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
2015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4)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不定项选择题部分。
(一)甲送给国有收费站站长吴某3万元,与其约定:甲在高速公路另开出口帮货车司机逃费,吴某想办法让人对此不予查处,所得由二人分成。
后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恢复原状需3万元),形成一条出口。
路过的很多货车司机知道经过收费站要收300元,而给甲100元即可绕过收费站继续前行。
甲以此方式共得款30万元,但骗吴某仅得20万元,并按此数额分成。
请回答第86—88题。
86.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答案】CD【考点】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解析】A项错误。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既可能单纯属于故意毁坏财物,也有可能属于寻衅滋事。
这种情形是否触犯寻衅滋事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
对“公共秩序”学界虽然缺乏一个公认的定义,但公共秩序属于社会法益,因而一定是与社会公共生活相关、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的东西。
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对该区域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定感、安全感并无影响,故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甲的行为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B项错误。
对于甲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行为,B选项考查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而没有问及甲是否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部分考生认为甲的行为聚众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所以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甲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
残疾人公民权利的保障性研究——关于中国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
根据 1 9 5 7年 1 月 内务 部 、 财政部 、 中 国人 民银行 联 合 发布 的《 关 于城 市 烈军 属 、 军 属 和贫 民生 产 单 位 税 收减免 和贷款 辅 助问题 的联 合通 知》 可谓是 第一 部 关 于福利 生产 单位 的税收优 惠 的政 策性 文件 。 这份 文 件 主 要包 括 了 三个 内容 : 福 利 企业 的定性 、 税 收减 免 和 贷款扶 助 。 文关 于福利 生产单 位是这 么规 定的 : “ 民 政 部 门组 织 城 市 中的贫 困烈属 、军属 和 贫 民从 事 生
[ 摘要] 社会 福 利 企 业 是 中 国 的残 疾 人 就 业 的 主 要 平 台, 国家 通 过 组 织集 中就 业 的福 利 企 业 模 式 来 保 障 残 疾 人 的 就 业 。社 会 福 利 企 业 由于 先天 的不 足 , 其发 展 壮 大依 赖 于 国家 的 支 持和 鼓 励 政 策 , 尤 其 是 税 收 优 惠 方 面 的政 策 。文 章 试
制共有 3 7 个 税种 ,充 分适 应 当时计划 商 品经济 时期
性 质 的和互 助合作 性质 的生产事 业 。 生产人 员多 是半
[ 中 图 分 类 号 ]C 9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 2 6 8 9 ( 2 0 1 3 ) 0 5 — 0 0 4 5 — 0 7
社 会福 利企业 是 我 国 的残疾 人就 业 的主要 载 体 ,
国家通过组织集 中就业 的福利企业模式来保 障残疾
产, 以解 决他 们 的生活 困难 , 这是 一 种社 会救 济 福 利
二、 财政 “ 利改税” 后 的优 惠 政策
1 9 8 3年 和 1 9 8 4年 我 国分 别进 行 了第 一 步 和 第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当前税务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本着打击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查处了一大批税务违法、违章案件,既打击了涉税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了新税制顺利实施,同时也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据统计,1998年至XX年五年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共检查纳税人**万户次,查出有问题纳税人**万户次,查补税款**万元,罚款**万元,查补总额达**万元。
查处1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其中100万元以上大要案**件。
回顾近几年来全省国税机关对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税务案件呈现出与以往不同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确实有许多方面需要进行认真细致的思考和总结。
这种总结,既包括案件查处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也包括案件本身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及存在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为完善税制(包括税收政策和征管制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今后打击涉税违法及犯罪工作提供经验。
一、当前税务案件的主要特点根据近几年发生的涉税案件及查处工作情况分析,总的来讲,目前的税务违法犯罪案件总的呈现出“违法犯罪形式多样化、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化”的特点。
从违法犯罪形式讲,既有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伪造、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恶意行为,也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动接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主观故意情况;既有故意隐瞒收入、多列费用成本支出或不申报、少申报的偷税行为,也有对税法规定不了解而少计收入或多列费用成本而少缴税的情况。
而在税务违法犯罪的手段上,既有承继以往的老手法,也有适应形势的新手段,但总的趋势是手段趋于隐蔽。
具体表现在:1、纳税人税务违法、违章问题发生串居高不下。
新税制实施以后,特别是近五年来,全省国税机关无论是在税收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上,还是在查办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上,以及在对税务违法违章活动的打击力度上与以往相比都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
1998年至XX年的五年间,全省国税机关平均检查的面达到16.74%(“九五”前只有10%左右);查补总额达88.67亿元;罚款比例由五年前的6.23%上升到XX年的36.52%;全省查处大要案数、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次数、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数等也基本都呈逐年上升趋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定性作者:孙静宜黄成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一、基本案情被告人蔡某,原系广东省潮阳市中洋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市茵里仕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某于1998年3月至2000年间,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假借为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办理出口业务的名义,利用虚假企业广东省潮阳市中雅仕皮革服装厂、虚构的外商及香港永利贸易公司,与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分别签订内、外贸合同,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后将共计人民币10119689.93元的虚假出口退税凭证通过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剩余部分因被发现骗税未逞。
案发后,被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已由税务机关向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追缴。
蔡某因此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887万余元,大部分无法追回。
二、分歧意见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蔡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蔡某无视国法,虚构有出口业务的事实,采用签订虚假买卖合同的手段,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认定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性不当,予以纠正。
二审法院最终以上诉人蔡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评析意见蔡某为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得出口退税款共计人民币6026962.13元,检察院指控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一审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二审法院则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财经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地税务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ABC公司”的企业涉嫌逃税。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共计1000余万元。
