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储罐技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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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厂酸储罐技术协议要求

1.设备规范及技术标准

1.1 容积:12立方;储存介质:31%—35%盐酸;使用温度:-15~4 0℃。

1.2盐酸储罐应符合下列标准:

1.2.1盐酸储罐材质为钢衬胶,钢板厚度8-10mm,胶板厚度不低于6 mm,应符合JB/T4753-97《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2932-86《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DL543-94《电厂用水处理设备质量验收标准》、HGJ33-91《橡胶衬里化工设备》、CD130A16-85《橡胶衬里设备设计技术条件》以及GB12337-90标准的要求。储罐壁厚、长度、封头厚度与容积对应;支座按标准并严格按照买方现场实际,保证储罐的安装与现场基础吻合。

1.2.2 酸储罐人孔高度、进出酸口长度、进水口长度、排污口长度、至酸雾吸收器口长度等均应以现场管路规格对应,进酸口长度、出酸口长度、排污口长度、进水口长度、至酸雾吸收器口长度必须保证能与现场原有管路连接,否则卖方应负责免费处理直至罐体接口与现场管路正确连接。

1.2.3 酸储罐人孔、进出酸口、进水口、排污口、至酸雾吸收器等开孔处焊接后打磨平整,衬胶结合必须严密,不得有酸雾渗入的可能性。

1.2.4 接口法兰及其它符合下列要求:JB/T74-94《管路法兰技术条件》、GB12224《钢制阀门一般要求》、GB1047《管子和管路附件的公

称通径》。

1.2.5所有管件法兰应采用锻造法兰。

2.检验和验收

2.1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从原材料进厂到最终产品的各个阶段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检验和验收。

2.2卖方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以及完工后,应按相关标准及图纸对设备进行各项具体检查和试验,提出检验报告,对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

2.3卖方应保证所生产的产品完全符合买方现场安装条件。

2.4产品到厂验收时买方应通知卖方,验收人员可以依据本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对任何与本产品生产和检验有关的档案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问题,卖方应进行返修直至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2.5买方的验收不做为最终产品合格的保证,产品最终应通过现场运行考核。

2.6卖方应提供以下文件:制造工艺图或者工艺卡、材料证明文件及材料表、材料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记录、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检查证明、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设计图、衬胶质量检验结果。2.7重点检验项目:

2.7.1供货罐体接口规格及尺寸与本规范相符,接口规范。

2.7.2衬胶后的电火花检测,衬胶电火花(按1mm厚3000伏计算)检测合格率为100%。

2.8设备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内酸储罐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

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2小时内到现场免费处理。(备注:酸罐应带不锈钢出口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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