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审判实务研究
婚约财产审判实务研究摘要:婚约财产纠纷在我国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是农村地区常见的纠纷类型之一,来源于我国民众缔结婚姻关系的传统和习俗。
但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并未作出明确的约定,导致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审判实践中碰到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在审判实务中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有益的思路。
关键词:婚约;性质;财产返还一、婚约财产纠纷的性质认定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而对于此类财物给予及返还的性质,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意见,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对待[1],也有的认为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赠予行为[2],但笔者同意目前大多数学者提出的目的赠与说,赠与人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在于结婚,如果赠与人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请求受赠方返还其给付的财物。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老百姓操劳多年,倾其所有给付彩礼,是迫于地方习惯做法,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的。
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容否认和忽视。
作为给付彩礼的代价中,本身就蕴涵着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此时彩礼如仍归对方所有,与其当初给付时的本意明显背离。
”[3]对婚约财产性质的认定,对之后财产返还的区分处理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婚约财产的范围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10条虽然明确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情形,但对于彩礼的返还范围未作明确的规定,因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婚约财产或彩礼范围的认定上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的现象比较突出。
按照现行的习俗,彩礼一般有聘金、见面礼、送节礼和金银首饰等,多数法院均把聘金作为彩礼,至于以其他名义给付的金钱或财物比如见面礼等,有的视为彩礼予以返还,有的则没有作为彩礼而是视为一般赠与不予返还。
浅议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
浅议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观念逐渐开放,婚姻法也在不断地完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的财产纠纷却并不少见,尤其是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更是复杂且难以调和,因此,制定一份明确的婚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将从婚约的核心作用、常见的婚姻财产纠纷、婚约的必要性以及婚约的建议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婚约的核心作用所谓婚约,通俗地讲就是夫妻共同制定的有关婚姻中的财产分配、赡养子女、离婚协议等约定、协议书。
它与婚姻法一样,都是保障夫妻双方权益的法律规范。
“当代中国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婚前婚后财产划分的观念也在悄然改变,”所以制定一份明确的婚约对夫妻双方的合法利益都有很大的保障作用。
1.保障财产利益婚约是制定婚姻中的财产分配、赡养子女、离婚协议等约定、协议书的重要法律规范。
一旦夫妻双方制定了婚约,就可以明确规定好在离婚时财产的分配比例,从而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利益。
2.约束行为规范婚约可以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的行为规范。
如规定出轨后的赔偿、家务分工、经济日常支配等,当夫妻双方共同遵守,就能够避免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3.维护夫妻关系好的婚姻关系才是婚姻幸福的基石。
婚约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夫妻双方的关系。
如果在婚姻中出现了纠纷和争执,夫妻双方还可以凭借婚约有效地解决问题,进一步减少了矛盾和纠纷。
二、常见的婚姻财产纠纷及解决方法1.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问题在我国的法律中,夫妻的共有财产分配是按照离婚时共有财产总额的50%进行的。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2.财产归属问题在婚姻中,夫妻双方经济状况可能出现波动,因此财产归属问题可能会引起纠纷。
在制定婚约时,可以明确规定好财产的归属,从而避免在离婚后发生矛盾和纠纷。
3.赡养子女问题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等问题进行规定。
在制定婚约时,可以合理安排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避免在离婚后子女因此产生的伤害。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一篇: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农村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滑县法院焦虎法庭调查发现,本庭近三年受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彩礼数额也水涨船高,案件化解难度加大。
通过分析,当前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在当前我国农村,作为父母希望尽早让子女成家,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按风俗典礼结婚已成为普遍现象。
加之受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独生子女逐渐步入结婚年龄,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缺少对家庭的责任感,导致在共同生活中稍有不顺心就“离婚”,因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引发婚约财产诉讼。
二是诉讼标的较大。
随着农村居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在农村婚前给付彩礼的数额也水涨船高,加之人们相互攀比,从订婚到结婚,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数额达数万元,甚至十几万元,远远高于同期农村居民的人均收入,且呈逐年增长趋势,造成许多家庭因此背上沉重的债务。
三是诉讼主体不统一。
一般情况下彩礼的给付方为男方,接受方为女方,但是在具体参与给付和接受彩礼的行为中,有的是婚约男、女本人,而有的则是婚约男、女双方的家庭成员或者媒人。
以至于双方诉至法院时,有的法院只列男、女双方为当事人,有的法院将男、女双方的父母列为共同诉讼人,这就造成了司法审判的不统一。
