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制度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
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制度一、船舶登记档案由船舶登记机关的船舶登记业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保存。
二、船舶登记机关应加强对船舶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定船舶登记档案管理人员,明确其具体职责。
三、船舶登记档案立卷,应符合交通运输部《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
四、船舶登记以一船一档方式建立档案,采用统一的船舶登记档案专用袋收存。
档案应收集登记过程中申请人所提交全部材料及有关审批手续。
五、归档案卷应当齐全完整、分类清楚、题名确切、容易查找,书写应正楷整洁。
六、查阅、复印船舶登记档案应在船舶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内部进行,并在船舶登记档案查阅、复印登记薄上填写有关内容。
七、船舶利害关系人只可查阅船舶登记薄,不得查阅船舶登记档案。
八、司法、检察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或复印船舶登记档案,须凭单位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分管船舶登记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
九、本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查阅档案,须经分管船舶登记工作的部门领导批准。
十、各船舶登记机关分管船舶登记业务工作的部门领导,为负责鉴定和销毁到期档案等工作的责任人。
十一、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档案管理现代技术。
十二、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做好船舶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登记、统计等工作,熟悉所保管的船舶登记档案情况。
十三、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维护船舶登记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遵守保密制度,做好船舶登记档案保护工作。
十四、船舶登记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做好船舶登记档案的利用服务工作、积极主动提供档案信息。
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船舶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船舶业的管理,保障船舶安全运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船舶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是我国船舶登记制度的基本法规,其目的在于规范我国船舶登记工作,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该制度对船舶的名称、型号、建造日期、所有权情况等信息进行登记,成为船舶的重要标志。
二、船舶检验制度《船舶检验条例》是我国船舶检验制度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海上事故发生。
该制度规定船舶需要经过定期检验,保证船舶各项设备、系统的正常运行,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要采取相应措施。
三、船舶建造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建造监督条例》是我国船舶建造监督制度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舶建造质量,防止船舶建造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
该制度对船舶建造单位、监理单位、检验机构等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船舶建造过程中各项标准的达到。
四、船员管理制度船员是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正确的船员管理制度是保障船舶运营安全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是我国船员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其目的是保障船员的权利、福利,规范船员的行为,保障船舶安全运行。
该制度对船员的录用、考核、晋升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五、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国际船舶安全管理规范》是全球范围内船舶安全管理的主要规定,我国加入该规范。
其目的在于规范船舶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船舶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该制度要求船舶管理单位建立和维护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意识,严格安全管理。
六、船舶污染防治制度船舶污染是现代化的威胁之一,船舶污染防治制度是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对环境的影响而制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船舶污染防治制度的主要法规,其要求船舶必须符合国家和国际标准,不得向海洋和沿海地区排放有害物质。
以上是对船舶业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介绍,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可以保障船舶安全运行,促进船舶业的发展,保护海洋环境,为国家的海洋事业作出贡献。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提高执法效率,保障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制定本登记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的目的和任务1.目的:保证渔政执法船舶的合法身份和权益,确保船舶能够正常开展执法工作。
2.任务: 2.1 登记船舶的各项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籍港、船龄、船舶所有人等; 2.2 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其符合执法要求; 2.3 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营运登记、税务登记等; 2.4 定期核查、更新船舶资料。
三、登记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程序: 1.1 提交登记申请: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向渔政部门提交登记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并支付登记费用。
