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土地分类(12大类)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14
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105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122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孛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123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124盐碱地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用地分类
RGB(220,110,150)
其
他
土
地
水域
河流水面及
湖泊水面
RGB(115,225,255)
不依比例尺表达
RGB(115,225,255)
滩涂
RGB(115,225,255)
自然保留地
RGB(180,180,180)
7
8
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土地用途分区图式
土地用途分区要素
表达图式
图式符号
RGB
1
2
一级分类
二级
分类
三级
分类
含义
农
用
地
耕地
可根据实际区分水田、水浇地、旱地。
园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含其苗圃),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有收益的株数达到合理株数70%的土地。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点内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岸林。
有条件建设区
RGB(170,0,130)
RGB(255,210,125)
限制建设区
RGB(165,255,115)
禁止建设区
RGB(40,115,0)
RGB(60,180,70)
注1:允许建设区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13
14
规划要素
表达图式
图式符号
RGB
建设用地整理重点区
RGB(0,0,255)
RGB(230,0,0)
农用地整理重点区
RGB(0,0,255)
土地分类标准(十二类)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指风景名胜(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
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雪常年覆盖的土地。
12
其它
土地
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
121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风景名胜区土地分类
第481条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
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
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
规定。
第488条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土地分类标准(十二类)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054
其它商服用地
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06
工矿仓
储用地
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9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表4.8.7类别代号用地名称范围规划限定大类中类小类甲风景游览用地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
向游人开放▲甲1 风景点建设用地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如景物、景点、景群、园院、景区等)的用地▲ 甲2 风景保护用地独立于景点以外的自然景观、史迹、生态等保护区用地▲甲3 风景恢复用地独立于景点以外的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涵养和保持的对象用地▲甲4 野外游租用地独立于景点之外,人工设施较少的大型自然露天游憩场所▲甲5 其他观光用地独立于上述四类用地之外的风景游赏用地,如宗教、风景林地等△乙游览设施用地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乙1 旅游点建设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级旅游基地(如部、点、村、镇、城等)的用地▲乙2 游娱文体用地独立于旅游点外的游戏娱乐、文化体育、艺术表演用地▲乙3 休养保健用地独立设巨的避暑避寒、休养、疗养、医疗、保健、康复等用地▲乙4 购物商贸用地独立设置的商贸、金融保险、集贸市场、食宿服务等设施用地△乙5 其他游览设施用地上述四类之外,独立设置的游览设施用地,如公共浴场等用地△丙居民社会用地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丙1 居民点建设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村、镇、城等)的用地△丙2 管理机构用地独立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行政机构用地▲丙3 科技教育用地独立地段的科技教育用地、如观测科研、广播、职教等用地△丙4 工副业生产用地为风景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各种工副业及附属设施用地△丙5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如殡葬设施等〇丁交通与工程用地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讯与独立的基础工程用地▲丁1 对外交通通讯用地风景区入口同外部沟通的交通用地。
