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清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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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管理

1、工程已竣工(或完工)且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的工程款视为竣工工程拖欠款。

2、对竣工且有拖欠款的工程,各基层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务必完成以下工作:首先必须做好工程结算的确认工作;对于已经确定的工程欠款按照合同收款;如发包人还款无望应当和发包人协商将建筑物折价抵顶欠款;如发包人既不还款又不同意将建筑物折价抵顶欠款,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发包人还款并对该建筑物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3、对不签收工程结算或虽签收了工程结算但不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核的欠款单位,在竣工后六个月内应考虑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欠款事项。

4、对连续18个月没有按照合同付款、期间与集团公司也没有发生任何往来的欠款单位,要马上采取措施(如双方对帐、发催款函等),及时取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有效证明,并考虑通过诉讼手段解决欠款事项。

5、项目经理是项目清收欠款的第一责任人,应将清收欠款当作项目管理工作的重点来抓,随时掌握欠款单位的动态并积极做出反应。

6、项目部的工程拖欠款交由分公司或集团公司通过诉讼清收回来的,期间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由项目部承担。

7、经营、财务、工程、技术等处室及项目部要协助认真填报《竣工工程拖欠款回收月报表》和《工程拖欠款风险评估表》,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

8、对已报坏帐和法院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并发放债权凭证的欠款事项,要进行备忘记录,实行帐销案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9、各处室及项目部在清欠过程中遇到本规定之外自己无力解决的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及时报公司法务处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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