1.2 审核登记申请:渔政部门对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1.3 登记备案:审核通过后,渔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颁发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并登记发证。
2.要求: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
2.2 渔政执法船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2.3 渔政执法船舶证书应予以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伪造。
四、登记管理的责任与权利1.责任: 1.1 渔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登记程序的顺利进行。
1.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登记资料,并配合渔政部门的检查和审核工作。
2.权利: 2.1 渔政部门: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检查和评估。
2.2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在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下,有权申请登记,并获得渔政执法船舶证书。
五、登记管理的监督和处罚1.监督: 1.1 渔政部门:对已登记的船舶进行定期核查,检查船舶资料的更新情况。
1.2 监督机构:对登记管理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处罚: 2.1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可能被注销登记。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
中国船舶报告制度一、船舶登记报告1. 船舶在投入运营前,必须向中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
2. 船舶登记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1. 船舶在进出港口前,必须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名称、船舶所有人、船舶国籍、船舶吨位、船舶长度、船舶宽度、船舶高度、船舶吃水深度、船舶排水量、船舶载重吨等,以及船舶的进港和出港时间、进港和出港地点等。
2. 船舶进出港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三、船舶动态报告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必须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位、航向、航速等动态信息。
2. 船舶动态报告的提交方式为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四、船舶安全检查报告1. 船舶在每次进出港口时,必须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设施、人员配备等。
2. 安全检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将出具安全检查报告,对船舶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
3. 船舶安全检查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五、船舶事故报告1. 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事故情况。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结果等。
2. 事故报告的提交方式为书面报告或电子报告,具体方式由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同时,海事管理机构将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和调查工作。
3. 事故报告是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因此,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以上是中国船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有所帮助。
同时,也希望广大船员和航运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运营。
船舶登记制度的概念和分类
第十章
船舶开放登记制度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第二节 船舶开放登记的目的、特征和现状 第三节 主要开放登记国及其发展趋势 第四节 开放登记制度对国际航运业的影响 第五节 开放登记制度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1、船舶登记的概念 船舶登记即对船舶享有某种权利的人,向 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 的文件,经船舶登记机关审查,对符合法定条 件的船舶予以注册、并以国家名义签发相应证 书的法律事实。 船舶登记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以船舶登记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 法律规则的组合,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世界上主要的开放登记国
五、开放登记船队的发展 1、发展概况
从第一次世界大战到二次世界大战前,方便旗船 的数量还不大,如1939年世界方便旗船队的总量不到 80万总吨,仅占世界总商船队的 1.2%,但到二次世界 大战爆发后,方便旗船队却以年均 16%的速度增长, 到 1948 年,己占到世界总商船队的 3.8% ,达到 304 万 总吨。 2、二战后,方便旗船队高速度增长的原因: ⑴ 美国资金大量介入希腊航运业,美国投资人为防止 希腊政局动荡,提出贷款条件,要求用美资购买的船 舶,须在希腊以外的国家登记,使希腊船东在利比里 亚与巴拿马注册的船激增。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与国籍
一、船舶登记及国籍的意义 2、船舶登记机关 一般来说,取得国籍和所有权、设置 抵押权或以光船租赁形式租入船舶后,均 需到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船舶登记机 关必须是国家授权的机关。 在中国,国家授权的船舶登记主管机 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船舶登 记的机关为中华人民海事局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以上17家近10年来的船舶吨位见表-1。
2023年船舶登记备案新规解析
2023年船舶登记备案新规解析2023年,我国将全面推行新的船舶登记备案制度,旨在规范我国船舶管理、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和推进船舶产业升级。
本文将对这一新规进行解析,并为您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新规内容概述该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实施“一码一船”制度,即每艘船只拥有唯一的船舶识别码。