此案涉及税收法律法规、发票管理、企业财务等多个方面,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开发票:ABC公司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合同等方式,向供应商开具虚假发票,再将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虚假申报:ABC公司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隐瞒部分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3)未按规定使用发票:ABC公司部分发票存在未按规定填写、未按规定加盖公章等问题。
2. 相关法律法规(1)税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纳税,不得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2)发票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记载经济业务的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发票。
三、案件处理1. 税务机关依法对ABC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 对ABC公司涉嫌逃税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ABC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补缴税款1000余万元;(2)加收滞纳金;(3)处以罚款500万元。
3. 对ABC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案件暴露出企业在财务管理、税收合规方面存在的问题。
ABC公司通过虚开发票、虚假申报等手段逃避税收,反映出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的不规范,以及对企业法律责任的忽视。
2. 案件警示企业要增强法治观念,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税收合规意识。
3. 案件提醒税务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逃税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逃税违法行为。
4. 案件对发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研究与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研究与解析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税率对其取得的税务所得额计算和缴纳的一种直接税。
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与国家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税务风险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常常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并提出相应的解析和解决方案。
一、背景介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是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之一。
税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的变化、税务法规的繁杂以及企业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的错误等。
二、案例研究以某公司为例,公司A是一家制造业企业,规模较大,涉及到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环节。
该公司由于对相关税务政策和法规了解不足,在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 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公司A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并没有充分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变化,导致没有按照最新政策要求完成报表,从而造成了纳税申报错误。
这一问题给公司A带来了一定的税务风险,可能会面临税务部门的税务调查。
2. 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公司A在年度报表编制过程中,未能准确把握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
在计算税务利润时,将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事项视同,导致纳税申报和缴纳错误。
这一问题不仅使得公司A产生了不必要的税务风险,还可能导致企业的形象受损。
3. 跨境业务所涉税务处理公司A在进行跨境业务时,未能正确处理涉及到的税务事项。
由于没有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规定,导致在国际税务合规方面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
三、解析与解决方案针对以上案例中出现的税务风险,我们提出以下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和减少税务风险。
1. 加强税务政策研究与了解为了避免因税务政策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企业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研究和了解。
可以通过与税务顾问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取最新的税务信息,以便做出正确的纳税决策。
2. 建立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纳税申报和缴纳过程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税收法律及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该公司在2008年至2011年间,因多次违规操作,被税务机关查处并处以罚款。
在2012年至2015年间,A 公司为了逃避税收,采取了一系列违法手段,如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
税务机关在2016年对A公司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
案例问题:1. 请分析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
2. 请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判断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 请针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案例分析:1. A公司在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A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大量虚假发票,用于抵扣应纳税款。
(2)隐瞒收入: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成本等方式,隐瞒实际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3)少申报税款:A公司在申报纳税时,故意少报收入,导致少缴税款。
2. A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A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应被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A公司隐瞒收入、少申报税款的行为,应被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A公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针对A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建议:(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企业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机制,确保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二、税收法律知识题1. 税收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税收的基本特征包括: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
3.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纳税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请权、陈述权、申辩权、请求赔偿权等。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在当今复杂的经济环境中,税收风险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不仅能够保障合法合规的经营,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深入分析税收风险防控的重要性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
案例一:虚开发票的风险企业名称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公司。
在日常经营中,为了增加进项税额以降低税负,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大量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申报抵扣。
这种行为很快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发票比对,发现了该企业进项发票的异常情况。
随后,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展开了深入的税务稽查。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不仅需要补缴所抵扣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相关责任人还面临着刑事处罚。
