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怎么做账
返还的⼟地出让⾦怎么做账
⼀般情况下,⼟地转让都是需要我们给相应的费⽤的,也需对转让费做账。
那么⼀般什么情况下收取⼟地出让⾦吗?返还的⼟地出让⾦怎么做账呢?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返还的⼟地出让⾦怎么做账
财税法规规定,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与的⼟地出让⾦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
借:银⾏存款XX元
贷:营业外收⼊XX元
⼟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
政府部门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什么情况下收取⼟地出让⾦
征地和拆迁补偿⽀出。
包括⼟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地开发⽀出。
包括前期⼟地开发性⽀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地开发相关的费⽤等。
⽀农⽀出。
包括计提农业⼟地开发资⾦、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活⽔平补贴⽀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出。
城市建设⽀出。
包括完善国有⼟地使⽤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出。
综上所述,财税法规规定,公司收到政府部门给与的⼟地出让⾦返还,属于财政补贴,其账务处理为:借:银⾏存款XX元贷:营业外收⼊XX元⼟地票据是财政部监制的⾏政事业单位资⾦往来结算票据,是不合法票据。
政府部门是不能开具发票的,应开具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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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六种形式为企业获得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和税收待遇经营性土地拍卖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一些政府出于吸引外资、修建拆迁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后,应当返还一定比例或金额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约定的返还条件和形式不同,企业获得的返还资金无论是确认为财政资金还是经营收入,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所得的涉税认定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主要依据政府与企业签订的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今年以来,相关检验案例不断出现,具有不同的退款目的和不同的检验处理方式。
以下举例分析企业获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及相关税收处理,使企业能够清晰识别税务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牵头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一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购买100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转让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经支付了1亿元。
协议规定,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乙方将获得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补贴,用于建设项目1万平方米的拆迁房屋,并在拆迁房屋竣工后无偿移交给被拆迁人。
相关税收处理:(1)营业税:本案实际上是政府主导的拆迁。
政府为搬迁户的安置支付购买搬迁房屋的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是一种出售和搬迁房屋的行为。
鉴于房屋拆迁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返还的计税依据中,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年,退还的金额相当于搬迁房屋营业税中按应税价值确认的收入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述的明显低价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应税行为被视为已经发生且没有营业额的,营业额按以下顺序确定:(1)根据纳税人最近一期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确定;(2)按近期其他纳税人类似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3)按以下公式确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退还金额3000万元相当于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出售房屋所得3000万元缴纳营业税。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的纳税处理政府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通常会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企业,尤其是房地产公司。
然而,由于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是生地,政府需要进行负责土地的拆迁和“七通一平”工作,以便二级开发商可以快速开展建设工作。
但政府受到资金瓶颈问题的影响,只能吸引投资者参与土地一级市场的拆迁整理工作,或者通过土地返款的形式将摘牌者交付的土地购买款中返还一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土地摘牌者,用于拆迁补偿和土地整理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让土地摘牌者向被收回土地的原土地使用者支付一定的土地补偿费用,作为原土地使用者自行进行拆迁和土地补偿的费用。
在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这些经济行为会涉及到以下三种税务处理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土地摘牌企业受托拆迁的涉税处理。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土地会进入土地储备中心,然后通过挂牌交易,摘牌企业获得政府一定的土地返还款,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整理工作。
然而,摘牌企业获得政府给予的土地返还款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四)项建筑服务的规定,“其他建筑服务”包括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建筑物平移、爆破、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因此,摘牌企业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经纪代理服务”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4款规定,摘牌企业应以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
案例1中没有格式错误和明显有问题的段落,因此只进行小幅度的改写。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获得收入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这种行为被称为有偿转让房地产。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引言拆迁补偿费是指在城市改造、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等项目中,由政府或开发商向被拆迁户支付的补偿费用。
对于被拆迁户来说,拆迁补偿费是一笔重要的收入,而对于政府和开发商来说,正确处理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不仅能保证合规运作,还能有效管理成本和税负。
本文将探讨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要点和注意事项。
会计处理记账原则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拆迁协议或政府规定,将实际支付的拆迁补偿费记入账簿。
2.个别准则原则:将拆迁补偿费按照个别权益进行分析和确认,确保准确记录相关交易。
3.有据可查原则:要求在会计账簿中有足够的凭证和记录,以便审计和税务检查。
记账流程拆迁补偿费的记账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登记拆迁补偿费:将拆迁补偿费的来源、金额等信息登记在会计账簿中。
2.录入拆迁补偿费:将登记的信息录入到会计软件或账簿中,确保准确记录拆迁补偿费的收支情况。
3.核算拆迁补偿费:根据拆迁补偿费的性质和用途,进行相关的核算和分类。
4.生成报表:根据需要,生成拆迁补偿费的相关报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在会计处理拆迁补偿费时,需要借贷两个会计科目进行记账。
常见的会计科目包括:1.应收账款:将拆迁补偿费作为应收账款登记,表示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
2.银行存款:将实际收取的拆迁补偿费记入银行存款科目。
