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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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装饰装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湖北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装饰装修,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项目隶属关系负责区域内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招标投标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两个价段进行;简易和小型装饰装修工程可根据招标方的需要直接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七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是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向建设、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章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投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投标资格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招标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组织招标。

第十条装饰装修工程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已经办理报建登记手续;

(三)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四)已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有关文件及技术资料;

(五)应批准的室外装饰方案应有批准机关的批件;

(六)招标所需其它条件已经具备。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方案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地点、性质(新建、扩建、改建)、规模、总投资、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用纸和资料、土建安装施工单位及形象进度要求;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的范围和内容、标准以及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时限、投标单位设计资质的要求等;

(三)设计方案设计要求:包括总的设计思想要求,功能分区及使用效果要求,对装饰装修格调、标准、光照、色彩的要求,主要材料、设施使用、投资控制要求,及满足温度、噪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四)对方案设计效果图、平面图和中标后施工图的深度和份数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办法;

(六)投标预备会、现场踏勘以及投标、开标、评标的时间和地点;

(七)对方案中标方在施工投标中的优惠及方案设计费,对未中标方的方案设计补偿费标准;

(八)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投标预备会,组织现场踏勘。投标预备会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解答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现场情况等提出的问题。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纪要或补充文件须经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授标申请书和资格

证明材料。资格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装饰设计资质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等;

(二)近二年来装饰装修的主要业绩。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须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五条授标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授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标书,标明投标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二)方案设计综合说明,包括设计构思、功能分区、方案特点、装饰装修风格、平面布局、整体效果、设施配备等;

(三)方案设计主要图纸(平、立、剖)及效果图;

(四)选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的产地、规格、品牌、价格和小样;

(五)施工图的设计周期;

(六)投资估算;

(七)授权委托书、装饰装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材料;

(八)近二年的主要装饰装修业绩和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密封完好,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点。

送达的投标文件确需更正和补充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以正式文件更正补充。

招标单位对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出具收条,做好接收时间、送标方等记录,并妥善保管。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启封。

第十七条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向招标单位缴纳的有关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招标投标,其评标组织成员的确定,评、定标办法的确定,按照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开标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由招标单位主持,向到会的投标单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组织成员名单,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当众启封并检验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宣布有效投标文件。

第二十条投标单位代表不得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作为弃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不予参加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盖章的;

(二)未加盖授标单位法人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印鉴;

(三)逾期送达的;

(四)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评标活动应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评标的一般程度如下:

(一)根据评标办法,进行方案评审;

(二)评标组成员根据评审情况,独自对各设计方案作出最佳、可行、基本可行和不可行的表决、并对各方案的优缺点作出书面陈述,阐明表决理由;

(三)评标组成员对各投标单位方案进行投票,最佳、可行、基本可行、不可行的要求标准及分值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按分值的高低进行排序,最佳方案的投标方即为中标方;

(四)评标组成员对中标单位方案进行讨论,提出改进意见,由方案中标单位负责修政。并根据评标情况写出评标报告。

第二十三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组提交的评标报告,报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方案中标单位应根据评标组成员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编制施工图,提供实物工程量,明确主要装饰材料的产地、品牌、型号。

第二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招标方签订合同,领取投标保证金。

第三章装饰装修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招标文件的审查与发送,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标底编审要求,投标文件密封、标志、盖章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评标办法的选定,评标组成员的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无效投标文件的确认等,按照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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