2. 实施船舶注册和备案并行管理,即在船舶注册的同时,也要进行备案管理。
3. 开展全面的船舶信息公开,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管。
4. 实现国际船舶注册与我国船舶注册的互认,为符合标准的中国船只提供更多的出海机会。
二、新规对船舶行业的影响1. 船舶管理水平提高。
新规实施后,每艘船舶都拥有唯一的识别码,这将有助于监管和管理,提高船舶企业自律管理水平。
2. 船舶经营成本增加。
船舶在进行注册和备案后才能投入运营,必须要通过权威认证机构进行审验,这将增加船舶经营成本。
3. 出海机会增多。
实现国际船舶注册与我国船舶注册的互认,有利于我国船舶在国际市场上开展业务。
4. 船舶信息公开度提高。
新规的实施将促进船舶信息的公开透明,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的监管。
三、新规的启示船舶管理的规范化将是未来船舶产业升级的重要标志。
船舶企业应该会意识到,如何在更好地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个良好的管理团队和灵活的管理系统将是未来成功的关键。
同时,政府、船厂、航运企业要紧密合作,推进我国船舶行业的规范发展。
良好的管理制度和创新型战略将成为升级过程中理解的标志。
结论船舶管理的规范化是我国未来船舶产业升级的必由之路。
2023年新规的实施将促进船舶行业的发展,提高船舶企业自律管理水平和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指全球范围内的船舶登记和管理制度。
它主要包括海事国家对船舶进行登记、审批和监管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以及船舶所有权、抵押和赔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保护船东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船东选择在国际上注册其船只,以便享受更好的税收优惠和管理条件。
同时,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也为保障海员权益、打击海上犯罪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目前,国际上较为知名的船旗国有巴拿马、危地马拉、希腊、英国、挪威、日本、中国等。
每个国家的船舶登记制度和管理要求都各有不同,但它们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事组织(IMO)颁布的国际公约和标准。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中国船只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责任第一、科学监管、依法管理。
其中,安全第一是指船只的运营必须以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航行安全为首要任务;责任第一是指船主、船员、企业等相关方必须承担起保障海洋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责任;科学监管是指以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监管船只的运营、维护和安全管理;依法管理是指所有的船只运营管理必须遵循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中国船只管理制度中的主要内容包括:船只登记管理制度、船只检验检查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员培训管理制度、海事纪律管理制度、应急救援管理制度等。
下面将分别对这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船只登记管理制度船只登记管理制度是对所有在中国注册的船只进行统一的登记管理,包括货船、客船、渔船等各类船只。
船只登记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只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合法清晰,并便于政府监管和管理。
根据《中国海洋事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有在中国境内航行和停靠的船只必须向海事局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时需提供船只的基本信息、造船艇号、船名号、船籍港、载重吨位、船舶种类等资料,并缴纳相关登记费用。
船只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升海事管理的规范化、现代化水平,保障海域秩序和海上交通的安全。
二、船只检验检查制度船只检验检查制度是对船只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技术检验,以确保船舶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
船只检验检查制度是中国海事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保障海上交通和船舶安全的重要手段。
根据《船舶检验证书制度》等相关法规规定,所有中国注册的船只都必须每年接受一次船舶年度维护和检查。
检验内容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通信设备、船员的证照等方面,确保船只的安全运营。
对于新建船只,还需进行水密性试验、空气性试验等项目的检查,以确保船舶的质量。
三、船舶安全管理制度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指船舶所有人、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保障船舶的安全运营。
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是船只管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船员和船舶的生命安全及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24.03.04•【文号】海船舶〔2024〕24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的通知海船舶〔2024〕24号各直属海事局:《船舶登记工作规程》已经2024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24年3月4日船舶登记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识别号授予第三章船舶名称核定第四章船舶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二节申请第三节受理第四节审查第五节办理与告知第六节申请的撤回第七节第三人主张权属争议的处理第八节办理时限第九节归档第五章船舶登记项目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登记第二节船舶国籍登记第三节临时船舶国籍登记第四节船舶抵押权登记第五节船舶光船租赁登记第六节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第七节变更登记第八节注销登记第九节证书补发第十节证书换发第六章司法协助执行程序第七章连续概要记录签发第八章空白证书与印章管理第九章登记簿与档案管理第十章船舶登记资料查询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登记管理,规范船舶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船舶登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及本规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
