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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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法律彩礼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彩礼作为我国民间传统习俗,在婚姻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彩礼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通过对一起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彩礼纠纷的法律适用和解决途径,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农村居民。

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人民币10万元。

婚后,李某与张某感情不和,于2019年3月离婚。

离婚后,李某要求张某返还彩礼10万元。

张某认为,彩礼是双方家庭为了支持婚姻而支付的,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不成,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三、法律适用1. 彩礼是否属于婚前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知,彩礼并非婚前财产。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法律规定,彩礼应当返还。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虽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感情不和,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张某返还李某彩礼人民币10万元。

1. 彩礼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社会观念的转变。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彩礼返还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相识,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结婚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了彩礼10万元。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确定恋爱关系。

2. 2019年,双方登记结婚。

在婚礼前,李某家向张某家支付彩礼10万元。

3.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4. 2020年,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彩礼10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婚礼前支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2. 彩礼返还的数额如何确定?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彩礼是婚姻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具有婚约性质。

在双方未登记结婚或结婚后离婚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

2. 关于彩礼返还的数额,法院认为,彩礼返还的数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2)双方的感情状况;(3)彩礼的数额;(4)双方的经济状况。

3.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双方未登记结婚的;(二)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原因,婚姻无效的;(三)双方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家庭暴力等原因,离婚的。

”2. 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1)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结婚时间越长,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2)双方的感情状况:双方感情越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彩礼的数额:彩礼数额越大,返还的数额越多。

(4)双方的经济状况:双方经济状况较好,彩礼返还的数额越少。

3.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时间较短,双方感情破裂,彩礼数额为10万元。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彩礼返还案件。

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彩礼返还的法律依据、彩礼返还的数额确定以及彩礼返还的相关法律规定。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好的,以下是一篇关于婚约财产纠纷彩礼返还的案例:
哎,你知道吗?在咱隔壁那村子发生了一件让人咋舌的事儿!小李和小王,他俩本是一对甜蜜的恋人,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小李家呢,按照习俗给了小王一大笔彩礼,那真的是不少钱啊!可谁能想到,后面发生的事就像一场闹剧!
婚礼前各项准备都有条不紊地进行着,可突然,小王不知咋的,就像变了个人似的,对小李越来越冷淡,甚至最后提出了分手!这可把小李气坏了,“我这彩礼岂不是白给了?”他心里那个憋屈啊。

于是,小李就找上了小王,想要回那彩礼。

“这彩礼是为了咱俩结婚才给的,现在婚都结不成了,你不应该还我吗?”小李据理力争。

可小王却不这么认为,她说那彩礼是小李自愿给的,凭什么要还。

两个人就这样你一言我一语地吵了起来,谁也不肯让步。

这事儿啊,闹得那是沸沸扬扬,整个村子都知道了。

大家伙也都议论纷纷,有人说小李该要回彩礼,有人说既然给了就不该要。

这不就像是你买了个东西,结果人家不给你货,你还不能要钱了吗?这怎么说得过去呢。

后来啊,小李没办法,只能把小王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场面一度很紧张。

法官呢,也是仔细分析,权衡利弊。

最后判决,小王需要返还一部分彩礼给小李。

我觉得吧,这事儿就该这么判!
彩礼本来就是为了结婚才给的,如果结不成婚,那肯定得退还啊,不然
这不是坑人嘛!大家也都应该吸取教训,在处理这种大事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别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还惹出这么多麻烦来!以后啊,大家遇到这种事儿都长点心吧!。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张某(男)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

订婚时,张某家给了李某家彩礼共计10万元,同时还赠送了价值3万元的金银首饰。

在筹备婚礼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矛盾,感情逐渐破裂,最终决定解除婚约。

此时,围绕彩礼及首饰的返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

1. 彩礼的认定范围。

- 张某认为,除了明确给予的10万元现金彩礼和价值3万元的首饰外,订婚期间为李某购买的高档衣物、手机等花费也应算作彩礼范畴,要求李某一并返还。

他的理由是这些花费都是基于结婚目的而进行的支出。

- 李某则认为,衣物和手机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应返还。

她表示这些礼物是张某自愿赠送,没有附加任何关于结婚的条件。

2. 彩礼的返还比例。

- 张某要求李某全额返还彩礼和首饰,因为婚约解除是由于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发现性格不合,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而且10万元彩礼对于自己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 李某认为自己在婚约期间也有一定的付出,例如为了筹备婚礼辞去了工作,并且在与张某相处过程中也有共同的消费。

