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合集下载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产办[2004]1号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为规范管理,做好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入伍工作,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3月17日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髂骨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

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增加值70%以上。

3、企业规模。

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出口创汇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在规模要求上适当降低);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亿元以上;中介服务组织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年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者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与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
起执行。

(二)具备什么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能够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与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下同)的管理,加强对市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双向对口联系制度,市级牵头部门、对口主管部门应当与市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紧密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流情况。

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市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标准与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

在我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农产品电子商务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符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有固定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的各行业农业龙头企业。

(二)企业规模。

申报企业需符合相应的规模条件。

1.从事种植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2.从事畜牧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元以上。

3.从事农资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800万以上。

4.从事渔业生产、加工及流通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需达到1200万元以上。

5.从事休闲观光或农旅结合的农业龙头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600万元以上或年营业额达600万元以上。

6.从事农副产品市场流通的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额达到1.6亿元以上。

7.从事农产品电商的农业龙头企业年产值达到4000万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0%。

其他行业的年产值可参照上述标准。

(三)企业效益。

企业负债与信用状况较好,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一年内未被列入信用监管重点名单。

(四)规范经营。

企业财务制度规范,经营制度健全,并有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内部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纳入市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主要农产品实施合格证管理制度,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和标准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和标准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程序和标准作者:来源:《世界热带农业信息》2017年第02期在某个行业中,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具有很深的影响、号召力和一定的示范、引导作用,并对该地区、该行业或者国家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被称之为龙头企业。

龙头企业肩负有开拓市场、创新科技、带动农户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任,能够带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带动商品生产发展,推动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只要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够进行农产品深精加工,为农民提供系列化服务,带动千家万户发展商品生产走市场的,都可以当龙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1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程序如下:(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關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2 申报国家级龙头企业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 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 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 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 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 000万元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一、认定条件: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

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

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

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0]11号/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二、扶持政策: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

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

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运行监测治理方法(农经发[2018]11号)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截了当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剔除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布、公平、公平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差不多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截了当在工商治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酬劳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样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鼓舞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截了当带动农户。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国家和云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7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8亿元以上。

5.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2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1500户以上。

8.企业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和绿色发展政策要求,获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与要求1.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60%以上。

3.生产、加工型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

4.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5.企业依法缴纳税费,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费。

6.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近三年内无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7.生产、加工型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应达到500户以上(含土地流转受益农户);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在同行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省内领先水平,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管理标准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规定,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农办产〔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0〕3号为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0年农业农村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0〕1号)部署,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今年决定开展第九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8年第八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2019年认定的299家不在此次监测范围)。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标准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各地上报的监测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九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

对递补企业,在媒体进行公示。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0年7月31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的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淘汰原因,递补企业情况,并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属于贫困地区的要予以注明),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什么是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

什么是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

什么是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农业龙头企业是各级政府对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行业大型企业的一种评级。

龙头企业是我们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行业的标杆企业,国家每年的投入都会相应进入这些企业。

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要业务,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对接,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将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的销售有机结合、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什么是农业生产化龙头企业 2l、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入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西部地区4000万元;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西部地区5000万元。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回报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应拖欠税款、工资、社会保险、折旧或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申报材料

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申报材料是农业企业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的一种重要文件,用于申报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格。

这个申报材料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一旦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资格,将会享受到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待遇,有利于企业在农业产业中脱颖而出,成为行业的领先者。

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申报材料中,企业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企业基本情况在申报材料中,企业需要提供自身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人代表、注册位置区域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从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工商登记信息中获取,是申报材料的基础内容。

2. 产业化发展情况企业需要详细描述自身在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的情况,包括在农业生产、加工、营销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成果。

可以列举企业的主要产品或品牌,说明企业在农业产业化方面的特色和优势。

3. 技术装备和创新能力企业需要介绍自身在技术装备和创新能力方面的情况,包括企业是否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技术手段,是否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

这些内容可以从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科研项目成果等方面来进行说明。

4. 生产经营情况企业需要提供近几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企业的产值、销售情况、利润等。

同时也需要说明企业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5. 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企业在申报材料中需要说明自身在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方面所作出的努力和成绩,包括企业的员工福利待遇、社会公益活动、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这些方面的表现也是评定企业是否具备国家级龙头企业资格的重要指标之一。

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申报材料需要全面反映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实际情况和潜力,同时也需要强调企业在技术创新、品牌建设、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和成就。

只有在这些方面能够取得突出的成绩和达到一定的标准,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的资格,并受到相关政策的支持和激励。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 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根据中央关于“于全国选择壹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壹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和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于规模和运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且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运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运营、中外合作运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于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运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之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亿元之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之上,中部地区3000 万元之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之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之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之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之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之上,中部地区10亿元之上,西部地区8亿元之上。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办法为规范山东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参照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研究确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控制数量、确保质量。

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二条省级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采用评审制,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

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

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

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一、摘要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在基地建设、原材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二、重点龙头企业具备的条件1、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3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

2、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

3、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4、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且较稳定。

三、国家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1、金融政策(1)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安排贷款计划,及时增加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支农资金需要。

(2)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支农重点,完善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体系。

(3)以龙头企业和高科技农业、特色农业为重点,加强支持农业产业化的金融服务。

(4)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为农业产业化创造条件。

(5)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特色农业,促进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

2、财政政策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地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税收政策(1)内资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在以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5.14•【文号】农经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完善龙头企业监测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2018年将开展第八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本次监测对象为2016年第七次监测合格和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和材料(一)龙头企业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向所在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监测申请,同时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

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企业需在农业产业化信息系统中先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2.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3000字左右)。

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年度和201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

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

4.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16—2017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5.县级(含)以上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

对申请监测的企业需要说明两年内(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农办产〔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产〔202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一)企业填报。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

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

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

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

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

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

国家龙头企业具体要求

国家龙头企业具体要求

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简要标准l、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入资格的企业。

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7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部地区8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6、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7、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特种养殖业和农垦企业除外)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中东部地区3000户以上,西部地区1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

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
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2x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内容仅供参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部分数据审核是根据表中多个数据计算的,如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

当数据审核不合格时,参与计算的数据均会同时变为红色。

如总资产报酬率不合格,则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均会同时变为红色,请在各对应的备注栏就总资产报酬率问题作相同的说明。

另外,如果资产总额本身也不合格,那么在资产总额的备注栏除了要说明总资产报酬率问题外,还需对资产总额不合格情况进行说明。

2、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要符合要求,且与会计报表等材料保持一致。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经营的产品。

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①企业主营产品(代号37)应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企业主
要从事农产品及加工制品的生产、加工、流通。

②主营产品销售收入(代号38)应超过总销售收入(代号22)的70%。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

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万元以上;固定500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中部地区
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按东、中、西部省份划分,资产总额(代号20)、固定资产(2销售收入(代2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不遵循本原则,
另有标准。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按东、中、西部划分,审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的销售收入
(代号22)。

4.企业效益。

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①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即(代号25+代号26)÷代号20,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按照
4.35%计算。

②产销率(代号39)达不到93%的,视为不符合要求。

5.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
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依据企业会计报表计算企业资产负债率,高于60%视为不符
合要求。

股份合作等合作、企业带动能力。

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6.
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以带动农户总数(代号73、75、77、82之和)为准,按东、中、西部划分,达不到标准视为不符合要求(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除外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金额(代号70、71之和)占主要原料采购额(代号70、71、72之和)的比重应在70%以上,否则视为不符合要求。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