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1•【文号】国卫妇幼发〔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黔卫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贵州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的通知(黔卫发〔2010〕68号)各市(州、地)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保障母婴安全,进一步提高我省孕产妇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结合《贵州省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方案》和《2009年中央转移支付贵州省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省卫生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管理流程(一)掌握、上报孕情。
1、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至少1名保健管理员,负责辖区内育龄妇女中怀孕妇女的走访调查、孕情掌握及上报、高危孕产妇初步筛查、动员孕产妇住院分娩等工作。
2、村保健员初步确定妇女怀孕或收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来的本村妇女怀孕信息后,应在《贵州省孕妇登记表》(附件1)中进行详细登记,对农村孕妇发放住院分娩补助卡;告知孕妇在孕早期继续服用3个月叶酸以预防胎儿神经管畸形。
同时,还应详细告知孕妇及其家属,孕早期建卡、孕期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的必要性、安全性以及国家对农村孕产妇实行住院分娩补助等有关政策、知识。
有条件的村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孕早期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和《孕产妇保健手册》;不具备条件的地方,村保健员应督促孕妇尽量在孕12周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册),并按要求进行产前随访检查。
3、村保健员应对本村孕产妇有否高危因素进行初步筛查,一旦发现高危孕产妇,应及时将高危信息通知乡镇卫生院。
乡级或以上机构进一步检查确定高危因素后,应在《贵州省高危孕产妇管理登记册》(附件2)中进行登记,并纳入重点监测、随访、管理(详见“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
兖卫字[2010]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各医疗卫生单位、计生服务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济宁市卫生局、济宁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管理的通知》(济卫基妇发[2009]25号)等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依法执业,严格规范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一)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按照许可项目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未经许可的非计划生育手术“三定点”机构不得从事终止妊娠、结扎和放取环等技术服务。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按照考核项目内容开展相应技术服务。
严禁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手术,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记录》、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等。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和本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考核内容不符的服务,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异地执业的要按照执业医师执业变更办法及时变更执业地点。
(三)计划生育手术“三定点”医疗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在提供终止妊娠、取环、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技术服务时,应向当事人索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并做好存档。
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严禁非法出具《出生医学记录》,对无证分娩的孕产妇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人口计生部门。
(四)严格B超机管理,落实B超双人执机双人签字制度。
严禁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
卫健局母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母婴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母婴生存率和健康水平,保障母婴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1.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分工,履行责任。
2. 配备专业的医护团队,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3. 加强对危急情况的处理能力和应急反应机制。
4. 做好母婴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第三章生育保健1. 建立健全孕期保健制度,加强对孕妇的健康管理和监测。
2. 定期开展产前体检,对可能影响母婴健康的因素及时干预。
3. 加强对高风险孕妇的关注和跟踪。
4. 提供专业的产前指导和健康教育服务。
5. 加强对产妇的监护和护理,确保顺利分娩。
第四章产后护理1. 加强对产妇的产后护理和康复指导。
2. 建立健全母乳喂养指导制度,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3. 做好新生儿的护理和健康监测工作。
4. 定期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疾病筛查工作。
第五章儿童保健1. 建立健全儿童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评估。
2. 加强儿童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加强疫苗接种工作。
3. 做好儿童营养和心理健康指导工作。
第六章疾病防控1. 加强对母婴传播疾病的监测和预防工作。
2. 严格执行母婴传染病隔离和治疗制度。
3. 做好对重大突发传染病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1. 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母婴健康档案。
2. 加强对医疗器械和药品的管理和监督。
3. 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章法律法规1. 严格执行有关母婴保健的法律法规,确保母婴权益。
2.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九章监督检查1. 加强对母婴健康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2.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和申诉制度,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
第十章情况通报1. 加强母婴健康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工作,建立健全信息通报机制。
2. 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件和突发疫情。
第十一章附则1. 本制度由卫健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09•【文号】国卫妇幼发〔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21〕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五项制度,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我委在总结2018-2020年母婴安全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和有效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10月9日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为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巩固强化母婴安全,保障实施优化生育政策,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自2021年起,在全国组织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入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为主线,聚焦服务质量提升、专科能力提升和群众满意度提升,持续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预防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
