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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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提交申请书。
• (二) 管辖
• 宣告公民失踪事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三) 公告 •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事件的申请后,首先 是正式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
• 四、 审理 • 1、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法律上讲的下 落不明专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后, 不知下落,且该人未与任何人联系,杳无音讯。
• 1、支付令的内容
•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 、数量; •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
•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 • 2.支付令的送达
• 支付令应当以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不 适用公告送达形式。直接送达时,本人拒绝签收 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宣告公民失踪案 •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 • 宣告公民失踪案,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 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 的案件。
• 二、 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 (一) 申请

条件:
•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利害关 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有其他 民事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 制行为能力案程序
• 一、概述 •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那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 全辨认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人,从法律上 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案件。
• 二、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 • • (一)申请条件 1、须由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有关利害关系人:指被认定对象的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 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 • 2、申请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
• •
• 三、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 • 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律应承认 现实。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判决。 撤销程序和手续: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原利 害关系人(可不依顺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承认该公民生还的客观事实。新判决作出后,该
公民仍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
• 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 申请条件 •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须要有人申请。凡是知 道该案情况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二)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 地基层人民法院。 • (三) 公告 • 公告期间为一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实际 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民法院可按照财产的情况
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 (四) 判决 • 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认领者,法院应制作判 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无主财产收归 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 第六节 •
督促程序
•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 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 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
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
• (二)管辖 • 管辖法院是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 • (三)审理 • •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后,应严 格审查。审查合格即应受理。 受理后,要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 组织有关专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 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宣读。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为有民事行
• 7、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 (一)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
• 一、 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
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
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
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
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


有关选举委员会收到对选民名单的申诉后, 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就该选民名单的正确性问 题作出明确表态。
为能力人的,应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应以判决确认。在判决中要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指定监护人。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一、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 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 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 (一)只能是请求的标的物是金钱或有价证券给
付的案件。
• (二)必须是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 期,并且数额确定。 •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 (四)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支付令 • 一、支付令的申请 • (一)支付令申请的提 出
•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2. 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
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二、支付令的审理
• (一)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
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
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
予以驳回。 • (二)支付令的发出 •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的,即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 (四)判决 • 公告期届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 明,可推定该公民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 决,宣告其死亡的事实。 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这 一天为该公民死亡日期。 判决生效后,就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已经结 束了以他原有的住所地为活动中心而发生的各种 民事法律关系,意味着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终止,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也随之终结。如原配 偶可以另行结婚;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 三、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 (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 •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 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若认为支 付令存在错误,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内提出异议。


3、支付令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 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主张。
• (二)管辖
• • • 只能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三)审理
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 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 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有关公民”指案件 中涉及到的公民。

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 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次传证人作证;出
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
• 宣告公民死亡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 二、宣告公民死亡
• (一)申请


有权提出宣告公民Fra Baidu bibliotek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 、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人。
• •
“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名单案的前置条件是:
•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 (一)起诉 • 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起诉人必须是公民;可以是与选民名单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 • • • 2、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2、应在选举日5日前提起。 4、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已不能生还。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本应适用特殊期限,但
为了特别维护军人的利益,其下落不明的期限适 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20名大陆游客台湾失踪
• (二)管辖 •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三) 公告 •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 人的公告。 • 公告内容为:该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住址等。 • 公告期为一年。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下 落不明的,且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间为3个月。
示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
• 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 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 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 • 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
• 例:在2009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12月28日 ),某厂选举委员会认为,该厂职工甲已下岗,应在其 所在的街道参加选举,故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但是, 甲所在的街道选举委员会认为,甲虽已下岗,但仍是该 厂的职工,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所以也未将甲列入选 民名单。甲向该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厂决定应在街 道参加,甲又找到街道,街道决定不应在此。甲和甲的 邻居乙都对决定不服。后乙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甲的选 民资格。法院认为,乙不得作为起诉人,后12月21日 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在街道 选举委员会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于 12月29日作出判决:甲应在该厂选区参加选举。于12 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 • 本案的审判存在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 3.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发生效力。
• (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效力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

• (2)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
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 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 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若财产业已被继承或由某组织接受,则生还
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尚存的退还原物,原物不
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 若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如原配偶已另行组建 新家庭,倘强行折散新家维系旧家,显与法理冲 突,故不宜主张。唯配偶得知原配偶生还,自愿 解除新形成的婚姻关系,恢复同生还者的婚姻关 系者应予主张。但须依法而行。

2、下落不明是否有持续二年的事实。
• 五、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民的确下落不明且法院
发出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已满3个月时,法院应 制作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 六、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 • • 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 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为管理。 人身关系:不发生变化。(婚姻关系、收养 关系) 财产关系: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 部财产,消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 和其他费用。
• 宣告公民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
• 三、特别程序的特点
• 1、性质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 进行确认 • 2、没有原告和被告
• 3、实行一审终审
• 4、审判组织特殊
• 5、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 6、审结期限较短
• 81岁老汉发“声明”解除婚姻
• 离家出走
• 六、 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 失踪人如果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 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如果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 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 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 。
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
• 一、特别程序
• •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
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
非民事权益争议,主要指基于民事法律 关系所产生的部份非讼事件。
• 二、我国特别程序适用的范围
• (一)适用的法院

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
别程序。
• (二)适用的案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 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 的人提出申请。
• 。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呈具申请书
• 死亡宣告的法律要件是: • • •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一定的期限分 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 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 宣告死亡
• 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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