四是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给付彩礼时,不论是男方给付礼金还是女方还礼,一般是双方父母或媒人在场,而没有字据等书面证据,对于所给付的礼金数额或者金器的数量、品质等仅依靠媒人证言,而媒人又多为一方亲戚,证人证言采信度不高,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五是当事人情绪比较激烈,案件难以案结事了。
由于现在给付的彩礼数额比较大,有的家庭甚至将多年的积蓄倾其所有进行给付,更甚者有的举债给付,一旦婚约解除,极易造成双方矛盾激化,难以调和。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为了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和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建议如下:一、加强法制宣传,倡导民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积极提倡移风易俗,摒弃借婚姻索取财物、高额彩礼等不良习俗,防范把婚姻建立在金钱关系之上,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
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第一篇: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以对方一定的财物,这里将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比较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财物纠纷如何处理,由于法律、法规对返还财物的类型、数额、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做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类案件的处理任然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一、婚约关系的法律效力关于婚约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
而英美法系国家婚约的效力较大,认为婚约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可追究毁约的违约责任。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
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
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根据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的,这样才能够处理的时候是有效力的。
那么今天就跟一起来看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一、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导致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离婚时漏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发现或应当发现漏分财产之次日起计算。
3、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离婚后要求确认财产分割协议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二、法律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看到这里,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所以在处理婚约财产的时候,就要根据对应的法律规定来处理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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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
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
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
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
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
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
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代文官左小慧近年来,随着社会物质生活和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订婚的彩礼数额呈逐年上升趋势,然而双方一旦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则往往因彩礼的返还问题发生纠纷,诉诸法院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2017年至今,我院共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40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3%,结案36件,结案标的达114.71万元,其中调解撤诉11件,调撤率30.56%。
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诉讼主体身份不统一。
有的以男方为原告,或其父母一方为共同原告;有多以女方为被告,有的以女方或其父母为共同被告。
二是男方举证困难,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时,一般是父母双方或媒人在场,而没有字据等书面证据,对于所给付的礼金数额及金首饰等贵重物品仅依靠媒人证言,而媒人又多为一方或双方亲戚,存在“和稀泥”心理,不能客观陈述事实,其证言的真实度不高,从而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三是因对彩礼范围及返还比例认识不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婚姻法解释(二)》关于彩礼纠纷的规定中未明确“彩礼”应包括哪些?在实务中,对较大数额的礼金属于彩礼,审判人员一致认同,但对于订婚时给付的金首饰等是否属于彩礼有不同见解,从而出现了有的判决应当返还,有的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彩礼的返还比例,全凭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从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为了更好的处理此类纠纷,倡导文明健康婚恋新风尚。
为此,建议:一是完善立法。
进一步细化规定彩礼的范围、返还比例及诉讼主体,明确证据的采信标准。
二是发挥基层民调作用,提前介入矛盾处理。
基层民调组织要主动介入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钝化矛盾,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村。
同时,要强化基层民调组织的调解记录工作,善于收集保存证据,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准确下判。
三是正确确定被告主体。
男方起诉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选择被告的诉讼主体,能将女方父母一并起诉的,要将女方父母一并列为被告,以便判后执行。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
婚约财产纠纷应视情况区别对待
本案 中 , 虽然死者是农 民 , 但其在城 市生 活多年 , 亦有较 稳定而可靠的收入 , 主要消费亦在城市 , 者家庭 因死者的死 死
亡 , 然影响其家庭的共同消费水平及家庭积累 , 必 其家庭可预
期的未来收入势必也随之减少 。 所以 , 在计算受害人的损失时 应 当按照 “ 高不就 低” 就 原则 , 死者在城 市生活多年 , 就应该适 用“ 经常居住地 ” 为计算基准 , 作 采用城 镇居民的赔偿标 准计