位于风景区的外缘▲丁2 内部交通通讯用地独立于风景点、旅游点、居民点之外的风景区内部联系交通▲丁3 供应工程用地独立设置的水、电、气、热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丁4 环境工程用地独立设置的环保、环卫、水保、垃圾、污物处理设施用地△丁5 其他工程用地如防洪水利、消防防灾、工程施工、养护管理设施等工程用地△戊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有内△戊1 成林地有林地,郁闭度大于30%的林地△戊2 灌木林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戊3 竹林生长竹类的林地△戊4 苗圃固定的育苗地△戊5 其他林地如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郁闭度小于30%的林地己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己1 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己2 桑园种植桑树的园地△己3 茶园种植茶园的园地己4 胶园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己5 其他园地如花圃苗圃、热作园地及其他多年生作物园地〇庚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〇庚1 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〇庚2 旱地无灌溉设施、靠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〇庚3 水田种植水生作标的耕地〇庚4 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〇庚5 其他耕地如季节性、一次性使用的耕地、望天田等〇辛草地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辛1 天然牧草地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花草地〇辛2 改良牧草地采用灌排水、施肥、松耙、补植进行改良的草地〇辛3 人工牧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〇辛4 人工草地人工种植铺装的草地、草坪、花草地△辛5 其他草地如荒草地、杂草地△壬水域未列入各景点或单位的水域△壬1 江、河△壬2 湖泊、水库包括坑塘△壬3 海域海湾△壬4 滩涂包括沼泽、水中苇地△壬5 其他水域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沟渠水工建筑地△癸滞留用地非风景区需求,但滞留在风景区内的各硕用地╳癸1 滞留工厂仓储用地╳癸2 滞留事业单位用地╳癸3 滞留交通工程用地╳癸4 未利用地因各种原因尚未使用的土地〇癸5 其他滞留用地╳规划限定说明:应该设置▲ ;可以设置△;可保留不宜新置〇;禁止设置╳。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0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通知建标[1999]267号根据国家计委《一九八九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定修订计划》(计综合[1989]30号文附件十)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委GB50298-1999,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年11月10日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 风景资源评价3.3 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 分区、结构与布局3.5 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 保护培育规划4.2 风景游赏规划4.3 典型景观规划4.4 游览设施规划4.5 基础工程规划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 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土地分类》(-12大类)
机场用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
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农村宅基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土地分类(12大类)
043
其它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5
商服
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051
批发零售用地
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
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11
水域及
水利设
施用地
116
内陆滩涂
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122
设施农用地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的地坎。
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
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
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土地分类标准(十二类)
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88风景名胜设施用地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续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二级类含义编码名称编码名称09特殊用地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土地分类标准
表A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01
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07
住宅
用地
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08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土地分类标准(十二类)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公共管
理与公
共服务
用地
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果园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注)本次要注名具体品种。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本次项目区范围内无。
其它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注)本次要注名具体品种。
