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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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公开,规范XX市政务服务大厅(简称“市政务大厅”)政务服务工作,保障依法行政,优化政务服务,促进环境建设、带动作风建设、服务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务大厅是XX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受理、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市政务大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申请人”)依法集中受理、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简称“政务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各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简称“进驻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设立办事窗口(简称“窗口”),按照“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原则,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五条XX市政务服务中心(简称“市政务中心”)负责市政务大厅的管理与服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各部门政务服务工作,并为有关部门进驻市政务大厅办理政务服务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依据市政府的决定或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核意见,增加、减少或调整有关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
(三)受理有关部门进驻或退出市政务大厅相关事宜,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制定市政务大厅业务运行和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按照市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负责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组织管理、协调和考核。
(六)对市级各类政务服务分厅(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时保留的部门自办业务大厅、网上大厅)及各乡镇(街道办)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及工作考核。
(七)督促检查各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办理重大事项;组织有关部门梳理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并进行管理、组织及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推广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八)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依法设置的政务服务事项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研究等程序。
(九)协助做好有关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培训工作。
(十)负责受理申请人对进驻部门及其工作窗口人员服务质量、效率等方面的投诉,并协同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检查各部门未纳入窗口的政务服务事项;跟踪上级新设立、调整、废除的政务服务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实施。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政务大厅实行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制度。除依法应保密的信息外,市政务大厅及其分厅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实现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章事项管理
第七条市级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原则上均应经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进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暂不具备条件在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进驻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在原单位受理。
第九条各部门需要对进驻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核准后,向市政务中心提出调整、变更申请。
第十条对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各部门应
简化环节、依法制定相应的办事流程,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审核、批准权限。
第十一条对纳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办理部门设定承诺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办结时限的80%。
第十二条对程序、条件相对复杂,依法应进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程序的政务服务事项,各办理部门应确定所需时间。所需时间报市政务服务中心核定后列入政务服务指南,并在受理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条所设定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第十三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律政策依据、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法定及承诺时限、许可审批进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十公开”。
第十四条各进驻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为本部门窗口工作制定业务规范或工作细则,具体指导窗口工作人员实施审批工作。
第三章大厅工作窗口
第十五条市政务大厅采取市政务中心大厅、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分厅)、网上大厅等三种方式。
(一)市政务中心大厅: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各进驻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在市政务中心大厅办理。
(二)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分厅):部分已有行政审批自办业务大厅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本部门大厅受理业务。部门自办业务大厅必须使用市政务中心建设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开展工作,安装与市政务中心大厅相同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电子监察数据的完整性,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三)网上大厅:信息化程度较高,已顺利开展了行政审批网上受理业务的单位,在市政务中心门户网站链接其网站,通过市政务中心门户网站,可以进行网上受理和咨询;
对电子监察系统需要采集的数据,由此类部门采取二次录入的方式提供,同时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第十六条市政务中心大厅进驻方式。根据进驻部门的工作性质、人员编制、事项办理数量等情况,市政务中心大厅按常驻制、综合代理制、联络制三种方式进驻。
(一)常驻制:政务服务事项多、综合性较强的部门采用常驻制。在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立独立的办事窗口,派出并授权工作人员常驻窗口受理政务服务事项,窗口人员服从本部门和市政务中心的双重管理。
(二)综合代理制:政务服务事项较少、人员编制较少的部门可采用综合代理制。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代理窗口1-2个,每个窗口由市政务中心安排人员代理3-5个部门的业务,部门不再派驻窗口人员。综合代理部门要对代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授权其进行审批事项正式受理前的预审和咨询工作,部门需认可其代理预审的结果;代理人员与部门受理人员沟通确定受理的事项,部门受理后要及时在本部门录入有关数据,接受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效能监察。
(三)联络制:政务服务事项相对集中在某一时段的部门采用联络制。在业务量办理较集中的时段,由部门派出人员在市政务中心大厅设置独立窗口办理业务,窗口人员接受市政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管理。在业务量小的其它时段,列入综合代理窗口代理其业务,部门不再派驻人员,由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根据该部门的工作要求代理正式受理前的预审工作。
第十七条市政务大厅各工作窗口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办理本部门纳入市政务大厅的政务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只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作为即办件当场办理;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按承诺件在承诺时限内办理;按照XX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接受本部门非税收入收费工作的委托,指导申请人按规定渠道缴费,并出具统一的收款凭证。
(三)遵守市政务大厅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市政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