第三条船舶登记机关开展船舶登记的业务范围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确定。
第四条船舶登记机关应设置船舶登记受理、初审、复审、审批、空白证书管理、证书制作、校核、印章管理、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岗位。
船舶登记初审、复审、审批人员不得相互兼任;证书制作人员不得兼任空白证书管理、印章管理或者校核人员。
第五条船舶登记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中国公民的渔业船舶,以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成立的外国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渔业船舶,都应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登记项目为:(一)所有权登记;(二)国籍登记;(三)抵押权登记;(四)光船租赁登记。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五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六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七条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港口是渔业船舶的船籍港,每艘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籍港。
船籍港可以由船舶所有人依居住地或经营地就近选择。
第八条渔业船舶只能有一个船名,由登记机关按农业部的统一规定授予。
远洋渔业船舶的船名由申请人提出,但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由登记机关核定。
公务船舶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确定。
第九条中国籍渔业船舶的船员应当由中国籍公民担任。
如确有需要,应报经主管机关批准,除船长、驾驶员和报务员外,可以由外国籍公民担任,但外国籍公民人数最多不得超过全船舶员总数的3 0%。
担任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和话务员的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十条登记机关应将有关渔业船舶登记的内容载入渔业船舶登记簿。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
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渔政执法船舶登记管理,规范渔政执法船舶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渔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登记管理机构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机构由渔政部门负责,具体责任是对渔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监管和管理。
三、登记要求(一)渔政执法船舶必须在国家相关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合法的营运证书。
(二)船舶所有者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船舶资料、证件和手续,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真。
(三)渔政执法船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定,通过相应的检验和鉴定。
(四)渔政执法船舶必须保持良好的船舶状态,保证安全性能和环保性能。
四、手续办理(一)渔政执法船舶的注册登记须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并填写申请表格,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登记手续。
(二)船舶原籍国渔政执法船舶转籍,须提交申请书和相应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转籍手续。
(三)渔政执法船舶更改船东或船舶名称,须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
(四)渔政执法船舶注销登记,船舶所有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五、登记管理(一)渔政执法船舶应进行年度检查,并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更新。
(二)渔政执法船舶应及时履行船舶维修、保养和管理的责任,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和安全风险管理。
(三)渔政执法船舶应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渔政执法规定,不得私自变更船舶用途、航行区域和营运方式。
(四)渔政执法船舶应建立健全船舶管理档案,记录船舶的运行情况、维修情况和安全事故情况等,做好相关记录和报表。
六、监督检查(一)渔政执法船舶的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渔政执法船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资料、证件、船舶状态和营运情况等。
(二)对发现的渔政执法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渔政执法部门,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对发现的渔政执法船舶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件,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其进行调查,并要求相关船东和船员进行协助调查和处理。
船舶登记制度(3)
船舶登记制度(3)船舶登记制度(二)综合各国设立离岸船舶登一记处的海外岛屿,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本土,在政策法规上相对独立,利于新制度的实施,而海南显然缺乏这样的条件。
相对来说香港可能在这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地理环境、政策法规、还是金融税收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代办处,加强信息的交流互换,促使双方在吸引船舶回国登记方面进行合作。
2.特别对我国的启示特别与离岸一样,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原有的船舶登记方式进行调整,吸引船舶回国登一记,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
但二者做法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是通过在本土以外的属地设立登记处来实现的;而特别则是在本土内部设立特别登记处,主要是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船舶,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本国内设立特别船舶登一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月一麦、德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