林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续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含义
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
特殊
用地
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
庚
耕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
庚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
庚2
水浇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的耕地
○
庚3
水田
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
庚4
旱地
无灌溉设施、靠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
庚5
其他耕地
如季节性、一次性使用的耕地、望天
田等
○
辛
草地
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
辛1
天然牧草地
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花草地
其附属设施用地
△
丁4
环境工程用地
独立设置的环保、环卫、水保、垃圾、
污物处理设施用地
△
丁5
其他工程用地
如防洪水利、消防防灾、工程施工、
养护管理设施等工程用地
△
戊
林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
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在内
△
戊1
成林地
有林地,郁闭度大于30%的林地
△
戊2
灌木林
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
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
△
丙1
居民点建设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
村、镇、城等)的用地
△
丙2
管理机构用地
独立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行政机
构用地
▲
丙3
科技教育用地
独立地段的科技教育用地。如观测科
研、广播、职教等用地
△
丙4
工副业生产用地
为风景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各种工副
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全国土地调查分类2007年8月5日,《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开始颁布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将直接采用《土地利用分类》国家标准。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6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土地利用分类的地类编码和含义见下表:表A1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一级类二级类编码名称编码名称1耕地011 水田012 水浇地013 旱地2园地021 果园022 茶园023 其它园地3林地031 有林地含义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
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米、北方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
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指树木郁闭度≥0.2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甲 31 恢复对象占地 甲 32 道路交通用地 甲 甲 3 甲 3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34 绿地 甲 35 管理及其他用地
野外游憩用地
甲 41 游憩场所占地 甲 42 道路交通用地 甲 4 甲 4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44 绿地 甲 45 管理及其他用地
其他观光用地
甲 51 对象本身占地 甲 5 甲 52 道路交通用地
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 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点建设用地
乙 11 食宿服务用地 乙 1 乙 12 道路交通用地
乙 13 游购娱健用地 乙 14 绿地 乙 15 工副业及其他用地
游娱文体用地
乙 21 文博展览用地
乙
乙 X 艺术表演用地
乙 2 乙 23 游戏娱乐用地
乙 24 体育运动用地
管理机构用地 丙 21 行政办公用地 丙 22 道路交通用地 丙 2 丙 23 公共设施用地 丙 24 绿地 丙 25 住宅及其他用地
科技教育用地
丙
丙 31 功能建筑用地
丙 3 丙 31 道路交通用地
丙 33 公共设施用地
丙 34 绿地
丙 35 住宅及其他用地
工副业生产用地
丙 41 一类工业用地 丙 42 二类工业用地 丙 4 丙 43 三类工业用地 丙 44 仓储用地 丙 45 其他工副业用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人工种植铺装的观赏、游憩、运动草地草坪
辛5
壬1
壬2
壬
壬3
壬4
壬5
癸1 癸 癸2
癸3 癸4
癸5
其他草地
水域 江、河
湖泊、水库. 海域 , 滩涂 ’ 其他水域用地
滞留用地 特殊用地 滞留企事业单位用地 滞留交通与工程用地 未利用地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辛2
改良牧草地
采用灌排水、施肥、松耙、补植进行
改良的草地
○
辛3
人工牧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
辛4
人工草地
人工种植铺装的草地、草坪、花草地
△
辛5
其他草地
如荒草地、杂草地
△
壬
水域
未列入各景点或单位的水域
△
壬1
江、河
△
壬2
海域
海湾
△
壬3
海域
海湾
△
壬4
滩涂
包括沼泽、水中苇地
△
壬5
其他水域用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沟渠水工建筑地
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
丙5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如殡葬设施等
○
丁
交通与工程用地