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差极大 。以本案为例 , 根据 吉林 省统计部 门 公布的受理 本案 的上 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如果 死者按照城镇 居 民对待 , 死亡赔 偿金 为 2 0万余元 ; 而按照 农村居民 的标准 计算 , 则死 亡赔 偿金只有八 九万元 , 两者相差甚远 。 法律之所 以区分城 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 人身损 害赔偿金额 ,主 要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 消费水平 和收入 水平均高于农村许 多。 人的生命本是无价的 , 但在生命权受到
应 当区别对待 , 应视 其是否共同生 活 , 共同生活时间 的长短 ,
中, 多数青年在按 照农村习俗订婚后即共 同生 活 , 女方收受 男 方一 定数 额的 彩礼 , 到结婚 还有一段 时间 , 经过 共同生活 , 彼
导致解除婚约的原因 , 当事人过错程 度 , 酌情返还 。
( 上接 4 页) 8 算赔偿数额 。按此计算 , 居民与农村居民的 城镇
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 而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 象在我国还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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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功调解拍卖 合 同纠纷
● 王钧
3月 8日, 延边 州工商局 合同分局成功 调解 一起 因拍卖人 和买 受人 各 自未完 全履 行拍 卖合 同而 引发的拍 卖合 同纠 纷
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
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作者:贾定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1期摘要婚约财产处理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热点和难点,各个法院的做法也不一致。
本文根据司法实践,开展对婚约财产的类型解析,分析彩礼与礼金的区别,指出现行婚约财产司法处理的困境及其变通做法,并提出婚约财产纠纷司法处理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婚约财产法律属性司法应对作者简介:贾定海,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62-03一、婚约财产的相关理论及其探讨(一)婚约与婚约财产阐释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在我国,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当事人俗称未婚夫妻。
婚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但目前我国《婚姻法》没有婚约的相关规定。
法院不受理以解除婚约关系为诉讼请求的案件,但对于因婚约关系引起的返还财产案件,法院则予以受理。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婚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予对方一定的财物,这便是婚约财产。
根据支付者与收受者的不同,可将广义的婚约财产分为两类:一类为男方彩礼指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家的财物;另一类为女方彩礼指新娘或新娘家支付给新郎或新郎家的财物。
由于我国的婚约财产从目前立法规定上来看是特指男方彩礼,即新郎或新郎家支付给新娘或新娘家的财物。
在现代法律体系下,作为风俗习惯的婚约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地域性与文化性。
婚约财产作为风俗习惯,仍存在于全国各地,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
同时,各地区人文习俗不同,婚约财产的赠与形式、种类、方式、意义、金额以及返还等均有差异。
2.发生在缔结婚姻期间。
婚约财产给付一般基于双方之间婚约的约定,发生在婚约缔结期间,一方赠与另一方用作稳定感情或婚后生活之用。
婚约缔结期间包括订婚时与结婚时的整个时间段内。
3.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
婚约财产的赠与具有很强的目的性,赠与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且该赠与涉及到当地的风俗习惯,有些场合下往往并非完全出于自愿。
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
136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彩礼是姻缘结合的外在表现方式,作为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一直存续到今,由彩礼引发的矛盾也愈演愈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彩礼返还提供了解决的依据,但是司法解释仍然存在不合理之处,与民俗习惯还是有较大差距。
对彩礼返还法律问题探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于解决彩礼返还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十分必要。
一般意义上,彩礼是指在婚姻缔结过程中男方或其家庭向女方或其家庭给付的财物。
随着社会的发展,攀比之风盛行,给付彩礼的数额越来越多,由此引发了很多婚约财产纠纷。
虽然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经对彩礼返还的三种情形进行了规定,但是过于笼统与简练,实务运用中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一、彩礼返还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问题1、民俗习惯与法律的冲突彩礼作为一种民俗习惯长久以来被人民奉行,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带有地区特色与群体意志的彩礼返还规则经过长期实践被广大农民接受。
人民普遍认可“女方悔婚,彩礼全部返还:男方悔婚,彩礼不予退还”1以及“男女方同居或者已经举办过婚礼仪式,即使未进行登记女方也不予退还彩礼”的习惯。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传统民俗认可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并且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而在前两种情况下,我们现行法律规定无论谁有过错,男方都可以要求彩礼返还,对于很多人来说是难以理解与接受的。
法律的实施并未充分考虑到地方风俗与习惯,这反映了我们立法的不合理之处。
2、诉讼主体不明确彩礼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主体不单单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通常情况下婚姻彩礼是由双方父母进行协我国彩礼返还的法律问题探究与建议◎吴一帆商与承担。
根据财富分配理论的观点,彩礼问题实质上已经演变为家庭之间财富的重新分配。
2彩礼返还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只限定在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合理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彩礼纠纷当事人的范围一般可以扩大至男女双方的家庭。
但是现行法律并未对当事人的范畴进行划定,这就给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难,各个地方的司法标准就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
