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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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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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全文公证程序规则全文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下面是公证程序规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公证程序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

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

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最新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在刑事案件中有些特别的案件要特别审理,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规定,今天店铺为你们介绍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有哪些的内容,欢迎阅读。

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诉法第18章 特别程序
❖ 1、适用对象和主体的特定性 ❖ 仅适用于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火失,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事
项,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 2、利害关系人具有不确定性 ❖ 3、审理方式具有特殊性 ❖ 发布公告寻找不明利害关系人,对权利申报人的申请仅作形式审查。 ❖ 4、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 公示催告阶段,除权判决阶段 ❖ 5、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具有特殊性 ❖ 在公示催告阶段,由一名审判员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由审判员组
❖ (七)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
❖ 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 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的申 诉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 以司法解决的案件
❖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起诉与受理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 2、起诉前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前置) ❖ 3、应在选举日的5日前提出 ❖ 4、应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未经申
❖ D.王某可以提起再审
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程序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的审理程序 ❖ (一)申请
❖ 由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柔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
件的审理方式简化仅以书而形式进行审查 (3)期限较短在15日内向 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15日内履行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 ❖ 4、独任审理,一审终审
❖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 1、适用的案件是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为金钱或有价证券 ❖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 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 4、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 5、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文书面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第六版)编著 陈佳明 纪格非 刘芝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五章 共同诉讼人
第六章 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诉讼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引例
原告李某系某百合果木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以某市政府拒不给原告召 开项目论证会,某市市委对该市发改部门将项目登记备案材料毁弃、对该市城 区区委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监管不力为由,将该市政府、市委告上法庭,请 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的项目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制定项目实行方案等 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该市委应依法负监督职责和侵 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100亿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 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 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 土伸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时间上的效力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OK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OK

第十八章特别程序一、单项选择题1.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A.应当按件收取B.根据争议财产的价额大小,按不同的比例收取C.应当减收D.应当免收2.我国目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包括()A.选民资格案件B.宣告公民死亡案件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D.认定婚姻关系无效案件3.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实行()。

A.一审终审制B.两审终审制C.独任制D.合议制4.法院调解不适用于()A.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B.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C.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D.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5.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隶属于()A.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B.起诉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C.选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D.起诉人所在地的中级法院6.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A.一件采用独任制B.一律采用合议制C.重大的案件采用合议制D.疑难的案件采用合议制7.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人被称为()A.原告B.起诉人C.申请人D.申诉人8.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

A.无形财产B.有形财产C.精神财产D.不动产9.刘某三年前外出打工音信皆无,其妻万某向法院审请宣告刘某失踪。

法院经审理做出宣告刘某失踪的判决,并指定万某为财产代管人。

后因万某与人同居并将家中财产与对方共同使用,刘某父母如欲出面维护刘某权益,应当()A.应以万某为被告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B.应向法院申请变更代管人,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C.应以万某为被告,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D.应再次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并由法院在新判决中指定刘某父母为财产代管人10.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A.裁定宣告原判决无效B.另行作为新案加以处理C.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11.对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B.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C.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D.被申请人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12.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某乙违约,某乙的父母提出某乙患精神病,无缔约能力,要求宣告某乙为无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方法是:()A.继续审理该案,同时对某乙作司法鉴定B.中止审理该案,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向某乙住所地法院申请认定某乙无行为能力C.全案移送某乙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以便进行认定某乙无行为能力的审理D.在某乙父亲依法申请后,则受诉人民法院中止原诉讼,按特别程序立案审理13.张文有一名表。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民事诉讼法》课程教学⼤纲【课程教学⽬的及要求】: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必修专业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理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精神,掌握民事诉讼法典的主要内容及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并具备分析处理实际问题进⾏实务操作的能⼒。

【教学内容分配】第⼀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节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概念(⼆)民事纠纷的特点⼆、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当事⼈⾃⾏协商和解(⼆)⼈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三)仲裁委员会仲裁(四)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概念(⼆)特点第⼆节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三、、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政诉讼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与其它民事程序法的关系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对时间的效⼒(⼆)对空间的效⼒(三)对⼈的效⼒(四)对事的效⼒第⼆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及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民事诉讼⾏为(三)事件第⼆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法院(⼆)当事⼈(三)其他诉讼参与⼈(四)⼈民检察院⼆、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第三章诉权第⼀节诉权⼀、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诉权与诉讼权利三、诉权的保护第⼆节诉⼀、诉的概念及特点(⼀)诉的主体是当事⼈。

