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村土地重划制度之探讨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1. 引言1.1 介绍德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经验德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的成功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德国强调整合城乡土地规划,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统一规划、准确划定土地用途范围,确保城市与农村地区的协调发展。
德国注重加强土地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的土地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德国还积极推动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提供各类金融支持和政策激励,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这些举措,德国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球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1.2 阐述我国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的挑战我国土地综合整治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包括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等。
我国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问题十分突出。
由于土地资源过度集中利用和浪费,导致部分地区土地资源匮乏,而另一些地区却存在大量未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造成土地资源的不合理配置。
城乡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土地综合整治中的重要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持续增长,城市用地不断扩大,而农村地区却存在着大量的“空心化”现象,农村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城乡发展失衡日益加剧。
农村土地闲置浪费现象严重,大量农用地被闲置或者随意乱占,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和破坏。
我国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方面亟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完善土地管理制度,引导土地金融支持,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内容结束】。
2. 正文2.1 德国土地综合整治的成功经验1. 综合规划: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注重综合规划,将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相结合,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综合规划,德国有效整合土地资源,保障城乡规划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2. 参与决策:德国注重民众参与土地综合整治决策过程,通过民主参与的方式,确保规划方案符合公众利益,增强社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
3. 法律法规:德国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土地综合整治行为,保障公平公正。
德国农田整治工程方案
德国农田整治工程方案一、引言农田整治工程是指对农田进行土地整理、水土保护和环境改良等多种综合治理措施,旨在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田生产环境,增加农田产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德国作为农业发达的国家,农田整治工程一直是政府和农民关注的重点工作。
本文将从德国农田整治工程的现状、目标、技术手段和政策支持等方面,提出一套完整的农田整治工程方案,以期对我国的农田整治工程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德国农田整治工程的现状1.土地资源特点:德国土地面积较小,但是土地利用率较高,农田面积相对充裕。
农田大部分处于平原地区,土壤质地较好,适合农作物生长。
然而,由于长期的农业生产,土地退化和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
2.农田生产环境:德国政府和农民非常重视农田生产环境的改善,大力推行科技兴农和生态农业,以提高农田产量和质量。
目前,农田整治工程已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
3.农田整治政策:德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农田整治政策,包括提供土地资源、推广技术措施、引导农民参与等一系列补贴和激励措施,以确保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德国农田整治工程的目标1.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整理,提高农田利用率,实现农田产量的增加。
2.改善农田生产环境:减少农田的土壤退化和水土流失现象,提高土地的肥力和透气性,改善农田的生产环境。
3.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通过农田整治工程,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田的产出和农民的收入,实现农业经济的稳定增长。
四、德国农田整治工程的技术手段1.土地整理:包括土地平整、排水、翻土等措施,以改善土壤结构和土地利用功能。
2.水土保护:采取防风固沙、排水设施建设、草地植被恢复等手段,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农田资源。
3.生态农业:推广无化肥、有机肥、生物农药等生态农业技术,减少对土地的污染和破坏。
4.科技兴农:利用现代农业技术,如精准农业、信息化农业等,提高农田的生产力和效益。
五、德国农田整治工程的政策支持1.土地资源保护政策:严格规范土地利用和开发,保护农田资源。
德国是如何搞新农村建设的
德国是如何搞新农村建设的作者:邢来顺来源:《决策探索》2018年第09期在当今高度城市化的德国,有3.5万个村庄点缀于美丽的乡野。
它们与喧嚣繁华的现代都市和谐共处,宁静清丽却充满生机。
德国乡村的这种活力与现代化进程中形成的乡村重振传统不无关系。
乡村重振运动在德国有着数百年的历史。
德国人通常把16世纪中期始于施瓦本肯普滕侯爵领地的“土地重划”运动视为乡村重振运动的发端。
当时乡村发展面临着生产和居住两大困境:随着新开垦土地增多和三圃制的推行,许多农民的耕地被分割散落各处,严重影响耕作效率;传统的封闭型集中定居模式容易引发大规模火灾。
“土地重划”就是要对耕地进行整合清理,使各户农民耕种田地连片,农民就近安家,从而提高耕种效率,用单个农户定居取代了封闭式集中定居点。
这一合理化进程在开明专制时期进一步强化,一定时期内使乡村摆脱了发展困境。
19世纪上半期,德国新旧势力博弈激烈,政治局势剧烈动荡。
逃避现实、遁入田园的浪漫主义情结大行其道,美丽古朴的乡村成为人们的向往之地。
巴伐利亚王国建筑总管古斯塔夫·A.福尔赫尔趁势在德国发起了“乡村美化运动”,提出改善耕种环境,建设和维护乡村景观及特色建筑,重振乡村生活。
福尔赫尔为此成立了巴伐利亚乡村美化协会并出版了《巴伐利亚建筑和农村美化月报》,这一运动得到安哈尔特一德骚侯爵利奥波德三世和著名作家歌德等人的热心支持,对于德国乡村古建筑的保护等产生了重要影响。
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初,德国快速发展为工业化国家,城镇人口超过农村人口,成为国家主体居民。