注意事项:•需要关注是否存在应交税费或其他相关费用,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税务类型在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1.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按照地方规定的税率,计算拆迁补偿费所需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的拆迁补偿费,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增值税:对于企业的拆迁补偿费,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
税务申报在进行拆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
⼟地出让⾦返还⽤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地出让⾦返还⽤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些开发商先期介⼊拆迁,政府以“⽣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缴纳⼟地出让⾦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地100亩,与国⼟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地出让⾦。
协议约定,在⼟地出让⾦⼊库后,以财政⽀持的⽅式给予⼄⽅补助3000万元,⽤于该项⽬10000平⽅⽶⼟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出。
国⼟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于拆迁费⽤1000万元,⽤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地使⽤权及纳税⼈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条规定,纳税⼈受托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取得的收⼊,应按照“建筑业”税⽬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向原⼟地使⽤权⼈⽀付拆迁补偿费的⾏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减去其代委托⽅⽀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的收⼊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代理⽀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地劳务取得的收⼊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后,差额应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代理⽀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拆迁补偿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近年来,收到动拆迁补偿的会计处理是我们在审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但以往只有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发布的地方性文件而缺乏全国统一的处理规定,致使实务中做法不一致的问题相当普遍(例如有的地方作为资本公积,有的地方冲减新购建的资产的入账价值,还有些地方则作为一次性的收益)。
财政部于2005年8月15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首次在财政部文件的层面上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进行何种会计处理的问题。
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
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2.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该专项应付款。
其中:(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以下各项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注:也就是可搬迁设备因搬迁而发生的增量费用);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3. 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指贷方余额,即拨款结余),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指借方余额),应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总体上与现行会计规范中收到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拨款的会计处理规定是一致的,即收到时先计入专项应付款,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在其中核销,项目完成后将剩余的不需上缴的拨款转入“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可用于转增资本或者弥补亏损。
在该文件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
下文对此进行讨论。
一、关于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适用条件问题1. 可适用本文件的动拆迁项目的范围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件的规定,该文件只规范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
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5页文档资料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我公司为扩大再生产在本地工业开发园区新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
请问,该补偿款是用来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只能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答:你公司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
主要有以下形式:(1)财政拨款;(2)财政贴息;(3)税费返还(但不含增值税出口退税);(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如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外都应纳税。
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有三:一是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补贴收入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入和企业净资产增加,符合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
二是为了规范财政补贴和加强减免税的管理。
自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中央集中管理税权,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减免税,个别地区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采取各种“财政补贴”形式变相减免税,造成对中央税权的侵蚀。
对企业从政府取得的财政补贴征税,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管理。
三是为了尽量减少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
会计准则中把政府补助计入了“营业外收入”,税法也没有必要在此问题上保持差异,这有利于降低纳税遵从成本和征收管理成本。
既然,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土地出让金返还”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就存在一个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的问题。
正如你所说:是冲减土地使用权的原值,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我们列举以下两个案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再作结论。
〔例1〕某生产企业2009年2月支付1000万元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
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20%,6月16日A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200万元,应当如何作账务处理?方案一:计入“营业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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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招商引资费、配套费等形式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偿奖励款,由于返还金额较大,这部分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应引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高度重视。
本文就该业务土地增值税处理来谈谈笔者的观点。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时是否允许原支付土地价款全额列支呢?
