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水土保持法规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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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水土保持是保护土地资源、保持水资源的重要举措。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指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水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下面将介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水土保持基础工作1. 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和方案,在区域和国家级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保持的重点区域和重点任务。

2. 加强水土保持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技术水平。

3. 完善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水土保持管理的行为和责任。

二、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1. 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对水土保持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等情况。

2. 加强对水土保持项目和措施的评估,评估其对水土保持效果的影响和经济效益。

三、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1. 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维护,通过建设水土保持林网、植被恢复工程等途径,减少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

2. 强化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加强巡查和维护,确保工程的有效运行。

四、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1. 加大对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和非法采砂等违法行为。

2. 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力量的培训和配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效果。

五、加强宣传教育和志愿者参与1. 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2. 建立水土保持志愿者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扩大水土保持的影响力和宣传力度。

六、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1. 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水土保持经验和技术,丰富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思路和方法。

2. 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国外相关机构的合作,开展水土保持技术交流和合作项目,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国际影响力。

七、加强水土保持资金的筹措和管理1.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的投入。

2. 建立完善的水土保持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主要包括加强基础工作、加强监测和评估、加强工程建设和管理、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宣传教育和志愿者参与、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以及加强资金筹措和管理等方面。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明确了 治理义务
明确了 治理对象
明确了 治理主体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2.4 监测相关要求
监测及报告要求
明确了水土保持监测的实施主体是生产建设单位 建立了由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利部门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的制度 水土保持监测的主要任务
2.4 监测相关要求
规划征求意见要求
1
监测及报告要求
项目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2
监测实施要求
2.4 监测相关要求
第二部分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要求
2.1 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
总体义务
《水土保持法》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 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 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明确了 防治义务
主体
明确了 防治义务
内容
明确了 举报权利
2.1 对生产建设单位的总体要求
总体义务
《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物措施,工程措施,取土场,弃渣场 常见变更的处理要求——取土场、弃渣场,植物措施,电厂灰场
2 国家法律法规对生产建设项目 水土保持的要求
总体义务 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水土保持方案相关要求 监测相关要求 关于取土弃渣的水土保持要求 开展并通过验收的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管护要求 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要求 配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方案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方案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方案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加强管理和监督随着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的加剧,水土保持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珍贵的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我们需要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加强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

本文将探讨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方案的建立和健全,并探讨如何加强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

一、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建立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是保障水土保持工作开展的重要基础。

在制定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地域特点、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等多个方面因素,以确保法规的实施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首先,需要设立专门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以负责统筹规划、制定政策和实施措施。

该部门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力量和管理经验,能够协同各相关部门,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有效开展。

其次,制定水土保持法律法规需要与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密切合作,形成合力。

这样可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仅是单一部门的工作,而是各个方面共同努力的结果。

同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应充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政策措施。

最后,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法规需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

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可以更加高效地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水土保持情况,并做出相应的政策调整和措施改进。

二、水土保持法规体系的健全为了建立健全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规和制度。

这些法规和制度应涵盖水土保持的各个方面,从土地利用、土壤保护到水资源管理等,确保全面保护水土资源。

1.土地利用法规土地利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核心。

为了保护土壤质量和减少水土流失,应制定土地管理法规,明确土地利用的限制和监管要求。

同时,还需要配套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和评估机制,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土壤保护法规土壤是农业生产和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