为了遏制乡村的边缘化趋势,重现乡村生机,捍卫乡村传统,乡村重振运动再次展开。
首先,针对大量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情况,德国政府建立移民委员会,用租赁地产的方式增加中小农户数量,推进农村居民点建设,强化乡村吸引力。
1886-1919年,仅普鲁士就为移民建立了4.5万个配备住宅和畜舍的小农场。
其次,面对工业化和城市化对乡村景观的破坏,发起以保护乡村自然景观为中心的“家乡保护”运动。
德国村庄的土地整理与更新
德国村庄的土地整理与更新高晴德国的乡村,风景如画。
起伏的丘陵,蜿蜒的乡间小路,特别是秋天里错落有致、红黄绿各色相间的森林,映衬着远方的阿尔卑斯山脉,这一切构成了德国乡村童话般的世界。
由于学习和工作的关系,我有幸经常深入到德国农村地区,特别是南部农业大省巴伐利亚州,得以近距离地了解当地农村发展的情况。
走在乡间小路,我很难相信,这是一个土地资源非常有限、人均密度达每平方公里250人的国家。
它的恬静与安详总是会强烈地颠覆着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农村的概念。
这一切,应该得益于德国政府长期以来贯彻执行的农村发展政策,特别是土地整理和村庄更新。
德国的土地整理主要依据是1953年颁布的《土地整理法》。
依据这部法规,土地整理不仅着眼于有效整合零碎、不规则地块,同时要考虑到景观生态的要求。
例如,一个土地整理项目在实施前,必须通知当地的景观生态管理机构,使其了解该项目中涉及的这方面内容,如有可能对景观生态造成影响,则必须与有关方面协商。
因此景观设计的理想可以通过土地整理得以体现。
土地整理项目区中各种设施用途的变更,以及田野中或灌木丛、蔓藤植物、各种树木和丛林的移动必须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在不影响原有景观环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被当局核准。
在德国乡间,另一个颇有特色的看点应该算是那蜿蜒曲折的乡间小路了。
农户居住的并不集中,有时一户农家就孤零零地位于绿色的原野中。
即便如此,这样的农家却一定有一条狭窄但不影响车辆行驶的小路连接着外面的乡村公路。
小路不是笔直地连接到农家,而是弯曲迂回的。
这些小路和乡村公路大多是土路,上面铺着细小的碎石子。
这样既可以做到雨天防滑,又可兼顾净化水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层面,足可见德国人的用心良苦。
村庄更新方面,德国人不仅仅考虑到更新与发展,同时非常注重保护。
德国农村常见的的格局是教堂、城市中心广场、大多为三层左右的居民房屋。
这些具有传统特色的建筑依然被完好地保存下来,主要归功于村庄更新过程的严格规定。
按规定,一些古老教堂和建筑的外墙在更新过程中必须严格保持原貌,但内部的装修则可依据现代化的使用要求予以更新。
德国城乡土地调整及经验借鉴
54价值等)的权力,调整委员会通常包括法学家、土地测量师、土地估价师和当地议会成员,以保证土地调整的合理科学有效。
德国土地调整的客体为农地和城市土地,具体指计划转为城市用地的农地以及需要进行调整更新的城市用地。
土地所有者为重要的参与主体,参与土地调整全过程。
德国城乡土地调整的步骤及原则。
1.准备阶段。
即根据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确定土地调整区域,并向社会公开土地调整计划,获得详细的地籍资料和土地所有者信息。
同时,在准备阶段进行成本收益的分析,当所获得的收益大于调整成本时,土地调整才会开展。
2.调查评估阶段。
即基于地籍信息对需要进行调整的土地、不动产进行调查和价值评估,对各项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租赁等进行详细调查,根据一定的估价方法,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德国城乡土地调整及其措施德国的土地调整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最早的城乡土地调整实施起源于法兰克福市。
随着工业和贸易发展迅速,尤其在工业革命后,城市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快速增加,法兰克福市土地价格快速上涨。
1891年,新当选的法兰克福市市长弗兰茨•阿迪克斯,提出优先提供城市用地,缓解土地供应的困境。
1902年形成了“阿迪克斯法”,成为早期法兰克福市土地调整的依据,此后土地调整逐渐在全国推开。
德国利用合理的城乡土地调整,已经完成了数千公顷的住宅、商业、工业项目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缓解了城市发展中的土地利用矛盾,改善了基础设施和交通状况,也为城市发展提供可用资金。
土地调整的参与主客体。
德国土地调整以公共机构为主体,一般为市级土地调整委员会。
土地调整委员会拥有决定一个土地调整项目(项目区、再分配标准、土地3.规划阶段。
规划阶段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重新分配土地的调整计划。
土地调整计划由各领域专家共同制定,同时征求土地所有者及其他公众意见后正式确定。
4.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的重点是划分边界,根据土地调整计划在调整土地中划出交通、绿化等公共用地,将剩下的土地重新分配给原土地所有者,使每个土地所有者获得与原始地块成正比的土地所有权或产权价值份额。
德国城乡土地调整及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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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土地利用与保护
三、德国空间规划的特点
4.强化规划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护公众知情权 德国规划从制定到实施始终贯彻公众参与的观念,并 在相关法律中子以明确规定,最大程度地体现了民意, 使规划实现了对大多数人利益的保护。《空间规划法》 第15条“空间规划程序”中明确指出“公共机构应由知悉 权和参与权”、“公众可以参与空间规划程序” 。
四、德国空间规划对我国国土规划的借鉴
4.重视区域协调发展,消除区域冲突 我国各类规划的规划区域基本都是以行政区来划分 的,形成了比较严重的条款分割现象。各行政区由于自 身利益驱动以及发展眼光缺乏全局性,导致对资源、资 金、劳动力等要素的配置调控具有很强的局限性。事实 上社会经济的发展早已打破了行政区域界线,很多问题 需要跨区合作、协调,共同解决。建议我国国土规划可 以借鉴德国的区域规划体制,加强区域层面规划的编制, 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行政分割、过度竞争、产业结构趋同 等问题,使各地资源实现共享,消除区域冲突。
二、德国空间规划体系
(一)德国空间总体规划体系
1.联邦层面的空间规划 德国并没有一个涵盖全国的有约束力的空间规划。即使是联 邦政府也仅拥有确立空间规划总体框架的权限。联邦层面的空间 规划主要有《空间规划政策指分纲要》,该纲要是指导性的,它 从居民点结构、环境和空间利用、交通、空间规划和发展等方面 对空间规划政策进行了阐述。此外,联邦政府还定期编制《空间 发展报告》。该报告由联邦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负责,每4年发 布一次。该报告也是德国空间规划的框架性文件,《空间发展报 告》本身没有约束力,但其提出的原则如果被某一规划或法律采 纳,就有了约束力。联邦政府不直接规定一个州该做什么或不该 做什么,主要提出空间发展的原则。但这些原则是各州编制空间 规划的基本依据,甚至也是联邦政府筛选政府投资项日的依据。 联邦空间规划的主体是联邦政府城市发展房屋交通部与各州 (通过州空间规划)部长联席会议共同编制。编制规划时要听取 各州的意见。
德国的土地整理模式
德国的土地整理模式作者:周同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13年第08期如今德国的土地整理已经转型为集农业规模化集中经营、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村镇革新、城镇区域发展等为一体,实现农村区域整体可持续发展的模式。
德国位于欧洲中部,总人口7910万,是欧洲人口密度最大的国家之一。
国土面积35.7万平方公里,其中,农用地占国土面积的53.5%,森林覆盖率达到29.5%。
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州位于德国东北部。
它是由原梅克伦堡州约三分之二的区域以及普鲁士时期的波美拉尼亚州西部,还有普里格尼茨的一部分地区和北部的乌克马克组成。