婚约财产纠纷及对策和建议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
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
按照传统习俗和习惯,订立婚约时往往要求一方或双方给以对方一定的财物,这里将按习俗、习惯给付的财物称为“彩礼”。
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比较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甚至还有着比较统一的标准并且礼金数额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
我国《婚姻法》对婚约财物纠纷如何处理,由于法律、法规对返还财物的类型、数额、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要做到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识和把握此类案件的处理任然是值得探讨和研究的。
一、婚约关系的法律效力关于婚约的效力,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认为订立婚约是结婚的一个阶段,但不认为婚约是一种契约之债,所以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不得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也不得追究违约责任。
而英美法系国家婚约的效力较大,认为婚约是以婚姻为目的的契约行为,当一方不履行婚约时,另一方可追究毁约的违约责任。
我国婚姻法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法定程序,并不等于禁止当事人订立婚约。
只是这种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履行是以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即自行取消。
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更无须经过调解或诉讼程序。
因为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婚约关系甚至同居关系,并不属于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
然而,订立了婚约,不等于双方将来就一定会结婚,一旦双方结婚不成,就会对此期间的财产往来形成纠纷,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且诉讼到法院的也越来越多。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定夫妻关系。
关于解决婚约财产案件的建议
关于解决婚约财产案件的建议《关于解决婚约财产案件的建议》嗨,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聊一个有点复杂但又很重要的事儿——婚约财产案件。
你们知道吗?这事儿就像一团乱麻,有时候把好多人的生活都搅得乱七八糟的。
我先给你们讲个我身边发生的事儿吧。
我有个邻居叔叔,他儿子和一个姑娘定了婚。
订婚的时候呢,男方给了女方好多彩礼,什么金项链呀、大红包呀,加起来可不少钱呢。
这就像是一场盛大的比赛前,先把奖品都摆出来了一样。
可是后来呀,这两个人相处着相处着就出问题了,老是吵架,最后就决定不结婚了。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男方就想要回彩礼,女方呢,觉得有些钱都花在筹备婚礼的东西上了,不想全还。
哎呀,两家就因为这个事儿闹得不可开交,就像两只斗红了眼的公鸡,互不相让。
我就想啊,这种婚约财产的事儿为啥这么难解决呢?我觉得首先是因为很多时候大家都没有个明确的约定。
就像玩游戏没规则一样,到最后肯定是乱套了。
比如说彩礼这东西,给的时候是高高兴兴的,可没说清楚要是不结婚了该咋办。
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没问清楚能不能退换,等你发现东西有问题了,那售货员和你就可能会吵起来。
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我觉得在订婚的时候,就应该像签合同一样,写个婚约财产协议。
有人可能会说,哎呀,这多伤感情呀。
可是你们想啊,如果真的感情好,这个协议就像个保险一样,永远也用不到。
这就和咱们坐汽车系安全带一样,不是说系了安全带就盼着出事故,而是为了万一有个啥情况的时候能有个保障。
这个协议呢,要写清楚彩礼有多少,都是些什么东西,要是婚约解除了,这些财产该怎么分。
是全额退还呢,还是按照一定的比例,都得写得明明白白的。
还有啊,在处理这些婚约财产案件的时候,不能只听一方的话。
就像一场足球比赛,不能只听一个队的裁判吹哨。
法官叔叔阿姨们得好好调查清楚,看看这些财产到底都花到哪里去了。
比如说女方说彩礼钱用来买家具了,那得看看是不是真的买了,买的家具现在在哪里。
不能光听她嘴上说,得有证据才行。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吴晓芳(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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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吴晓芳(转载)注:1.本⽂章转⾃《民事法律⽂件解读》。
2.《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同居,可以分为⼀⽅有配偶⽽另⼀⽅⽆配偶以及双⽅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会向另⼀⽅主张⼀定数额的补偿⾦。
补偿⾦通常以借款、⽋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已经⽀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的⾃然债务,履⾏与否全凭债务⼈的意愿,法律不加⼲涉。
但是⼀旦履⾏,将不得请求债权⼈返还,债权⼈接受的履⾏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对于“⾃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然债务通常分为履⾏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起诉要求⽀付该补偿⾦的,⼈民法院不予⽀持;⼀⽅履⾏后反悔,主张返还已⽀付补偿⾦的,⼈民法院亦不予⽀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认为,如果⼀⽅故意隐瞒已婚⾝份,另⼀⽅得知后要求结束双⽅关系,⼀⽅⾃愿给另⼀⽅打⽋条表⽰补偿之意,事后⼜反悔的,对受欺骗⼀⽅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持。
婚约财产的处理问题研究——以温州地区婚约财产纠纷为样本
2 . 两 者 的价 值不 同 。一股情 况下 , 彩礼 的价 值相对 低些 , 礼
金的价 值则 相对 高些 。区分 价值 的 高低可依 照 当地 的基本 生活 水平 、 习俗 等 , 并 以同类 条件 下为 了结婚 所要赠 与的财 物价 值为
限, 明确低 于该 价值 的可视 为彩 礼 , 明显 高于该 价值 的可视 为礼
( 二) 婚 约 财产的类 型解析
现今 , 因经济 条件 的改善及 习俗 的变化 , 在婚约 缔结 期间所 金 , 价 值相差 不 大的可 依个 案具体情 况酌 情认定 。 给付 的财物在 我 国一些 地区 已经 超 出了彩礼 的范畴 , 尤 其是在温
3 . 综 合考虑 个案特 殊性 。 在 具体实 践 中, 对特别 贫 困的或特
郎或 新 郎家 的财 物 。由于我 国 的婚约 财产从 目前 立法 规定 上来
看 是特 指男 方彩礼 , 即新 郎或 新 郎家支 付给 新娘 或新 娘家 的财 返还 制度上均 存在差异 , 因此 如何区分彩 礼与礼 金则显得 非常重
物。 在现代 法律 体系下 , 作 为风俗 习惯 的婚 约财产 具有 以下特征 :
一
来家庭 生活 需要而 由男方在婚 约期间所展 示 出的物 质能 力, 主要 目的是显 示 男方 有 一定 的物质 条件 能保障 女方将 来 的物质 生活
定 的财物 , 这便 是婚 约财 产。根 据支付 者与 收受者 的不 同 , 可 质量 , 以增 强女方 愿与 其一 同生活 的信心 。 现 实中 男方或 男方家
◆ 法律 经纬
制6 缸金
2 0 1 3・4 ( 中)
婚约 财产 的处理 问题研究
以温 州地 区婚 约 财产 纠纷 为样 本
