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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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市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审批管理,提升公路工程设计水平和建设质量,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江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实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

质量负责制的重要一环,对施工图进行审批是公路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必要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结构安全及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审查。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审批是指公路管理机构对我局管养范围内公路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项目依据施工图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批复。

第五条某某市公路局局负责全市市养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审批管理工作。某某市公路局设立某某市公路工程施工图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对于技术复杂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双审”制度。

(一)技术审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咨询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咨询报告。

(二)会议(专家)审查。施工图审查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召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会议,根据咨询单位提出的设计咨询审查报告,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形成施工图审查意见,报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批复。

对一般公路新建、改建与养护工程项目,技术相对简单,由施工图审查领导小组直接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会议审查。

第七条审查机构主审人必须是有相应工作经历、经验丰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参与审查的人员亦应具有类似工作经验、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参加审查的专家均应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并签署姓名,承担相应责任。审查人员主持或者参与施工图设计(含复核、审核人员)的,应进行回避。

第二章施工图审查

第八条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颁布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

(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

(三)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立项批复文件)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图纸。

第九条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采纳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意见、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二)详测详勘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三)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四)施工图是否齐全,文件编制深度是否满足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要求;

(五)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六)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总体评价以及路线、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叉工程、安全设施等内容的评价;对不合理的地方,提出的优化、修改意见和图表;

(七)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结构工程,咨询单位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结构计算书详细复核、计算后提出的复核报告;

(八)主审人对各部分审查意见的归纳整理,以及提出的综合审查意见、结论和建议。

第十条施工图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

(三)施工图设计全套图纸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对初步设计执行情况的描述、设计图纸,工程数量、材料设备表;各专业计算书,并注明电算程序名称及版本);

(四)其它供审查的资料。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向审查专家组汇报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路线走向、工程规模,“工可”及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

(二)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对初步设计文件所作的局部修改、调整内容;

(四)环评、水保等批复意见的执行情况(如有);

(五)咨询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的答复(如有);

(六)公路新建、改建项目路线平纵挂图;

(七)设计单位认为需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咨询单位向审查专家组汇报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咨询审查的概况;

(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初步设计批复的情况进行评价,对采用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评价;

(三)分项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评价,并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不合理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四)对结构物安全性的验算结果;

(五)结论和建议;

(六)与设计单位就有关内容协商、交流的结果;

(七)咨询单位认为需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在审查过程中,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根据初步审查意见,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及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复查。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意

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由审查领导再次组织有关权威专家论证决策。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应按照国家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审查报告应对第九条的审查内容有明确的意见表述,应有相关审查专家签名。如系委托第三方审查还应有审查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结论应放在审查报告的正文首页,具体格式见附表1、附表2。

第三章施工图审批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专家组意见,对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审查合格的项目,立即批复;审查不合格的,应告知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不合格内容,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办理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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