二战后的德国,分裂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
东德地区农业生产力低下。
大批德国居民被波兰、匈牙利等东欧国家驱逐。
新移民迁返东德后,为了维持生计,在境内开荒进行农业生产,田块在人为影响下,逐渐零乱、破碎。
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德国政府无偿占用大片森林组织开展农业生产。
在缺少相关制度政策的约束下,大量权属纠纷频繁涌现,大批植被被破坏,水土流失现象日趋严重,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为有效缓解各类威胁与矛盾,德国政府组织开展土地整理,先后经历了三个阶段。
整理目的从最初的“提高农地生产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到“确认土地权属,推进农地集约规模化经营”,再到“缩短城乡差距,推进区域化可持续发展”。
如今德国的土地整理已经从单纯的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国民粮食安全成功转型为集农业规模化集中经营、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与保护、村镇革新、城镇区域发展等为一体的农村区域整体可持续发展。
德国东部地区土地整理特点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土地整理事业的深入推进。
经过六十多年的发展,在借鉴德巴伐利亚州土地整理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德国东部地区逐步形成了其自身特有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欧盟农村发展指导手册(2008-2013)、德联邦宪法、德联邦土地整理法以及德国东部地区农业调整法案等。
借鉴德国经验 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借鉴德国经验助推我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中国的土地资源日益稀缺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如何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全面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借鉴德国的经验成为一种必要选择。
一、德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模式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土地综合整治模式是以规划为基础,以各部门的合作为手段,对全国土地资源实行综合整治。
德国土地综合整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规划布局德国在土地利用规划中实行“全域规划”,即对整个地区进行规划,保证规划协调一致性和可持续性。
在土地综合整治中,德国规划不仅注重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保证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同时,规划还要考虑人口迁移、气候变化等方面的因素。
2、政策支持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中,采取了“全方位、全系列的政策”支持方式,包括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资金支持等专业方面的支持手段。
政策支持的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土地综合整治相关法规、出台各种支持政策和鼓励措施,建立科技支持体系等等。
3、将土地综合整治目标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德国在土地综合整治中,将目标分解为逐步实施的举措,促进整个工作的落实。
例如,在城市更新方面,德国将重点放在保护历史遗产、改善居住环境和提高公共设施的建设上。
二、借鉴德国经验的启示德国的经验启示我们,在土地综合整治方面,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规划建设规划的作用在土地整治中尤为重要,应该在规划制定阶段,根据地区自身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政策支持需要从各方面入手,从财政资金、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方面推动物质、财务等方面的保障和落实。
3、加强执法监管在土地综合整治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执法监管,重在制定规划和执行中建立相应的执法机构,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与惩罚力度,切实保证规划的执行。
4、注重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保证土地综合整治成功的重要条件。
需要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聚集起来,共同参与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使最终的土地利用方案得以尽可能贴近民众需求。
德国土地制度
德国土地制度引言德国作为欧洲国家之一,其土地制度在维护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德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概念、组织与管理、土地利用与规划以及对农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内容。
1. 德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概念德国的土地制度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权、土地分配与土地利用的组织和管理。
在德国,土地被视为私人财产,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交易、继承和转让。
2. 德国土地组织与管理德国的土地组织与管理主要包括土地登记、土地调查与评估以及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土地登记是德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它记录了土地的权属、用途和限制。
土地调查与评估用于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和潜力。
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涉及到土地的分配和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3. 德国土地利用与规划德国注重土地的合理利用与规划,以平衡经济发展和自然保护之间的关系。
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农村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旨在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提高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
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则关注农业生产和乡村发展的需要,保护农田和农村环境。
4. 德国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的影响德国的土地制度对农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土地制度的保护性措施和土地使用规划,为农业生产提供了稳定的土地资源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另一方面,土地制度促进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