二、行动目标促进母婴安全高质量发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到2025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5/10万,全国婴儿死亡率下降到5.2‰,为如期实现“健康中国2030”主要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提升妇幼健康服务水平,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温馨的高质量妇幼健康服务,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健康更有保障。
三、行动范围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妇产医院。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高危孕产妇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国家卫计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镇安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实行高危妊娠首诊负责制。
2、医疗机构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绿色标识,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应当根据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结果,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并进行早期干预、动态评估、及时转诊、定期随访。
3、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
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4、各级医疗机构要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5、产科人员应提高高危孕妇的监护手段,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确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选择对母婴有利的分娩方式、决定计划或适时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
6、县妇幼保健院每半年组织1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
每年形成报告报送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重孕产妇病历评审,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妇幼卫生【发文字号】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是国际上公认的基础健康指标,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发展的重要综合性指标。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作为主要健康指标,提出了明确任务目标。
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保障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源头严防风险,全面开展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一)强化首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筛查责任。
首诊医疗机构应当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见附件1),筛查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及相应信息系统中。
首诊医疗机构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将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主动转诊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妇产医院及中医医院(以下统称医疗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
(二)强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妊娠风险评估责任。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见附件2),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加强分类管理。
对于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和住院分娩。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进行高危专案管理(三)明确医疗机构对高危人群管理职责。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应当建议其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沪卫计妇幼〔2017〕021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医疗机构:近期,为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见附件)。
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助产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本着“兜底线、防风险、保安全”的原则,始终把母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扎实开展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母婴安全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巩固和优化本市孕产妇、婴儿死亡率等核心指标,持续保障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不断强化责任体系各区卫生计生委、有关主管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和助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母婴安全保障相关的部门、机构、岗位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链,确保母婴安全各项相关规范制度层层抓到位、层层有落实。
要聚焦核心工作指标,不断完善妇幼健康信息化建设,及时、动态掌握辖区早孕建册、产妇分娩、重点和危重孕产妇以及服务资源利用情况,加强妊娠风险预警和评估,做到高危孕产妇早发现、早预警、早诊断、早干预,进一步体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工作理念,更好地促进母婴健康。
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
母婴安全保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母婴安全是关系国家人口质量和人民群众健康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母婴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进一步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的健康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母婴安全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二)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母婴安全保障措施。
(三)坚持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合作与配合。
(四)坚持科学管理,提高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任务(一)加强孕产妇健康管理1. 完善孕产妇健康档案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加强对孕产妇的定期检查和随访,及时发现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高风险情况。
3. 推广孕产妇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二)提高分娩安全水平1. 加强分娩过程中的监护和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2. 推广无痛分娩、自由体位分娩等适宜技术,提高分娩舒适度和满意度。
3. 加强产科医生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分娩安全水平。
(三)加强新生儿健康管理1. 加强对新生儿的即时抢救和护理,提高新生儿存活率。
2.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及时发现并治疗先天性疾病。
3. 加强新生儿访视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新生儿健康问题。
(四)加强孕产妇和婴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1. 建立和完善孕产妇和婴儿危急重症救治体系,确保救治能力。
2. 加强危急重症救治设备的配置和人员的培训,提高救治效果。
3. 建立孕产妇和婴儿危急重症救治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协调。
(五)加强出生缺陷防治工作1. 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评估,掌握出生缺陷流行情况。