(⼆)诉的内容是当事⼈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

(三)诉是当事⼈对法院的请求。

⼆、诉的构成(⼀)当事⼈(⼆)诉讼标的三、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三)形成之诉四、诉的合并、分离、变更、追加(⼀)诉的合并(⼆)诉的分离(三)诉的变更(四)诉的追加——诉的追加实质上是诉的合并五、反诉(⼀)反诉的概念(⼆)特征(三)反诉的条件第四章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的特征: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第⼆节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当事⼈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

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探讨[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诞生,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检察权越来越明确,以新刑事诉讼法中的特别程序这一编为切入点,试析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所起到的法律监督作用。

为此,文章就检察机关如何合法、正确行使法律监督作用进行探析。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

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关于生命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生命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生命,是指人的生命,包括人的生理生命和心理生命。

第三条生命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第四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的生命权不受侵犯。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生命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生命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民生命安全意识。

第六条公民应当遵守生命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国家对在生命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命安全基本制度第九条国家实行生命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的生命安全责任。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生命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生命安全投入。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命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防控。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命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生命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保障生命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生命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生命安全水平。

第三章生命安全保障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健全生命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生命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不得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

第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运输、储存、使用、丢弃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保证公共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第二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 宣告公民死亡的公告期是一年;如果是因为意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单位证明不可能再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生存,这种情况宣告死亡的公告期是三个月。
5. 判决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 在公告期里,如果宣告失踪人出现,法院判决驳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 回申请;如果失踪人没有出现,公告期满后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判决宣告死亡,宣告之日为死亡之日。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 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项归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并将其判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1. 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 2.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法人或 申请人可以是有关的公民、 其他组织 3.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 必经 此类案件的公告期为一年。 程序 )
7.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财产代管人如不愿意代管失踪人的财产,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审理: 如果失踪人其他亲属要求变更财产代管人 的,法院就按普通程序审理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 8. 宣告失踪以后失踪人又出现的,本人或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其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查明以 后作出新判决, 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所公告的选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 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 员会提出申诉, 员会提出申诉,不服选举委员会的 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案件。 案件。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有哪些?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类型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类型

People are complacent because they have done beautiful things, but the success of things is often due to fluke, rather than pre-design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七种,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具体适用哪一种程序审理,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类型民事诉讼程序种类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七种。

《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第一审普序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起诉书送达的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十八章 特别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三)案件的审理 1.申请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被 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利 害关系的人。 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 不同意宣告死亡的,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案件审理。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根据有利于保护失 踪人财产的原则); 2.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 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 3.财产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全部财产,清 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这22位下落不明的时间都长达4年以上,4至10 年的有15人,占68%;10年以上的7人,占32%。而 “人不见了”的原因中有离家出走、精神分裂、人口 流动等。今年3月2日至8月19日,被申请宣告死亡的 人群中,原住址在朝阳区的最多,而朝阳法院也成为 办理申请宣告死亡最多的法院,占到总数的一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23条和我国《民事诉讼 法》第184条的规定,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须有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存在; 2.下落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 3.利害关系人须以书面方式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 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特殊程序

特殊程序
1

(三)特点:
是对某些法律事实的确认 没有原、被告 一审终审 审判组织特别(原则上独任制,但选民资格案件
和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发现判决错误或出现新情 况、新问题可自行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 审结期限较短(选民资格案件在选举日前审结, 其他非讼案件1个月内审结) 免交诉讼费用
2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重点掌握: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效力 三、支付令异议的概念和条件 四、督促程序终结的法定情形 2012年修改


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 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支付令失 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3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重点掌握: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可以背书转让的 票据、记名股票、海运提单)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四、除权判决的概念及其撤销(包括期间规定)

4
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
特殊审判程序。

(二)适用范围:
适用的法院仅限于基层法院 适用的案件仅限于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 非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
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LAW30502.课程名称:民事诉讼法学3.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e Law4.课程性质:必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专业本科学生7.总学时:72学时(其中实验实训6学时)8.学分:4二、课程概述《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教学,学生了解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制度和相关法律原理,掌握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通过理论教学、课堂讨论、观摩庭审现场及模拟实验等方式,使学生能将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知识、立法规定与实践相结合,解决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教学目的与要求:1. 本章是对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问题所作的概括论述。

学习本章的目的是掌握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2. 把握民事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

3. 了解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以及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

