,并注意取证结果的权威性和真实性。
四、对于出险人同时持有其它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合同的案件,应调查该承保公司的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调查要素意外险案件的调查是理赔的关键环节,理赔人员应着重于以下要素的查证:一、被保险人:若为记名投保,应确认出险人与被保险人身份相符。
若为不记名团单投保,应确认出险人与投保人的真实雇用关系,通常以雇用证明(雇用合同或工资单)为依据。
如果保单附加了医疗保险,应注意了解被保险人是否同时参加其他医疗保险。
二、出险时间:出险时间是指意外事故发生的时间,非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确认死亡或评残)的时间。
三、出险原因:根据意外伤害的四个构成要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了解意外事故的发生及过程细节。
“外来的”是指伤害的原因是由于被保险人身体以外作用所引起的,而非身体内部的原因造成的;“突发的”是指事故突然发生,并非预谋的或缓慢发生的,亦指事故的原因与伤害后果是直接瞬间造成的;“非本意的”是指偶然的、事先不可预料的事故;“非疾病的”是指事故发生并非由被保险人自身患疾病造成。
四个要件中以非本意得的偶然为核心,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是对偶然含义的说明或定义。
四、伤害后果:确认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包括死亡、伤残、就诊治疗及其费用。
此项调查应着重于确认就诊医院及经治医生是否是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
如果因急救的需要入住小医院、诊所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通过被保险人敦促伤者转到合乎要求的医院治疗;审验伤者转院的理由是否合理,严格把握伤者由上级医院转入下级医院;及时告知投保人及伤者意外险承担的用药范围(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用药范围)。
五、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一致的案件,应确认两者间是否存在保险利益,如雇用关系、家庭关系等。
对于指定受益人的,应确认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投保单是否经被保险人签字确认。
六、对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刑事案件,除收集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必要时应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证外,还应了解相关责任人的赔偿款项,特别是医疗费的赔偿金额。
调查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与医生、伤者沟通,以获取足够多的伤情信息;如有评残的可能,应注意伤者评残的时机(评残过早,可能使评残结果严重于实际情况),如对评残时机有异议,应及时提请复议;如条件允许,建议评残时由医疗核损员一同前往。
第十六条制定调查和查勘报告理赔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取证内容和查勘情况撰写《意外险理赔案件调查报告》,并要求有各方面被调查对象的签字确认,已保证调查和查勘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案件会签对有不如实告知或补充告知的案件和有职业类别需再做判定的案件须进行核保会签;对拒赔解约案件和事故与合同及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有异可能引起诉讼的案件须进行法务会签。
第十八条调查和查勘费用公司自行实施调查和查勘的意外险赔案费用按实计算,具体按照总公司有关查勘理赔费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立案及未决估损管理第十九条确认申请人资格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对确有特殊原因,权利人本人无法申请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必须向公司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章,确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双方的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立案的条件对于同时符合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出险;理赔申请在保险条款规定的期间内提出;提供保险条款约定的相关单证的案件才可予以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立案。
另外,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以每一个具体的被保险人为单位立案,如果这个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有几份有效的保单,而保障责任相同(也即身故或伤残保障)也需单独立案处理。
第二十一条系统立案根据报案和抄单信息,立案人员在核心业务系统理赔系统中核实承保信息后,及时在系统中立案,根据系统生成的赔案号建立书面案卷。
立案修改时,不能修改原立案信息,但能修改估损清单。
由于特殊原因致使赔案出现接报案之日起5天后的延迟立案,需由相关责任人说明原因,报请分公司最高职级核赔人审核认可后按照上述规定做立案处理,并在案卷中备注。
核心业务系统中,报案在没有立案之前,有四种情况可以撤案:承保单位错报、险种错报、非承保险种、非保险期限。
对于撤案的案件,理赔人员应及时填制撤案说明报请分公司最高职级核赔人复核后,由电话中心做撤案处理。
撤案时必须在核心系统中填写撤案理由。
对于险种错报的案件,应先对原报案做撤销处理,再通知电话中心按核对后的正确险种予以重报案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分保案件对涉及到临时分保、溢额分保、回分条件的承保项目,无论赔案大小,一旦出险需即填写《人身意外伤害险重大赔案预报表》上报总公司客服部,由客服部将赔案的有关信息通知再保部,以便及时通知分保接受人出险案情,在结案后最终摊回分保赔款。
第二十三条立案初次估损及估损调整规定一、在立案时应对核心业务系统中的初次查勘估损信息进行核对,如有明确估损依据的查勘报告(公司内部人员查勘)、检验报告(外部人员检验)、被保险人的报损,则按照上述单证上的金额在系统内填写估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