一、国家层面文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界定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地方性政策文件我们来看看地方税务机关是否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三、笔者的意见目前,国家层面税法文件并未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应如何处理,但是依据土地增值税“实际发生原则”,笔者认为这里的“支付的地价款”应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假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政府支付的财政返还或奖励,应先判断该财政返还或奖励属于何种性质。
如属于与获取土地直接相关的财政补贴或奖励,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就存在被税务机关要求调减土地成本的风险。
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处理
本文由梦想会计学院梁老师精心编辑整理(营改增后知识点),学知识,抓紧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如何处理在城市建设中,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房地产企业取得返还款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下面笔者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物流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立项开发占地1700余亩的大型物流园,作为B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要求其在2年内建成。
2012年8月份该公司先期向B市财政垫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22000万元,2013年3月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
2013年8月经当地政府研究决定,一次性返还该公司土地出让金60000万元,其中:征地拆迁补偿:22000万元,资金占用费2000万元,公共配套设施费20000万元,用于物流园区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和土地平整,物流园财政补贴10000万元,用于补偿该公司建设期间的损失,回迁房安置费6000万元,用于被安置拆迁户。
在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征纳双方出现不同观点。
观点一:A企业应以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20000万元为土地成本,返还款不是土地出让金的折让,属于已经或即将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确认为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由于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招商引资或变相协议出让的一种策略,因此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所得税处理上,收到的资金占用费直接计入收入总额,回迁房安置和公共配套设施费按收支差额计入收入总额,财政补贴按开发期限分期计入收入总额。
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目的是1。
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务处理
肖宏伟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近几年来,各级地方政府对参与城镇化建设投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通过土地“招、拍、挂”市场化运作后,对其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再通过财政补贴或奖励形式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由于目前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不够完善和明确,造成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行其是。
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怎样的?接下来我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是什么一是对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而取得土地金返还款的处理意见。
有的认为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是无偿赠送给政府部门的,与土地出让金返还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不应征收营业税。
二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七通一平”基础设施工程的处理意见。
有的认为对开发企业应视同建筑总承包人,征收建筑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而有的则认为,开发企业已将“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工程分别承包给相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施工队伍,所以对开发企业不应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三是对一些外来的开发企业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直接汇入集团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是否计入开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四是对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处理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开发企业为政府建造的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配套设施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除视同销售收入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外,对其他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实质是政府给予企业土地价款的优惠折让,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既然将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款作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处理,那么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也应按收入处理,就不应抵减开发成本、费用。
此外,对于将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汇入集团总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的开发企业,由于未实际收到财政的返还款,所以此项收入既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也不能抵减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和费用。
对先付土地出让金再获政府返还款的收入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各地的土地供应政策比较复杂。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拿地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补偿款该如何处理,现行税收政策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
下面根据一个实际案例,对政府返还款的增值税处理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向政府支付土地出让金1亿元。
根据相关协议,企业收到政府4000万元的土地熟化成本,专用于出让用地的土地熟化、出让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平整等方面。
企业实际发生拆迁支出5000万元。
该项目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上述业务均取得税法规定的合规票据。
三种观点那么,这项业务中涉及的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实务中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政府是毛地出让,企业收到的返还,本质上是政府对企业拿地的价格折让,应冲减土地受让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返还款应冲减拆迁补偿费用。
收到的返还款在弥补5000万元的土地熟化成本后,1000万元的土地熟化净支出应计入“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第三种观点认为,如果拆迁补偿的主体是政府,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则是代理性质的收入。
企业代替政府从事拆迁和土地平整等土地熟化工作,其代理收入在扣除代为政府支付的土地熟化费用后,应按“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税务处理在计算增值税时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计算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是多少。
性质分析政府返还款在税务上究竟应该怎么处理?笔者认为,首先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政府返还进行定性分析。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加大调控力度,国有土地出让流程逐步规范,一般情况下先由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拍挂”程序,将土地出让给摘牌企业。
但是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为吸引投资者参与一级市场的拆迁工作,政府进行拍卖的土地多为生地或者毛地(即未进行一级市场开发的土地),然后给予摘牌企业一定的财政返还,用于拆迁安置及土地整理工作。
财政返还的实质,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熟化成本的一定补偿。
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入账?