为了保护土壤资源,应制定土壤保护法规,明确土壤的保护要求和管理办法。

这些法规应包括土壤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农业生产的科学耕作技术等方面内容。

水土保持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详述

水土保持监测相关法律法规详述

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 第一,水土保持是保护水土资源的基本措施。 ❖ 第二,水土保持是培育资源的有效手段。
❖ 第三,水防御自然灾害的有力保障。
❖ 因此,国务院国发(1993)5号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的 高度认识水土保持是山区发展的生命线, 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 期坚持的工项基本国策。
还有125万平方公里的冻
其一,危害江河湖库,加剧
融侵蚀面积没有对外公布。 洪涝灾害和旱灾。造成小洪
同时还有比较分散的大量 的重力侵蚀存在。
水、高水位、大险情(大灾 害)。其二,加剧滑坡泥石
❖ 全国每年入河泥沙至少50 亿吨。
流灾害;其三,扩大沙化, 加剧风沙灾害;其四,加剧
❖ 流失程度最为剧烈的主要 分布在黄河上游(以黄土 高原为最)、长江中上游
➢水土流失是我国头号环境问题
❖ 第一,从水土流失面积面 ❖ 第二,从水土流失危害看:
积看:1990年公布:367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 积38.2%。其中水力侵蚀 179万平方公里,风力侵
❖ 一是危害耕地(国土安全), 加剧人地矛盾:地力减退、 面积减少。
蚀188万平方公里,另外 ❖ 二是恶化生态(生态安全):
(二)《水土保持法》的基本概念
➢ (一)水土保持法的概念 • -广义的 概念: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的概念:人大颁布的水土保持法 ➢ (二)水土保持法规体系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规章 ❖ ——规范性文件
法律效力
❖ 《立法法》 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人为水土流失日益加剧的形势
❖ 一方治理,多方破坏 ❖ 一家治理,多家破坏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了有效推进水土保持工作,必须明确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水土保持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和制度建设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和制度是水土保持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规划和制度建设,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之一。

具体措施包括:(一)健全水土保持工作规划体系,完善水土保持规划制定、编制和实施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中的职责和权利,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水土保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奖惩激励机制、监督检查制度等,完善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二、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支撑和科学研究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支撑和科学研究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之一。

具体措施包括:(一)加强水土保持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技术水平和科学化管理水平,推动各种水土保持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和应用,实现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革新和跨越式发展。

(二)建立健全水土保持技术推广体系,强化对水土保持技术的宣传推广和应用培训,提高水土保持技术的普及率和使用效果,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全面开展和顺利推进。

三、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督察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督察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之一。

具体措施包括:(一)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实施和有效推进。

(二)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执法督察活动,加大对水土保持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环境保护利益。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1. 引言水土保持是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水土资源的监督管理,制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 监督管理目标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 减少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的发生频率和程度。

- 保护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 提高农田水土保持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益。

- 加强水土保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 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认知和参与度。

3. 监督管理职责3.1. 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是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并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

具体职责包括: -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

-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开展水土保持技术培训和指导,提升从业人员的水土保持能力。

- 开展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

- 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和工程设计。

3.2. 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承担着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管理责任,应按照国家水土保持政策和法规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具体职责包括: - 制定本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和工程设计标准。

- 加强对农民的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 组织本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

- 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水土保持工作的落实情况。

- 编制本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3.3. 农民和农业经营单位作为水土保持的直接实施者和受益者,农民和农业经营单位承担着主要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遵守水土保持相关法规,执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 积极参与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活动,增强水土保持的认识。

- 合理利用农田水利设施,降低水土流失的风险。

- 定期维护和维修农田水土保持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和水资源,增加农田灌溉面积,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遵循综合治理、持续发展、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集约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路径。

第三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水土保持科技进步,推广水土保持生产技术、设施和装备,加强水土保持人员培养和队伍建设。

第四条居住区、城乡建设用地以及农村人民公共利益所必需的土地,应当满足水土保持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壤、植被、水体等自然资源的完整和保持其自然功能。

第二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包括山地水土保持工程、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等。

第七条山地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防止和治理土地荒漠化、坡地滑坡、泥石流、泄洪、洪水、小流域的防洪与水库正常淤积问题。

第八条河流湖泊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修建堤坝、河堤、堤防,控制水流,防止江河湖泊冲淤,保护河岸与湖滩。

第九条滩涂河口水土保持工程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河口滩涂开发,加强滩涂管理,控制水流,保护海岸线和港口。