这一案例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
防控措施:1、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审核,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发票审核制度,对每一张发票的来源、内容和真实性进行仔细审查。
2、提高财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使其充分了解虚开发票的危害和法律后果。
3、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销售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防止虚开发票的行为发生。
案例二:税务申报错误的风险企业名称是一家新成立的小型制造企业。
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准确,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一些不应扣除的项目进行了扣除,导致申报数据错误。
税务机关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企业进行更正申报。
虽然该企业最终补缴了税款,但由于逾期申报,仍被处以一定的滞纳金。
防控措施:1、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加强学习,确保对税收政策的准确理解和运用。
2、建立税务申报的复核机制,在申报前对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减少错误的发生。
3、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定期对企业的税务情况进行审核和指导。
案例三:关联交易的税收风险企业名称集团旗下拥有多家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关联交易。
财税法律相关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和系统集成业务。
近年来,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收入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间,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支出、少计收入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少缴税款。
具体表现为:1. 虚开发票:该公司与多家供应商虚构业务往来,开具虚假发票,用于抵扣税款。
2. 虚列支出:该公司将部分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合理支出,通过虚列工资、福利等手段列入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少计收入:该公司在销售业务中,故意少计收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二、法律分析1. 违反的法律规定(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开发票。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2. 法律责任(1)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虚列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列支出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少计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记账、虚报收入等手段,虚报或者隐瞒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法律制度案例总结(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税收法律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企业逃税案(1)案情简介:某企业通过虚假申报、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逃税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2)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出企业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打击逃税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严厉打击逃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2. 案例:股权转让逃税案(1)案情简介:某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股东存在逃税行为。
(2)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股东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出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逃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规范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的监管,严厉打击逃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3. 案例:个人所得税偷税案(1)案情简介:某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该个人存在偷税行为。
(2)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依法对该个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案例分析:此案反映出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存在偷税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
税收法律制度对于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严厉打击偷税行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黄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集(总第76集)一、基本案情被告人黄德林,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原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德林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向洞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黄德林及其辩护人提出:黄德林作为福利企业年检年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主任,虽然参与年检年审工作,但在整个年审年检工作中没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与国家的税收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由于滥用职权行为与受贿行为有牵连关系,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5年,被告人黄德林在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期问,每年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年审检查小组到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2003年前称洞头电器开关厂)检查,该企业的董事长郑西平明确告诉黄德林自己在正常员工人数上弄虚作假,瞒报企业员工人数,使残疾员工数占全部员工数的比例符合福利企业全额退税的标准,并伪造虚假的福利企业材料应付检查。
黄德林发现该问题后,不履行自身职责,不对企业正常员工人数进行检查,不将该问题在年审表中如实反映,仍以企业虚报的材料为准进行检查,致使浙江恒博电气制造有限公司顺利通过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在1999年至2004年期间享受了本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7513284.9元。
1999年底至2006年,黄德林利用其担任洞头县民政局福利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郑西平福利企业的设立和骗取退税优惠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郑西平的贿赂共计10万元。
黄德林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接受检察机关讯问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
案发后,黄德林已退赃款10万元。
洞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德林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黄德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513284.9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予数罪并罚。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
税收风险防控案例分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中,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税收风险。
有效的税收风险防控不仅能够保障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深入分析税收风险的产生及防控措施。
案例一:虚开发票引发的税收风险企业名称是一家贸易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增加成本抵扣,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通过与一家空壳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了这些发票的异常情况。
经调查,企业名称与空壳公司之间并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这些发票属于虚开。
最终,企业名称不仅被要求补缴所抵扣的税款和滞纳金,还面临着高额的罚款。