她认为即使返还彩礼,也不应全额返还,最多返还60%。

三、调解过程。

(一)了解情况。

调解员首先分别与张某和李某进行了单独谈话,详细了解双方的想法、家庭情况以及婚约期间的具体情况。

在与张某谈话中,调解员了解到张某家庭以务农为主,10万元彩礼是家庭多年的积蓄,并且为了筹备婚礼已经花费了不少额外的费用。

而与李某谈话时,了解到李某虽然辞去了工作,但在婚约期间也为张某购买过一些生活用品,并且她现在也面临着重新找工作的压力。

(二)法律讲解。

1. 彩礼的法律界定。

- 调解员向双方讲解了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彩礼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予对方的财物。

对于张某提出的衣物和手机是否属于彩礼的问题,调解员指出,如果这些财物的赠送没有明确以结婚为前提,且在日常生活中属于普通的赠与行为,一般不应认定为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

婚约财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例背景。

话说在咱们这个小县城里啊,有一对小年轻,男的叫大强,女的叫小美。

大强和小美经人介绍认识后,那可真是看对眼了,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

按照咱们当地的习俗呢,大强家给小美家送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彩礼,包括现金、金银首饰啥的,这加起来可有十几万块呢。

二、矛盾爆发。

可这婚礼还没办呢,两人就开始闹别扭了。

原因是啥呢?原来是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关于新房的装修风格、婚礼的规模这些事儿,两人意见不合,越吵越凶。

小美觉得大强根本就不尊重她的想法,大强觉得小美太任性,啥都得听她的。

这一来二去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最后竟然闹到要分手的地步。

这时候,大强家就不干了,想着这彩礼都送出去了,婚没结成,这钱可不能就这么打水漂啊,于是就要求小美家退还彩礼。

小美家呢,觉得是大强家先把事情搞砸的,而且小美在这段感情里也受了委屈,这彩礼就不想全退。

两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这矛盾就越来越大了。

三、调解过程。

这事儿闹到了咱们社区的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老张可是个经验丰富的老大哥,他一接手这个事儿,就开始两边了解情况。

老张先找到了大强家,大强的父母那是一肚子苦水啊,拉着老张就说:“老张啊,你说我们这辛辛苦苦攒的钱,就为了孩子能有个美满的婚姻。

这彩礼给出去了,现在婚结不成,我们家可损失大了。

这小美家要是不把彩礼退回来,我们可怎么活啊。

”老张听了,拍拍大强父母的肩膀说:“叔、婶儿,你们的心情我能理解。

但是咱们也得从人家小美的角度想想,这俩孩子感情出问题,也不是一方的责任。

咱们得讲道理,是吧?”接着,老张又来到小美家。

小美呢,还在气头上,对老张说:“张叔,我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多少啊,大强他们家现在就只想着钱。

我也不是想贪他们家的彩礼,但是就这么退回去,我心里咽不下这口气。

”老张笑着说:“小美啊,叔知道你受委屈了。

但是这彩礼呢,毕竟是一种传统习俗下的财产往来。

现在婚没结成,这钱如果一直放在你这儿,也不合适啊。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最近,江苏省一位女性成功打赢了一场拒还彩礼的官司。

这是一起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的案件。

该女性名为小红,她在几年前与男友相识并发展为恋人关系。

二人感情十分好,相互照顾,家人也都对对方十分满意。

于是他们开始了结婚的准备。

出于传统习俗,男方的家人提出要求给女方一定的彩礼。

虽然小红一家对此有所犹豫,但还是答应了男方的要求,一方面是因为担心影响两人的婚姻,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对未来丈夫的信任。

于是婚礼筹备开始,彩礼款项也开始准备。

然而,就在婚礼前的一天,男友居然提出分手。

对此,小红非常愤怒和伤心,但她并没有放弃对合法权益的追求,她决定将这个问题带上法庭。

在庭审中,小红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男方家庭承诺支付彩礼款项。

另一方面,男方辩称彩礼只是作为婚姻的一种风俗而已,并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不需要返还。

法庭认为,彩礼虽然是一种风俗,但在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下,已经出现了很多法律界定彩礼返还的案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将彩礼送还给对方的,对方有权给予返还。

