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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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
本文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核心,分析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确立方面存在的不足及其影响,着重论述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具备的内容。
[标签]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创新确立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渐成蓬勃之势。但是,高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造成所培养的法律人才质量不是太高。其症结何在?笔者认为,最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有缺陷。而要完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首先就要科学确立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为此,本文对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创新与确立进行了探讨。
一、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及影响
我国法学教育较国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且法学基础薄弱。1979年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不断进步,法学教育不断加强,富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法学教育基本上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纵观我国务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仍有以下不足,
1.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过于重视政治性,特别强调培养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忽视法律知识技能的掌握。其实,在法治国家,法律即是行为的规范或最高准则。过分强调政治性,有违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利于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不利于法律至上思想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
2.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具体,缺乏针对性。如某高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知识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从中可以看出,该专业培养目标仅指出培养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但缺乏人才所从事的明确工作方向。世界上其他国家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向十分明确,如美国法学教育培养律师;德国法学教育培养法官、检察官及高级行政官员;日本法学教育培养司法人员。
3.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内容不全面。大部分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仅强调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的掌握,忽视创新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大都采取单调的课堂讲授,缺乏课堂讨论及案例教学;考试方式大都采取闭卷的书面考试,对实践性教学重视不够。
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存在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法学教育的发展。在高等法学教育领域,长期偏重基础教育,对应用性教育重视不够。如果用“帕累托最优”的20:80规则来衡量,我国法学教育在多数情况下是用20%的资源发展应用性教育,而将80%的资源用于发展基础教育。这与美国的法学教育比例刚
好相反。这样做所造成的后果表现在:一是就所培养的人才来看,应当具备的法律知识结构不完整,特别缺乏创新意识和思维能力的训练,综合素质不高,认识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较差,遇到实际法律问题茫然无措。二是就整个法学教育来看,由于培养出的人才不适合社会的需要,造成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这种脱节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和法律职业的发展要求,阻碍了我国的法治建设,已成为当前法学教育的根本缺陷之一。
二、创新与确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随着我国法律教育的发展,各高等院校已经注意到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出现的问题,因此,目前各高校对教育目标十分重视,一些大学已经对此作出了相应修改。本人认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是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素质的、将来能够从事现代司法工作的人才。这种高素质人才体现为“基础雄厚、专业扎实、开拓创新、实战性强”。
1.基础雄厚。基础即思想、政治素质和人文素质。法律专业人士应具有追求真理、维护公正的祟高思想;应具有祟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应不唯权、不唯上、不谋私利、公正廉明、刚正不阿,做法律的卫士。现代法律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人文素质。法学是人文社会科学,法律来自于社会,是社会需要的客观反映。法律职业人士必须全面认识社会,深刻地把握法律文化的背景,了解现代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动态,更好地认识现代社会新型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等。法学学生不仅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还要学习一定的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和自然科学知识,使其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全面发展。
2.专业扎实。具体表现为法律专业素质。法律专业素质是指法律职业者所应当具备的职业技能素质,它与法律职业者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现代法律日益完善,要求法律从业人员具备较宽厚的法律专业知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科学成就和发展趋势,能够熟练地运用法律去分析、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法律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应该必修专业核心课程,如法学基础理论、宪法、行政法、民事及刑事实体法、程序法以及国际法等。在必修的核心课之外,应该扩大选修课。法学专业的学生应当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研究方向,选择一个专业方向。学校应为每一个专业方向规定一组限选课程,作为对必修课程的补充。例如,选择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必选“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海商法”等课程。在此之外,应另为学生安排一定数量的任选课,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限选课和任选课的总和应为专业核心课的二倍。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既有法学专业的共性,又有不同学生的个性;既保证了法学专业必不可少的专业基本知识,又发挥了学生的不同特点。学生毕业后既可以在法律的大环境里从事一般性法律工作,又可以依其所长从事某一个特殊领域的法律工作。这样,才能适应未来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多方面需要。
3.开拓创新、实战性强。具体表现为能力素质。高等院校应当在注重培养学生专业知识的同时,更注重能力的培养,即培养学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这种能力包括: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社会组织能力、语文和文字能力、掌握和运用现代办公设备的能力等。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将在法律部
门从事实际工作,只有少部分人继续深造,将来从事法学教育或法学研究工作。如果法学教育不注重能力的培养,不注重学生运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的能力,那么,所培养的学生是难以胜任法律工作的需要的。从本质上来讲,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性法律人才,所以,培养学生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至为关键。
能力素质还表现为对新知识的吸纳能力。在现代社会,新知识层出不穷,尤其是国际法律知识。我国加入WTO后,不仅在经济贸易上“人世”,而且在法律上也必须“人世”。为解决这些从未遇到的法律问题,需要有大量的能够掌握国际法律知识、具有在国际大舞台上提供法律服务能力的外向型现代法律人才。
纵观世界各国,其法学教育无不是以培养法律职业人员为主,因为法学教育本身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较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实践性特点,主要任务是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应当定位于培养法律职业人员,即毕业之后能够从事司法工作。目前,我国正在举行司法资格统一考试(实行法官、检察官、律师统一资格考试),这必将促进我国法学教育转向应用性职业化教育。因此,法学教育需要在重视发展基础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同时,注意发展法学应用性专业知识的教育,以为我国的司法系统培养更多、素质更高的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