婚约财产纠纷好的经验和做法
婚约财产纠纷好的经验和做法说实话婚约财产纠纷这个事,我一开始做的很糟。
最开始接触的时候,完全是一头雾水。
但是经过这么久的摸索,也算有了些经验。
首先呢,必须得把账目理清楚。
这就像在整理一团乱麻一样,我曾经处理一个案子,男方和女方两边对于彩礼的花费和收取都说得乱七八糟的。
男方说给了多少多少彩礼,包括购买金银首饰的钱,女方却说那不全是彩礼,有的是赠送的礼物和正常的人情往来。
这个时候我就发现,一定要有证据。
所以收集证据就是一个特别重要的事,像彩礼的转账记录啊,购买贵重物品的发票之类的。
就好比盖房子打地基,证据要是不扎实,后面肯定站不住脚。
我试过好多次去努力寻找缺失的证据,真是大海捞针似的艰难,但发现一个有用的证据,那种感觉就像挖到宝藏一样。
和双方当事人沟通也是个技术活。
我记得有一回,两边都情绪激动,男方觉得女方骗婚,女方觉得男方无理取闹。
我当时就想,这么吵下去根本没法解决问题。
于是我就分别和他们谈,站在他们各自的角度先表示理解。
我对男方说,我明白你拿出这么多钱是对这段婚姻有很大期望的,现在肯定很委屈。
转头又对女方说,你也在这段感情里付出了,很多想法肯定也不是无端产生的。
这一招还挺有用,他们的态度都稍微缓和了一些。
我就明白了,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不要一上来就判断谁对谁错,先稳定住情绪再说。
还有一点别忘了,那就是要了解当地关于婚约财产的习俗。
不同地方风俗差异可大了呢。
我在一个农村的婚约财产纠纷里,差点忽视了当地有一个特殊的彩礼赠送惯例。
就是除了现金彩礼之外,还有一部分价值等同的实物属于彩礼范畴。
如果我不深入了解,那这个纠纷是不可能处理公平的。
在婚约财产纠纷里,涉及到很多方面的考量。
财产的归属有时很难判断,比如那些已经用于双方生活共同开支的彩礼怎么算。
有一回我就不确定这部分的算法,我没有自作主张,而是查阅了大量类似的案例,又请教了一些前辈。
这也给我一个教训,不确定的时候千万别瞎弄。
总之一句话,处理婚约财产纠纷得细致入微、证据确凿、考虑周全还得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
彩礼返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彩礼返还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马唷清郜凯琼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结婚的彩礼也水涨船高,家事审判中的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在彩礼返还案件的审理中存在各种问题。
主要表现在:1、生活困难的标准严苛,与现实不符。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条件之一。
而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是绝对困难。
该标准过于严苛。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即使给付数十万元的高额彩礼,也无法达到“生活困难”的标准。
只是其财产已严重受损,进而导致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因此,该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2、返还事由及比例无法确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彩礼是否返还,由法官根据是否登记、是否同居、是否生活困难情况综合裁判。
同时,对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怀过孕、是否有子女等重要情况都未予考量。
另外,这些考量因素的比重是多少均由法官自由掌握,因而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严重。
3、诉讼主体相对混乱。
农村彩礼给付和接受的主体不仅包括缔结婚约的男女,还包括双方的父母、亲属以及媒人等。
审判实践中,法官们对双方父母、亲属甚至媒人能否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的做法不一。
因此,我们建议:1、进一步明晰“生活困难”的彩礼返还标准。
“较婚前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这个相对标准较为适宜。
同时规定当彩礼数额已超出统筹地区的城镇(农村)居民年均收入10倍以上的,应结合同居情况酌情予以返还,以遏制部分农村“不给彩礼不结婚”的不良风气。
2、进一步规范彩礼返还的事由、比例。
在充分考虑我国传统习俗、现状的基础上,将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是否怀过孕、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过错责任等各个方面纳入彩礼返还考量因素,并对彩礼返还的各项考量标准设置不同权重,以增强可操作性。
3、对诉讼主体进行统一规定。
建议以男女双方及其父母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因农村彩礼大多由父母出资或收取,因而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将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促使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
婚约财产案件纠纷调研报告
婚约财产案件纠纷调研报告婚约财产案件纠纷调研报告引言:婚约财产案件纠纷是指在婚约关系中涉及财产分配的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观念的变化,婚姻制度和财产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婚约财产案件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调研报告旨在了解婚约财产案件纠纷的发生原因、纠纷类型和解决方式,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和案例分析的方法。
我们在不同的法院中,选择了一定数量的婚约财产案件进行案例分析,并对涉及该类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问卷。
二、调研结果:1.发生原因:(1)婚姻状况变化:在夫妻关系变化、离婚、再婚等情况下,财产分配问题成为纠纷重点;(2)财产证明不充分:某些财产缺乏充分的证明,导致财产分配纠纷;(3)财产界限模糊: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界限不明确,造成争议;(4)配偶欺骗:某些夫妻在婚约签订时隐瞒真实的财产状况,导致纠纷。
2.纠纷类型:(1)共同财产纠纷:夫妻在婚约关系中共同取得的财产分配问题;(2)个人财产纠纷: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3)第三方财产纠纷:夫妻关系变化后引起的与第三方有关的财产纠纷;(4)抚养费与赡养费纠纷: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与对老人的赡养费分配问题。
3.解决方式:(1)合意解决:当事人自愿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2)诉讼解决:当事人无法合意解决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3)调解解决:司法机关介入,对双方进行调解;(4)专业人士介入: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法律咨询和调解。
三、建议:1.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他们对婚姻财产纠纷的法律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2.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建立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减少财产归属的争议;3.加强证据保全:提高财产证明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财产证明的保全工作,减少证据缺失造成的争议;4.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加强已婚人士的婚姻家庭教育,提高他们的家庭责任意识和婚姻观念,减少婚姻矛盾的发生;5.推动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给需要帮助的当事人法律咨询和援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婚约财产纠纷的心得