此外,企业的声誉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影响了其后续的业务拓展和融资。
这个案例中,企业之所以陷入税收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对税收法规的漠视和对虚开发票行为的严重性认识不足。
为了防控此类风险,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发票审核制度。
在取得发票时,要认真核实交易的真实性,包括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合同的签订、资金的流向等。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税法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
案例二:税务申报错误导致的税收风险企业名称是一家制造业企业,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将部分成本费用计算错误,导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机关在后续的审核中发现了这一问题,并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造成这一风险的原因主要是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不足和工作疏忽。
为避免此类风险,企业应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
同时,建立完善的税务申报审核机制,在申报前对相关数据进行仔细核对和审查。
案例三:税收优惠政策运用不当引发的风险企业名称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未能严格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申报,导致优惠资格被取消,并被要求补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这一案例反映出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不够准确。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评析
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案例评析税收协定是国与国之间为避免双重征税,促进投资和经济合作而签订的协定。
然而,滥用税收协定以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近年来逐渐出现,给国家财政带来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以几个实际案例为例,从法律和道德角度对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进行评析。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常见的案例——利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某企业在A国家设立了分公司,然后通过将利润转移到B国家,以获得更低的适用税率。
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将利润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操纵,以逃避高税率的国家。
虽然这在法律上并没有违法之处,但从道德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却是在利用税收协定为自己谋取私利,导致本应纳税的利润最终未能纳税,从而对A国家的财政带来一定的损失。
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滥用税收协定的监管,打击这种不合理的避税行为。
其次,我们来看另一个案例——虚构跨国交易。
某企业通过在两个国家之间设立关联公司,并在这两个公司之间进行高额的虚构跨国交易,以从中获取税收优惠。
虽然这种行为在实际操作上可能不易被发现,但从税收协定的精神来看,这种虚构交易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企业所得税,违反了税收协定的目的和意义。
因此,税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跨国交易的监管,审查其合理性和真实性,发现并打击这种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
第三,我们来看一个国际知名企业的案例——X公司。
该公司通过在多个国家设立子公司,并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规避了高税率的国家的企业所得税。
虽然该公司的行为在逻辑上是合法的,但从道德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却是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损害了高税率国家的利益,导致该国财政收入减少。
因此,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约束国际企业的行为,防止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的发生。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滥用税收协定规避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不仅存在于个别企业,也存在于较大的国际企业之中。
虽然从法律上来看这些行为并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但却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和道德困境。
政府和立法机构应该采取措施来堵塞税收协定中的漏洞,从而阻止企业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滥用税收协定行为。
税收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A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销售额逐年攀升。
然而,在2019年税务检查中,A公司被查出存在逃避税收的问题,引起了税务机关的注意。
二、案情概述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A公司在2018年度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A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B公司开具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经查实,虚开发票金额共计50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65万元。
2. 隐瞒销售收入:A公司在销售房产过程中,采取现金交易的方式,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导致部分销售收入未计入申报。
经查实,隐瞒销售收入金额为1000万元。
3. 少计提土地增值税:A公司在销售房产时,未按规定计提土地增值税。
经查实,少计提土地增值税金额为3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在本案中,A公司通过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A公司进行处罚,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 隐瞒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税额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本案中,A公司隐瞒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涉嫌构成偷税罪。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案例分析
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案例分析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维持社会运转的基础。
税务工作人员作为税收征收的执行者,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
然而,近年来,一些税务工作人员却涉嫌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本文将对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违法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引起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关注和警惕。
案例一:虚开发票案件在税收征收过程中,一些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企业合谋虚开发票,以此骗取税款返还或者抵扣。
虚开发票案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虚构交易,即企业与无实际经营关系的公司进行交易,通过虚开发票形成虚假的进项税额;二是无交易实质,即企业与不存在的公司进行交易,虚构购销合同,以此虚开发票。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财政利益,也给企业经营和市场秩序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案例二:收受贿赂案件一些税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企业贿赂,为企业提供违法减免税款的便利。
这些税务工作人员往往以“内部消息”、“关系”等方式向企业透露税务稽查的信息,帮助企业规避税收风险。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也严重侵蚀了税收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更为严重的是,这些税务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税收征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案例三:滥用职权案件滥用职权是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常见违法行为之一。
他们利用职务之便,滥用权力,为企业提供非法减免税款的便利。
这些税务工作人员往往以“特殊情况”、“政策调整”等名义,擅自调整企业的纳税标准,导致企业减少纳税负担,甚至免税。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严重破坏了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以防止类似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其次,建立健全税务工作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机制,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同时,加强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中来。