”因此,法院判决男方家庭须支付彩礼款项。

此案的胜诉对于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社会风气的转变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婚姻作为家庭、社会的基本单位,是两个个体之间的合作和承诺。

如果一方单方面改变或不履行婚姻中的承诺,那么另一方有权利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这也提醒人们,在婚姻准备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彩礼问题,不要将其作为感情婚姻的唯一衡量标准。

此案也引发了人们对于彩礼风险的思考。

彩礼作为婚姻中的一种传统习俗,应该被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

一方面,合理的彩礼习俗有助于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另一方面,过多的彩礼付出会增加婚姻中的经济压力,甚至引发婚姻问题。

因此,将彩礼问题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合理规范彩礼的支付和返还,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减少婚姻纠纷的发生。

综上所述,女方成功拒还彩礼胜诉案例告诉我们,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违约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典型婚嫁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年轻的恋人,两人相识于大学校园,相恋三年后决定步入婚姻的殿堂。

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为彩礼、婚房等事宜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婚姻关系破裂。

以下是具体案例:二、案情简介1. 彩礼问题:小李家庭经济条件较好,而小王家庭经济条件一般。

在筹备婚礼时,小李要求小王家支付20万元的彩礼。

小王家认为20万元的彩礼过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2. 婚房问题:小李希望婚后与父母同住,小王则希望购买一套新房。

双方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小王认为购买新房需要较高的经济压力,而小李则认为婚后与父母同住不利于夫妻关系的稳定。

3. 婚姻关系破裂:由于彩礼和婚房问题,小王和小李矛盾激化,最终导致双方分手。

分手后,小王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小李则拒绝返还。

三、法律问题1. 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因此,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2. 婚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四、案例分析1. 彩礼返还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的婚姻关系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小王有权要求小李返还彩礼。

彩礼返还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判断。

2. 婚房问题:本案中,小王和小李在婚房问题上存在分歧,但双方尚未结婚,因此,婚房问题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婚房问题,以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

五、法律建议1. 彩礼问题:在筹备婚礼过程中,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彩礼事宜。

如双方存在分歧,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 婚房问题:夫妻双方应共同努力,购买婚房。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对于婚姻法律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不少人对于婚姻中彩礼的问题也开始关注。

最近,关于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了大量的讨论。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彩礼返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它需要考虑到很多方面。

例如,如果婚姻关系出现了问题,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彩礼的问题;如果双方离婚,又该如何平分共同财产等。

在实际应用中,彩礼的返还存在很多争议。

以下列举了几个相关案例供参考:案例一:2018年,姜先生婚后两年出现了婚姻破裂,他要求妻子返还彩礼。

妻子不同意,认为这违反了双方最初的协议。

最后,法院裁定双方各自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妻子需要返还彩礼的一半给姜先生。

案例二:2019年,约翰李先生和他的妻子在登记结婚时,提出了返还彩礼的要求。

因为双方在婚前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协议中规定如果不幸福地生活在一起,双方应该平分彩礼。

最终,双方按照协议条款分别返还了各自的一部分。

案例三:在一些较为偏远的地区,一些丧偶者因为需要再婚,会第二次收取彩礼。

但是如果第二段婚姻再次失败,又应该如何返还彩礼?这也是一个困扰人们的问题。

以上案例只是彩礼返还的冰山一角,很多时候,彩礼返还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

因此,在婚姻中,公平公正的处理彩礼问题,至关重要。

仅仅依据简单的协议条款,未免太过粗略,当大多数人都难以自行解决时,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师的帮助。

此外,尽管彩礼的返还遵循民事法律制度,但也应该注意到相关的文化背景和社会传统,以便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

在一些地区,彩礼不仅是一种礼物,也是一种传承文化的方式。

因此,我们需要更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通过法律手段完善相关的规定和制度,使彩礼返还的行为更加合理和公正。

最近,中国政府和相关部门已经在该问题上有所行动,致力于打击虚假夸大的彩礼现象,推进更为可行和合法的处理方式。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颁布了一份意见,规定一系列处理婚姻中财产分割、抚养子女、因彩礼纠纷等的政策。