它鼓励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和农业技术的进步,促进农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5. 德国土地制度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德国的土地制度有诸多优势,但也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
其中包括土地分配不公平、土地资源浪费和土地利用冲突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德国政府需要不断完善土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和监督,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土地利用冲突问题。
结论德国土地制度在土地所有权和农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其基本概念、组织与管理、土地利用与规划以及对农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内容为我们了解德国土地制度提供了基础信息。
尽管在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但通过不断完善土地制度和加强土地管理,德国可以进一步促进农业的高效、可持续发展。
德国乡村整治的经验与思路
san nong shi zheng法规是《建设法典》和《田地重划法》。
其中,《建设法典》的任务是对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上各种建设活动进行约束,并保障由规划引起的建设用地产权关系得到相应调整;而《田地重划法》是在相关农业用地上按照规划要求,对产权关系进行必要调整。
同时,在外围地区的建设活动和土地重划,必须要与《自然保护法》制定的景观规划目标相结合。
考虑到郊区化的趋势不可避免,目前在德国各个区域的空间结构发展目标中均强调“分散的集中”。
以乡村人才培养为根本的可持续发展策略德国乡村建设成效显著,也得益于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农民群体。
德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2%左右,数量少、素质高的特征明显。
据统计,2015年德国农民受过农业高等教育的约占10%,受过职业进修教育的约占59%;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学历的约占31%。
在所有农民中,持有《专业资格证书》《农民师傅证书》的比例达22%。
持有这两种“证书”的农民,方能取得经营管理农场及招收学徒的资格。
德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就业者必须先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
德国的职业教育经费由企业与政府共担,对培训者免费。
德国的乡村更新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城乡之间没有明显边界,成为世界上城乡融合程度较高的国家。
总结德国成熟经验,为破解我国乡村建设中的发展瓶颈,减少盲区、少走弯路,促进我国乡村振兴科学有序提供了有效借鉴。
一是构建城乡融合互补的发展模式。
要牢固树立城乡统筹、一体化发展理念,重塑平等的城乡关系;落实优先发展要求,吸引资源要素向农村地区转移,为产业向中小城镇和农村地区集聚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城乡居住人口双向流动管理制度和乡村建设支持政策。
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要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户籍管理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盘活闲置土地资源,有序推动城乡人口双向流动;尝试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按居住地交纳个人所得税试点,增强居民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升乡村自身发展建设能力。
德国的乡村规划及其法规建设_易鑫
Rural Renewal Planning and Related Plann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Germany易鑫德国的乡村规划及其法规建设导言德国作为重要的西方发达国家,具有“法治国家”的称号。
与英国早期城市规划起源于关注解决城市公共卫生等技术问题不同,德国的城市规划起源于公共部门对于城建事务中执法管理的关注。
其特色在于围绕土地利用问题,以法典化的形式建立一套尽量详细的法律框架系统,针对各项相关的城市建设与开发活动,从内容到形式都做出明确规定。
这种处理方式一方面能够削弱行政人员在规划执行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作用,防止其带来过多的额外影响;另一方面成文法的客观化特点也在协调公共部门的内部关系、以及管理私人有产者方面,增加了透明度,保障了法律的权威,使空间发展更加具有稳定性。
本文主要探讨了以下四个方面内容:首先从社会制度和管理责任安排的角度,说明乡村地区在德国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原因。
其次,介绍德国当前针对自身需求开展的乡村更新规划工作,并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所涉及到的各项法规以及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说明。
由于在乡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非建设性农业用地,本文还将介绍属于土地管理法领域的《田地重划法》作为对乡村地区规划法规的补充。
再次,则根据乡村的空间环境特点,介绍规划法规如何围绕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来保障乡村地区空间发展的基本格局。
最后,结合德国在上述几方面的经验,从制度安排和具体法规内容两个方面,对我国乡村规划管理的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1 乡村地区在德国空间规划法规体系中的定位1.1 规划法规中对乡村地区的定义乡村地区本身是隶属于整个国土空间发展体系的一部分,伴随着德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乡村地区不再仅仅处于工业社会的边缘地带,而是发展成为与城市地区在经济、社会各个方面高度关联的地区。
相应地在规划的技术内容中,乡村地区的建设问题也就不再被视为城市地区建设问题的附属物,乡村地区获得了与城市地区更加平等的地位。
德国农田建设立法考察——以《土地整理法》为重点分析对象
国际视野德国农田建设立法考察----以《土地整理法》为重点分析对象文/农田建设司调研课题组农田建设之目的,是通过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建设等措施,提高存量耕地的质量。
因此,土地整治是农田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德国,有关农田建设的法律主要集中于《土地整理法》。
联邦德国于1953年制定并颁布了该国第一部《土地整理法》,该法是在整合以前土地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当时土地整理的现状而颁布的。
后来,随着土地整理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有法律已不能适应社会需求,于是又分别在1976年、1982年对《土地整理法》进行了修订并一直沿用至今,成为德国土地整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土地整理法》不仅明确了实施土地整理的目的、各级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各个单位的具体任务和实际操作方法,还规定了土地整理最终成果的检验标准,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德国法作为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对同属大陆法系的我国立法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德国土地整理的类型根据《土地整理法》,德国土地整理分为常规土地整理、简化的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快速土地合并和自愿交换土地等五种类型,各土地整理类型的目标、适宜对象、管理机构如表1所示。