婚约财产纠纷的心得前段时间,我亲身经历了一场让人哭笑不得的婚约财产纠纷,这事儿可真是给我好好上了一课。
事情是这样的,我的朋友小李和他的女友小王本来都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
两家人热热闹闹地开始筹备婚礼,那场面,一开始真是充满了喜悦和期待。
小李家按照习俗,给了小王家里一笔丰厚的彩礼,还买了三金首饰,满心欢喜地准备迎接新媳妇进门。
可谁能想到,就在婚礼前夕,这对小情侣突然闹掰了!原因说起来也是让人无奈,居然是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生活习惯问题,两人互不相让,吵得不可开交,最后竟然决定分手。
这一分手可不得了,之前给出去的彩礼和首饰就成了大问题。
小李家觉得,既然婚结不成了,那彩礼和首饰就应该退回来。
可小王家里却不这么想,他们觉得女儿跟小李谈了这么久,青春都耗费了,这些东西就当是补偿。
两边僵持不下,最后只能闹上法庭。
我作为小李的朋友,全程陪着他经历了这场纠纷。
法庭上,两边的家长那叫一个激动,都觉得自己有理。
小李的父母说:“我们辛辛苦苦攒下的钱,那都是为了孩子能有个好的婚姻,现在婚没结成,这钱当然得要回来!”小王的父母则反驳道:“我女儿跟你家儿子谈了这么久,名声都受影响了,这点补偿算什么!”法官在中间也是一脸无奈,试图让双方冷静下来好好协商。
可两边根本听不进去,一个劲儿地争。
我在旁边看着,心里真是感慨万千。
你说这好好的一场喜事,怎么就变成了这样一场闹剧呢?为了那些彩礼和首饰,曾经可能还算是亲家的两家人,如今撕破脸皮,争得面红耳赤。
后来,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总算是愿意各退一步。
小王家同意退还一部分彩礼和首饰,小李家也不再追究其他的了。
这场纠纷虽然算是解决了,但给所有人都留下了不好的回忆。
通过这件事,我深深地体会到,婚约财产这个事儿,真的得谨慎处理。
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双方不能只看到眼前的热闹和喜庆,还得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首先,给彩礼的时候,最好不要盲目跟风,追求一个巨额的数字,而是要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来。
最新 典型婚约纠纷所反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精品
典型婚约纠纷所反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几起典型婚约财产纠纷所反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典型案例。
1.案例一。
牛某(男方)、温某(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于某年某月订立婚约,当日经媒人手给付温某礼金 38800 元,及购买衣服和首饰款为 35000 元。
在订立婚约后一年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但在此期间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之后由于男方长期家庭暴力的原因,两人于婚后一年开始分居,又因婚约财产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牛某将温某诉至法院,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温某仍不服,因此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温某的再审申请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①其认为这些首饰、衣物都是男方表达自己的情意而赠与的定情物,是其自愿赠与的,不在应当返还的彩礼范围内。
②一、二审判决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令再审申请人退还被申请人彩礼款28000 元违反了的公平原则。
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了一年多,已经履行了男女双方成婚的目的。
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再审申请人完全尽到了自己作为一个妻子的义务。
而且男方有过错,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身心健康。
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完全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的。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举行结婚仪式后,曾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办理结婚登记,但是被申请人总是以种种借口拒不办理结婚登记。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温某与牛某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同居后分手,牛某起诉请求判令温某返还彩礼,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应予支持。
但由于温某与牛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根据风俗习惯,不宜全部返还。
彩礼款 38800 元,酌情返还 28000 元;购买衣服和首饰款 35000 元,退还金项链和金手链各一条、金耳钉一副、钻石戒指一枚,价值两万多元,一审、二审法院给予维持,并无不妥。
温某提出牛某有预谋的不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对其施暴等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主张,对此不予支持。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
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婚约财产纠纷案列分析【问题提示】长期以来,在广大农村地区依然存在为订立婚约而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目的现金彩礼作为聘礼的传统旧习俗,但双方在订立婚约过程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未能组成家庭,或者仅举行了婚礼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短期同居生活后闹矛盾的,双方往往会为彩礼返还问题酿成纠纷。
【要点提示】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彩礼返还问题。
【案例索引】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xx)宜韩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民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原告杜某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汉族,农民,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乔某,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农民。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同上,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农民,系被告李某某之母,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杜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订婚后二被告经媒人手接受原告方彩礼38000元。