第三章泥沙治理第十条泥沙治理包括岸边整治、内河淤积、库区冲淤治理等。

第十一条河道整治应当根据整体规划,对堤岸、河床、孔口、涧槽等进行修复,保持良好通航条件。

第十二条修建水库时,应当根据特定条件,采取措施防治水库淤积。

第四章土地利用第十三条水土保持的土地利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和计划。

第十四条土地复垦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特点,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强水土保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五条高山区、高原区、干旱荒漠区和脆弱生态区的土地利用应当按照特定的水土保持要求进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水土保持设施,导致水土流失,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6.30•【文号】•【施行日期】1982.06.3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发布日期:1991年6月29日实施日期:1991年6月29日)废止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国土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

第三条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

并成立以水利电力部为主,有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农牧渔业部、林业部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

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令;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

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社队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

水利、农业、林业、畜牧、农垦、环保、铁道、交通、工矿、电力、科学研究等部门,必须密切协作,分工负责,做好与本部门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宣传、出版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提高干部和群众对水土流失危害和水土保持重要性的认识。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水土保持是维护生态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则是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任务1. 完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制定完善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的责任、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规定,明确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权利,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和监管。

同时,对于不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进行处罚,确保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得到严格遵守。

2. 加强水土保持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加强水土保持技术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提高水土保持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充实水土保持队伍,推动水土保持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3. 推进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建设,通过示范工程的建设和宣传,提高广大农民和社会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水土保持工作在社会上的推广和应用。

完善水土保持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水土保持地图和数据库,监测和掌握水土资源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和优化水土保持工作的实施方案。

5. 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于水土保持的认知和理解,增强全社会对于水土保持工作的支持和参与意识。

二、措施1. 加强规划和调查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规划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水土保持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于容易出现水土流失和水土流失潜在地区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2. 强化日常监督和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定期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于不遵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和惩戒,切实提高违规风险。

4. 强化信息化建设强化水土保持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提高水土保持监督和管理的效率和精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水土保持工作的相关信息。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

水土保持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科学布局、因地制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对在水土保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水土流失预防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调查和监测工作,查明水土流失状况,分析水土流失趋势,定期发布水土流失状况和趋势预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采取植树种草、封禁荒山、治理水土流失等措施,建立水土保持生态缓冲带。

第九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对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三、水土流失治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流失状况和治理目标,制定水土流失治理规划,确定治理重点和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水土流失治理的资金投入,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治理水土流失。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流失治理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流失治理效果。

四、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确保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域和治理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有下列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一)违法毁林或者毁草场开荒,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垦荒坡地的;(三)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有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水土流失地区的部分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农业发展基金等资金,用于水土保持。

第六条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按国家、省、县三级划分,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可以分为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

第七条水土流失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水土保持中等专业学校或者在有关院校开设水土保持专业。

中小学的有关课程,应当包含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预防第八条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对从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炭、烧砖瓦等副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的要求,加强管理,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土壤、水体和生物多样性,防止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水土保持区、水土流失区、重大工程建设区和其他需要水土保持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建立水土保持制度,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源头治理、责任明确、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健全水土保持规划制度,明确水土保持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加强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高水土保持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水平。

第二章水土保持规划第六条地方各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水土保持规划,明确各类地区水土保持的任务和措施,保证水土保持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兼顾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水土保持的目标和指标。

第八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对水土保持资源进行调查和评价,分析水土保持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第九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按照防治结合、分区负责、分类管理、区域发展的原则,划定各类水土保持区。

第十条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实施步骤和时间进度。

第三章水土保持工程第十一条按照水土保持规划的要求,实施保护性、辅助性和修复性的各类水土保持工程,提高水土保持能力。

第十二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根据地形、土壤、植被等自然条件,采用合理的工程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有清晰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修复,保持工程的功能和效益。

