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_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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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重复的起诉。

有些仲裁裁决不合适的话,其实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也得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行。

一、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规定哪些仲裁裁决可以不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即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发现虽然符合起诉条件,但是原告丧失实体胜诉权,则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比较
相同点:
1、适用的法律文书相同,即都适用裁定。
2、当事人的权利相同。对于该裁定而言,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对于该争议案件,当事人都可以再起诉。
3、适用的条件相同,即都适用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不同点:
1、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而驳回起诉适用于受理案件以后。
3、适用的诉讼阶段与组织相同。即都是由审判组织于受理案件后作出。
不同点:
1、当事人对该争议案件的权利不同。驳回起诉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可以再次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案件不得再次起诉。
2、适用的文书不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用裁定,即通常所说的裁驳;而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应当适用判决,即通常所说的判驳而驳回起诉裁定则由审判组织作出。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比较
相同点:
1、当事人对所作出文书的权利相同。即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法律文书作出后,当事人都可以上诉,还可以申请再审。
2、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不论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驳回诉讼请求,都意味着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目的没有实现。
3、适用的条件不同。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于丧失实体胜诉权的情形,如超过一般诉讼时效提起诉讼,没有足够胜诉的证据等。

对法院裁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法院裁定书不服怎么办

对法院裁定书不服怎么办对法院裁定不服的,有三种处理⽅式:对⼀审未⽣效的裁定书,当事⼈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审裁定书已经⽣效的,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是再审裁定,当事⼈认为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关于对法院裁定书不服怎么办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对法院裁定书不服怎么办1、对⼈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不服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如果是⼀审未⽣效的裁定书,当事⼈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2)如果⼀审裁定书已经⽣效的,当事⼈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3)如果是再审裁定,当事⼈认为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条、第⼆百零六条⼆、民事诉讼裁定适⽤范围1、不予受理当事⼈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民法院⾏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裁定不予受理。

当事⼈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当事⼈尤其是被告和第三⼈,认为审理某⼀案件的第⼀审⼈民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民法院对当事⼈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当事⼈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3、驳回起诉⼈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除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管辖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不服该裁定,可以上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民法院可以依当事⼈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的裁定。

该裁定⼀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当事⼈不能上诉。

当事⼈不服该裁定,可以向作出该裁定的⼈民法院申请复议⼀次。

但复议期间不停⽌对该裁定的执⾏。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原告起诉后、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的,⼈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意愿的裁判结果采用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原告败诉。

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到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享有上诉权。

现简要论述三者的适用情形及三种裁判结果的具体区别。

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零星出现。

由此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在立案之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官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

3、原因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实体权利,即胜诉权。

4、法律文书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用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书。

5、法律后果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得重复起诉,只能申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再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阅读提⽰】在民商事案件中房屋买卖纠纷占⽐逐年上升,实践证明房屋买卖是风险最⼤的⼀项交易,特别是⼆⼿房交易风险更⼤。

正因为⼆⼿房交易风险巨⼤,维权之路⾮常艰难,建议购买⼆⼿房应慎之⼜慎。

本⽂是本律师代理的⼀起真实案例,客观反映了⼀名⼆⼿房买受⼈⽥某的艰难维权之路。

本⽂主要分享⼀个重复起诉的案例,关于重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的规定,即“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院裁判要旨】只有前诉讼争议法律关系已经法院实体审理,对后诉⽅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判断余地。

在前诉未经法院实体审理即被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的情况下,当事⼈再⾏诉讼到法院,需要判断的仍然是后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不是后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基本案情】2006年8⽉8⽇,经房屋中介结构撮合许某与⽥某在西安市汉唐公证处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某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许某位于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建筑⾯积共20.59平⽅⽶,⽥某应于2006年8⽉10⽇前⼀次性将房款⽀付给许某,许某应于2006年8⽉10⽇前将长乐坊⼩区106、107号的房产交付给⽥某。

在交易过程中,许某称⾃⼰不识字,故与其独⼥李某3⼀同办理卖房事宜。

许某与李某3向汉唐公证处提交了其住所居委会开具的李某3是许某独⼥的证明,该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该《房屋买卖契约》签订以后,⽥某按照约定于2006年8⽉8⽇向许某交付了16万元购房款,许某收取原告16万元购房款后也按照约定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某使⽤,将临时安置证等房屋⼿续交由⽥某保管。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

一、被告主体不适格如何处理众所周知,原告主体不适格,其即不具备提起该诉讼的权利,也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该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及理论界都存在争议,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处理也不尽相同,甚至同一法院也存在不同做法。

此种不统一,颇不严肃,有损法律威严。

此分歧,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起诉,一种认为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非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理由如下:关于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故而,法律对于被告的要求,仅仅是“明确”,而非“恰当”、“正确”、“适格”。