由于被告虚报年龄,从而导致原告与被告李某某于20xx年举行了婚礼。
之前,原告要求办理结婚证,遭被告及家人拒绝。
同居后原告发现被告是为了骗取钱财,经常无事生非,利用各种借口外出,自20xx年底至今,被告离开原告家,原告多次说和,均遭被告拒绝,无奈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彩礼38000元以及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某、李某共同辩称:被告李某某与原告于20xx年9月经人介绍订婚,我们前后共接受原告彩礼20XX0元。
当时李某某年龄小,经不住原告多次说合,便同意于20xx年3月举行了婚礼。
可同居后,原告好吃懒做,吃喝嫖赌的恶习显现,动不动就殴打李某某。
原告及其父不但拿走我家现金,还编造谎言,殴打我家人,并抢走我家的手扶拖拉机等物,件件事实均证明不能再与原告成亲戚了。
我们恳切法院判决原告父杜某返还我家手扶拖拉机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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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实务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二)四、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需要一一分析。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院还只是把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类型划分为双方未婚分手、双方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又分手及二人结婚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又分手的三种情形。
但在实务中,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类型十分复杂,远超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
一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也未在一起同居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类。
此类纠纷占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的绝大多数。
实务中的一般做法是: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但以上物品单笔钱款数额过大的,如几千元上万元的,则不应算作赠与物,在返还之诉中应予返还。
除此之外,男方为女方支付的购车款、购房款以及男方给予女方及其家人的礼金等均应返还。
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亲戚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
二是男女双方恋爱已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一类。
男女二人此种情况虽已结婚,但婚约财产并不天然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以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为由,请求法院返还婚约财产的,除男方纯为表达个人情意,不与二人未来结婚成家挂钩而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不大不予返还以外,其余婚约财产应予返还。
三是男女双方恋爱已登记结婚,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又因纠纷男方要求返还婚约财产的处理也即最高法院的解释“(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类。
最高法《解释》(二)规定此类情况女方应返还男方婚约财产。
但笔者认为此事又有多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应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的数额。
如果婚前给付,男女双方结婚时间在2年以上的且给付方离婚时生活又不困难的,离婚时彩礼应不予返还。
因为此时男女双方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离婚是合法行为,经过2年时间,已经排除了接受彩礼方借结婚索要财物的可能性,因此不应返还。
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的,如果离婚时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将导致接受彩礼一方同样生活困难的,则应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返还数额,自愿赠予的不予返还。
结婚时间在2年以下,虽然给付并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如果接受彩礼一方是故意借结婚诈骗财物的,也应当适当返还。
四是男女双方恋爱未领结婚证,但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
分几种情况。
第一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不长也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同上面第一类情况。
男方送与女方及其家人的彩礼、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购置的车款房款及其金银首饰等应予返还。
同居前男方送女方的衣物、鞋帽、皮包、化妆品等,单笔数额一般不超过一千元的,应属男方给予女方的赠与,不予返还,数额过大的应予返还。
男方随女方家走亲戚而给予的钱物、男女二人恋爱期间吃饭下馆子男方支付的进餐费等不存在返还问题,其余为二人同居生活而各自带来的衣物等各自带回。
第二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但没有子女,双方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应视具体情况分析。
原则上,婚约财产返还同第二种情况,但是,如果因男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或由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是不能以男方违反婚约而请求不返还或部分返还的。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
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其他若是男方为与女方共同生活而为女方支付的购车购房款等,女方应该返还,但不能全额返还,因为此时在共同生活期间,车房事实上已经不是女方一人在使用,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剔除二人共同生活时对于车房使用的消耗,尤其是易耗品如车子的消耗。
第三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时已经有了子女,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因纠纷分手的,婚约财产返还除了要考虑男方在二人同居期间是否有过错,二人在同居期间对婚约财产的共同消耗等因素外,还要考虑女方对小孩的抚养教育等因素,可对婚约财产酌情予以返还或者干脆不予返还。
五是男方已经结婚,但又与自己配偶以外的另一未婚女子在一起同居生活的财产返还纠纷的处理。
这已不是婚约财产返还的问题,而纯粹是一般财产返还的问题。
由于男方道德上违反了公序良俗,值得谴责,男方给予女方的财产不是为了将来结婚的目的而是为了玩弄妇女,对于这部分财产,应作为男方单纯的赠与处理,不存在返还问题。
下面用一案例来具体说明。
基本案情:2000年5月,已婚的张某与未婚女胡某同居。
在同居过程中,张某履行诺言赠与胡某房屋一栋,并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将产权所有人登记为胡某。
2002年8月,二人关系破裂,张某到人民法院起诉胡某,要求判令胡某返还上述房屋。
