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08]195号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苏价服[2008]195号)各市物价局:为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整顿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的总体安排第一阶段(2008年6月)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按八部委要求,并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全省相关各级部门,要求各级部门抓好落实。
建立由价格、财政、国土、建设、林业、旅游、宗教、文物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各市的整顿规范工作。
省物价局分管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局、省旅游局、省宗教局、省文物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各市比照省级工作机制开展整顿工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促进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阶段(2008年7 -9月)调查摸底阶段调查了解辖区内游览参观点的具体情况,对辖区内的游览参观点和游览参观点内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进行调查摸底,明确哪些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价,哪些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并列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目录。
会商有关部门,对符合免费开放的游览参观点列出目录,确定免费开放的时间表;对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要实行低票价,并商有关部门确定免费开放的具体时间,同时加大对免费开放措施的宣传力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免费开放的相关配套工作。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1 —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保持本行政区域内门票价格合理稳定。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7.12.26•【字号】苏价规〔2017〕14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7〕14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7年12月26日附件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实施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景区门票价格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景区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者景区门票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景区门票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经营者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核定景区门票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景区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江苏省景区2015年2月1日实施对6周岁(含)以内或身高1.4米(含)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
江苏省景区2015年2月1日实施对6周岁(含)以内或身高1.4米(含)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儿童免票政策调整了——6周岁以内或1.4米以下都可以免票在省物价局新出台的《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到要对6周岁(含6周岁)以内或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免收门票,记者注意到,这一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了较大区别。
根据2009年出台的《江苏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免收门票。
而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曾对青少年门票优惠政策进行过明确,提出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6周岁(含)以下或身高1.2米(含)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
尽管免票线还是1.2米,但提到了6周岁的说法,并非简单以身高为标准。
就在同一年,南京市旅游委员会将儿童免票线由1.2米放宽到1.3米,比国家发改委的规定还高了10厘米。
尽管儿童免票线“长高”过,但孩子们的个头显然长得更快,不少家长吐槽儿童免票线太低,对孩子来说不太合理。
而根据即将实施的新办法,江苏省的儿童免票线提高了20厘米,而且除了身高标准外,年龄也是衡量标准之一。
“不管是1.4米以下,还是6周岁以内,两个条件满足一个就能免票。
”省物价局相关人士介绍说。
景区价格不能随便涨了——不得在节假日前1个月突击涨价每到五一、国庆等假期来临前,国内总会有景点传出涨价的消息。
为防止一些景点突击涨价,新办法也明确提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一个月内提高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工具等重要服务价格。
对于一些景点由于运营成本等原因提出的涨价申请,新办法强调,景区门票的定价要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公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实行分类定价。
重要的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按规定进行价格听证。
如果是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景点,门票价格调整的话,应在调价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同一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
江苏省旅游条例
江苏省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12.09•【字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旅游条例(2015年12月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发布、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自律。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覆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覆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设施建设。
兴办旅游企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收费管理【发文字号】苏价规[2018]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8.01.24【实施日期】2018.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8〕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现将《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苏州旅游价目表