彩礼与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案例精选

彩礼与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案例精选

彩礼与婚约财产纠纷裁判案例精选2015-12-07何文骏承凤家事承凤家事2015年11月25日,《人民法院报》刊载文章“为婚外情人买车买房,分手后能要回来吗?——法院判决:有违公序良俗,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两起案件中,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均系基于双方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德,为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序良俗观念所不允许。

王飞、杰克作为不法行为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相应的追偿或要求返还权利。

此文一经发布,又一次引发了关于彩礼、婚约财产纠纷等问题的讨论,本文就此相关问题,检索部分案例予以分享。

宣某与祝某甲、祝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申字第1484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支持。

宣某与祝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由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因女方过错致其解除婚约,结合宣某医疗就诊情况以及农村风俗习惯等情节,原审酌情确定祝某甲等返还彩礼75000元,并无不当。

现宣某提交诊断证明一份作为新证据,以证明其无性功能障碍,原审认定事实有误,应全额返还彩礼。

因该诊断证明不能否认宣某曾因性功能障碍接受治疗的事实,且身体病症只是原审考虑彩礼返还金额的众因素之一,原审是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之后对彩礼返还金额作出认定。

故该诊断证明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宣某的该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汪永存与代延生婚约财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申字第266号本院认为,2013年9月,代延生与汪永存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代延生分两次给付汪永存彩礼款共计57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代延生与汪永存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属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汪永存所收受彩礼依法应予退回。

[法律] 不支持返还彩礼典型案例

[法律] 不支持返还彩礼典型案例

不支持返还彩礼典型案例—张某与赵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

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

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

张某起诉主张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争议焦点及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

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彩礼返还纠纷,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且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故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2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2

涉彩礼返还纠纷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张某某与赵某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22年4月定亲。

张某某给付赵某某父母赵某和王某定亲礼36600元;2022年9月张某某向赵某某银行账户转账彩礼136600元。

赵某某等购置价值1120元的嫁妆并放置在张某某处。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举行结婚仪式。

2022年9月,双方解除婚约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发生争议,张某某起诉请求赵某某及其父母赵某、王某共同返还彩礼173200元。

二、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某某与赵某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张某某不存在明显过错,但在案证据也能证实赵某某为缔结婚姻亦有付出的事实,故案涉定亲礼、彩礼在扣除嫁妆后应予适当返还。

关于赵某、王某是否系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审理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彩礼136600元,系张某某以转账方式直接给付给赵某某,应由赵某某承担返还责任,扣除嫁妆后,酌定返还121820元;关于案涉定亲礼36600元,系赵某某与其父母共同接收,应由赵某某、赵某、王某承担返还责任,酌定返还32940元。

三、案例点评
涉彩礼返还纠纷中还存在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国传统习俗,缔结婚约及给付彩礼,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共同参与,因此,在婚约财产纠纷确定诉讼当事人时,亦应当考虑习惯做法。

如果婚约当事人一方的父母给付或接收彩礼的,将其列为共同当事人,不仅符合习惯做法,也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

女方拒还彩礼胜诉案例河南郑州市中牟县一对80后青年男女因彩礼纠纷对簿公堂。

据了解,2012年2月份,中牟县小孟(男方)、小马(女方)经人介绍相识。

在恋爱过程中,小孟给予小马彩礼若干。

2012年5月,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

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小马离开小孟家。

双方结束同居关系后,两人因彩礼返还事宜发生纠纷,小孟诉之中牟县法院,要求小马返还彩礼6万元,小马却要求小孟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中牟县法院2014年9月29日判决,判令小马返还小孟彩礼2.54万元。

但小马置若罔闻,小孟申请强制执行。

经网络查控,小马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资产,且小马外出一直未归,规避执行。

今年8月1日,在得知小马的现住地后,中牟县法院执行局干警赶往雁鸣湖镇一物业小区对小马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

拒绝返还彩礼要被拘留?你还别不信!就在今年3月河南省驻马店市也发生了一件类似的事情2017年3月29日,原告小桑诉被告小魏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河南平舆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判决,小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小桑彩礼款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小魏拒不履行,2017年4月28日,小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向小魏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多次找到小魏劝导其履行义务。

考虑到小魏才19岁,对法律了解较少,而且是女性,平舆法院执行局专门派出了女执行员对小魏进行说服教育,经过执行人员的耐心劝导,2017年5月17日,小魏与小桑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第二天小魏先还三万元,剩余的七万元在一个星期内还清。

