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Life is like subtraction. Every page is torn off and you can't start again. So cherish every day, and tomorrow you will thank yourself for your hard work toda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原告的主体不合格,没有明确的被告,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还有就是针对同一件事情重复的起诉。
有些仲裁裁决不合适的话,其实是可以不执行的,但可以不执行仲裁裁决的这种状况,也得要有书面的法律文书才行。
一、不予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有哪些?1、原告主体不适格,即原告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5、重复起诉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法律规定哪些仲裁裁决可以不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厦门律师
行政诉讼中重复起诉的几种情形!厦门律师【厦门李林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电话:131****7896】“一事不再理”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原则。
同一行政行为正处在诉讼之中,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该争议事项已经做出处理,当事人不得重复起诉。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那么重复起诉的情形究竟有哪些,且听慢慢道来。
一、同一当事人重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以下称《若干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其中第八项很好理解,同一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已经提起诉讼,并处在诉讼过程中的,属于重复起诉,不能再次提起诉讼。
其中的第九项,《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原则上,法院裁定当事人撤诉后,当事人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但此类重复起诉有两种例外情况:01第一种:第36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即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02第二种:《若干解释》第37条规定,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44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这两类重复起诉针对的都是同一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并非同一人,并不受这两类重复起诉的制约。
二、当事人向不同法院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此类情形,《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1、原告提供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当事人在案件中负有违法义务,裁定驳回起诉。
2、原告没有提出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起诉请求,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3、被告证明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4、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原告提出的起诉
请求不具有立案条件,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5、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要求涉及人身权利,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
据证明,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6、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因此该案件属于涉外范畴,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
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一审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法院需要制作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给到诉讼当事人。
那么,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状驳回起诉的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名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名字)上诉人不服XX区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之裁定,特依法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进行实体审理。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一审判决书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为:“本院认为,原告的股权已登记在被告(名字省)名下,诉争的饭堂承包收益由贝XX收取,若原告认为被告(名字省)侵害其合法继承权,应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其以继承权案由主张权利,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仅仅以案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明显违反2012年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驳回起诉诉讼费退吗可以退回。
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不缴纳受理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
三、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当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4.7民诉晚课“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二审、再审程序”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不同的审判程序,审判组织的组成往往是不同的。
关于审判组织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3/35-单)A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发回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双方同意,经上级法院批准,可由审判员独任审判D适用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答案:D解析:这道题看似考查审判组织,其实暗藏一个考点,就是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必须清醒地看到,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和被再审后,是不允许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发回重审和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这样A选项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发回重审,重审时应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不允许独任审理。
A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1)。
B选项中对程序的描述,说明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作为一审程序,其后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裁判生效。
否则不会表述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决生效后”,而应是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件,裁判生效后如何。
但是,不管如何,再审的时候都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要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再审,要么适用二审程序再审,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
B选项错误。
C选项的说法更是异想天开,我国立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
C选项错误。
参见法条依据(2)。
因此,只有D选项正确,选民资格案是宪法诉讼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且合议庭必须都是专业的审判员,不得吸收陪审员参加审理。
参见法条依据(3)。
(1)《民事诉讼法》第40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
执行新规!仅【首封】或【不动产处置权】法院有案件管辖权!编者按2017年底,江苏高院出台了《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重点规范并解决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的各种程序性问题。
日前,江苏高院又就执行程序中案外人针对不动产强制执行提出的各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全省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重点解决以下八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立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
首先要解决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怎么审以及审什么的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属于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但该管辖又取决于执行法院是否对争议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以及执行法院是否享有处置权的问题。
因此,《指南》规定了仅有首查封法院或者享有不动产处置权的法院享有案件管辖权。
其次是解决争议事项能否进入执行异议之诉程序问题,如果案外人仅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或者对执行依据本身的对错提出异议的,则不能适用异议之诉程序。
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在执行异议裁定中错误适用法律,告知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指南》明确,应当驳回起诉,由执行法院撤销异议裁定后重新作出裁定,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其他相关程序予以救济。
再次是解决案外人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前已经取得另案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在不动产采取强制措施后未按照法定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寻求救济,而是就争议财产另行提起诉讼并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的处理问题。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无论哪种情形均应导入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处理,且对前一情形的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主张权利,申请执行人往往无法加入该诉讼,既无法形成真正的诉讼对抗,也容易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因此,《指南》规定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的裁判结论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
但无论哪种情形,如果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相互串通或者凭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均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我们都知道不服一审判决想要胜诉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上诉书的,而是否能成功的起诉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核,如果你的上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会驳回你的起诉,要求你重新上诉,那么大家对于上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否清楚呢,而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驳回上诉的情形。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一、“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
而且,即使是案件“当事人”,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当一审当事人死亡时,当事人的继承人也应有权提起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实际提起上诉的公民并非合法的一审当事人的继承人,其上诉也有可能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被驳回。
与此同时,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提起上诉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其上诉也会被“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国开电大 民事诉讼法学 形考任务4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题目1对于调解制度,下列理解错误的是()。
A.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以任何理由申请再审√B. 调解既可适用于一审程序,也可适用于二审及再审程序C. 当事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能提出上诉D.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题目2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
A.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仍应严格划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两个步骤√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必须一次开庭和当庭宣判C.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简单民事案件题目31997年6月,刘某与张某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儿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