Don't worry about it all day, you will never know.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入账?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企业在进行修建厂房或者其他的相关建筑之前一般都需要交付土地出让金,不过政府大多会在之后补偿一部分的金钱,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土地出让金返还,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入账?今天网就来给大家解释一下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入账。
一、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入账目前的实务操作中,土地款项的返还应当都不会直接使用“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名义,而是以扶持基金等类似名义进行。
由于地方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等机构)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还是有一定支配权的,所以要做到在形式上不违规应当不困难(但也有不少在审计署、财政部专员办等的专项审计中被发现然后要求纠正的例子)。
对于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的返还,如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为出让金返还的,在新准则下一般作为与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政府补助处理;原制度下一般以税后净额计入资本公积处理。
可以通过向给予该资金的政府部门沟通以确定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需要返还,尤其需要关注有无表明该笔款项真正性质的“背后”协议。
如果确定实质上是对原先收储对价的调整,则还应进一步区分是否属于政策性搬迁。
属于政策性搬迁补偿且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按解释3号规定的第一种会计模式处理;属于政策性搬迁但款项不是来源于财政预算内资金的,按解释3号规定的第二种模式处理;其他情况,直接增加土地处置时确认的营业外收入。
二、什么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公司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用于修建厂房,在交付土地出让金后政府又给予了一部份土地补偿款。
取得的“土地补偿款”正确的叫法应当是“土地出让金返还”,属于政府补助收入。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
开发商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六种形式及税负处理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
对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企业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其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返还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进行判定。
今年以来,相关稽查案例不断出现,返还款用途不同,稽查处理差异迥异。
下面结合实例就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企业可以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 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 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 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 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相关税务处理:一、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三种情形。
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如果返还款3000 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3000 收入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土地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按相关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交给个人或企业并收取一定的价款,这个价款就是土地出让金。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会将土地出让金进行返还。
那么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就来为您做相关介绍。
▲土地出让金返还政策如下:▲1、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2▲、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3、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但是在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实际工作中,大量存在着“毛地”出让的情况,尤其是在企业改革、改制处置土地资产时,这种情况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门在招拍挂出让土地后,都会以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形式,用于开发项目相关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热力、防洪等工程建设的补偿。
▲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场馆)公共配套设施是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
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与涉税分析阳新芽赵捷地产财税来源:拓狗日记01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方式有哪些?第一、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建设购买安置回迁房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回迁房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第二、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代理拆迁、拆迁补偿)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或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对开发商进行部分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比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第三、政府主导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开发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挂,政府为减轻开发商的负担,对开发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部分进行返还。
一般情况下,由于实施了土地的储备制度,政府将生地转化为熟地后再进行“招拍挂”,动拆迁问题已妥善得到解决,土地的开发工作也已经基本完成,周边的市政建设将逐步完善,水、电、煤等市政都有计划地分配到位。
即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国土部门已将拟出让的土地处置为净地,即权属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无地面附着物的宗地。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摘要: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土地出让金返还,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本文通过作者长期的工作实践和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经历,对改造中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首先介绍一下城中村改造背景及相关政策。
城中村是指在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并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
城中村对于吸纳外来劳动力、缓解城市安置外来人口的居住压力、解决部分村民的收入来源等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其对城市建设发展的消极影响却也十分明显:村民居住环境差、用地管理混乱、基础设施不完善、安全隐患多、治安问题突出等等。
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的需要,全国各地相继实施城中村改造。
在这一背景下,近年来郑州市政府大力进行城中村改造工作。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复杂且艰巨的工作,改造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
为了激发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的积极性,郑州市政府研究出台郑政文〔2007〕103号等相关优惠政策。
城中村改造中如何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摆在房地产公司财务人员面前的新课题。
笔者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参与本公司多项城中村改造工作实务及其环节中的财税研讨、管理工作,现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环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进行分析总结,以供各位地产财务从业同仁借鉴和参考。
一、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返还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以实际资金净流出金额作为土地成本,因此实际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冲减土地成本。
第二种观点认为,收到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应计入“专项应付款”进行明细核算。
收到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专项应付款”;发生规定用途的资金支付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该项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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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返还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的税务处理目前,招拍挂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让,但现实中,一些开发商先期介入拆迁,政府以“生地”招拍挂,由开发商代为拆迁。