二、德国土地整理的程序德国立法对土地整理的程序规定较为详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一)土地整理的提出。
如果乡镇认为土地整理有利于改善农林业生产条件和满足农村土地利用和发展的要求,可以提出土地整理的申请,土地整理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表1德国土地整理类型表类型目标与适宜对象管理机构常规性土地整理改善农业和林业经济的生产和作业条件,并促进土壤改良和土地开发,适用于农田形状破碎、道路通行不便、水利设施不全、开发水平不足等耕作条件缺陷区域。
为了实施村庄改造项目,也可将居民点纳入土地整理范围上级土地整理机关批准立项简化的土地整理消除因基础设施建设对农田生产条件造成的负面影响,根据实施住宅建设、自然保护、乡村景观保护等计划的需要,从缩短整理时间、减少土地浪费与降低整理成本等考虑出发进行简化土地整理,适用于已进行过土地整理并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及与道路等工程相联系的土地整理项目由土地整理局批准立项项目土地整理为公路、铁路、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落实征地计划,将建设中的占用土地分摊给较大范围内土地所有者负担,并消除或减轻因项目建设导致的农业生产条件倒退上级土地整理机关批准立项快速土地合并为尽快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与实施自然保护、景观保护创造条件,对分散地块进行调整、归并与整合,特别是土地权属调整与土地合理补偿。
德国土地整理的经验与启示
德国土地整理的经验与启示德国是世界上开展土地整理比较早和比较好的国家,尤其是位于德国南部的巴伐利亚州更是土地整理的先进典型地区,以实现城乡等值化为目标,在土地整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方面成效显著。
当前,德国土地整理已逐步形成法律保障、政策扶持、规划引领、自主申请、多方参与、职责明晰的稳定格局。
德国土地整理项目实施一般有三种模式,分别为群众自发式、整村推进式以及政府主导式。
群众自发式土地整理规模较小,申请者为土地所有者,通常体现为地块的置换、权属调整。
整村推进式的申请者为村镇代表、社会团体、机构等,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归并、整理,村庄改造,村镇基础设施配套,重点发展方向转变等。
政府主导式的申请者为德国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内容主要以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推进、新能源建设、产业调整等项目。
生态占补平衡措施充分体现了德国对生态景观保护和建设的重视。
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区内自然景观的补偿和平衡,分为“规避”“平衡”和“补偿”3种措施。
对于土地整理项目区内的自然景观,首先要做到规避,尽量不去破坏和改变,一些特别的自然保护区严禁开发占用。
其次,如果实在无法绕开自然景观,那么必须做到生态占补平衡,即占用了森林、绿地、耕地、河道等造成的生态损耗,需要进行生态补偿,最终实现与原来同样的生态效应,保持生态功能的持续和稳定。
生态补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生态损耗本身的补偿,二是针对土地整理过程中因维护和保持良好生态性用地而为此付出代价的行为主体进行相应的补偿。
德国土地整理行业管理主要依托土地整理行业协会。
土地整理行业协会是法人单位,非政府组织但受政府监管,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缴纳会费。
德国注册执业制度与行业自律紧密相连,不同行业协会的注册仅仅是协会工作的一个环节,行业协会更注重对会员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行业信誉和行业利益的维护。
德国在土地整理方面有着较为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从结构上看,主要包括欧洲法律、国际惯例和准则、德国联邦法律(国家层面)、东德地区法律法规、城镇层面法律法规等5个层级。
英国和德国的农村土地制度
英国和德国的农村土地制度英国和德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发表日期:2021年9月16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佚名本页面已被访问 269 次一、英国建立了严格的农地保护制度和高效的农场经营制度英国国土面积狭小,人多地少。
2021年,国土总面积24.4万平方公里,人口6036万,耕地面积573万公顷,人均耕地0.095公顷(1.42亩),与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相近。
目前,英国农业已高度现代化,2021年GDP中农业份额占0.5%,就业人数中农业就业份额占1%,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长期位居世界前列。
二战前,英国对耕地基本不予保护,所需农产品主要依赖盟国和殖民地进口。
二战以后,伴随海外殖民地纷纷独立和国内城市化、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英国日益重视本国农业发展,加强农地保护和管理,促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
一是将改变农业用地用途的权利由政府行使。
1947年英国颁布实施了《城镇和乡村规划法》,规定私有土地变更农业用途,必须向政府缴税,从此土地私有者失去了擅自变更农业用途的权利。
其后,还陆续制定了《新城镇法》、《村庄土地法》等一系列法律,进一步强化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农地质量评价和规划管制制度。
英国农业部从1966年开始进行农地质量评价,建立了农业土地分类系统,后经多次修订,现已成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许可的基础和经济建设的战略指导。
目前,他们正通过实施乡村发展纲要和国家发展规划,强化对农业用地特别是优等农业用地的保护。
三是多元化解决农地纠纷。
发生农地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解决:最高法院和苏格兰郡法院受理土地所有权和继承权争议,下属法院受理地主与佃农争议;苏格兰土地裁判所与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裁判所受理征地补偿争议、土地登记争议等;农用地裁判所受理农业用地经营活动中的有关争议,独立行使裁判权,成员分别由土地所有者和承租者组织的代表组成。
英国的土地裁判制度属于行政裁判,根据法律设立,既不属于法院,也不属于行政系统,工作经费由行政机关保障,裁判活动独立进行,主席由大法官任命,成员由部长任命,但部长不能解除裁判所成员的职务。
城与乡,同样美——德国土地整治经验与启示
城与乡,同样美——德国土地整治经验与启示作者:田玉福来源:《资源导刊》 2013年第9期编者按德国是世界上城镇化发展较快、城镇化率较高的国家之一,其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特别注重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均衡发展,形成一种城乡统筹、分布合理、均衡发展的独特模式。
其中,土地整治在促进农村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的土地整治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从以增加产量为主要目标发展到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全面协调发展,注重兴修水利、整修道路、改良土壤、维护乡村景观、优化村民居住和生活条件、继承保护民族历史文化遗产,实现社会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统一。