2017年5月19日,执行人员接到了小桑的电话:“小魏没有还钱,人也找不到了。

”面对一再失信的小魏,平舆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找到了小魏,面对执行人员的劝说,小魏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平舆县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拘留十五日。

重庆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4•【分类】其他正文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高发。

2020年以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涉彩礼纠纷案件320件,判决支持返还的80件。

分析发现,涉彩礼纠纷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从当事人看,以期望或已经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为主,部分案件男女双方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个别案件涉及老年人婚姻问题;从诉讼请求看,多为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少数案件要求对恋爱期间的转账、购置的车辆、房屋等进行分割;从案件事实看,双方多为经人介绍认识,短时间内确定恋爱关系或结婚。

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多已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或已经共同生活,部分案件女方已有怀孕、生育等情形;另一种是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有的案件仅共同生活几天即出现问题,反映出当下适婚群体“闪婚”“闪离”情况突出。

市五中法院辖区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审结了一批彩礼纠纷案件,妥善平衡了双方利益,实质解决了矛盾纠纷,以案释法积极引导人民群众理性看待彩礼问题,司法助力营造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让婚姻始于爱,彩礼归于礼。

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均是法院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孕育子女、是否存在过错等多重因素,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依法作出的判决。

案例较好地平衡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于引导理性对待彩礼给付、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形成文明风尚、统一类似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返还法律问题研究彩礼是中国传统婚礼习俗之一,是男方家庭赠送给女方家庭的一种礼品,旨在表达男方家庭对女方家庭的感激和尊重。

但在现实中,由于彩礼金额的不断上涨和一些不良商家的恶意炒作,不少家庭在婚礼期间承受着沉重的经济负担,甚至会因此陷入债务困境。

因此,彩礼返还成为了一种社会公义的关注点,也引发了相应的法律问题。

对于婚姻法而言,彩礼并不等同于赠与或给予,而是定位于家庭财产的交换和转移。

因此,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有理由追索或依法归还彩礼,至少应该返还部分或者按照双方同意的比例进行返还。

而且,如果婚姻关系因为一方的过错行为而解除,法律也规定了对彩礼的返还义务。

以下是三个关于彩礼返还的案例。

一、案例一:妻子出轨,丈夫追索彩礼在某省的一起离婚案中,丈夫认为妻子在婚姻期间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提出了追索彩礼的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婚姻关系:……(三)重大过错。

”而重大过错的标准则是:对夫妻感情破坏严重;对整个家庭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违背了夫妻的基本道德原则等。

在该案中,由于妻子的出轨行为已经对家庭生活带来了严重不良影响,而且出轨行为也直接违反了夫妻的基本道德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妻子应当返还丈夫一部分彩礼作为补偿。

二、案例二:男方拖欠婚约,女方要求彩礼返还在某省的一起案件中,女方提出了要求男方返还彩礼的诉求。

原因是,男方先前承诺要与女方结婚,但是一拖再拖,最终废弃了婚约,女方认为男方没有履行婚姻约定从而申请了彩礼的返还。

法院在审理中表示,如果男方自始至终没有履行婚姻协议,那么女方就有权要求彩礼的返还。

因为这种情况下,男方没有完成婚姻协议不属于违约,所以无法以任何解约条款为由抵消彩礼的返还义务。

三、案例三:为了彩礼而结婚,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在某省的一件案件中,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男方返还全部彩礼。

【民法案例分析】彩礼返还纠纷

【民法案例分析】彩礼返还纠纷

马某甲要求马某乙返还彩礼案案例分析案情介绍: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于201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至2016年1月5日。

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分居至今。

原告在婚前向被告送彩礼110000元。

结婚时被告陪嫁物品有家用电器若干、被子四床、毛毯两条、拜毯两条及床上用品四件套一套均在原告处。

原告诉称,被告自结婚以来与原告相处不到两个月,且原告父亲好意上门说情,却招致被告及家人肆意辱骂的事实来看,被告是有意识的以结婚为名收取彩礼,根本无意与原告共同生活。

期间,原告举证证明其为结婚负有债务。

故原告诉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马某乙的婚姻关系;2、被告返还彩礼110000元及金戒指一枚(约五克,价值约1600元)。

目前该案在经过一次开题尚未有结果。

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在婚前送给被告的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一是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应予以解除;二是本案中所涉彩礼是否应予以返还。