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
讯与独立的基础工程用地
▲
丁1
对外交通通讯用地
风景区入口同外部沟通的交通用地。
位于风景区外缘
▲
丁2
内部交通通讯用地
独立于风景点、旅游点、居民点之外
的风景区内部联系交通
▲
丁3
供应工程用地
独立设置的水、电、气、热等工程及
▲
乙2
游娱文体用地
独立于▲
乙3
休养保健用地
独立设置的避暑避寒、休养、疗养、
医疗、保健、康复等用地
▲
乙4
购物商贸用地
独立设置的商贸、金融保险、集贸市
场、食宿服务等设施用地
△
乙5
其他游览设施用地
上述四类之外,独立设置的游览设施
用地,如公共浴场等用地
△
丙
居民社会用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是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大型且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安排;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规划编制前应对风景区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经济社会、旅游发展现状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2总体规划第3.2.1条总体规划应明确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确定风景区的空间范围和分区特征,规划风景线、功能区和景点群落等,同时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3.3详细规划第3.3.1条详细规划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区内的各功能区、景点群落、景点、景观等进行具体规划,明确各区域的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3.4保护规划第3.4.1条保护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风景区内的自然生态、文化遗产等进行科学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风景区的影响。
3.5管理规划第3.5.1条管理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保障和支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风景区的正常运转和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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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31 恢复对象占地 甲 32 道路交通用地 甲 甲 3 甲 3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34 绿地 甲 35 管理及其他用地
野外游憩用地
甲 41 游憩场所占地 甲 42 道路交通用地 甲 4 甲 4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44 绿地 甲 45 管理及其他用地
其他观光用地
甲 51 对象本身占地 甲 5 甲 52 道路交通用地
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 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点建设用地
乙 11 食宿服务用地 乙 1 乙 12 道路交通用地
乙 13 游购娱健用地 乙 14 绿地 乙 15 工副业及其他用地
游娱文体用地
乙 21 文博展览用地
乙
乙 22 艺术表演用地
乙 2 乙 23 游戏娱乐用地
乙 24 体育运动用地
非风景区需求,但滞留在风景区内的各项用地 军事、保安、外事、特定禁地及其他特殊用地
因各种原因尚未使用的土地
滞留用地
类别代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用地名称
风景游赏用地 风景点建设用地
甲 11 景物本体用地 甲 12 道路交通用地 甲 1 甲 1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14 绿地 甲 15 管理及其他用地
风景保护用地
甲 21 保护对象占地 甲 X 道路交通用地 甲 2 甲 2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24 绿地 甲 25 管理及其他用地
乙 25 其他游娱文体用地
休养保健用地
乙 31 避暑寒用地 乙 32 休疗养用地 乙 3 乙 33 救护用地 乙 34 医疗用地 乙 35 其他保健用地
购物商贸用地
乙 41 商贸服务用地
乙 42 金融保险用地 乙 4 乙 43 集贸市场用地
乙 44 独立宿食用地
乙
乙 45 其他用地
其他旅游设施用地
乙 51 功能设施用地
丁
丁 22 公交站场车库用地
丁 2 丁 23 游览步道用地
丁 24 水运交通用地
丁 25 其他交通通讯用地
丁 丁 3 丁 31 供水用地 丁 32 供电用地
丁 33 丁 34 丁 35
供燃气用地 供热用地 其他供应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政府机构用地
独立地段的科技教育用地。如观察测试科研、勘 测设计、广播电视等机构用地
未列入景点的种檀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 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的园地 种植茶园的园地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如花圃、热作园地及其他多年生作物园地 未列入景点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如季节性、一次性使用的耕地、望天田等 [ 未列入景点的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花草地 [ 采用灌排水、施肥、松耙、补植进行改良的草地
各种机动交通道路用地 公交站场、停车场、车库及附属设施 非机动交通及停车场库用地 水运游览、码头及附属设施 如交通通讯中心、维修、加油站 独立的水厂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用地,不包括电厂 储气站,调压站,灌装站,地面输气管廊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
环境工程用地
丁 41 环保工程用地
丁 42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丁 4 丁 43 粪便垃圾处理用地
丁 44 水土保持工程用地
丁 45 其他环境工程用地
丁
其他工程用地
丁 51 防洪水利工程用地 丁 52 消防抗灾工程用地 丁 5 丁 53 工程施工用地