无论是百万人口的大城市还是几千人口的小城镇或是城区边缘的村庄,都有着优美的环境、便捷的交通、完善的基础设施,城乡几乎无差别。
本文介绍了德国土地整治经验,以供大家借鉴。
德国土地整治历史悠久,发展至今已形成有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规划管控、自主申请、多方参与的稳定发展格局。
基层根据需求,可选择适合自身条件的土地整治项目类型,申请政府支持。
开展土地整治并不急于求成,也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按照整体规划、分期实施的方式,逐年推进,务求实效,注重长期效益和可持续利用。
法制建设保驾护航德国与土地整治密切关联的法律有空间规划法、土地整治法和建筑法。
空间规划法规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规则,建筑法规定各项建设活动的行为准则,土地整治法是关于土地整治的专项法律,规定了土地整治的主体、程序、各方的责任等。
1886年巴伐利亚州颁布了德国第一部土地整治法;德国联邦土地整治法主要是为了适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土地利用关系的变化,于1953年颁布的,并于1976年和198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德国联邦土地整治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整治的目的、任务和方法、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土地整治费用、土地估价、权属调整及成果验收等内容。
土地整治法还规定,每个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设立土地整治法庭,负责审议和处理相关的诉讼案件和纠纷。
德国农田整治方案
德国农田整治方案近年来,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农田资源的减少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德国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农田整治方案,旨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以及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
方案背景德国位于欧洲大陆中心,拥有较长的农业历史和丰富的农田资源。
但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化的加速,德国的农田资源越来越受到压缩,同时农田的肥力、营养和生态环境也受到了严重的破坏。
针对这一情况,德国政府对农田整治提出了新的方案,以保护农田资源、提升农业生产水平、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的,依靠多样化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全面提升农田整治水平。
方案概述德国的农田整治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壤改良土壤是农田的基础,如何保护和提升土壤肥力和营养对于农业生产的成功至关重要。
德国采用了多种多样的方法来改良土壤,包括优化肥料使用、促进有机废弃物的利用、加强土壤微生物研究等。
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成功地提升了土壤肥力和营养水平,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2. 精细管理德国制定了精细的农田管理制度,包括科学的耕作技术和精准的施肥方法。
农民们可以通过该制度获取到精准的气象信息、土壤信息和作物信息,以及针对这些信息的指导,从而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农田。
这些信息和指导显著提升了农民的农业生产水平,同时也确保了农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保护。
3. 农业多样化德国政府提倡农业多样化,即通过引进多种作物和耕作技术来面对不同的市场需求和生态环境变化。
农业多样化不仅能够提供更为丰富的农产品,还能够避免农作物疫情和其他灾害的发生。
德国政府通过优惠政策、改革土地所有权和完善市场监管等手段鼓励农民在自己的农田上进行多样化的种植。
4. 生态保护除了改良土壤和精细管理之外,德国政府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和改善农田周围的生态环境。
这些措施包括加强农村固体废物管理、保护农田附近的水域和草原,以及推广生态农业和生态畜牧业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环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同时也能够使农民受益。
德国土地整理给我们的启迪_张国斌
1、土地整理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在德国 土地整理初期也曾为了追求土地面积和作物产量而使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但是目前,德国的土地整理已不再是短期的、单纯的地块合并、调整,而 是着眼于整个整理区域内久远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的全面协调发展,注 重改善农林业的生产、经营条件,促进土壤改良和土地开发,整顿和修建 道路网,更新村庄,兴修水利,优化村民的居住、生活条件,促进耕地与 自然环境保护。在整理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从立法、规划及措施等 各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做到了互为保障、紧密结合。
2、分类指导。德国的土地整理其类型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土地整理 的具体内容、目标和《土地整理法》的有关规定,具体有:常规性土地整 理、简化土地整理、项目土地整理、快速土地合并、自愿土地交换等。同 时,土地整理的程序也十分规范,一般分为5个阶段,按照实施的先后顺序 为:制定土地整理规划阶段;明确产权归属及它项权利阶段;实施土地整 理工程阶段;核算阶段。
5、重视公众参与,尊重群众民主权利 土地整理实践的主体是劳动群众。公众参与土地整 理是为了保护、尊重公众利益和有效限制行政部门过多 的权力,体现项目决策的合理与公正。公众参与土地整 理项目,可让群众直接了解项目情况,通过公众参与提 出意见,在项目运作中起到弥补单纯技术研究的不足, 使可行性研究更加完善,项目设计更加科学,措施更为 得力;一旦项目实施,也会因为有公众、特别是当地百 姓的直接参与而更加顺利进行,使项目少走弯路,节省 投资,使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能够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 础之上。土地整理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 程”,是为农民办好事,就要让农民多参与,这不仅是 一种理念,更是推动土地整理向前发展的一种更科学、 更高效的方式。因此,重视公众参与是我省土地整理项 目实施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6、构建土地整理科技支撑体系 土地整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理论性 和技术性,客观上需要理论与技术的支撑。结合我省情 况,目前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研究与成果转化:一是农 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土地面积易测,但质量如何评 定?怎样才能确保权属调整工作的公平、公正?这些都 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 农民权益,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 低。在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推动农用地分等定级在土 地权属调整中的应用。二是要切实加快应用3S技术构筑 土地整理规划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土地整理的监控和 管理信息系统将有助于提高土地整理规划的科学性,提 高土地整理项目信息采集、处理和分析,规范项目申报 材料编制工作,对土地整理工作进行有效监控,促进土 地整理的科学、健康发展。