争议与分歧意见:针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有如下两种分歧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理由:法院保护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对于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同意的,应予支持。

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应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其一,双方自结婚登记以来,相处的时间不到两个月,并且2015年1月4日发生纠纷后一直分居。

如此之短的相处时间尚且不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

其二,原告证明其为结婚负有债务,因为彩礼的支付导致债务缠身,导致其生活水平受到严重影响,应当认定已经造成了原告的“生活困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以上两种情形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事由,所以法院应当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给付的彩礼。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来给你们讲讲一个关于婚约财产纠纷的典型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对年轻人,小李和小张,他们爱得那叫一个火热呀,都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按照习俗,小李家给了小张一大笔彩礼,那可真是不少钱呢!可谁能想到,后来这两人的感情出了问题,闹掰了!这下好了,矛盾就来了,那笔彩礼怎么办呢?这就好比你买了个特别贵的东西,结果发现不合适,你说这钱能就这么算了?
小李家就觉得,这钱给出去了,现在婚也没结成,得要回来呀!小张那边呢,就不乐意了,觉得自己也付出了感情呀,凭啥要退钱。

这两人就这么争起来了,你说这事儿闹得!难道付出的感情就可以用钱来衡量吗?
就好比你种了一棵树,花费了好多心血浇水施肥,结果树没长成,你能说你的付出就白费了吗?这不就跟他们的感情一样嘛!然后呢,双方就闹上了法庭。

法庭上那场面,可真是够紧张的。

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

小李说:“这彩礼是为了结婚给的,现在婚结不成了,当然得退!”小张反驳道:“那我的青春损失谁来赔?”听听,这多激烈呀!你说这事儿能那么容易解决?
在这过程中呀,双方的家人也都掺和进来了,又是一通争吵。

哎呀呀,这场景真让人头疼!这事儿到最后到底怎么解决的呢?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一番考量和判断。

法院也得考虑呀,综合各种因素,看这彩礼到底该怎么处理。

其实呀,这种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例还真不少。

这就提醒我们,在处理感情和钱财的问题时,一定要慎重呀!别到时候弄得不可收拾,那就麻烦了。

我觉得呀,在谈婚论嫁的时候,真的要好好想想清楚,感情可不是儿戏,钱财也不是小事。

一旦出了问题,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麻烦和纠纷,那可真是伤神又伤财呀!大家对此可得长点心呀!。

古代关于彩礼的法律案件(3篇)

古代关于彩礼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案由】:彩礼返还纠纷【案情简介】在我国古代,彩礼是婚姻中一项重要的习俗,也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

然而,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彩礼的返还问题时常引发纠纷。

本案件即是一起因彩礼返还引起的法律纠纷。

【原告】:张氏(女)【被告】:李氏(男)【案件经过】一、案件背景张氏与李氏于某年某月某日结婚,按照当地习俗,李氏向张氏家支付了高额彩礼。

婚后,张氏与李氏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经多次调解无效,张氏于某年某月某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诉讼请求张氏请求法院判决李氏返还彩礼及利息共计人民币若干万元。

三、争议焦点1. 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2. 李氏支付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 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及利息计算。

【法院判决】一、关于婚姻关系解除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

二、关于彩礼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男方对女方家庭的物质补偿,是婚姻习俗的体现。

然而,彩礼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必要保障。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彩礼的返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案中,张氏与李氏的婚姻关系已解除,且双方对彩礼返还存在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李氏支付的彩礼应予返还。

三、关于彩礼返还金额及利息计算关于彩礼返还金额,法院认为,应考虑以下因素:1. 李氏支付的彩礼总额;2. 张氏与李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3. 双方离婚的原因及过错;4. 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氏应返还彩礼人民币若干万元。

关于利息计算,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彩礼返还的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判决结果】一、李氏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张氏返还彩礼人民币若干万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氏承担。

【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彩礼返还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婚姻法的规定,明确彩礼是婚姻习俗的体现,但并非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2. 当地风俗习惯,充分考虑了当地人民的生活习惯和传统观念;3. 双方离婚的原因及过错,对彩礼返还金额及利息进行了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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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彩礼案件相关问题及法律适用(婚约财产纠纷案例)论文摘要“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姻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五)关于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销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彩礼返还问题(六)关于彩礼案件的诉讼时效问题关键词:婚约财产诉讼主体彩礼返还诉讼时效“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但却具有特定的含义。