第四章水土保持措施第十五条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植被恢复与保护、沟道疏浚、坡面覆盖、防风固沙、排水排沙、梯田建设等。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水土保持的认识和意识。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路桥建设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编制依据 (1)第三章、适用范围 (1)第四章、水保方针 (1)第五章、水保目标 (1)第六章、水保重点 (2)第七章、组织管理 (2)一、组织机构 (2)二、职责 (2)三、领导小组水保检查内容 (5)第八章、各阶段水保工作 (6)一、施工准备阶段 (6)二、施工阶段 (6)三、工程收尾阶段 (7)第九章、水保违章处罚 (7)第十章、考核 (8)第十一章、附则 (8)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护生态水保,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做好水土保持(以下简称水保)工作,结合路桥建设沪昆客专长昆湖南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委项目工程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2、施工期间的水保设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水保管理工作贯穿施工生产的全过程,其范围含主体工程、临时工程、施工场地、施工营地、便道、取弃土场、砂石料场及材料储存场、制梁场等及其临近受影响的区域。

第二章、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4、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湖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沪昆湘工管〔2010〕49 号)第三章、适用范围1、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在施工期间的水保管理工作。

第四章、水保方针水保管理工作方针: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的方针和谁使用土地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优先考虑生态水保保护和破坏后的生态水保建设,做到施工期间思想认识到位、方案编制到位、施工到位、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建设项目生态水保良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五章、水保目标各分部应加强对水保工作的领导,实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责任制。

施工期间项目部水土保持目标是: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水土保持的法规,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防治因施工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接受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水保隐患及时进整治。

水土保持单位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单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土保持单位的管理,提高水土保持工作水平,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各级单位、各类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水土保持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三)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四)公众参与,共建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水土保持单位应设立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水土保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项目;(三)开展水土保持监测、调查、评估和科学研究;(四)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工作,查处违法行为;(五)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土保持意识;(六)其他与水土保持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水土保持项目申报与审批:(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水土保持管理机构提交水土保持项目申报材料;(二)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三)批准后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一)水土保持单位应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测体系,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二)监测数据应及时上报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三)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为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依据。

第八条水土保持宣传教育:(一)水土保持单位应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水土保持意识;(二)宣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举办培训班、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三)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合作,扩大水土保持宣传覆盖面。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对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情况;(二)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估工作;(三)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四)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解读水土保持是指对土壤和水资源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

本文将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法规规定了土地使用与保护的原则、土地管理的权限和职责、土地资源的保护措施等内容。

其中涉及到的水土保持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1. 提出水土保持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利用土地资源、实行分类管理、统筹规划、保持生态功能等原则。

2. 设置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设立水土保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规划、监督、评估和执法等工作。

3.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法定责任:明确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水土保持,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水土资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是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法律法规,该法规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目标、原则、管理机构、责任主体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以下是该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目标与原则:明确了水土保持的总体目标是保护土地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并提出了依法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等原则。

2. 设立了水土保持管理机构:设立了水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水土保持的管理和监督,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

3. 规定了水土保持的责任主体:强调了土地使用者和土地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水土保持的责任,进行水土保持工作,加强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还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水土保持法规,以适应本地区的水土保持工作需求。

这些地方性的法规往往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作出的细化和补充。

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市级、县级的水土保持规定,以及相关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监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实施方法在我市的贯彻执行,依法加强对水土保持的监视管理,做好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开发、生产建立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方法。

第三条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土保持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进展水土保持勘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参与城乡总体规划、重点建立工程和其他专业规划中有关水土保持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工作,制定并监视执行水土保持年度方案;(三)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对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进展监视检查;(四)负责水土流失的动态监测、预报;(五)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六)负责水土保持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七)调查处理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视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日常监视管理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本方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视检查。