苏州市游览参观点门票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审批一览表一、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序号 景点名称 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 备注1 拙政园 旺季70元/人次、淡季50元/人次 苏价服字(2004)85号2004年6月20日起 旺季每年4月16日至10月30日,淡季每年10月31日至次年4月15日2 留园 旺季40元/人次、淡季30元/人次 ″″ ″″ 3网师园旺季30元/人次、淡季20元/人次″″″″4网师园夜花园100元/人次苏价服字(2009)158号、苏价服函(2010)4号2010年4月21日起5 狮子林 旺季30元/人次、淡季20元/人次 苏价服字(2004)85号 2004年6.月20日起旺季每年4月16日至10月30日,淡季每年10月31日至次年4月15日6 沧浪亭 旺季20元/人次、淡季15元/人次 ″″ ″″7 耦园 旺季20元/人次、淡季15元/人次 ″″″″8 虎丘 旺季60元/人次、淡季30元/人次苏价服字(2004)86号 ″″ 9 艺圃 10元/人次 苏价服字(2004)85号″″ 10环秀山庄15元/人次″″″″11动物园2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9)158号2010年3月1日起旺季每年8月1日至10 12石湖景区旺季45元/人次、淡季40元/人次″″″″月31日,其他为淡季13盘门景区40元/人次苏价服字(2009)160号2010年7月8日起14枫桥景区2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3)31号2004年6月30日起15天平山景区25元/人次苏价服字(2010)113号2011年3月1日起16怡园1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2)296号2002年10月1日起17工艺美术博物馆1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2)375号2003年1月8日起18丝绸博物馆1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6)36号2006年4月1日起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19苏绣艺术博物馆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2)350号2002年11月25日起20瑞光塔6元/人次苏价服字(1999)231号1999年9月6日起21北塔报恩寺联票2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4)145号2004年6月20日起北塔报恩寺15元/人次北塔登塔10元/人次22双塔8元/人次苏价服字(2003)4号2003年3月1日起23曲园 1.5元/人次苏价服字(1996)223号1996年9月1日起24唐寅园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1)263号2001年1月1日起25五人墓 1.5元/人次苏价服字(1996)223号1996年9月1日起26神仙庙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5)15号2005年2月1日起27城隍庙10元/人次苏价服字(2004)10号2004年1月9日起28玄妙观三清殿及配殿10元/人次苏价服字(2003)3号2003年3月1日起29灵岩山寺3元/人次苏价服字(1996)223号1996年9月1日起30寒山寺联票(寒山寺、陈列馆)20元/人次苏价服字(2004)144号2004年6月20日起寒山寺15元/人次(含登塔)寒山寺陈列馆5元/人次寒山寺钟楼5元/人次31西园寺25元/人次苏价服字(2005)24号2004年4月21日起二、吴中区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32林屋洞5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74号2005年12月1日33石公山5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75号2005年12月1日34罗汉寺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1号2009年2月35西山包山寺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16号2009年7月36西山缥眇峰旺季150元/人次淡季8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6号2007年2月旺季:3月1日至5月31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淡季:6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2月29日37明月湾古村4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13号2007年4月38明月古寺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12号2007年4月39西山禹王庙2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15号2007年4月40山湖岛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0]14号2010年7月21日41东村古村敬修堂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1]2号2011年1月42东村古村徐家祠堂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1]1号2011年1月43紫金庵3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11号2009年4月44东山启园4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38号2009年12月45雕花大楼6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4号2009年2月46三山岛景区6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37号2009年12月47雨花景区3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34号2005年6月48陆巷古村5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6]17号2006年4月49司徒庙2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64号2005年11月50香雪海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71号2005年12月51铜观音寺、塔园1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3]69号2003年9月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52木渎古镇联票6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4]103号2004年11月53虹饮山房3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65号2007年11月54严家花园3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64号2007年11月55古松园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66号2007年11月56榜眼府第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2]70号2002年10月57灵岩山风景区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6]54号2006年12月58灵岩牡丹园旺季20元/人次淡季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6]55号2006年12月旺季:3月1日至5月31日和9月1日至11月30日;淡季:6月1日至8月31日和12月1日至2月29日59白象湾快乐生态园6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31号2009年10月60姑苏十二娘风情园3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2]26号2012年8月9日61甪直古镇78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1]9号2011年10月62甪直张林园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8]17号2008年4月63天池山4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9]36号2009年12月64东吴国家森林林公园8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7]78号2007年12月65小王山5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0]3号2010年2月66万鸟园6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1]23号2011年9月67灵湖嘴公园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24号2005年1月68胥王庙3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6]35号2006年9月69城隍山道院1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5]2号2005年1月70阿达岭景区15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6]56号2006年12月71宝华寺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6]57号2006年12月72九龙潭2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8]35号2008年12月73凤凰台1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03]86号2003年10月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