其中挪威是第一个在其国家实行特别的国家,1987年6月12日通过的《挪威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规定了挪威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在船舶种类、船舶的人员配备、税金的额度等方面做出了与传统登记制度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使得挪威国内形成了国际与传统的并存的局面。
存目前采用在国内没立特别登记处做法的国家中,挪威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对我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
国际能否解决各国船舶外流的局面呢?以挪威为例:挪威为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最早在国内设立特别登记处,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发展,是普遍被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
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数据,挪威在实行第二后,悬挂方便旗的船舶由1997年的2078万载重吨上升至2017年的2642万载重吨,而悬挂方便旗的船舶所占比例从1997年的42.5%上升至2017年的65%;方便旗船比例的上升就意味着悬挂本国旗船的比例在下降,在1997年至2017年这13年间,悬挂挪威旗的船舶1813万载重吨降至1410万载重吨,降幅明显。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 (2)
船舶登记管理条例一、总则为了规范船舶登记管理,保障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维护我国海事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二、登记机关1.船舶登记机关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及海事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船舶登记与管理的机构。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设立相应的登记事务科,负责船舶登记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事项的协调。
三、登记条件1.船舶登记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公司、个人的联合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船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船舶所属企业或个人具有相应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船舶登记机关应根据船舶的种类、用途、规模等不同,确定不同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要求。
四、登记程序1.船舶登记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申请人填写并提交船舶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用途等相关资料;–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指导申请人完善材料;–完善材料后,申请人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并提交费用收据;–船舶登记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决定;–审查通过后,船舶登记机关将颁发船舶登记证书。
2.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登记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登记手续。
五、登记内容和效力1.船舶登记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船舶的名称、呼号、建造地点和时间、建造材料等基本属性信息;–船舶的所有权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船舶的用途、航行区域等相关信息;–船舶的负债情况、抵押权情况等其他附加信息。
2.船舶登记证书是船舶所有权、抵押权、担保权等权益的法律凭证,具有证明力和执行力。
六、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异议处理1.船舶登记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船舶所有权的变更;–船舶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担保权的设立、变更和解除;–船舶的建造、修理、更新等重大变化。
第5-6课 船舶登记制度(船籍、船旗、方便旗)与船舶证书
例;
第二,使用船员的国籍。 开放登记国(Open Register)是指对上述两个方
面不作任何限制的国家。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四、船舶登记的分类
船舶登记自从1660年英国起源以来,各国船公司 在漫长的管理和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多种船舶登记类
型。主要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
1 、按照登记船舶的权力划分,可以分为船舶所有权 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及光船租赁登记。
2 、按照登记目的划分,可以分为取得登记、变更登
记和注销登记。
3 、按照登记的有效期划分,可分为通常登记和临时 登记。
4、根据船舶登记条件的宽严可分成三类船舶登记制
度:严格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和半开放登记制
度。 严格登记制度是指一国船舶登记机关对授予船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二是企图利用开放登记国提供的有利因素;如: ( 1 )宽松的登记条件,手续方便快捷。开放登
记国对船舶所有人国籍无严格规定,外国人所有的船
舶也可登记。 ( 2 )船舶管理松懈。开放登记国一般既无意愿
又无能力对船舶安全和船公司营运进行有效的管理。
( 3 )船员管理松懈。船东可雇佣外国船员,船 员工资水平、福利待遇较低,同时船员素质也较低。
2)《1992年联合国海洋公约》 3)《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国务院
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有关船舶登记的重要概念和规定 1 )船旗:船舶所悬挂的国旗,是船舶所属国籍
的标志。船舶在哪一国登记,就有权悬挂哪国的国旗。
第一节 船舶登记制度
4、船舶抵押权登记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