2005年8月,刘某觉得每月200元的抚养费根本无法维持儿子的基本生活与学习,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刘某应当通过怎样的程序加以解决?()A. 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增加抚养费B.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C. 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增加抚养费D. 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裁决,要求增加抚养费题目4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B. 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C. 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D. 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题目5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八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
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
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B. 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C. 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D. 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题目6甲与乙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甲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准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一、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行政法驳回起诉的情形要根据以下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二、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粤高法发[2008]48号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提高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应当按照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重审的要求,尽力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
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改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具体的上诉、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
但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条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做的判决,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二审、再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条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尽量不对原审判决结果作重大调整。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必须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在查明事实或纠正适用法律后,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再增加判项;或者维持原审判决的部分判项,变更部分判项;或者撤销原判,予以改判。
第五条改判的判决书、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含发回重审函)应明确、充分阐述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二、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第六条一审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前置程序,未经前置程序直接诉至法院的;(三)当事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一方直接诉至法院,对方在首次开庭前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管辖异议,且不参加诉讼的。
但经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后,当事人已参加诉讼的除外;(四)其他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三)(2017年12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714次会议通过,2020年修订)一、申请执行人败诉是否一律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答:申请执行人败诉的,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但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权益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被采取执行措施有一定过错或者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如未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异议审查阶段未按法律规定要求及时支付相应款项,也可以判决被执行人、案外人承担相应的案件诉讼费用。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判决主文如何表述?答:一般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文书样式的说明制作。
但下列两种情形,判决主文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作相应调整:(一)案外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租赁权并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经审理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租赁权并应当排除相应执行行为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一、确认×××对×××(具体执行标的)享有×年×月×日至×年×月×日的租赁权;二、在前述期间,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只请求不得强制迁出(腾空)×××(具体执行标的)的,判决主文可以表述为:在×年×月×日之前,不得对×××(具体执行标的)实施强制迁出(腾空)的执行行为。
民事诉讼法学_第三阶段练习
江南大学网络教育第三阶段练习题考试科目:《民事诉讼法学》第章至第章(总分100分)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选题 (共10题,总分值20分,下列选项中有且仅有一个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1.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A )(2 分)A. 可以进行调解B. 应当进行调解C. 不能进行调解D. 必须判决2. 开庭前一天,被告因急病住院,生命垂危,法院应当(C )(2 分)A. 延期审理B. 终结诉讼C. 中止诉讼D. 缺席判决3. 法院受理简单的民事案件(C )(2 分)A. 应当当即受理,另定审理日期B. 应当当即受理当即审理C. 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D. 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4.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使用(A )(2 分)A. 判决B. 裁定C. 决定D. 通知5.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被认定的对象是( A)(2 分)A.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B. 聋哑人C. 盲人D. 患抑郁症的人6. 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应从( B)(2 分)A. 受理之日起计算B. 立案次日起计算C. 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D. 转为普通程序后开庭之日起计算7. 判决内容出现错写、误写等情形时,法院应当以( B)的方式补正。
(2 分)A. 判决B. 裁定C. 决定D. 通知8.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时,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D )(2分)A. 不予理睬B. 直接退回起诉材料C. 劝其撤回起诉D. 裁定驳回起诉9. 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与诉讼有关的决定,可以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A )(2 分)A. 不停止决定的执行B. 暂停决定的执行C. 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可以停止执行D. 由法院决定是否停止决定的执行10.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其上诉期限是(C )(2 分)A. 5日内B. 7日内C. 10日内D. 15日内二多选题 (共10题,总分值20分,下列选项中至少有2个或2个以上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在答题卡上正确填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一)
2021年法律职业资格《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卷十一)1.下列哪些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
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
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答案:A、B解析:根据《仲裁法》第18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选项A中的甲、乙公司不但对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约定,还约定可向法院起诉解决,属无效协议;选项B中的约定也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也属无效协议;因此,选项A、B是应选选项;根据《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在甲公司撤诉后,甲、乙公司签订仲裁协议,该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约定,且不与《仲裁法》第5条所规定的“或裁或审”原则冲突,该仲裁协议有效,因此,C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根据《仲裁法》第19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丙、丁公司签订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内容齐全,且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属于有效的仲裁协议,因此,D选项不是应选选项。
2.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不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A.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B.发回重审的案件C.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D.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答案:A、B、C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A、B、C是应选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显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是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先行调解的案件。
法律规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我们知道,法律是没有情面可讲的。
不过,法律并非无情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也是充满了人性化的。
比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便犯罪嫌疑人触犯了刑法,也有可能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法律规定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依法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包括哪些?根据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如何处理?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
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
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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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民事纠纷如果起诉到法院被受理后,可能后期审查过程中发现其实存在不应该受理案件的理由,此时就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大家知道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都有哪些吗?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
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
通知应诉的人。
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
中的核心内容。
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
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
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有的时候,可能在案件受理后,才发现其实是不具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受理条件,而在这个阶段就不能是不予受理案件了,而是应当用裁定的方式驳回原告的起诉。
具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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