各镇辖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镇水利站负责。

水土保持监视检查人员有权对本辖区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进展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水土保持监视检查人员行使监视检查权时,必须持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市方案、环保、建立、农业、林业、土地、矿产、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土保持监视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并按照谁开发谁保持、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那么进展预防和监视管理。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以下行为进展检举:(一)违法毁林、破坏植被的;(二)违法开开荒坡地的;(三)向河道、水库、塘坝和沟渠倾倒废弃砂、石、土、垃圾或者尾矿废渣的;(四)破坏水土保持设施的;(五)违法采石、取土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第三章治理第四章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第四条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工作列为重要职责,采取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

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土保持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的具体情况,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进行重点防治。

第八条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预防第四章治理第五章监测和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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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6 [8] 苗光忠. 水保法规学习指南。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94 [9]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编. 水土保持执法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10] 朱兴有. 水土保持法理论与实务。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
1992 [11] 蔡守秋. 环境资源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第四节 其他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规定
一、土地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 二、水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 三、森林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 四、防洪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 五、草原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 六、防沙治沙法关于水土保持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王礼先. 流域管理学。中国林业出版社,1999 [2] 汪 劲. 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周 珂. 生态环境法论。法律出版社,2001 [4] 王 曦. 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 [5] 刘大椿. 环境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6] [台]叶俊荣. 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1993 [7] [美]R.W.芬德利、D.A.法贝尔著,程正康译。美国环境法简
2、我国水土保持监督体系
3、水土保持监督的内容
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的内容十分广泛,根据有关水土 保持法规和政策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对流域内农业生产的监督,根据水土保持的规 定,对开垦禁垦陡坡地的行为、开垦禁肯坡度以下、 50C以上荒坡地的行为和活动方式由水土保持监督部门 监督管理。
(2)对流域内林业生产的监督,根据森林法的规定, 采伐森林或林木及林业经营活动由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实 施。
(3)对交通、水工程、工矿企业生产建设 活动的监督, 交通、水工程及工矿企业的生产 建设活动是流域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而 且任务十分繁重。根据水法、土地管理法、水 土保持法、渔业法等规定,主要通过审批方案、 现场检查、严守设施等方法进行监督管理。
(4)对取土、挖沙、采石开垦荒坡地等生 产活动的监督 ,根据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 法等的规定,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可能 引起水土流失、影响行洪安全等进行监督。
1、植树种草、保护植被 2、保护坡地 3、林木采伐更新等的管理 4、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三、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
1、按照水土保持规划进行治理。 2、将治理任务列入承包合同(contract)。 3、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
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 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 单位负担。
第三节 水土保持执法体系与监督体系
一、水土保持执法管理体系 1、外国水土保持执法管理体系 2、我国水土保持管理体系
二、水土保持监督体系 1、水土保持监督的意义 水土保持监督属于行政监督,主要是体现国家在水土保
持方面的意志。它的重要意义在于:①、水土保持监 督是贯彻执行有关法规的需要。为了保证水土保持工 作的顺利进行,国家制定了许多水土保持法规,这些 法规只有认真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基本指导思想: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 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 改善生态,发展生产,制定本法
国家对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 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 益的方针。
二、预防水土流失的规定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水土保持法》 对防止水土流失的预防性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如下:
(5)对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根据水 法、渔业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等的有关规 定,对流域内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
(6)对流域内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事挖药材、养柞蚕、烧木 炭、烧砖瓦等农副业生产进行监督。
总之,水土保持监督的内容十分广泛,以上 仅作简单的概括,需要在实践中根据有关水土 保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断补充和完善,实行 全面监督。
三、水土保持法的基本原则
1、水土保持法原则概述 2、水土保持法的基本原则 (1)水土保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
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3)依靠全社会进行水土保持的原则 (4)国家对水土保持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第二节 水土保持法的基本内容
一、关于水土保持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的规定\
第十一章
水土保持法规与监督
第一节 水土保持法概述
一、水土保持法的概念 水土保持法(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law)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国家在管理水土保持工 作和社会各层在水土保持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水土保持法的立法概况 1、国外水土保持立法情况 2、我国水土保持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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