讲授学时:2主要教学内容: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的概念2.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述3.ADR二、民事诉讼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2.民事诉讼的目的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三、民事诉讼法1.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性质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3.民事诉讼法的发展四、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1.民事诉讼法与宪法2. 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3.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4.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1. 要求学生理解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掌握基本原则的内容。

2. 要求理解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影响和作用。

讲授学时:3主要教学内容: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3.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诉讼权利平等的内容2. 诉讼权利平等的根据3. 诉讼权利平等的保障三、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概念2.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意义四、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1. 法院调解原则的概念和意义2.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演变3. 进行法院调解必须自愿、合法4. 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五、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的概念2. 辩论原则的意义3. 辩论原则的形式和内容六、处分原则1. 处分原则的概念2. 处分原则的意义3. 处分原则的内容七、诚实信用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2. 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3.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八、检察监督原则1.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2.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意义3.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方式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1. 学生了解民事审判中的四项基本制度。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学》学习重点、练习题及答案一、学习重点、难点如何学习刑事诉讼法?第一,掌握教材里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第二,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条(因刑诉法2012年3月已经修订,但是教材还是以旧的刑诉法编写的基础,所以在教材更新之前同学们的学习还是以教材为主);第三,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多余同学老师讨论案例,把所学知识运用到具体问题的解决之中;第五,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形成对比,可以加深记忆。

第一章绪论1.刑事诉讼主要解决什么问题?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2.在理解与适用刑事诉讼法之前,需要明确刑事诉讼法哪些重大问题?第二章刑事诉讼基本范畴1.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有何关系?2.当我们评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关系时,需要运用何种刑事诉讼范畴?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有何意义?3.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体现在哪些方面?4.我国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之间是何关系?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包含了哪些内容?6.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有哪些?第四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哪些?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3.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为什么?4.什么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范围包括哪些人?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什么是被告人?6.什么是辩护人?什么样人能担任辩护人?7.什么是证人?证人的条件是什么?第五章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范围分别包括哪些?2.职能管辖发生交叉时应当如何处理?3.级别管辖能否变更?如何变更?4.地区管辖确定原则是什么?5.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如何确定自己的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6.指定管辖包括哪几种情形?7.几类特殊案件审判管辖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第六章回避1.什么是自行回避?2.什么是指令回避?3.什么是申请回避?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为何要将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增加为有权提出申请回避的主体?4.回避的对象包括哪些?5.回避的理由有哪些?6.在侦查阶段,当事人对侦查人员提出了回避要求,正在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第七章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1.什么是辩护?辩护有哪些种类?2.什么指派辩护?指派辩护的情形有哪些?4.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诉讼地位?5.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6.辩护人有哪些诉讼权利?7.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制度有何异同?8.刑事代理的种类有哪些?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有何不同?第八章刑事证据1.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据?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包括哪些?3.什么是物证?物证具有哪些特点?4.什么是书证?书证具有哪些表现形式?5.什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其内容包括哪些?6.什么是证人证言?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素有哪些?7.什么是鉴定意见?8.什么是视听资料?9.什么是电子数据?10.什么是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1.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2.什么是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3.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分类标准是什么?14.如何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5.如何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6.如何理解我国的口供补强规则?第九章强制措施1.强制措施的特征和适用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2.拘传和传唤、留置盘查的区别是什么?3.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4.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是什么?5.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这两种强制措施的异同点?6.拘留程序的具体内容有哪些?7.逮捕的适用条件有哪些?8.公民扭送的性质是什么?适用的情形有哪些?9.对人大代表采取拘留或逮捕强制措施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第十章期间、送达1.什么是期间?期间有哪些种类?2.什么是送达?送达的种类有哪些?第十一章附带民事诉讼1.什么是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和一般民事诉讼的区别是什么?2.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被告人的范围包括哪些?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4.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有哪些?5.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如何实施?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7.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被告人李某,被害人张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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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
• 宣告公民死亡 •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 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
• 二、宣告公民死亡
• (一)申请


有权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
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1、配偶;2、父母 、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 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人。
•பைடு நூலகம்
若财产业已被继承或由某组织接受,则生还
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尚存的退还原物,原物不
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 若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如原配偶已另行组建 新家庭,倘强行折散新家维系旧家,显与法理冲 突,故不宜主张。唯配偶得知原配偶生还,自愿 解除新形成的婚姻关系,恢复同生还者的婚姻关 系者应予主张。但须依法而行。
• 7、免交诉讼费
第二节
• (一)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
• 一、 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
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
就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
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
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
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


