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宝鸡第二人民医院

合集下载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二级医院输血科评审标准

二级医院输血科评审标准
(3)血液有效期内使用率为 100%。
(4)用血的申请单、发血单、输血记录格式规范、书写规范、信息记录完整。
(5)临床用全血或红细胞超过 10U 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
会诊,由科主任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2.使用检测技术为核准可适用的检测技术。
【B】符合“C”,并
科室能按照制度和流程要求检查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职能部门按
【B】符合“C”,并
有急救用血的应急协调机制。
【A】符合“B”,并
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评价临床医师对供血管理工作满意程度。
4.18.3加强临床用血过程管理,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促进临床安全、有效、科学用血。
4.18.3.1
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用
血合理。
【C】
1.医院对输血适应证有严格管理规定,定期评价及分析用血趋势。
(1)按规定检查从血库领取的血液必须核对已和受血者作过交叉配血试验的
血袋,并确认受血者是否正确。
(2)血液发出前,必须书面确认用于输血的血液,以及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血
型无误。
(3)血液发出前,还要检查全血和成分血是否发生溶血、是否有细菌污染迹
象,以及其他肉眼可见的任何异常现象。
2.由输血科发血者和临床科室领血者共同按规定流程执行核对。
措施并得到落实。
2.职能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问题进行追踪及改进成效评价,有记录。
【A】符合“B”,并
1.输血科和临床医护人员对输血相关制度知晓率≥95%,并严格履职。
2.有全院输血管理工作的定期总结、分析、反馈和持续改进输血工作的机制。
4.18.1.2
医院有临床输血反应处
理规范和应急用血预
案、采集血标本等制度及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 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三)辅助设施要求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 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血库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要求(试行)为规范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基本要求。

一、总则(一)申请临床用血的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设住院部的门诊部及卫生所不得开展输血。

临床用血统一由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血站供给,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集血液(对患者进行自身输血除外)。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健全工作制度,遵循合理、科学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三)三级医院应设立输血科,二级医院设立输血科或血库,一级医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立血库或贮血室。

(四)输血科(血库)的主要职能: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计划的申报,临床用血的技术指导和技术实施,确保贮血、配血和科学合理用血措施的执行。

二、布局和设施(一)布局要求1、输血科(血库)应有独立的业务用房,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并尽可能临近手术室、病房,以便于取血。

2、房屋建筑设施应达到卫生学标准,布局合理,按工作流程分室分区,应有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各室或各区域有明显的标识。

血液贮存、发放处和输血治疗室设在清洁区,血液检验和处置室设在污染区,办公室设在半清洁区。

(二)用房面积1、科室用房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原则上三级医院不少于80m2,二级医院不少于50m2,贮血室不少于30m2。

2、使用面积与床位数参考比例推荐标准:1、有通风、防潮设施,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3、应有与用血任务相适应的取血箱。

4、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5、有直拨功能的专用电话。

三、人员配备(一)输血科(血库)配备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与病床的比例为1:120~150配备,三级医院不少于5人,二级医院不少于3人,贮血室应不少于1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的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和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是医院直接领导下的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的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的70%。

(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和手续,执行用血登记和查对制度。

妥善保管有关材料.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和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的申请和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的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

(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的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的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的协作和学术交流.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和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和输血治疗.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医院输血科(血库)得基本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与临床用血管理,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得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输血科(血库)就是医院直接领导下得科室,三级医院应设置独立输血科,二级及有条件得一级医院设置血库,归属检验科管理。

第三条医院输血科(血库)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执行《采供血机构与血液管理办法》与《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本省得有关规定、(二)定期向当地血液中心(或血液分中心)申报用血计划,计划用血量至少为实际用血量得70%、(三)与当地血站联系,及时领取本院用血。

根据医院实际情况,储备适量急救用血,保障临床用血需要。

(四)协助临床科室办理有关用血计划与手续,执行用血登记与查对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材料。