税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采取了一系列不规范的操作,其中包括偷税行为。
经过税务机关的稽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偷税行为:1. 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2. 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3. 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逃避纳税。
二、案件分析1. 违法事实(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该企业通过虚假发票入账,将部分成本费用虚列,导致实际成本低于账面成本。
这种行为属于虚列成本费用,逃避纳税。
(2)隐瞒收入该企业将部分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收入。
这种行为属于隐瞒收入,逃避纳税。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该企业将部分成本费用转移至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规避税收。
这种行为属于转移定价,逃避纳税。
2. 违法依据(1)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采取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隐瞒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采取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采取转移定价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处理结果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企业的偷税行为进行了处理:1. 对虚假发票入账、虚列成本费用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2. 对隐瞒收入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3. 对转移成本费用至关联企业行为,责令该企业补缴所逃税款,并处以所逃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征管法案例分析题
征管法案例分析题征管法是指国家对纳税人的财产、所得等进行征收和管理的法律规定。
征管法案例分析题是税法学习中常见的一种题型,通过分析具体案例,考察学生对征管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一些典型的征管法案例。
案例一,小明在某年度取得了一笔巨额奖金,但他没有主动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在核实情况后,发现了这一情况,对小明进行了处罚。
小明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隐瞒收入,只是因为疏忽而未申报。
他提出申诉,称应当从轻处罚。
针对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征管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而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申报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小明虽然表示疏忽,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未申报行为,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合法的。
因此,小明的申诉并不成立。
案例二,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大量虚假记账行为,企图逃避税收。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了其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处罚。
公司提出申诉,称自己只是为了降低税负而进行虚假记账,并没有实际损害国家利益。
对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从征管法的角度进行分析。
根据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有义务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并且不得进行虚假记账等行为。
对于企图逃避税收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虽然该公司声称只是为了降低税负,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虚假记账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合法的。
因此,公司的申诉并不成立。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征管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纳税人应当严格遵守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信息,避免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也应当依法行使征管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税收秩序。
希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机关能够共同遵守征管法,共同维护税收秩序,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税收相关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甲公司业绩良好,但为了追求更高的利润,公司管理层决定采取偷税手段。
具体做法如下: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甲公司故意少计收入,多列支出。
如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将部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进行纳税调整。
2. 甲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虚增成本。
通过关联公司采购原材料,将部分采购成本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3. 甲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长期挂账不进行纳税调整。
在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时,甲公司承认有此行为,但声称是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并非故意为之。
4. 甲公司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在税务机关检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有大量虚假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二、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采取少计收入、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属于违法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规定,甲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如下:(1)责令甲公司限期改正。
税务机关应要求甲公司补缴少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处以罚款。
根据甲公司偷税金额,税务机关可处以应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追究刑事责任。
若甲公司偷税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虚假记账、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增成本等手段逃避纳税,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税法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收入持续增长,税收法治建设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税收违法行为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例将以某企业逃税案件为例,分析税法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
(一)案情简介某企业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
经过税务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2009年至2017年累计逃税金额达1000万元。
(二)案件性质本案涉及的主要税种为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逃税行为。
本案中,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构成逃税行为。
二、税法法律分析(一)税法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真实、准确地计算和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的;(二)未按照规定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二)案件分析1.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隐瞒收入等手段,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逃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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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标 签】福利企业,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分析