基本分析:针对本案,认定是附条件赠与还是附义务赠与虽然实意不大,却是殊途同归。
首先,如果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与,一般应认定为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从实际分析,张某赠与胡某房屋并转移登记的行为,显然是在履行赠与合同,希望赠与合同发生现实效力,而且解释为解除条件也符合一般人的观念,反之,一同居即永久赠与房屋一栋也不符合一般人的观念。
因而,张某的赠与行为只能解释成附解除条件的行为,但是,由于该赠与行为所附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婚姻自由的原则,因此条件违法致整个法律行为违法,所以,该赠与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次,如果解释为附负担的赠与,由于所附负担违法,而所附负担又是该民事行为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负担内容违法,同样会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的后果。
三是“不法给付”能否要回?上述已经确认张某的赠与合同是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的处理后果有三种:(一)追缴,(二)返还,(三)赔偿。
本案涉及到前两种。
首先考虑应否追缴。
依《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而本案并未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不能对房屋进行追缴。
其次,牵涉到返还问题,这就需要讨论不法给付能否请求返还。
所谓“不法”,一般包括违反强制性法规和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
本案中赠与人张某以赠与胡某房屋为诱饵,引诱胡某与其同居,当然构成不法原因的给付。
但此时应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如该房屋属于张某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仅拥有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无权单独处分整个房屋,故其赠与效力只能及于张某的部分产权,而不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三人有权就其财产部分要求返还或给予补偿。
第二,如该房屋属张某个人财产,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本案中基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房屋,已经完成了登记,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虽然不存在第三人介入,但原给付人仍无权请求返还。
所以,此时张某返还房屋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以上是针对具体案件的分析。
概而言之,对于男方已婚后,以赠与女方财产为条件与未婚女子同居生活,后又因种种纠纷无法再行同居,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赠财物的,由于该赠与合同所附条件违法(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导致整个赠与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处理是追缴、返还与赔偿三种,因赠与合同并未损害国家利益,追缴不可能;男方也不能要求女方赔偿赠与财产;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所赠财产也因所赠财产属于不法(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给付而不能返还。
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在诉讼中还需要法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灵活处理。
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千差万别,法律不可能制定出能针对具体个案的普遍适用的规定,难免挂一漏万,因此要求法官在断案的时候,秉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办案,不能照抄照搬法律规定。
例如有一起这样的案件,男方与女方商定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到了婚礼这天,女方左等右等不见男方来迎娶,快到中午时女方的亲戚得到消息,男方已把新娘娶到家了。
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彩礼一万八千元元,女方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非常气愤,根本不同意返还男方彩礼,法官根据查明的情况,后判决女方返还男方四千元,宣判后,社会效果比较好。
如果照搬法律规定,此案属于最高法院《解释》(二)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这样一种,对于男方给付的婚约财产应该判决完全返还。
从以上举例可以得出,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各方心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这才是法官所追求的公平正义。
五、婚约财产返还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均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损害之日起起算。
婚约财产返还因是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多发案件,他的诉讼时效也应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时效即两年时效。
但对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点颇多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应从女方接收男方赠与的财产开始计算两年诉讼时效。
显然,如按此计算诉讼时效,男方的诉讼请求权超过时效占大多数,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另一种意见认为如要计算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不愿继续同居生活或男女一方已与他人结婚始计算诉讼时效,因为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
笔者认为:由于婚约财产返还案件的类型也是纷繁复杂,不能笼统的规定一个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按照不同案件情况计算不同的起算点。
第一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也未同居共同生活后因纠纷分手解除恋爱关系的。
此时应从两人明确分手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
第二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但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后因纠纷分手解除同居关系的。
此时应从两人明确分手解除同居关系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起点。
第三种是男女双方恋爱,男方赠与女方财产,双方未结婚但女方解除与男方的恋爱关系后女方又与另一男子结婚的。
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女方与他人结婚时算起。
第四种是男方已婚,女方未婚,但男方与未婚女方同居共同生活后又因种种原因二人分手离开的。
此时的诉讼时效应从男女双方结束同居生活时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