现实生活中,同名同姓者颇多,如果因为没有明确的住址等身份信息情况,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被告,就属于无明确的被告,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的是否适格,并非立案审查时即能发现,此也不属于立案审查的范围,立案部门的职能只是依照上述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行使立案审查权,审查的是原告程序意义上的诉讼权,符合该条规定,即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的,则不予受理。

立案审查不得涉及案件实体的审查,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并非一目了然之事,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举证、质证、辨论等,法官才能综合判断,从而产生诉讼主体适格与否、责任承担等事项的裁判心证。

被告主体适格,方可引起被告对原告诉讼主张的承受、抗辩、反驳等实体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原告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必要前提,因而影响的是原告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而非能否诉讼的程序诉权,是属于案件实体问题的范畴。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一、行政案件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1、定义不同:驳回起诉2、适用条件不同:驳回起诉3、适用的阶段和法律文书不同:驳回诉讼应适用判决的形式。

而驳回起诉应适用裁定的形式;4、产生的后果不同:当事人的诉求被判决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再行起诉。

而驳回起诉,一旦其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诉。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二、裁定驳回起诉后能否再次起诉法院在立案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条件,决定不再受理的,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与不予受理的裁定相同,当事人可以就驳回起诉的裁定上诉或重新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中的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而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可能会对一些案件做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决定,使案件未能进入实质审理阶段,因此这两种裁判都在行政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重点讨论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等相关方面。

一、不予受理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不予受理是指法院对一些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的裁决,即法院不对此类案件做出实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有若干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法院才能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当事人有诉讼权;2.当事人有诉讼利益;3.有明确的被告;4.诉讼请求与请求的事实、理由相符;5.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如果一案不能同时满足以上五个条件,则法院会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案件明确不能受理的情况,如同一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已经确定、终局且对同一行政行为的事实、行为和法律适用有确定的认定的民事判决、裁定,等。

二、驳回起诉的定义、适用条件和法规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在程序审查阶段发现行政诉讼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其他法律规定,无法成立或不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职权范围时,对行政诉讼当事人提起的起诉做出的处理决定。

驳回起诉是一种在程序审查阶段就能解决的纠纷处理方式,可避免相应的实质审理过程。

在驳回起诉的适用条件方面,《行政诉讼法》有以下的规定:1.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内、没有受理行政诉讼的资格的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2.申请人对同一行政行为先后提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的;3.已经生效的同一行政行为,并已经依法适当公告的申请人提起的诉讼;4.经行政监察部门调查核实,不属于行政争议案件的;5.离职、辞职、退休等而请求恢复原工作或原职务的,法院认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受理或者不属于法院审判的。

第一审各种民事裁定书范文

第一审各种民事裁定书范文

第一审各种民事裁定书(一)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1、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概念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的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不予受理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格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它初字第××号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姓名)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即写明起诉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什么问题。

)。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姓名)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二)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1、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的概念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立案以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用以驳回原告起诉的法律文书。

2、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格式:××××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常识: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

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

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

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

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

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第十五条经审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答辩状中写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二)没有明确的被告或者错列被告;(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事实根据;(四)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或者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五)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六)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七)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八)重复起诉;(九)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十)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十一)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重要知识点总结

1、驳回起诉、不予受理、撤回起诉和按撤诉处理四种处理属于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可以再次起诉。

2、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分公司可以作当事人,可以独立的作原告或被告。

也可以由总公司和分公司一并作为原告或被告。

3、以物权或者继承权为基础,一般是有独三,以债权为基础的,一般都是无独三。

有独三只能起诉参加诉讼。

不能提管辖权异议。

无独三只能在被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有上诉权。

4、第三人撤销之诉,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作出裁判或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

且不能必然中止原裁判执行。

在执行之后还可以申请异议,再申请再审。

5、只有当事人出现死亡、终止、分立、合并,当事人必须更换。

当事人确定错误时,任意更换,即可更换可不更换,法院可以根据是否更换作出相应的裁定或判决。

除上述情况,当事人恒定,不可更换。

、6、原告错,不更换,驳回起诉(没有诉讼资格,未经诉讼审理,程序处理)。

被告错,不更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败诉,经过了审理,实体处理)。

7、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包括:不动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被告异地抚扶擅,离家一年离婚案,强监黑户找不到)专属管辖,被告应诉,法院也不能因此取得管辖权,但是可以以违反专属管辖为由上诉,但是不可以申请再审。

8、管辖权恒定,不随客观条件的变化而丧失管辖权,除非原告恶意规避级别管辖权。

主观上变更标的额,原法院即丧失管辖权。

9、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就自认,承认请求叫认诺。

自认只要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官作出即可,不要求一定要在庭审中,代理人也可以构成自认。

部分人自认,要么全自认,要么全部自认。

10、证据保全:诉中保全,向提起诉讼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向证据所在地和被申请人住所地及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法律依据: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区别:1、适用法律不同。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4、适用阶段不同。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当我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最好的保障自身权益的方法。