德国土地使用权制度
德国土地使用权制度一、德国的土地使用权德国《民法大典》第94条规定,土地上的房屋建筑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从属于土地,为土地所有权的拥有者所有。
德国所有的土地(包括已建土地和非建土地,如农田、林地、绿地等)都实行土地登记,即地籍登记。
地籍登记簿中的土地所有者是唯一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土地所有者。
德国的土地所有权绝大部分归私人(自然人、法人)所有,也有一部分归公众所有(如国家、州、市镇所有)。
德国的“土地使用权条例”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买卖、可以继承的、在土地的地上或地下拥有建筑物的权力。
通过德国“公寓式住房所有权法”,土地使用权也可以运用到公寓式住房,成为公寓式住房土地使用权。
土地所有者(Eigentuemer )和土地使用权者(Erbbaurechtshaber )到公证处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然后在地方法院的地籍登记所登记。
地籍登记所向土地使用权者发放地籍簿,并在土地所有者的地籍簿中权役和限制的第一项上注明已经出让了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年限由合同来确定,居住用地一般为99年,工业用地一般为70年。
通常,土地使用权者每年向土地所有者交付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金,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金的数额也登记入地籍簿中。
土地使用期结束后,土地使用权回归土地所有者,作为组成部分的建筑物也随土地使用权回归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土地所有者要向土地使用权者支付建筑物的赔偿费。
土地使用权可一次或多次延长。
在大多合同中都约定,土地使用权者有优先购买土地的权力。
在德国,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也有自己的地籍簿,地籍簿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建筑物或住房的所有权。
德国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价值的。
简单地说,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土地部分,一是建筑物部分。
土地部分的价值来自于土地使用期限内一般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之间的差价。
地租和具体土地使用金的差价越大,土地使用剩余年限越长,土地使用权中土地部分的价值就越高。
在土地所有者未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完全土地所有者所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之后,土地价值就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归土地所有者,另一部分归土地使用权拥有者。
德国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研究
德国土地开发整理管理研究德国的土地整理起源于中世纪,到19世纪初就已见诸于法律条文之中。
随着历史的发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内容也不断增加,截止至今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中世纪至1900年,土地整理的目的主要是小块并大块,以改善农业的生产经营条件。
本世纪初(严格讲是30年代)起,高速公路的开筑及其公共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通过土地整理来准备土地,同时又要通过土地整理使被大型工程建设打乱了的地块规则化。
70年代(1972年明确提出)又增加了自然保护和景观保护的内容。
通过土地整理,改善经济条件、居住条件、保护环境、保护景观,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统一,提高农业产量已不是土地整理的目的。
由此,土地整理的范围也逐渐扩大,从过去的一个村发展到一个乡,到了60~70年代已经涉及到几个乡,甚至更大范围了。
近些年来,各州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包括为数较多的村庄改造,葡萄园的调整以及因水利、能源、交通等大型建设项目而进行的建设用地的整理工作。
土地整理工作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是颇为惊人的。
据巴伐利亚州介绍,在全州七万平方公里的面积中,60%的土地经过了土地整理,18%的土地正在进行整理,20%的村庄正在进行改造。
1987年用于土地整理的资金为3。
96亿马克,占农业投资总数的7%,每公顷土地整理费用约5000马克。
通过土地整理不仅居住条件、景观条件明显地得到改善,单就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而言也收到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据介绍,安斯巴赫地区通过土地整理后,提高了机械耕作效率34%,减少机修费用12%。
1 土地整理的法律依据1953年,在过去帝国和各公国土地整理法规的基础上,联邦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土地整理法》,这部法规适用于联邦德国。
为了使各州有一定的自治余地,该法保留了各州老的法律中有效的规定。
但是,近几十年来以下几项因素发生明显的变化:(1)德国农业结构的改变,农业企业的总数在1949~1976年期间减少了50%;(2)乡村农民在数量上已是少数,全国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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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道路等工作,故德國早期進行的土地重劃,其主要是針對農地的細碎 分散,實施集中規劃的措施,以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
然而,在經歷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德國由於國內飽受戰爭之苦難,致 使生活十分困頓,於是人們開始重建家園,須藉土地重劃來確保農業發 展、保障人民食物的供給及改善農民之工作條件,且隨著人力和牲畜作業 的淘汰,機械營運作業的興起,人們需要有合適且具有大面積規模的農 地,以及相關配合之產業道路建設,以滿足機械作業的有效使用及操作。 同時,社會上也開始重視農民工作條件的改善,並重視進行各項設施的建 設,例如農業道路的擴建、水利設施建設等項目。從而,此時土地重劃所 帶來的成果已不僅是提高農業的生產量,更是促進農業的整體發展。爾
吸引力,並顧及參與者之利益和公共福址,
進行公共設施建設。
4-3
農村社區辦理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發展之研究—以花蓮縣富里鄉羅山社區為例
階段
土地重劃的形式
Hale Waihona Puke 土地重劃的目標第四階段整體綜合性的土地 改善地區發展不平衡和生態環境不斷惡化
(1970 年代~至 重劃
的情形,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縮小城鄉差
今)
異,增加農民收入,保護並改善生態環境及
(1)為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將農地按合理化、技術化、機械化的 經營需要,從位置、形狀、大小等方面對零碎或不經濟的坵塊進行合併、 重整和規劃,並透過坵塊規劃重整改善土地結構;
(2)改善道路和水利設施建設,進行荒地開發、土壤維護等,以確 保、方便農企業管理,藉以提高收入;
