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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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庭能绕开中国强制仲裁南海争端?
导语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菲律宾单方面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的举动出现新的进展。菲律宾外交部2013年3月25日宣称,由于中国拒绝回应菲律宾提交的仲裁,ITLOS现任庭长柳井俊二上周已经任命波兰籍法官斯坦尼洛夫帕夫拉克代表中国出席法庭关于该争议的仲裁。同时,德国籍法官、前ITLOS庭长吕迪格沃尔夫鲁姆被任命为仲裁法庭成员。接下来30天内,柳井俊二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旦国际仲裁法庭组成五方仲裁团,法庭将开始听取双方的论据,并根据国际法判断哪一方的主张更合理。“中国接下来如何应对比较为难”,中国学者邢广梅25日告诉《环球时报》记者。
“菲律宾在国际海洋法法庭状告中国案取得巨大进展”,菲律宾GMA新闻网报道称,菲外交部发言人赫尔南德斯25日在记者会上说,应菲律宾的要求,柳井俊二已任命帕夫拉克为中国方面仲裁代表。下一步,在收到菲律宾方面提出的书面申请后,ITLOS将提名仲裁团剩余的3个席位。报道称,如无异议,仲裁团最后3个席位应从当事国菲律宾和中国以外的国家公民中选出。
菲律宾Rappler新闻网称,帕夫拉克和沃尔夫鲁姆都是国际海洋法法庭高级法官,其中沃尔夫鲁姆1996年10月起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2005年至2008年曾任庭长,也是菲律宾1月22日提交的仲裁声明中主动指定的仲裁员。菲律宾《太阳星报》25日介绍称,帕夫拉克2005年开始担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他拥有华沙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曾任波兰驻联合国代表、波兰总统顾问、华沙大学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教授。
国际海洋法法庭总部设在德国汉堡,1996年10月成立。2011年10月,柳井俊二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任期3年,也是首个出任这一职位的日本人。他的出任曾引起中韩等同日本有海洋领土争端国家的集体担忧。今年1月,菲律宾开始叫嚣在国际海洋法法庭上反对中国在南海的“九段线”主张,并于21日提出仲裁申请,还要求中国配合。2月19日,中国驻菲律宾大使马克卿约见菲律宾外交部官员,将菲律宾方面就中菲南海争议提请国际仲裁的通知予以退回。而菲律宾外交部则强调,无论中国是否参与,菲律宾依然会敦促国际海洋法法庭组建五方仲裁团。
海军军事学术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邢广梅26日对《环球时报》表示,5人仲裁小组是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第286条规定成立的。该条赋予争端任何一方将有关争议事项提交“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的权利,接下来的强制程序意味着,不管争端另一方是否同意,针对该事项的仲裁法庭都会成立。法庭成立后,不管另一方是否参与,法庭都会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的仲裁结果。
据邢广梅介绍,5人仲裁小组是仲裁法庭的主要构成部分,菲方已指定1名颇有经验的德国籍仲裁员,中方此前表明立场,认定菲此次行为在事实和程序上不具备法理依据,所以放弃指定,于是出现由国际海洋法庭指定中方仲裁员的局面。仲裁小组的另外3人应由争端双方协议名单,如果中方继续放弃,这3人也将由联合国指派。
邢广梅认为,靠外界指点,菲律宾在此次法律行动上展现了利用国际游戏规则的一定水准,中国应对起来比较为难。接下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初步仲裁阶段将首先确认法庭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邢广梅说,如果该法庭能不受其他因素干扰,从法理上理应做出对此案不具备管辖权的结论,并不受理菲律宾提交的仲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规定,如果当事方之
间的争端涉及到大陆或岛屿主权,则不应该接受强制仲裁。【环球时报驻德国特约记者青木环球时报记者刘畅】
不过,中国一直对菲将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法庭拒绝回应,也没有参与仲裁程序。这就使不少人产生疑问,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何可以绕开中方仲裁南海争端?这样的仲裁对中国又意味着什么?
01首先厘清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的关系
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法院虽然性质类似,但相差甚远
在地位上看,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机关之一,而且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而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第1款和附件六第1条第1款的规定看,国际海洋法法庭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设立的。所以,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的常设性司法机关,而国际海洋法法庭只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一体制内的常设性专业机构。
管辖权上看,《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款规定:国际法院的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国际海洋法庭规约》第21条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本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协定中具体规定的一切申请。对于属事管辖,《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是一切案件;而《国际海洋法庭规约》规定的是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可见,国际法院的管辖事项是多于甚至包含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事项的。(部分内容参考自金永明《海洋问题专论》)总结起来,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地位上不如国际法院重要,管辖权上也要小的多。但在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由于法官必须是海洋法领域的专家,在处理海洋和岛屿等相关问题的时候,专业性会更强。此外,国际海洋法法庭受理案件的门槛也比国际法院低。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海洋法法庭不但可以受理国与国之间的案件,还可以受理国与政治体甚至个人之间的案件。
且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存争议
虽然在处理海洋相关问题的专业性上,国际海洋法法庭更强,但它也有不少争议。特别是它所基于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就有许多现行和遗留问题,其中最大的就是“美国不签署”和“西兰公国的存在”。
签署《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国家和地区:中国和菲律宾都是缔约国,美国却不是美国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而美国早期对此公约的反对理由是其第十一章关于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ISA))的规定,认为这规定可能违反
自由经济与开发原则,且此局的组成与资金运用被认为可能有利苏联等国施加控制。基于此因,美国当时没有签署公约,虽然美国宣称会遵守此章之外的其他条文。不过,联合国海洋事务总署在冷战结束后曾协调各国修改第十一章,让美国对海底管理局的资金运用等事务有否决权,即便如此该公约迄今仍未被美国批准。世界第一大经济体且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的美国缺席,使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效力和公信力大打折扣。
而西兰公国的存在,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西兰公国是一个由私人宣称建立而未被国际承认的私人国家,位于英吉利海峡的废弃人造建筑怒涛塔(Roughs Tower)是该国仅有的领土,它约距英国英格兰萨福克郡海岸10公里。该国自建立以来一直由其元首派迪·罗伊·贝茨和他的家人以及合作伙伴占据。西兰公国的常住人口很少超过五人,可供居住的领土面积只有550平方米。争议之处在于,当派迪·罗伊·贝茨在1967年占领怒涛塔时,怒涛塔位于国际公海水域范围内,并不属于英国或任何其他第三国的管辖范围内。因此,西兰拥有法理上的合法性。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2海里的领海规定(之前为3海里),实际上西兰公国的领海主权甚至已经延伸到了英国本土,且英国具备了对该地的主权。所以英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西兰公国如何适用这一问题也一直不置可否。
西兰公国(蓝线)和英国(黑线)领海示意图,虚线表示3海里的领海范围,实线表示12海里的领海范围02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拒绝的情况下强制仲裁,合法吗?
根据相关法条,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缺席的情况下仲裁没有问题
抛开前文提到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国际海洋法法庭在中国并不参与的情况下,接受了菲律宾单方面申请,就准备对中菲南海争端进行仲裁是否合法?
根据《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做法确实是合法的。《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第28条对缺席审判的规定是这样的:当事一方不出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时,他方可请求法庭继续进行程序并作出裁决,当事一方缺席或对其案件不进行辩护,应不妨碍程序的进行(法庭会为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