在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政府部门将其部分返还给开发商,用于拆迁或安置补偿。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土地出让金。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该项目10000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迁费用支出。
国土部门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
约定返还的3000万元中,用于拆迁费用1000万元,用于动迁户补偿2000万元。
企业实际向动迁户支付补偿款1500万元。
税务处理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此案返还款3000万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的收入1000万元,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30万元。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的差额,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25万元[(2000-1500)×5%]。
企业所得税返还款3000万元中,取得的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1000万元,扣除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后,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代理支付动迁补偿款差额,应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营业税等税费,可以在发生当年扣除。
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中,属于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和代理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转让不动产收入,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此收入不算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企业应该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
改变容积率补交出让金差额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依法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拍挂出让。
对于依法经土地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适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的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
”因此,测算方法为:补交土地出让金差额=市场楼面地价×改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
返还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回迁房建设企业如何确认这笔收入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是土地市场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些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建设回迁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对开发商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后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进行一定比例或额度的返还。
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约定返还的条件和形式不同,对开发商取得的返还款是认定为财政性资金,还是认定为经营性收入,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税务机关对收入的涉税认定,本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依据是政府与开发商签订的出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
本文结合实例,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以及相关税务处理进行分析,以期了解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购入土地1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10000万元,企业已缴纳10000万元。
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金入库后以财政支持的方式给予乙方补助3000万元,用于10000平方米回迁房的建设,回迁房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动迁户。
营业税本案例实际上是政府主导拆迁,由政府出资购买回迁房,用于安置动迁户。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则属于销售回迁房行为。
鉴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返还款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上,应区分以下3种情形: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的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如用于其他事项,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营业税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视同购买回迁房的价款或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部分。
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则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应作为销售回迁房收入,征收营业税。
返还款与计税价格确认收入的差额部分,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的价格明显偏低情形,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本业务属于政府主导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政府部门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返还给企业,该款项是开发企业销售回迁房取得的收入,应当并入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该案例中的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行为,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财政性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实为一种补贴收入,按照上述政策规定,不属于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应当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1.返还款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相当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取得售房收入3000万元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如果用于其他事项的,可以按实际情况,进行土地增值税是否征收的判定。
土地出让金返还协议如果没有约定返还款大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的特定用途,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3.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如果返还款3000万元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全部计算售房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然后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按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方法和顺序,对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要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同时,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
因此,对开发商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土地增值税确认收入的部分,应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因此,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时,就应该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10000万元。
另外,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
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该案例中,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小于回迁房契税成交价格的部分,应按规定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偷、逃、避税手段予以归纳和揭示土地增值税是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的一个重要因素。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删值税的清算,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后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
为躲避土地增值税,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使尽浑身解数,各出高招。
笔者结合税审业务的实际,辅之相关资料,对现行土地增值税偷、逃、避税手段予以归纳和揭示。
一、虚构合作开发建房模式避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对合作开发土地有明确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