74渔洋山风景区80元/人次吴中区吴价费[2010]6号2010年4月三、相城区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75“荷塘月色”湿地公园(一期)旺季30元/人次淡季20元/人次相城区相价价[2007]59号2007年9月旺季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76苏州中国花卉植物园旺季60元/人次淡季30元/人次相城区相价价[2010]27号2010年9月旺季每年3月至6月、9月至10月、淡季每年7月至8月、11月至次年2月77御田生态农庄旺季20元/人次淡季12元/人次相城区相价价[2011]12号2011年3月旺季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淡季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4日78苏州三角咀杜鹃湿地公园旺季30元/人次淡季20元/人次相城区相价价[2011]17号2011年4月旺季每年4月20日至10月19日、淡季每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9日79盛泽湖月季公园20元/人次相城区相价价[2009]11号2009年4月四、高新区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80太湖湿地公园100元/人次高新区苏高经价字[2011]13号2011年9月10日81白马涧龙池风景区50元/人次高新区苏高经价字[2011]12号2007年5月1日82何山风景区5元/人次高新区苏高经价字[2007]6号2007年7月1日83大石山(云泉寺)风景区10元/人次高新区苏高经价字[2011]4号2011年6月10日五、工业园区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84重元寺20元/人次年卡50元/人次苏州工业园区苏园经[2009]36号2009年4月1日85摩天轮乐园乐园门票:80元/人次,卡丁车票价:40元/人次苏州工业园区苏园经[2009]51号2009年5月20日七八九月及十一期间乐园开展夜游项目,大门票价格为40元/人次(包括:摩天轮、旋转木马、星空秋千、4D影院)86高垫庙15元/人次苏州工业园区苏园经复字[2012]132010年1月1日87玉皇宫15元/人次苏州工业园区苏园经[2009]114号2012年3月1日88白塘生态植物园10元/人次家庭卡150元/年个人卡100元/年苏州工业园区苏园经[2007]48号2007年5月1日六、吴江区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89同里景区100元/人次吴江区吴价发[2011]18号2011年3月1日90震泽镇慈云禅寺景区12元/人次吴江区吴价发[2009]179号七、太仓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91张溥故居20元/人次太仓市太价复[2010]7号2010年4月15日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92浏河天妃宫5元/人次太仓市太价复[2009]35号2009年11月10日93南园25元/人次太仓市太价复[2010]13号2010年4月6日94沙溪古镇50元/人次太仓市太价复[2010]10号2010年4月15日95弇山园20元/人次太仓市太价复[2006]46号2006年9月1日八、张家港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96东渡寺5元/人次张家港市张价费[2004]31号2004年11月25日97香山寺10元/人次张家港市张价费[2010]19号2010年5月15日98永庆寺10元/人次张家港市张价费[2010]19号2010年5月15日99科技馆16元/人次张家港市张价费[2010]24号2010年5月31日学生免费100河阳山歌馆30元/人次张家港市张价费[2010]46号2010年9月13日101杨氏宅第30元/人次张家港市张价费[2011]08号2011年3月9日九、常熟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102沙家浜110元/人次(旺季)80元/人次(淡季)常熟市常价管字[2009]133号、常价管字[2010]36号2010年3月31日淡季为12月—5月旺季为6月—11月103尚湖80元/人次(旺季)60元/人次(淡季)常熟市常发改价[2011]117号2011年11月21日淡季为每年1月—2月、6月—8月、12月;旺季为每年3月—5月、9月—11月104虞山风景区35元/人次常熟市常发改价[2012]57号2012年7月3日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105方塔园30元/人次常熟市常发改价[2012]71号2012年9月1日106曾赵园30元/人次常熟市常发改价[2012]71号2012年9月1日107燕园10元/人次常熟市常发改价[2012]71号2012年9月1日108蒋巷农家乐50元/人次(旺季)40元/人次(淡季)常熟市常价管字[2010]17号2010年2月15日淡季为每年12月—5月旺季为每年6月—11月109兴福寺10元/人次常熟市常价管字[2006]156号2006年7月24日九、昆山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序号景点名称审批票价批准文号执行日期备注110周庄古镇100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04]第35号2004年6月22日111锦溪古镇65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11]75号2012年2月1日112千灯古镇40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09]65号2009年9月1日联票价格为60元/人次113大唐生态农业园30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09]66号2009年9月1日114亭林园20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00]第176号2000年10月1日115阳澄湖水上公园20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08]第221号2008年10月30日116巴城生态农业观光园20元/人次昆山市昆价费字[2010]96号2010年9月1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25•【字号】苏价服[2006]288号•【施行日期】200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6]288号)本局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物价局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配合责任单位做好价格服务工作,并加强对市、县物价局工作的指导,将“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进一步推向深入。
省物价局“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在全国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38号)精神,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方案》的要求和部署,为促进景区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价格行为,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制定“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营造和谐社会为根本目的。
促进国家价格政策的落实,积极推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努力倡导景区明码实价,推进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在旅游景区设立价格服务监督岗(站),公布价格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咨询,建立快速处理价格举报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景区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服务内容(一)在景区内设立价格服务公示牌。
通过“价格服务进景区”活动,为市民和旅游者提供优质的价格服务。
督促景区设立公示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景区服务承诺。
让市民和旅游者清清楚楚游玩,明明白白消费。
(二)设立价格服务监督岗(站)。
制定价格服务监督站工作职责,积极推进价格服务监督措施。
市民和旅游者一旦遇到价格纠纷可当场就近投诉并得到及时解决。
(三)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
价格监督员负责对景区的价格收费行为及执行明码标价情况进行监督,并就存在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向价格部门举报,收集、了解和反馈游客对价格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消费中出现的价格矛盾,力争让简单的价格纠纷和价格投诉在景区内得到解决。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实 施细 则 扎实 推进各项 工作
,
。
省 发展改
革 委会 同 相 关部 门 加 强 工作 指 导 和 督促 检
查 成立联席会议制 度 定期 研究会 商 及时
,
,
,
解决政策实施 中存 在的 问 题 确 保各 项政策 ,
措施 的贯彻落实 。 .
