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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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管理要求,确保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委派至子公司、分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财务人员。

第三条委派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确保财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二、委派财务人员的职责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2. 负责编制、审核、报送财务报表,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3.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等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协助公司管理层进行财务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财务支持;5. 负责税收筹划,降低税收风险;6. 负责财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7.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第五条委派财务人员的权限如下:1. 负责财务工作的日常管理,有权要求各部门提供相关财务资料;2. 对财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或报告公司领导;3. 对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4. 参与公司重大财务决策的讨论,提出财务建议;5. 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外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

四、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与任命:1. 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2. 公司应通过公开选拔、考核等方式,选拔合适的委派财务人员;3. 委派财务人员的任命由公司领导批准。

第七条委派财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2.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考核制度,对委派财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委派财务人员的离职与交接:1. 委派财务人员离职前,应完成工作交接,确保财务工作的连续性;2. 离职原因及工作交接情况应报公司领导审批。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财务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派出的所有财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所有财务委派人员,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本企业总经理双重领导。

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既要积极负责地当好本企业经理的参谋助手,积极地参与经营决策,很好地当家理财,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贡献,又要为集团公司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第四条被委派财务人员应积极主动与集团公司财务部联系,定期汇报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年终要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第五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的人事关系在集团公司财务部,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其待遇标准遵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被委派财务人员不在被派出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财物。

每一年度,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核定年度上缴费用指标,以通知形式下发被派出单位,被派出单位按季度上缴。

第六条被委派财会人员必须取得国家认可的上岗资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集团公司和本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营业务。

被委派财务人员担任下属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相关技术职称和四年以上的财务工作经验,并且必须由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人员担保。

第七条被委派财务人员由集团财务部归口管理。

委派人选应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提出,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提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集团财务部聘任委派。

第八条被委派财务人员要加强自律,严格履行职责权限、忠于职守,如实反映情况、坚持依法办事,照章办事,并且有权拒绝承办损害企业和集团利益的经济往来业务,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条集团公司对派出的财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考评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考评内容包括对集团公司的忠诚程度、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和诚信情况等方面,考评不合格一律就地免职。

范本: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范本: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集团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双重管理、各有侧重的原则。

财务负责人由集团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派中心)和所在单位双重管理。

委派中心侧重委派岗位核定及人员选任、考核、调整、培养等方面工作;各单位协助做好财务负责人的考核管理以及人事管理等工作。

2、竞争择优、定期交流的原则。

加大竞争性选拔人才的工作力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同时,进一步加强财务负责人在集团范围内的定期交流,以降低用人风险、促进人岗匹配。

3、强化考核、优胜劣汰的原则。

完善财务负责人考核管理制度,依托考核建立淘汰机制,逐步推进财务负责人的优胜劣汰。

第三条本办法是集团对财务负责人进行管理的基本指引,应以此为基础逐步完善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进一步加强财务负责人岗位设置和职数管理。

委派中心将根据集团管理需要,设置、调整财务负责人岗位。

第五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设置原则1、集团及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管理费用单位以及相对控股以上投资企业的财务经理(部长)岗位应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2、对于参股企业,如《公司章程》约定由集团委派财务经理(部长)的,则其财务经理(部长)应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否则,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投资规模、所占股比等因素确定是否纳入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3、集团财务部经理级岗位比照财务负责人岗位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应协助制定各自财务负责人岗位说明书,以此作为财务负责人选任、考核等的基本依据。

第三章选任第七条财务负责人的选任主要包括现有财务负责人的定期交流以及新任财务负责人的选拔。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公道正派,群众拥护;2、认同集团的核心文化,对集团具有较高的忠诚度,能有效维护集团合法权益;3、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扎实,踏实肯干,能忠实履行职责;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财务负责人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5、身心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总则为了明确委派财务人员的职权利,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在加强财务监督与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据集团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派驻到下属企业、控股公司等单位担任财务工作的人员;第二条:所有财务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管理、选拔、考核、解聘等;第三条:委派的财务人员负责组织所在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监督和财务分析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所在单位的经营分析和决策;第四条:集团依照本管理条例对委派的财务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作为所在单位的中层管理人员;第一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职权第五条:委派的财务人员作为集团派驻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保持相对独立性的同时,必须积极配合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工作;第六条:委派的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相关的各项财税法律、法规;贯彻集团财务制度及工作开展等;2、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企业日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工作;3、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代表集团行使财务监督权,参与企业经营决策;若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集团财务制度的行为,应当督促企业纠正,情节较严重的应及时向集团报告;4、参与企业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及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5、参与企业项目投资管理工作;6、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及财务决算工作;对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7、审核、控制企业所有成本、费用支出;8、筹措企业经营运作资金,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9、加强企业资产管理,全面建立财务预警机制,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10、协调企业与金融、财税等外部单位的关系,为企业的经营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11、做好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积极向集团及所在企业提出管理改进方案与建议;12、加强企业财务、仓管、统计等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综合素质、协助企业不断改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13、不得泄露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等资料;14、集团要求的其他工作,及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1目的和范围1.1为规范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的相关工作,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规范会计行为,保障委派人员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管理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2本规定属于公司管理体系三层次文件中的第二级,其上级文件为公司《财务管理控制程序》,不需要二级单位制定细则。