(3)土地重劃區域的規劃必須符合農業結構的合理性,並顧及參與 者之利益和公共福址,進行公共設施建設;
4-5
農村社區辦理土地重劃以促進農村發展之研究—以花蓮縣富里鄉羅山社區為例
的,故有必要就其作業程序以探究土地重劃工作如何進展。
就此,本節主要將敘述德國辦理土地重劃時,其執掌的重劃機構及相 關協助團體,介紹其辦理程序,從選址、規劃、估價、實施至完成等相關 細部內容,並繪製一實施程序表予以呈現並列項說明如次:
4-4
第四章 德國農村土地重劃制度之探討
第二節 德國農村土地重劃之程序與內容
從德國實施農村土地重劃的背景及歷史可知,法律的訂定為執行的依 據,而該國的相關法律完備,且隨著時間經過及社會的變遷加以修正,故 為農村土地重劃順利推動的關鍵因素。德國土 地 重 劃 之 法 律 依 據 主 要 由【 土 地 重 劃 法 】﹝Flurbereinigungsgesetz ; FlurbG﹞和 各 邦 據 此 頒 佈 的 有 關 實 施 法 規 共 同 組 成 。 該法規第一條即開宗明義闡明重劃的目 標,1在於改善農林業之生產與工作條件,促進一般的土地利用與農村地區 的發展,此三大目標具有同等的地位。
屬關係、改善農業 並更有利於管理。
的生產條件
農業基礎完善,主 重劃的目標不僅在產量提高,更是促進農業
要促進農業的發 的發展;其次,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土地,
展。
同時消除大型工程建設對於農地的不利影
響。
農村綜合整理,進 促進農業和林業發展,改善道路和水利設施
行農村建設
建設;增強農村居民住所的建設,使其具有
1 德國【土地重劃法】(FlurbG)第一條規定:「在這項法規的規定下,所持有的農業土地會被 重整,並從改善農業和林業的生產和工作條件之觀點,促進土地整體的利用與發展。」其中「促 進整體土地的利用及發展」這一項表示土地重劃的目標會超脫於農業和林業的目標。 2 德國【土地重劃法】(FlurbG)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重劃地區的規劃應注重不同地景結構 的發展,並且權衡利益團體彼此間關切的利益後,促進整體土地利用和農村的發展,並有益於一 般大眾。重劃的地區應加以重整,散亂或不具經濟效益的土地應加以重劃,以符合現代管理的需 求,並且因而獲得有利的區位、形狀及規模,配合道路的興修、水路和其它公共設施的建立,並 採取地力維持、改良土壤和景觀維護的措施,及其他改善農企業的基礎條件,減少工作量並促進 農場管理的措施。農村更新措施亦可透過都市建設計畫及類似的計畫,使建築區域包括在土地重 劃中來完成。」(Ralf WILDEN,2007:3)
(1)提高農業生產率,改善生產及工作條件; (2)在顧及生態和經濟效益的前提下,進行耕地的管理、保護和規 劃,促進土地改良; (3)持續進行農業土地的合併,擴建農村道路網絡,進行土壤改良 和水利設施建設; (4)促進農村之發展。
4-2
第四章 德國農村土地重劃制度之探討
在此,值得注意的一點,即由此番修訂可得知德國已進一步將「農村 發展」立為土地重劃的法定目標之一,俾使土地重劃成為支持農村發展的 強力工具,並透過土地重劃實施一系列強化農村發展的措施,不論對農業 或非農業都產生莫大的影響,進而達到農村發展之目標(何芳,1997:44)。
居住環境。
資料來源:修改自國家土地局規劃司,1998。
就此,從上述回顧德國土地重劃的歷史變遷及表 4-1-1 的內容,可知 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動,土地重劃的內涵也不斷地擴展,土地重劃的內 容逐漸綜合化。16 世紀中期至 19 世紀末,德國土地重劃的目標主要是透 過整合區塊、調整土地權屬,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並改善因土地私有及繼 承的分割,農地日漸細碎、分散之現象,以實現農業的大規模經營及有效 管理。1970 年代後則透過土地綜合重劃以改善地區發展不均衡和生態環境 不斷惡化之情形,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縮短城鄉差距,保護並改善生態環 境及居住環境。另外,尤其是從 1980 年代開始,土地重劃的職能有擴大 的趨勢,如許多鄉鎮在上一級政府空間規劃的指導下,透過農村土地重劃 來實施其發展計畫或實現其發展目標的重要手段(楊慶媛,2006:63)。
綜而言之,為完成促進農業與農村發展此一目標,土地重劃必須透過 各種措施才得以實現,且這些措施通常隨著社會經濟的改變,內容應不斷 地增加,重點也應隨之改變,從原先僅進行合併細碎分割的農地,到整合 進行農業道路、水利設施、農村建設,進一步發展到土壤改良與生態環境 保育、自然與景觀的規劃等,最後得以塑造出一套完整且漸趨成熟的土地 重劃方式,並有系統地進行著規劃,俾能朝向整體農村發展的方向邁進。 是以,本研究將於下一節進一步探究德國實施農村土地重劃的程序及相關 內容,以了解德國如何展開土地重劃之業務,民眾參與重劃業務之程度, 並如何運用土地重劃此項工具達到農村發展的目標等項目,以供本研究在 後續結論建議時提出我國未來修正思考的方向。
此外,經歷二次大戰後,德國的土地重劃在改善農林生產條件、合理 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農村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促進農村基礎建設 等方面發揮了極重要的功能。不過,值得一提的是,德國土地重劃也曾走 過錯誤的方向,對農業生態環境產生負面的影響,不但生態環境及生物棲 息地遭到破壞,並威脅著許多物種的生存。因此,德國為改善此一缺失, 於 1970 年代德國土地重劃的內容進而轉向既重視農業利益,又重視景觀 維護和自然環境保育,以期透過土地重劃追求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協 調。甚至,德國於 1983 年更進一步於自然保護法草案中提出,環境保育 和自然保護是國家、鄉鎮和社會的共同目標;自此之後,實施土地重劃的 同時逐漸開始考慮滿足自然、風景和生態的需求,例如:規劃道路和新農 業道路時,必須有利於景觀保護及防止土壤侵蝕;為了避免侵蝕造成的危 險,耕地應採等高種植;水利設施調整要節約農地,保護濕地及生態群落 之環境(何芳,1997:41-42)。以下將德國土地重劃的發展略分為四大階 段,並簡述其各階段發展的內容與目標。
另據【土地重劃法】(FlurbG)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內容,2德國土地重 劃的目標提供一種廣泛的具體措施,並藉由土地重劃加以實現。故知,德 國的土地重劃係採最廣義界說,其目標不僅在改善農業生產,同時也要兼 顧農村生活及地區生態,謀求整體和諧的發展。此外,土地重劃的目標決 定土地重劃的內容安排,而土地重劃方式的選擇要受到不同的目標要求和 制訂的內容所約束,因而土地重劃的目標、內容和方式是緊緊連繫在一起
階段 第一階段 (16 世紀中期 ~19 世紀末)
第二階段 (20 世紀初~第 二次世界大戰)
第三階段 (第二次世界大 戰後~1970 年代 初)
表 4-1-1 德國土地重劃理念的發展趨勢
土地重劃的形式
土地重劃的目標
有組織、有規劃地 改善因土地私有及繼承的分割,使得農地日
合併農地、調整權 漸細碎、零散的情形,促進農業的經營規模
一、重劃機構及組織
德國重劃之機構由各邦政府統籌其成,並設有專責之土地重劃機構。 邦政府設有最高土地重劃主管局(the supreme land authority responsible for land consolidation),其下地方政府依權責高低設有高等土地重劃局(the higher consolidation authority),以及土地重劃局(consolidation authority)。 土地重劃工作主要由地方土地重劃局負責管理,該機構的名稱和設置由各 邦立法規定。譬如,德國之巴伐利亞邦(Bavaria),邦政府為最高土地重 劃主管機關,該邦於 1990 年時為強調農村發展工作的重要性,將最高土 地重劃主管局更名為「農村發展局」,其主司土地重劃與農村社區更新之 工作,監督土地重劃過程與參與者團體的活動,並在土地重劃過程中負擔 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及有效使用土地重劃經費的法律責任(賈文濤等, 2005:77),待重劃程序完成後,農村發展局即將管理監督之職務移轉給 鄉、鎮公所之監督單位。
值得注意的,其「土地利用」同時包含經濟性與生態性的意義,一方 面指農林生產的土地利用,另一方面指自然生態及景觀維護等功能,故德 國土地重劃之任務不僅在合併分散零碎的土地,使其成為較大的經營單 位、更新農路、從事地力的維持及土壤改良、交通道路及灌溉系統的興建 等改良農業結構的措施,也在促進農村地區生態平衡及自然景觀維護的功 能;甚至另考慮空間秩序、地區發展計畫、環境保護及文物古蹟之保存、 娛樂休閒、水資源管理、自然景觀利用及維護之需要,涉及的範圍十分廣 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