江苏省人 民政 府办公厅
年 20 1 8
2 月 1 7 日
江苏省 景 区 门 票和 相 关 服务 价 格管 理 办法
旅 游价 格 管 理
第 一 条 为 了 规范 景 区 门 票 和 相 关服
务 价格 行为 维 护 旅游 市 场价格 秩序 保 护
,
,
旅游者和 旅游经营 者合 法权益 促进全省 旅 ,
票 和相关服务价格 的 价格 主管 部 门可 以 根 ,
据景 区实际 运 营 成本 综合考虑景 区公共服 ,
务 特 性 、 社 会 承受 能 力 等 因 素 , 适 当 调整 景 区 门 票 和 相关 服务 价格 。
上 级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对 下 一 级
,
校 、 科研 院 所 和技 工 院校开 展多 种 形式 的 合
作 校 企合作共 建物 流 实训 基 地 和 实 验 基 ,
地 校企 双方共 同 培 养物 流 专 业技能 人才
,
。
大 力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积 极提升物 流 从业 ,
人员 的 技 能水平 和职业素 养 强化 中 高 层管 ,
关 服务价 格 , 实 行市 场调 节 价 。 第 六 条 实 行政府 指 导 价 的 景 区 门 票
和相 关服务价格应 当 保持基本 稳定 从 严控 ,
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人员 经 费支 出 包 括基本工资 、
津贴 补 贴 、 奖 金 、 职工 福 利 费 、 社会 保 险 费 、 住 房 公积 金 、 绩效工资 和其他人员 经费 支 出 等
费 等 经
。
价 格 监 卟
第 十 条 财 务费 用 包括利 息 支 出 减利 (
息 收 人 ) 、 汇 兑损 失 ( 减 汇 兑 收 益 ) 以 及相 关 的 手续 费 等 。
第 + — 条 税 金 及 附 加 包括 经 营 者 发
生 的 城市 维 护 建设税 、 资 源 税 、 教 育 费 附加 、
本监 审 是 指 价 格主 管 部 门 审 核经 营 者 成 ,
本 核 定 政府制 定景 区 门 票价 格成 本 的 行 ,
为 。 本 办法所称景 区 门 票定价 成 本 是指 价 ,
格 主管 部 门 核 定 的 经 营 者 景 区 门 票 的 合 理
费 支 用
出 。
,
国 价格 法 》《 江 苏 省 价 格 条例 》 《 政 府制 定 价格成 本 监 审 办 法 》 《 江 苏 省 政 府 制 定 价格 成 本 监 审 办 法 》 等规定 , 特制 定 《 江 苏省 景 区 门 票 定 价成 本监 审 办 法》 , 现 印 发给 你 们 , 请遵 照执行 。
房 产 税 、 土 地 使用 税 、 车 船 使用 税 以 及 印 花 税等 相 关税 费 。
第 三章 定 价成 本审 核
第 十 二 条 景 区 收人 由 门 票 收 入 、 上 级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8.10.04【实施日期】1988.10.0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保护第五章管理第六章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建设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建设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建设部备案;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贯彻执行国家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决定风景名胜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新)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新)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大型旅游项目,在立项时,有关审批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旅游管理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大型游乐场,其设施和设备应当经法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取得安全准用证件,安装调试正常后,方可运营。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和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3•【字号】苏政办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13日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四章管理与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推动世界级旅游度假区建设,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休闲度假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符合国家标准《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GB/T26358)相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认定,依托优质旅游度假资源、设施、服务与环境,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具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文化铸魂、旅游为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旅游度假区文旅融合、管理规范、服务提升、科学发展,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推动旅游度假区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旅游休闲度假体系,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建设,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
第四条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五条申报省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域界限明确,面积大小适宜,原则上不小于5k㎡、不大于20k㎡。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 号《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经2006年9月6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九月十九日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欣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九条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提交包含以下内容的有关材料:〔一〕风景名胜资源的基本状况;〔二〕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范围以及核心景区的范围;〔三〕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性质和保护目标;〔四〕拟设立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条件;〔五〕与拟设立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的内容和结果。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文化旅游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实施阶段性门票价格优惠的通知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文化旅游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实施阶段性门票价格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0.04.17•【字号】•【施行日期】2020.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文化旅游厅关于全省旅游景区实施阶段性门票价格优惠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更好发挥旅游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现就我省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实施阶段性优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阶段性降低景区门票价格。
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可适当下浮,下浮幅度不少于10%。
各旅游景区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确保旅游安全的前提下,对索道、缆车、游船、游乐设施等景区内特许经营类收费服务项目,各景区可结合实际情况,酌情下调收费服务价格。
二、落实特定旅游消费群体门票减免政策。
落实《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全省国有旅游景区自新冠肺炎疫情结束之日起,向全国医务人员免费开放一年。
三、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票价优惠措施。
各地在上述票价优惠政策基础上,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门票价格优惠力度。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旅游景区参照上述政策,自行制定门票减免优惠政策。
各旅游景区可以通过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或者与其他景区、宾馆、饭店合作推出“景区+景区”、“景区+酒店”、“景区+餐饮”等“1+X”旅游套餐方式,降低旅游成本,有效延长游客停留时间,促进旅游消费。
四,各地要充分认识景区门票价格实施阶段性优惠对于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政策落实。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5月20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和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县级风景名胜区。
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调整或者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标明风景名胜区及其保护地带内的界址,并向社会公布。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苏价服[2006]390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苏价服[2006]39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精神,为及时掌握省内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主要游览参观点建立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对单位票价在50元以上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调整或一次性调价幅度超过30%的,均应以省辖市为单位,在调价方案实施十五日前报省物价局备案。
备案资料包括:调价方案、调价幅度、调价主要理由以及听证会(座谈会)材料。