指导临床用血,及时向医院报告临床用血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协助处理。

(五)严格把好临床用血关,合理用血。

协助临床科室执行用血申请、审批与签字责任制度。

输血科(血库)按临床用血得申请与审批制度凭临床医师得用血申请单发放血液(急救用血除外),对医院用血进行监督,有权根据临床科室申请用血情况,结合病情,科学合理调配供应、(六)建立临床用血抽检制度,根据有关血液得质量标准,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定期对医院得临床用血进行抽检(抽检2%),对抽检不符合要求得血液要及时与当地血液中心联系,妥善处理,确保用血安全。

(七)加强与血液中心得协作与学术交流。

协助医院完成有关输血教学与科研任务。

配合临床科室开展输血诊断与输血治疗。

第四条人员配备及要求(一)输血科(血库)应根据医院床位数、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配备人员。

输血科一般配5~10人,血库配2~6人(均不含工人)。

根据年用血量可按下列要求配备人员:年用血量200万毫升左右配8~12人,年用血量100万毫升左右配6~8人,年用血量50万毫升左右配2~6人。

(二)输血科应由副高以上(血库应由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得医疗或检验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人、技术人员中,初、中、高级职称比例应为4:2:1,其中检验技术人员数不低于总数得20%。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宝鸡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为规范医院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和《陕西省医疗机构输血科基本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宝鸡市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试行)》。

一、基本要求(一)输血科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输血相容性检测、输血相关诊断与治疗及临床用血管理的一级科室,必须独立设置。

血库是医疗机构内负责贮血、配血、发血及临床用血管理的科室,可独立设置,也可在检验科等部门内下设。

(二)三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独立建制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必须设置输血科或血库,其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或血库。

一级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其他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输血用血实际需要设置输血科或血库。

(三)医疗机构应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输血科(血库)达标验收,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市中心血站供应血液制品。

(四)输血科(血库)必须使用市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制品用于临床输血治疗,禁止自采自供和分离制备血液成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

(五)医疗机构应成立由医院领导、医疗管理、临床科室、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输血科)或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血库),并按照或参照《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推荐样本)》(见附件1)有关要求开展工作。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为输血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人,输血科所有员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质量负责。

二、功能任务(一)输血科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负责医院的血液管理,指导临床输血技术的应用,参加输血相关临床会诊和输血治疗。

血库在医院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监督下,负责医院的血液管理,推广临床输血技术的应用。

(二)输血科(血库)要根据本单位医疗用血需求,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设定本单位的安全储血量,确保平诊、急诊和抢救用血;根据市中心血站血液预警信息,协调临床医疗择期用血;推行成分输血、合理输血,推广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应用;协助参与输血器材的发放、监控与管理;宣传普及无偿献血及血液安全相关知识;向市中心血站及时反馈有关血液质量信息和服务质量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输血科要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工作流程,确保血液输注安全;配合临床用血科室实施输血治疗,指导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宣传输血专业新知识。

(四)输血科(血库)要加强输血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规范开展室内质控,积极参加市级或市级以上室间质评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

三、房屋要求(一)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输血科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0㎡;血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

(二)输血科(血库)的房屋设置应远离污染源,选择靠近病区和手术室,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区域;布局应符合卫生学技术操作规程要求,有必要的消毒设施。

(三)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四、科室设置(一)输血科业务用房包括:配血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库房、消毒清洗间、值班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

.(二)血库业务用房包括:贮血室、发血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消毒清洗间、值班室、工作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

(三)业务用房应配备有专用通讯设施、可靠的双路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装置,房间配备有温度调节和消毒设施,并有监控记录。

(四)工作人员生活区应与业务用房工作区相对独立,包括卫生、休息、更衣等场所,应配备适宜的生活设施。

五、人员配置(一)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省卫计委或市卫计局组织的临床输血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学习班,并经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执业。

(二)根据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等实际情况确定输血科(血库)人员配置数,1000张床位以内其床位数与人员配置参考比例为100:1,超过1000张的床位数与人员配置参考比例为200-300:1(输血科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6人,血库专职人员最低设置不少于2人)。