丁 54 丁 55
养护管理工程用地 其他工程用地 林地 ,
戊1
戊
戊2
戊3
戊4
戊5
成林地 灌木林 竹林 苗圃 其他林地
管理机构用地 丙 21 行政办公用地 丙 22 道路交通用地 丙 2 丙 23 公共设施用地 丙 24 绿地 丙 25 住宅及其他用地
科技教育用地
丙
丙 31 功能建筑用地
丙 3 丙 31 道路交通用地
丙 33 公共设施用地
丙 34 绿地
丙 35 住宅及其他用地
工副业生产用地
丙 41 一类工业用地 丙 42 二类工业用地 丙 4 丙 43 三类工业用地 丙 44 仓储用地 丙 45 其他工副业用地
为风景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各种工副业及附属设 施用地 基本无干扰和无污染的工业用地 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普通及危险品仓库、堆场及附属设施用地 除上述以外的工副业如盐石矿畜禽鱼等用地 如殡葬设施等
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讯与独立的 基础工程用地 风景区人口或旅游主基地同外部(客源地)沟通的 交通用地,位于风景区外缘 铁路站场和线路用地 各种公路线路和站场用地 河湖海港的陆域用地 机场及附属用地 索道缆车、维修、加油站、通讯设施用地
甲 53 游览设施用地 甲 54 绿地 甲 55 管理及其他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
范围
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向游人开放 、 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如景物、景点、景群、园院 景区等)的用地 风景单元内的景物本体用地 风景单元内的道路、广场、交通及铺装场地 风景单元内的导游、休憩、环卫、安全设施用地 风景单元内的各种植物占地 风景单元内除上述四项以外的用地 独立于景点以外的自然景观、史迹、生态等保护 区用地 保护区内的保护对象本体占地 保护区内的道路、/’‘场、交通及铺装场地 保护区内的导游、休憩、环卫、安全设施用地 保护区内的各种植物占地 保护区内除上述四项以外的用地 独立于景点以外的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涵养和 保持的对象用地 恢复区内的恢复对象本体占地 恢复区内的道路、广场、交通及铺装场地 恢复区内的导游、休憩、环卫、安全设施用地 恢复区内的各种植物占地 恢复区内除上述四项以外的用地 独立于景点之外,与大自然风景融为一体的大型 露天游憩场所 LU 水、冰雪、沙草游憩场区,浴场、高尔夫球场 等 游憩区内的道路、广场、交通及铺装场地 游憩区内的导游、休憩、环:卫、安全设施用地 游憩区内的各种植物占地 游憩区内除—亡述四项以外的用地 独立于卜述四类用地之外的风景游赏用地。如独 立的宗教用地、风景林地等
风景区用地平衡表
表1—2— 12
序号
用地 代号
00 合计
01
甲
02
乙
03
丙
04
丁
05
戊
06
己
07
庚
08
辛
09
壬
10
癸
面积(km2) 占总用
人均(㎡/
用地名称
地%
人)
备
现 规 现 规 现 规注
状划状划 状划
风景区规划用地
100 100
风景游赏用地
旅游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林地
园地
耕地
草地
水域
独立设置的商贸、金融、市场、食宿服务等设施 用地 独立综合商场、修理服务、贸易商社及咨询机构 独立银行、信用社、保险机构 独立集市墟场 独立旅馆、招待所、饭馆、餐厅 未能归人上述四类的用地 上述四类之外,独立设置的旅游设施用地 旅游设施本体占地
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社会、生产 管理等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村、镇、城等) 的用地
园地
己1
己
己2
己3
己4
己5
庚1
庚
庚2
庚3
庚4
庚5
辛1
辛
辛2
辛3 辛4
果园 桑园 茶园 橡胶园 其他园地 耕地 菜地 早地 水田 水浇地 其他耕地 草地 天然牧草地 改良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人工草坪
未列入景点的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 林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在内 有林地,郁闭度大于 30%的林地 覆盖度大于 40%的灌木林地 生长竹类的林地 固定的育苗地 如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郁闭度小于 30%的林地
乙 52 道路交通用地 乙 5 乙 53 公共设施用地
乙 54 绿地
乙 55 其他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居民点建设用地
丙 11 住宅用地 丙 12 道路交通用地 丙 1 丙 13 公共设施用地 丙 14 绿地 丙 15 工副业及其他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旅游基地(如站、点、村、镇、 城等)的用地 旅游点内的食宿服务用地 旅游点内的道路、广场、交通及铺装场地 旅游点内的游览、购物、娱乐、保健设施用地 旅游点内的植被用地 旅游点内工副企业及除上述四项以外的用地 独立于旅游点外的游戏娱乐、文化体育、艺术表 演设施用地 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表演场 游乐场、歌舞厅、俱乐部、各种活动中心 室内外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竞技场地 其他游娱文体台站、团体、训练基地 独立设置的避暑避寒、休养、疗养、医疗、卫生、 保健、康复等用地 避暑避寒设施用地 休养所、疗养所及其设施用地 卫生防疫、急救中心、检验中心 综合或专科医疗机构 未能归人上述四类的用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人工种植铺装的观赏、游憩、运动草地草坪
辛5
壬1
壬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壬
壬3
壬4
壬5
癸1 癸 癸2
癸3 癸4
癸5
其他草地
水域 江、河
湖泊、水库. 海域 , 滩涂 ’ 其他水域用地
滞留用地 特殊用地 滞留企事业单位用地 滞留交通与工程用地 未利用地
其他滞留用地
未列入各景点或单位的水域
包括坑塘 海湾 包括沼泽、水中苇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沟渠水工建筑地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丙 51 功能建筑用地 丙 52 道路交通用地 丙 5 丙 53 公共设施用地 丙 54 绿地 丙 55 住宅及其他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对外交通通讯用地
丁 11 铁路用地
丁
丁 12 公路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