渔业船舶登记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确定渔业船舶的所有权、国籍、船籍港及其他有关法律关系,保障渔业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渔业船舶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五条渔业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境外登记的渔业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
第二章船名核定第七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船名核定。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船名,并核发《渔业船舶船名核定证书》。
第八条船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名称。
第九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船名前,将船名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所有权登记第十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继承、赠与或者设定抵押权,应当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
航务事业单位的船舶登记与船舶所有权管理航务事业单位是指从事航运服务的国家机构或企事业单位。
船舶登记是船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而船舶所有权管理又是船舶登记的核心内容之一。
本文将重点探讨航务事业单位在船舶登记和船舶所有权管理方面的重要性、管理制度以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船舶登记的重要性船舶登记是航务事业单位对船舶进行身份认证和管理的手段之一。
船舶登记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认证:船舶登记使航务事业单位能够确认船舶的合法所有权,避免因船舶所有权争议引发的纠纷。
同时,船舶登记也能提供船舶在航运服务中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
2. 安全监管:船舶登记对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登记,船舶的基本信息、技术状况等都能够被准确记录和管理,航务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船舶的安全状况,提前预防和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3. 经济管理:船舶登记为航务事业单位提供了对船舶的经济管理能力。
通过登记,航务事业单位能够了解船舶的使用情况、经营业绩等,从而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决策。
二、船舶登记管理制度船舶登记管理制度是航务事业单位进行船舶登记的基础。
以下是船舶登记管理制度的一般要求和程序:1. 登记要求:航务事业单位应要求申请人提交详细的船舶信息,包括船舶所有权证明、建造及技术资料等。
同时,航务事业单位还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件和证明材料,以确保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性。
2. 登记程序:船舶登记的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审批和登记三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登记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
航务事业单位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申请进行登记。
3. 登记文件:登记完成后,航务事业单位会向船舶所有人发放船舶登记证书。
该证书包含船舶的基本信息、所有权人信息等重要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三、船舶所有权管理的注意事项在船舶登记和管理过程中,船舶所有权管理是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
以下是一些应注意的问题:1. 所有权证明:船舶所有人应保留良好的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简述船舶登记制度
简述船舶登记制度篇一: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船舶登记制度比较研究摘要:在船舶的国籍登记方面,目前各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正常登记制度、开放登记制度、光船租赁登记制度和第二船籍登记制度。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各种船舶国籍登记制度以求对船舶登记制度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
关键词:船舶国籍登记;光船租赁登记;第二船籍登记一、主要船舶国籍登记制度(一)封闭登记制度封闭登记是指登记国对登记规定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如对船舶所有人国籍的限制、船上船员国籍的限制以及登记时所需文件的要求等。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封闭登记是各国船舶登记的主要形式。
主要是以下因素促成了封闭登记制度[1]:首先是出于爱国主义和国家安全。
第二,船员雇佣和利润,船舶登记时并不像现在这样是船舶所有人考虑的主要因素。
最后,在当时,航运业的国际性不如当今。
但是随着工业革命发现新航线以后,奴隶贸易,殖民化,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带来国际航运的发展,国家不得不放松对船舶的控制。
因此,从十八世纪至十九世纪,正常登记渐渐演化为一种越来越不严格的制度。
我国就属于封闭登记。
(二)开放登记制度开放登记是指登记国对船舶登记方面的要求较宽松的登记。
很多发展家为了赚取船舶登记费,减少对在该国登记的船舶进行安全、技术方面监管的人力和财力投入,很少进行除收取登记费以外篇二: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
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
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
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
船舶登记各项制度文件内容
船舶登记各项制度文件内容船舶登记制度是指国家建立的统一、规范的船舶登记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登记机构和登记申请书、登记文件、登记证书等各项具体制度和法规。
首先是登记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我国的船舶登记机构主要设立在海事局或其所属机构,具有船舶登记、认可和仲裁等职能,并执行船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其次是登记申请书。
船舶登记申请书是船舶所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船舶登记机构提交的申请书,包括船舶所有人的基本信息、船舶的登记要求、证明文件等内容。
