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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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危妊娠管理,预防并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高水平健康XX建设,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防范,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
(一)落实首诊负责。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XX 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2018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对于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并报送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妊娠风险评估“橙色”的应当在3日内报送,妊娠风险评估“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二)做好动态评估。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应立即进行
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基层上转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所有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至少应在孕28-36周、37-40周对建册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对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级别高危因素时,应记录全部高危因素,并以最高级别进行管理。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三)明确分级管理。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由乡镇、街道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如有异常,应尽快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转诊至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流程应严格落实《XX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浙卫发〔2013〕182号)有关规定并填写转诊三联单。
(四)落实专案管理。各级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建立高危孕产妇登记本,特别是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狠抓分片管理,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五)抓好救治网络建设。落实《XX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通知》(浙卫办妇幼发〔2017〕4号)要求,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省级层面设立若干个省级危重救治中心,并明确划片管理区域;市、县两级至少要设立1个危重孕产妇、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特别是划片管理区域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协作机制,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