根据备案情况,对调价幅度过大,调价频率过快,调价依据不充分,社会反映过强的调价方案,省物价局将可以建议纠正,或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暂停该地区门票价格的调整。
二、建立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告制度1、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全文附后,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南京市物价局负责南京中山陵、明孝陵信息报告的汇总;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苏州拙政园、虎丘、周庄信息报告的汇总,并于2006年11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经省物价局汇总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后每年5月15日前继续按要求填报。
从2007年起,其他省辖市物价局要在辖区内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按照《通知》附表格式内容祥实填写,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
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7]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7.02.13
【实施日期】2007.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价服[2007]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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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外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红色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区、人文景观(含文物古迹、宗教场所、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和公园(含动物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城市休闲公园等)等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制定或者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具有垄断服务性质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配套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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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可以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价格水平。
景区内其他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保持基本稳定,从严控制价格上涨。
因景区核心游览项目增加、游览面积扩大、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等因素,确需调整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景区实际运营成本,综合考虑景区公共服务特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
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景区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保持本行政区域内门票价格合理稳定。
第七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体现公益性,按照景区与群众日常生活关系的紧密程度和受保护程度等因素实行分类定价:
(一)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各级宣传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和美术馆,列入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的景区和以爱国主义教育为目的举行的各种展览,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休闲公园应当体现公—2—
益性,实行免费开放。
暂不具备免费开放条件的,应当实行低票价。
(三)实行保护性开放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等景区,应当考虑景区保护和适度开放等因素,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门票价格。
(四)制定或者调整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景区门票价格时,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宗教活动场所代表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需要听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合理确定景区门票价格调整时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
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具体价格水平以及执行时间等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门票原则上实行一票制,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
景区内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确有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景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景区内举办各种临时活动原则上不得加价。
确有观赏价值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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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较大的景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申报临时活动的门票价格。
第十一条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价格主管部门。
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并保留各单项门票。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暂停时间较长的,应当相应降低门票价格。
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或者其他费用。
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景区内其他各类服务价格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二条鼓励景区实行淡旺季票价和非周末促销价,引导错时错峰旅游消费。
第十三条景区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降低旅游成本,促进旅游消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月(季、年)度门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应当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以下价格优惠政策:
(一)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4米(含1.4米)以下的儿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以及—4—
重度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免收门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在校学生、60周岁(含60周岁)至70周岁(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实行半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等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工作人员,与景区内宗教活动场所所属的宗教是同一宗教的,凭有效证件进入景区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
(四)鼓励景区根据自身特点及旅游市场情况,逐步建立免费开放日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门票价格优惠政策。
(六)鼓励各地及景区在上述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对特定群体的价格减免优惠力度。
第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公示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价格、门票价格优惠范围和幅度以及景区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景区的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不得用加盖印章等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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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服务行为,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由旅游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自主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导旅游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坚持诚信经营,合理确定票价水平。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参照本办法对未成年人、全日制在校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定旅游消费群体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第二十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文明旅游,诚信消费,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期间国家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江苏省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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