在提交申请书前,船舶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需确认所有的证明文件都符合船舶登记要求,并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这些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将会在船舶登记机构进行审批和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如果船舶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书和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改正材料。
然后是登记文件。
登记文件是指船舶登记机构在经过审核确认后,为船舶登记发放的法定证明文件,主要包括登记簿、登记证书、准船书、所有权证书、抵押证书等。
其中,登记簿是船舶登记的根据,记录了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共有权等情况。
登记证书是船舶登记机构发放的主要证明文件,证明了船舶的所有权和登记状况。
准船书是登记机构核实和审定船舶所具有的公认能力和安全水平后,对船舶的技术性和符合性的认可。
所有权证书是对船舶的所有权进行证明的证书,主要是为了阻止不法分子占有他人船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抵押证书是针对被抵押人为了获取贷款而对船舶进行的抵押登记,并由登记机构发放的证明文件。
再者是登记证书的种类。
登记证书可以分为无限制登记证书和受限制登记证书两种。
前者证明船舶可以在国内外航行,不存在限制;后者是受到特定限制的证书,包括航行限制、货物装载限制、人员限制等。
此外,在国际公约或协议的约束下,一些特殊的船舶和船舶所有人,也需要提供相应的特殊登记证书。
最后是船舶登记的效力和范围。
船舶登记具有证明性和保护性,但其效力和范围是有限制的。
比如,证明文件只能证明符合船舶登记要求,并不能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和价值;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下,船舶登记的效力和适用范围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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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国籍登记制度作为一种管理船舶、维护航运安全的重要措施,经过不断的发展完善,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随着方便旗制度的兴起,如今各国船籍登记的法律政策,已是不能再简单理解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而更应将其视为一种商业行为的存在。
船籍登记方式的商业化运作,在对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造成冲击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启示。
如何合理利用船籍登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价值,是新时期下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重点。
纵观国际上船籍登记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船籍登记制度的发展历程实际上是严格登记和开放式登记之间相互博弈的结果,前者存在法律和法理上的合理性;后者则具有经济和市场的合理性。
通过比较研究并结合我国航运实际,选择合适的中间路线是新形势下我国船籍登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
我国《海商法》第5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可见只有悬挂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才能在我国水域航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日内瓦公约》第5条以及《联合国船舶登一记条件公约》均有规定,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的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我国《船舶登一记条例》第1条也明确规定该条例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船舶在公海航行,被赋予一国国籍后,该船便被视为该船旗国领土的延伸,该船上人员发生的法律关系就要受到该船旗国的法律管辖。
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7条规定:遇到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
由此可见,船舶在海上航行,进行对外贸易活动是与其所属国的航运政策,以及行政监管是分不开的。
综合提供方便旗国家的法律规定:(l)各国对被登一记船舶的所有权人没有过多限制,允许外国人所有船舶在本国登记,但要求其在本国内有公司或代表处,而在这些国家设立公司是非常容易的;(2)在税金方面,在方便旗国家,对登一记船舶免收所得税或只以低额征收,通常只征收登记税以及年税,然而仅是登记税和年税就己经成为方便旗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这也是这些国家实行方便船籍政策的主要理由;(3)在船员配员方面,各国对船员要求宽松,这使得前来登记国籍的船舶所有人可以雇佣低于其本国的劳动力成本的廉价外籍船员。
严格登一记制度,是在原有登记基础上对登记制度的适当调整,改变原有登记制度对外来船舶登记被动防守的保护性策略而主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相对于传统登记模式,这种特别的登记方式更加灵活,对船舶所有人更有吸引力。
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开放式登记制度,主要指在不改变原有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的基础上,主要面向本国船东设立的与方便旗制度类似的另外一种船籍登一记制度,为了和传统船舶登记制度区别,称为“第二船籍”登一记制度,这种登记是在保证本国登记的基本条件基础上,提供了诸多的优惠政策,如允许船公司雇用外籍船员,或是在税收方面可享受类似方便旗船的优惠等,并与传统船籍登一记制度并行。
有观点认为,国际船舶登一记是针对国际航行船舶实行介于正常登记和开放登一记之间的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第二船舶登一记制度包括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岸登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只是角度不同,前者是指在一国己经建立正常登一记制度情况下,采取相对宽松的条件在特定区域另外建立的登记制度;后者则是指该登记制度是吸引国际航运船舶为主,可以是本国的也可以是外国的。
笔者较为认同第二种观点:离岸登一记制度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实际上是一种登记,只是角度不同。
离岸登记制度本质上是船舶国籍登一记的一种形式,是在原有严格登一记制度基础上设立的一种相对宽松的登一记制度,目的是为了吸引船舶前来登记,扩大本国的船队规模、提高竞争力。