2. 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预防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3. 加强出生缺陷的治疗和康复工作,提高出生缺陷患儿的生存质量。
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母婴安全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健康促进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医疗机构:为推进健康中国行动,落实《“健康北京2030”规划纲要》,提升区域母婴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增强群众安全感、获得感,我委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筑基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对照区域母婴安全保障预防控制、风险控制、质量控制、自我控制和联动控制等5方面30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母婴安全保障责任界线、安全底线、服务红线,切实强化各级主体责任,建立市、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科室及医务人员逐级压力传导机制、责任传递机制,推动管理者、医务人员及公众行为改变,全面促进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质增效。
二、工作内容我委根据《行动方案》制定《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评价指数》《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责任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任务清单》《北京市区域母婴安全保障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一表三单”)。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按照“一表三单”,制定区域实施方案,细化量化指标,形成落实台账。
三、工作阶段(一)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8月)市卫生健康委召开启动会,部署《行动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8月-11月)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医疗机构对照《行动方案》逐级落实,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积极组织辖区助产机构开展北京母婴安全优质服务单位建设。
(三)督导评估阶段(2019年11月-12月)市卫生健康委将通过后台数据监测、现场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区域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评价。
《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文件解读
《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文件解读近年来,母婴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各种涉及到母婴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定义了《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2021-2025年)》,具体措施如下:一、加强疾病预防控制1、扩大妇幼保健范畴,提高服务质量:将妇幼保健纳入全民医保范畴,大力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2、开展计生新政,提高生育服务质量:推动计生新政落实,加强生育服务,加强孕产妇健康咨询和指导,促进适龄夫妇科学合理生育。
3、完善疫苗接种制度:加强妇幼疫苗接种工作,提高接种率。
同时,探索新生儿、婴幼儿疫苗全程免费政策。
4、加强传染病防控:建立儿童传染病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疾病,加强病原体检测,提高诊治效果。
二、加强急救和救治能力1、建立完善急救网络:加强急救队伍培训和建设,提高急救和救治能力。
建立手持智能终端设备和APP,帮助家长、孕产妇快速求救。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能力提高: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救培训、急救设备配备、急救药品供应等一系列措施,在基层提高急救能力。
3、完善高风险母婴患者转诊制度,确保其及时救治。
市县立即开展“关爱新生命”行动,建立重症新生儿转运系统。
三、完善质量管理制度1、制定母婴安全保障标准和规范,加强质量管理:结合国家和省、市、区县实际,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母婴安全保障标准和规范,加强医疗、计生、卫生监管等部门间的协同工作。
2、加强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推进医疗服务标准化行动,加强不良事件、医疗差错的监督和监管,防范医疗事故发生。
四、提升妇幼健康水平1、激励医务人员提供优质服务:针对优质服务提供给予鼓励,建立“红卡”体系,并给予实质性奖励,更好地引导医务人员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升。
2、建立线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线上运营模式实施家庭健康管理,普及孕产妇保健知识,为孕妇、产妇和婴幼儿提供更便利的服务。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血液中心、市医疗急救中心: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妇幼发〔2018〕9号)、《上海市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沪卫计妇幼〔2018〕48号)有关要求,持续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保障母婴安全,维护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对母婴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母婴安全是妇女儿童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对母婴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始终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妇幼健康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将危重孕产妇救治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严格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确保母婴安全。
二、各司其职,进一步强化母婴安全各项工作制度(一)加强安全教育。
各区卫生健康委、各办医主体要强化属地化管理职能,全面开展所辖助产医疗机构和非助产医疗机构母婴安全形势和重要性教育,将保障母婴安全作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使相关管理人员、一线临床医护人员树立母婴安全重中之重以及“尊重生命、生命至上”的理念。
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一、目标与原则:1. 目标:确保母婴的安全和健康,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2. 原则:科学、全面、人性化、预防为主。
二、指导思想: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健康服务之家”理念,以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安全为中心,注重预防,强化监管,提高应急救护能力。
三、工作内容:1. 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建立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指导孕产妇科学合理的饮食和运动,提供必要的营养补充品。
2. 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疾病预防:推广孕产妇和婴幼儿疫苗接种,开展疾病预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孕产妇和婴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3. 加强分娩医疗的安全管理:提供规范化的孕产妇分娩服务,确保分娩医疗过程的安全性,加强分娩术后的监护和护理工作。
4. 提高婴幼儿护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加强婴幼儿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增强婴幼儿的护理质量。
5. 建立健全孕产妇和婴幼儿意外事件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24小时应急救援系统,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加强监管和评估:建立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管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督导,及时纠正工作中的不足之处。
四、工作步骤:1. 制定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人和具体工作内容。