(三)输血科(血库)从业人员均应具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护理、检验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本科以上学历应占50%以上;医学检验人员不低于70%,必须配备一名临床医师承担临床输血治疗指导任务(可兼职);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合理比例为1:3:5。

(四)输血科主任(血库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从事输血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

(五)承担临床输血治疗指导任务的医师应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具有临床工作经验。

(六)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和经血传播疾病病原体携带者,不得从事输血相关业务工作。

(七)输血科(血库)应制定科室人员培训管理程序,落实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六、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一)配置与业务相适应的常规和专业仪器设备,能满足输血业务工作需要(见附件2)。

(二)仪器设备、试剂材料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三)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认购、验收、计量、使用、保养、校准、维修报废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

(四)建立和实施试剂材料认购、入库、保存、领用、记录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计量器具应符合要求,有合格证书;强检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检定,有定期检定合格标识。

(六)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关键设备具有唯一性标签标记,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及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七)制定输血科(血库)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七、业务要求(一)制定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并对年度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和总结。

(二)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查、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断和输血治疗等业务。

输血科(血库)业务技术范围见附件3。

(三)按要求接收和供应血液,严禁不合格血液入库和出库,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四)供血者和受血者血样应密闭或封口后于2-6℃条件下至少保留至输血后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五)科学合理使用血液,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推广成分输血,提高自身输血的临床应用比例。

(六)严格执行临床用血登记制度和履行用血审批手续,不得使用无市中心血站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识的血液(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调拨的外地血液除外)。

(七)指导取血人员做好血液运送过程中冷链的保护,有权拒绝非医护人员取血。

严格执行输血前检查、核对制度。

(八)发生重大输血事故或血液质量问题时应当由医务部门、临床用血科室、输血科(血库)共同调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八、质量控制(一)根据中省有关质量规范和文件要求,参照省内省外三甲医院输血科工作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持续改进覆盖临床输血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记录表格、基本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见附件4)。

血库管理文件要纳入所归属科室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立质量分析会议,定期对输血质量和技术问题进行分析、评估与持续改进,并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全程质量监控;定期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通报、评价、统计分析,向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输血管理工作。

(三)建立和实施记录管理程序。

记录体系应包括从血液入库、登记到血液发放的整个供血过程;对受血者应包括从标本采集、配血及输血完成的整个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和数据;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相关原始记录应至少保存十年;记录要安全保管和保存,防止篡改、丢失、老化、损坏、非授权接触、非法复制等;建立检索系统,对记录进行分类管理。

(四)实施宝鸡市血液信息管理系统。

必须应用计算机管理血液出入库及配发血全过程;对信息管理系统硬件、软件、文件及时维护,加强人员培训;对数据库进行定期备份,防范、检查并清除计算机病毒;建立和实施针对信息管理系统瘫痪等意外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恢复程序;制定严格的用户授权程序,避免非授权人员对信息管理系统的侵入和数据的.查询、录入、更改;详细记录操作者所有登录和操作活动的日期、时间和内容。

(五)输血科(血库)质量考核指标达到基本标准(见附件5)。

九、安全卫生(一)按照《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消毒管理制度、预防和控制经血液传播疾病制度。

(二)制定和实施清洁和消毒操作规程,配备消毒灭菌设施,并持续监控和记录。

工作场所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晰。

(三)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包括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和梅毒抗体等检测,体检中发现阳性结果的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的人员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十、其他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章程(推荐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的精神,为规范、指导全院临床科学、合理、安全、节约输血,成立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输血管理委员会在医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宝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树立医务人员输血新观念,严格掌握输血指征,开展成分输血,推行自体输血,预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传播。

第四条督促医务人员认真做好对患者及家属的输血教育和宣传工作,。

认真履行知情同意告知义务。

第五条对医务人员进行临床输血规范化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章组织第六条输血管理委员会由院长(主管院长)、医务科、输血科、麻醉科及相关临床、医技科室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

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第七条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1-2人。

第八条医院输血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2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若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临时会议。

第三章职责第九条定期向医院领导提交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