纵观世界范围内,目前己有24个国家设立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或类似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这些设立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的国家或地区具体作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远离本土的海外领地设立登记处,设立与本土不同的登记制度,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比较典型的国家如英国在马恩岛、法国在克尔格伦群岛、葡萄牙在马德拉群岛。
综合可以看出,这些在海外设立船舶登记处的国家大多是在海外存有领地的老牌资本主义国家,通过在海外领地对船舶种类、船员配员条件、税金等方面提供各种优惠条件,从而改变本国船舶登记外流的现状。
另一种做法是在本土上设立特别船舶登记制度,这种制度区别与原本存在的传统的严格登一记制度,是在原有登记基础上对登记制度的适当调整,改变原有登记制度对外来船舶登记被动防守的保护性策略而主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相对于传统登记模式,这种特别的登记方式更加灵活,对船舶所有人更有吸引力。
1.离岸船舶登记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离岸船舶登一记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登记制度,主要是通过在海外开设登一记处,并在船舶种类、船员配备以及税金等方面采用较为宽松的登一记条件,以应对本国船舶向海外移籍的现状。
这种改革方式的前提是不改变本国原有的登记制度。
这就形成了在一国之内存在着两种登记制度,本土的传统船舶登一记制度严格保护本国的航运市场的安全,而海外登记处主要为吸引本国或其他国际船舶前来登记。
这些在海外开设登记处的国家,大部都是在海外存有领地的老牌航运大国,如英国在马恩岛、法国在克尔格伦群岛、葡萄牙在马德拉群岛等。
综合来看,离岸船舶登记制度在船舶登记条件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在对前来登记的船舶的选择方面,各国规定了离岸登记处可以接受登记的范围,对登记的船舶的种类放宽了限制。
其中英国就在1978年在其自治领马恩岛设立了的离岸船舶登一记处,1984年《商船法》通过以后开始接受船舶登一记,要求需要在马恩岛登一记的船舶必须是居住在马恩岛的英国国民所有或管理的船舶,或是在岛内有主要经营场所的公司所有或管理的船舶;而凡是被认为不能给马恩岛带来利益的船舶,海事当局有权拒接其在该岛登一记:可见英国的离岸登记制度也是要求前来登记船舶所有人要在登记处设有公司或办事处,而后一项,“能否给马恩岛带来利益”,留给了海事当局很大的选择余地,说明英国在某些登记条件的范围上还是有所保留的。
而另一个很重要的国家法国,于1987年在南极附近的保护领土克尔格伦创设了与英国相仿的新型船舶登一记制度。
对登记船舶的选择上,其规定在散货船中的成品油运输船、沿岸船、定期船以及原油油轮均不能在克尔格伦登记。
(二)在对船员配备的要求方面,前往离岸登一记处登记的船舶可以配备外籍船员,并规定了船员配备的比例。
另外出于对本国船员的保护,各国同时也规定了本国船员在船的最低比例。
其中英国就要求在马恩岛登记的船舶的高级船员必须持有英国、爱尔兰或其他英联邦国家颁发的船员资格证书,而对普通船员没有要求,同时还要求要按照船员所属国的工资标准支付外籍船员工资。
从英国在马恩岛的作法可以看出,英国对于高级船员配备的范围有所保留。
在克尔格伦登一记的船舶可以配备75%的外籍船员,余下船员中,海洋作业船及成品油船中至少有人为法国船员,其他种类的船舶至少要有4名法国船员,另又规定小沦何种类型船舶的船长都必须为法国人。
在劳动法律和制度的适用上,对本国船员和外籍船员进行了区分,原则上法国本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不适用于外籍船员。
(三)在税金的征管上,英法两国的作法是有所区别的,法国在克尔格伦岛的税金征缴标准,与在法国本土的标准一致;而英国则是按照登记船舶的吨位征收少量的登记税,主要做法是以1500总吨为界,1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征收170英镑,1500总吨以上的船舶征收245英镑。
[22]而低廉税收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已在外国登t记的英国人所有的船舶回国登记。
实行离岸船舶登记的国家大多是传统的航运大国,大多数国家在海外都有属地或领地,面对方便旗船的冲击,他们利用这些海外属地作为跳板,实行新的更为开放的登记制度,一方面可以不必触及本国原有的登记制度,保护国内航运市场的安全稳定,维护本国籍船舶和船员的利益,使其不至于受到过大的冲击;另一方面由于方便旗船的大量存在,造成本国船舶大量外流,导致一部分本国的外贸货物必须依靠方便旗船运输,不但减少了本国的外汇收入,使得税收减少,同时也对本国船员的就业、航运管理与技术水平的提升也产生了不利影响,而各国在海外属地设立船舶登记处,目的就是为了改变船舶外流的局面。
从英法国家的做法来看,虽然对于船舶设立登记的条件有所放宽,但在对船舶选择以及船员配备等方面,还是有所保留。
法国就对前来登一记的船舶设立了范围,在配员方面限定了本国船员的最低比例;而英国则是对船舶所有人做出了限定,并对高级船员规定了范围。
结合到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在制度的设计过程中也曾讨论过仿效英法等国的做法,计划在海南省设立离岸船舶登记处,实行较为宽松的登一记制度,以解决我国船舶外流的现状。
然而由于缺乏航运和相关配套的金融环境,最终没有能够实施。
.我国未能在海南实行离岸登一记制度,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海南虽然航运地理位置优越,具备设立特别登一记处的硬性条件,但这也是周边国家和地区所共有的。
而相对于像香港、新加坡等较为完善的船舶登一记制度,海南无论是在政策调整、税收优惠以及相关配套设施上都不占优势。
(二)综合各国设立离岸船舶登一记处的海外岛屿,在地理位置上远离本土,在政策法规上相对独立,利于新制度的实施,而海南显然缺乏这样的条件。
相对来说香港可能在这方面更具优势,无论是地理环境、政策法规、还是金融税收方面都很有吸引力。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考虑在香港设立代办处,加强信息的交流互换,促使双方在吸引船舶回国登记方面进行合作。
2.特别船舶登记制度对我国的启示特别船舶登记制度与离岸船舶登记制度一样,目的都是为了通过原有的船舶登记方式进行调整,吸引船舶回国登一记,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
但二者做法不同,离岸登记制度是通过在本土以外的属地设立登记处来实现的;而特别船舶登记制度则是在本土内部设立特别登记处,主要是针对本国从事国际航运船舶,并实施一套新的船舶登一记制度。
目前国际上在本国内设立特别船舶登一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挪威、月一麦、德国、卢森堡、瑞典、巴西等。
其中挪威是第一个在其国家实行特别船舶登记制度的国家,1987年6月12日通过的《挪威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规定了挪威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在船舶种类、船舶的人员配备、税金的额度等方面做出了与传统登记制度不同的特别规定,这使得挪威国内形成了国际船舶登记制度与传统的船舶登记制度并存的局面。
存目前采用在国内没立特别登记处做法的国家中,挪威算是最为成功的一个,对我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本国船舶回国登记。
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能否解决各国船舶外流的局面呢?以挪威为例:挪威为改变本国船舶外流的状况,最早在国内设立特别登记处,实行国际船舶登一记制度,经过不断完善发展,是普遍被认为实施效果较好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