【业务主题】其他税费
【来 源】
【内容提要】近年来,福利企业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收优惠的案件日益增多。
而困扰税务机关的是,对此类案件如何定性、如何处罚在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
本文根据基层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从法律定性角度对骗取税收优惠行为进行分析思考,以期提供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关健词:福利企业 法律定性
一、案例
XX市XX金属制品厂,集体企业,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为福利企业,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减免税申请及审批,自2007年7月份起享受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每人每年3.5万元)、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资格认定、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第067号)相关要求。
在生产经营期间,该企业均能够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并足额及时缴纳应纳税款。
在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相应的税款入库凭证复印件、申请资料所属期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书面申请退还增值税。
提供的资料反映企业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稽查中发现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9年1月、2010年4月至2011年1月以虚增残疾职工人数、少报正常职工人数、编造职工工资表以及变相收回工人工资卡等手段进行虚假申报,骗取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立即停止其税收优惠,追缴税款。
按照财税【2007】第092号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其2007年6月至2011年1月骗取的税收优惠款应全额追缴。
但对骗取税收优惠如何定性以及如何处罚观点不一。
二、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对本案难以定性
对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
发【2005】第12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具体的处理要求。
1、是否可以定性为偷税。
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以“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三种手段,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是偷税。
本案中,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之前已缴纳了应纳税款,其违法行为不符合《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定性偷税的特征,是否应定性为偷税存有疑义。
2、是否可以定性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明确了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含义,即: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通过修改、涂抹、挖补、拼接、粘贴等手段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或者擅自虚构有关数据、资料编制虚假的财务报告或者虚报亏损等,其目的是为了少交或者不交税。
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不符合《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定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特征。
3、是否可以定性为骗税。
《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定性的骗税是“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除此之外,《征管法》对“骗税”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但显而易见的是骗取税收优惠不同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4、追缴纳税人骗取的税收优惠是否应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申请之前,已
按《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了纳税申报,并按《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缴税款,
事实上没有“滞纳”。
但纳税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税收优惠,客观上占用了国家的税款,侵占了国家的利益,如果不加收滞纳金,则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加收又不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对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是否应实施行政处罚。
按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第21号)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根据上述规定,财
税【2007】第092号第九条规定的“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则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追缴税款也不属于“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对骗取税收优惠的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罚款”,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明确的处罚条款。
如果不处罚则放纵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罚款”,因定性问题没有解决,找不到合适的处罚依据。
三、从刑法角度对本案的法律定性分析
笔者查阅了关于偷税的司法解释,文件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第一条规定将“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
但是税务机关无权将刑事法律规范引入到行政执法领域中来,不能直接引用为行政处理依据。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的“偷税”的表述,法释[2002]33号已自然失效。
法释[2002]33号是针对1997年《刑法》,司法解释本身没有法律效力,其效力来源于《刑法》,只作为司法案件审理中的参照依据。
新《刑法》实施后,尽管法释[2002]33号已自然失效,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在与新《刑法》不违背的情况下,仍然是法院审理案件参照的依据。
新《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旧《刑法》中“偷税”的表述。
但是新《刑法》所述“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涵盖了旧《刑法》中“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计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的含义。
其共同点是纳税人以上述手段达到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少缴)的目的。
本案中,尽管税务机关无权将刑事法律规范直接引入到行政执法领域中,但是刑事法律规范高于行政法律规范,在行政法律规范未能表述清楚而刑事法律规范已有明确表述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司法解释,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定性偷税。
而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审理案件中支持这一观点。
四、对纳税人骗取税收优惠行为法律定性建议
综合上述思考分析,笔者建议本案中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XX市XX金属制品厂骗取税收优惠税款的行为定性偷税,追缴其骗取的税收优惠税款,自退库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并处骗取的税收优惠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此至少有两个方面的益处。
一是保持行政、刑事法律的一致性。
在现行的税法框架中,虽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对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对于其他类型的骗取退税的处罚却未作任何规定,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因此,亟待完善税收立法,在不违背国家立法原则的前提下,使税法与刑法解释归于统一。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纳税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侵占国家税收,客观上造成了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少缴)的结果,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
应当根据其行为情节的轻重让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充分发挥法律的震慑打击作用,起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法律效应。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