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较为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

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有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也提出彩礼返还的要求。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对于彩礼这一在我国现阶段某些地区还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发生纠纷时尚无法律规定。

然而,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其关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彩礼的性质、彩礼返还的范围以及同居关系、无效婚姻关系、可撤消婚姻纠纷应否以及如何返还彩礼等一系列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彩礼纠纷尤其是法律适用方面仍然带来不少的困难。

笔者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作一下探讨。

一、关于彩礼与婚约问题的关系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

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刑事法律制裁。

如《明律。

户律》规定:“。

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而辄悔者,笞五十。

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

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

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

不知者不坐。

追还财礼。

女归前夫。

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

其女仍从后夫。

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

”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

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父母即所谓“父母之命”。

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约束力,不得任意解除。

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解除婚约时需要解决的问题仅为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

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男女双方结婚应当以爱情为基础,不主张也不支持结婚以给付彩礼为条件。

”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

但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是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如何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关于什么人应成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即如何确定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将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均列为诉讼当事人,其理由是涉案财产既有双方父母实施的,又有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实施的;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应将订婚男女双方列为诉讼当事人,其他人不应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其理由是婚约财产给付和收受的对象是特定的又是单一的,即订婚约的男女双方。

笔者认为,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

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其经济基础较差。

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方个人支配。

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到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涉及到双方父母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作正确理解。

实践中,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

对于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都应当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

在婚姻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依据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只有财产所有人才拥有此项权利。

因此,除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所送财物全部来自个人财产外应将定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其父母列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三、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的界定关于婚约财产即彩礼性质,长期以来存在较大分歧。

有学者认为婚约彩礼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一方赠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和大量钱财,实质上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做出的附加条件赠与,解除婚约时,以酌情返还为宜。

”也有人认为,婚约财产属于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理由是婚约所附条件违背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限制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并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而认为因订婚所给付与接受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在民法理论上均有失偏颇,值得商榷。

民法理论上所称的附条件的赠与又称为附负担的赠与或附义务的赠与,指的使以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或第三人乘担一定义务为附加条款的赠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对于附条件的赠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履行其义务。

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能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其履行义务,或者撤消赠与,并要求返还所赠财物。

但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给付财物一方所依据的只能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而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与其结婚之“义务”。

再者,以结婚作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婚姻自由权的规定。

因此,将婚约财产定性为附条件的赠与的观点缺乏理论和法律依据。

那么,因订立婚约而给付与接受财物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骗、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可见,因订立婚约而给付与收受财物的行为并不符合无效民事行为的任何一种情形。

因为婚约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男女双方自愿订立婚约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因此,可以说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同样不适用于处理婚约财产纠纷。

笔者认为,婚约财产按其性质应分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财产。

一类是当事人基于订立婚约而由一方赠与另一方或由双方相互赠与的财产,称为“赠与财产”或“赠与物”,包括食品、烟酒、化妆品、价值不大的衣物、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

另一类是当事人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而由当事人出于非内心自愿的意思表示而不得不为的一种民事行为,如给付对方大量现金、大量衣物、其他贵重物品等,另一方当事人因该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行为,它并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它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也被称为“他主占有”即非所有人占有,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不当利益,财产占有人负有返还不当利益之义务,因此,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取得占有的财产应属于“因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产”。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依据传统民法,不当得利人应返还的利益不仅指返还原物或原物价额,还应包括原物所生孳息。

但由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收受财物一方当事人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取得的财产占有,其并无主观恶意(如非“索要”)。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对于除赠与物外的彩礼除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外,同时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适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减轻应返还不当利益一方当事人的返还责任,即并非由不当利利人返还全部利益。

如此,则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的职能必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而逐渐为广大公众所接受。

当然,对于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属于非法所得应追缴;对于以订婚为名而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退还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送给对方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因送交财产的一方具有非法目的,解除婚约时,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区分财产的性质,对于赠与物适用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不予返还。

对于非赠与物即当事人基于当地风俗习惯而不得不为的行为所给付对方的财产,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由收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同时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适用“公平原则”酌情减轻返还彩礼一方的返还责任。

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认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需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正确的理解。

(一)要注意把握该条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

彩礼如何返还,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已结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应以该地区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作为该地审理此类纠纷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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