2. 建立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档案,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3. 开展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母婴的健康素养。
4. 建立孕产妇分娩医疗服务体系,建议提供多种分娩方式以满足不同妇女个体的需求。
5. 加强婴幼儿护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6. 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7. 定期对母婴安全保障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预期成果:1. 孕产妇和婴幼儿的死亡率显著降低。
2. 提高孕产妇和婴幼儿的健康素养,减少疾病发生率。
3. 提高母婴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不可逆损伤的发生。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期刊名称】《中国实用乡村医生杂志》
【年(卷),期】2017(024)009
【总页数】3页(P6-8)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J], 无;;;;;;;
2.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3.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J], ;
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J],
5.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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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母婴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背景母婴安全保障是保障妇女和婴儿生命健康的重要工作,也是促进人口健康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关键环节。
然而,当前社会上仍存在着婴儿被虐待、遗弃、绑架等问题,以及孕产妇在产前、产后护理不周等情况,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方案。
一、目标1.提高妇女和婴儿的生存率和健康指数。
2.减少婴儿被虐待、遗弃和绑架等不安全行为。
3.提高孕产妇的产前、产后护理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工作重点1.完善母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制定完善的母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和监管机构,强化对妇女和婴儿权益的保护。
2.加强母婴安全教育。
开展母婴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孕产妇和婴儿家长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在医疗机构、社区、学校等场所设置母婴安全教育宣传背景板,提供相关宣传资料。
3.建立健全婴儿监护和收养机制。
加强婴儿出生登记工作,确保所有婴儿都能够获得合法身份。
加强对婴儿被遗弃、辍学儿童等特殊情况的救助和保障。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和收养机构的监管,确保婴儿的安全和健康。
4.增加产前、产后护理服务。
加强对孕产妇的产前、产后护理服务,包括营养指导、心理疏导、产后康复等方面。
提供定期健康检查和随访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孕产妇的健康问题。
5.加强孕产妇保健机构建设。
提高孕产妇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加强对病例管理和危急情况的处理能力。
培养更多的优秀妇产科医生和助产士,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6.加强跨部门合作。
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教育部门等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母婴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安全行为。
7.组织开展母婴安全保障专项活动。
制定并实施母婴安全保障专项活动方案,开展婴儿出生登记、母婴安全知识宣传、提供养育指导和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妇女和婴儿的安全保障意识。
三、工作措施1.加强监管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母婴安全相关的监管机制,严格实施母婴安全保障法律法规,加大对婴儿被虐待、遗弃和绑架等不安全行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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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7〕4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7〕3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高危妊娠管理,预防并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切实保障母婴安全,推进高水平健康XX建设,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防范,全面开展妊娠风险评估
(一)落实首诊负责。
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XX 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2018版)”对首次就诊建档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分级,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对于妊娠风险评估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并报送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妊娠风险评估“橙色”的应当在3日内报送,妊娠风险评估“红色”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送。
(二)做好动态评估。
医疗保健机构在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过程中,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应立即进行
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管理措施,并在《母子健康手册》上顺序标注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对基层上转的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所有承担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至少应在孕28-36周、37-40周对建册孕妇进行妊娠风险分级复评,对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级别高危因素时,应记录全部高危因素,并以最高级别进行管理。
二、紧盯重点人群,严格落实高危专案管理
(三)明确分级管理。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黄色”的孕产妇,由乡镇、街道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管理,如有异常,应尽快转诊到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转诊至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有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应当将其尽快转诊到三级医疗机构接受评估以明确是否适宜继续妊娠。
如适宜继续妊娠,应当建议其在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原则上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高危孕产妇的转诊流程应严格落实《XX省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浙卫发〔2013〕182号)有关规定并填写转诊三联单。
(四)落实专案管理。
各级开展围产保健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建立高危孕产妇登记本,特别是要将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不宜继续妊娠的孕妇,应当由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三、狠抓分片管理,着力加强危急重症救治
(五)抓好救治网络建设。
落实《XX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通知》(浙卫办妇幼发〔2017〕4号)要求,强化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设。
省级层面设立若干个省级危重救治中心,并明确划片管理区域;市、县两级至少要设立1个危重孕产妇、1个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
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三级,特别是划片管理区域内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等协作机制,确保转诊救治网络覆盖全部助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