有关选举委员会收到对选民名单的申诉后, 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就该选民名单的正确性问 题作出明确表态。
示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
• 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 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 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 • 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
• 例:在2009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12月28日 ),某厂选举委员会认为,该厂职工甲已下岗,应在其 所在的街道参加选举,故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但是, 甲所在的街道选举委员会认为,甲虽已下岗,但仍是该 厂的职工,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所以也未将甲列入选 民名单。甲向该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厂决定应在街 道参加,甲又找到街道,街道决定不应在此。甲和甲的 邻居乙都对决定不服。后乙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甲的选 民资格。法院认为,乙不得作为起诉人,后12月21日 甲向法院起诉,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在街道 选举委员会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了审理,并于 12月29日作出判决:甲应在该厂选区参加选举。于12 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 • 本案的审判存在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必须提交申请书。
• (二) 管辖
• 宣告公民失踪事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 层人民法院管辖。 • (三) 公告 •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事件的申请后,首先 是正式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 3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
• 四、 审理 • 1、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法律上讲的下 落不明专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后, 不知下落,且该人未与任何人联系,杳无音讯。
• 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 • (一) 申请条件 •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须要有人申请。凡是知 道该案情况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
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 (二) 管辖 • 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 地基层人民法院。 • (三) 公告 • 公告期间为一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实际 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民法院可按照财产的情况
• 3.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发生效力。
• (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效力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

• (2)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
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 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 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 (四)判决 • 公告期届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 明,可推定该公民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 决,宣告其死亡的事实。 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效力。判决宣告的这 一天为该公民死亡日期。 判决生效后,就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已经结 束了以他原有的住所地为活动中心而发生的各种 民事法律关系,意味着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 终止,与其有关的人身关系也随之终结。如原配 偶可以另行结婚;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为能力人的,应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应以判决确认。在判决中要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指定监护人。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一、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 概念: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 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 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

2、下落不明是否有持续二年的事实。
• 五、 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民的确下落不明且法院
发出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已满3个月时,法院应 制作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 六、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 • • • 法院在宣告判决的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 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代为管理。 人身关系:不发生变化。(婚姻关系、收养 关系) 财产关系:代管人管理和保护好失踪人的全 部财产,消偿失踪人失踪前所欠下的税款、债务 和其他费用。
• (二)管辖
• • • 只能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 (三)审理
受理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 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 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有关公民”指案件 中涉及到的公民。

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 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次传证人作证;出
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 宣告公民失踪案 •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 • 宣告公民失踪案,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 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 的案件。
• 二、 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 • (一) 申请

条件:
•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 • 1、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利害关 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有其他 民事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 (二)管辖 • 管辖法院是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 法院。 • (三)审理 • •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后,应严 格审查。审查合格即应受理。 受理后,要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 组织有关专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 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宣读。

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为有民事行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 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一顺序 的人提出申请。
• 。
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呈具申请书
• 死亡宣告的法律要件是: • • • 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一定的期限分 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 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 宣告死亡
• 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
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 (四) 判决 • 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认领者,法院应制作判 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无主财产收归 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 第六节 •
督促程序
•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 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 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
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
• 81岁老汉发“声明”解除婚姻
• 离家出走
• 六、 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 失踪人如果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 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如果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 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 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 。
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
• •
• 三、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 • 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律应承认 现实。法院应依法撤销原判决。 撤销程序和手续:被宣告死亡人本人或原利 害关系人(可不依顺序)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 请,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承认该公民生还的客观事实。新判决作出后,该
公民仍享有其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
• 三、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 (一)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 • •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债权人请求为给付义 务的债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若认为支 付令存在错误,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 内提出异议。


3、支付令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 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主张。
• •
“ 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名单案的前置条件是:
• 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 • (一)起诉 • 起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 1、起诉人必须是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 。起诉人必须是公民;可以是与选民名单有直接 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利害关系。 • • • 2、必须先向选举委员会申诉。 2、应在选举日5日前提起。 4、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或者经有关机关证明确已不能生还。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本应适用特殊期限,但
为了特别维护军人的利益,其下落不明的期限适 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20名大陆游客台湾失踪
• (二)管辖 •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 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 (三) 公告 •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 人的公告。 • 公告内容为:该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籍贯、住址等。 • 公告期为一年。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下 落不明的,且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 公告期间为3个月。
• 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 2. 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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