但并不是所有的起诉都会被接受受理,也不是所有接受受理的请求都会得到执行,那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呢?下面请跟随的小编一起去进行了解。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受理与不予受理

受理与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研究一、受理与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最后一个是实体的。

前三个是程序的,用裁定。

受理的意义,就是法院要管这个事,不予受理就是法院不管这个事,法院为什么不管呢?其他部门管。

受理很重要,会牵扯进很多的人或事,原告被告,甚至公检法机关。

或花费成本,因此不符合的受理条件的,为什么要受理呢?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不予受理的救济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不予受理也没有裁定怎么救济?受理的条件应该是程序性的,不是实体的,但程序直接影响到实体。

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都是不一样的。

主要研究民事诉讼。

二、起诉难与诉权的条件诉权不仅仅是一种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可能性。

向司法机构提出请求的权利是每个人都享有的公共自由权利,前提是需具有权利能力,而人的存在本身即可以满足这一条件。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

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一、适用阶段不同。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四、法律效力不同。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七、适用程序不同。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我们如果经常看法制节目的话,会发现法院有时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

那么什么是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小编整理收集了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做个简单学习吧。

一、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是什么意思?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它发生在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

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在这些方面,驳回起诉与不予受理相同。

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起诉是发生在人民法院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

二、驳回起诉和不予受理的区别有哪些?1、不予受理有四种情况:(1)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2)虽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或者不属本院管辖的;(3)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又不能补正的;(4)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对不予受理的起诉,是当事人不享有民事程序上的诉权,或者不能行使、未依法行使其程序的诉权,或者是受诉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但是,当事人并未丧失其实体上的诉讼,所以,不予受理的裁定允许上诉。

2、驳回起诉是当事人起诉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确认当事人无权起诉的,即裁定驳回起诉。

所谓当事人无权起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程序上的诉权,或者没有实体上的请求权,本不应起诉而提起了诉讼,经法院查明后,以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也允许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黑高法发(2005)6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为了规范全省法院民事、民商事审判行为,解决法律适用规则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提高司法水平,把“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省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经验和借鉴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民商审判实践中一些经常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供全省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

省法院今后还将针对审判实践中提出的问题,陆续出台指导意见。

这些指导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指导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在工作中理解和参照本指导意见遇到问题的,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二庭。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黑高法发(2005)6号一、关于如何确定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问题原告、被告的诉讼地位应以当事人自行确定为原则,以法院依职权追加为例外。

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应由起诉人单方的诉讼行为确定。

如果诉讼主体明显不适格,法院可提示当事人自行更换。

当事人同意更换的,可不必让当事人重新起诉,但应当由当事人递交新的诉状并送达对方当事人。

已开庭的,要重新开庭。

当事人不更换的,法院不能依职权更换,而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二审中,除法定情形外,不能更换当事人。

二、关于追加当事人时,如何确定被追加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追加的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是被告还是第三人,要根据原告的请求确定。

除法定情形外,法院不能自行把原告起诉的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需要法院追加的,与原告有直接法律关系,或者虽无直接法律关系,但依照法律规定应与被告共同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是共同被告;与原告无直接法律关系,只是因与被告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使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纠纷的处理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申请加入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进入诉讼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一、两者的涵义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情形主要有:1、《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的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起诉条件,则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法院审理后才确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则应裁定驳回起诉,而不能再适用裁定不予受理。

2、原告的起诉经过法院开庭审理程序之后才确认其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但原告仍坚持其起诉要求的。

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它所要解决的是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问题,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请求,用判决的方式作出。

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通常适用的情形有: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国家法律;2当事人主张实体权利的法律事实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质证或查证已被推翻或否定;3当事人实体权利已放弃,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同时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定事由,而对方又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二、两者的区别1、评价对象及结果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的诉权作出的评价,驳回诉讼请求是对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的评价;在审判实践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须将庭审过程全部结束,而驳回起诉的案件,即使有些已进行了开庭审理,因其解决的就是程序问题,所以庭审过程不必完全走完。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区别

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 区别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

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起诉的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

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起诉阶段。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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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都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诉权的否定评价,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三者都属于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但三者在适用上却有着严格的界线。

明确这三者的适用界线,对于当事人正确参与诉讼活动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适用阶段不同。

不予受理是在当事人起诉之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作出的;驳回起诉是立案后审理审结前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适用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在审理终结后须作出实体评判的阶段作出的。

二、法律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依据的是程序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实体法,包括各种民事法律法规。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问题,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

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三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前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而后者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该类案件的当事人不仅不得就争议的这个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向受诉人民法院起诉,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

即使判决有错误,也只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

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立案之后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起诉的被告已经参加了诉讼,应列被告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而驳回诉讼请求则适用判决,上诉期限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一、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

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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