1.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含分(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2 相关术语2.1财务人员委派:指公司向二级单位委派总(副)会计师、财务管理部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

按照“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应以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为中心,严格服从集团公司的指挥和管理,坚决贯彻集团公司制度,切实履行好委派财务人员职能。

3 本办法主要应对的风险点3.1委派财务人员监督力度不到位,各项管理措施及管理办法无法得到贯彻落实,导致会计信息无法准确的反映出企业经营效益与财务状况。

3.2 相关职能部门未对委派财务人员有效监管,导致委派财务人员职责受限,监督作用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4 管理原则4.1双重管理原则:委派财务人员接受委派单位与被委派单位双重领导,在对二级单位财务监管的同时要加强服务职能,融入所在单位,服从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

4.2监督与服务原则委派财务人员需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一方面尽职尽责做好财务监督,另一方面,委派财务人员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源,尽力为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4.3 回避原则委派财务人员与被委派单位经营层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4.4岗位轮换原则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委派到分、子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任期轮换制,任期三-五年为一届,届满轮换。

5 管理职责5.1 经理层经理层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组织领导,对重要人事任免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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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董事会的讨论意见,对公司投资兴办的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一些参股公司也可根据投资协议的要求派出一般财会人员。

为了贯彻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思想,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司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的委派1、财务负责人的委派总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制,对二级子公司实行由一级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办法,依此类推。

子公司其他财会人员授权子公司经营班子考核选用。

2、出纳会计的委派对参股企业,参股协议中应争取派出出纳一名,以更好地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

出纳人员的选用比照财务负责人的办法。

二、薪资福利发放方法1、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标准由派出公司确定并发放,所在单位按时返回派出公司。

一级以下子公司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比照执行;2、派出财会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派出公司,由派出公司负责各项保险的交纳,所在单位如数返回;3、所在单位工资表反映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情况,发放时(或定期)转回派出公司。

三、派出财务负责人的职责1、受派出公司管理,定期汇报工作,对派出公司负责,业务受派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派出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2、为所在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和各项服务,参与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遵守所在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3、研究所在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审查所在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4、参与审定所在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公司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资产和债务重组方案等财务决策事项;5、参与审定所在公司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预审、投资效果分析;6、拟订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监督执行经办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情况;7、监督所在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上级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8、负责对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本单位财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提出意见,并及时将本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情况向总公司备案;9、派出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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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八条 招聘管理 (一) 招聘计划 1、人才梯队招聘计划:人才梯队招聘指通过校园招聘渠道引进高潜质学员进入公司 作为人才梯队发展培养力量的一种招聘形式。财务金融中心制定年度财务人才梯队招聘计 划,经总部人资文化部审核、董事局主席审批后,与校园招聘计划一并实施。 2、人才补充招聘计划:人才补充招聘指核定岗位发生空缺,需进行人才补充的一种 招聘形式。由需求单位依据核定的岗位计划,填写《财务人员增补申请表》(见表 1),经 审批后由财务金融中心实行补员招聘,财务人员增补审批流见附件一:《委派财务人员人 力资源管理审批流》。 (二) 初试 1、应聘者填写《求职登记表》(见表 2),同时提供个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 资格证等证件原件,由财务绩效经理进行证件核查、复印。 2、应聘者填写《职业经理人管理能力测评表》(见表 3),得分≤60 分进入笔试(经 理以下岗位应聘不做要求)。 (三)笔试 财务绩效经理根据应聘者求职岗位类别发放对应笔试试卷并组织监考。由总部财务部 长或指定人员阅卷,笔试成绩≥60 分进入复试。 (四)复试 1、会计、出纳、收银员:总部财务部长组织复试,填写《面试评价表》(见表 4)。 2、按揭员:总部资金部长组织复试,填写《面试评价表》(见表 4)。 3、财务经理及以上岗位:总部财务部长组织复试,填写《面试评价表》(见表 4)。8 级及以上人员另行组织综合会试,会试官填写《综合会试表》(见表 5)。 (五)背景调查
分集团财务部长
总部主管财务高级经理
项目总经理
分集团核算经理
项目财务部长
总部出纳
项目财务部长
(二)新员工双职辅导标准
新员工报到,绩效经理组织填写《财务新员工双职辅导员注册表》(见表 8),双职辅
导标准见附件二:《财务新员工双职辅导标准》。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集团)新的管控模式,充分发挥置业集团管理中心、指挥中心的作用,确保所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到位,实现置业集团对所属公司财务工作的有效控制和协调,现结合鲁能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置业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所属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委派制是指由置业集团财务部代表公司直接对所属公司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置业集团财务部行使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决策权和财务监督权,所属公司财务部门行使日常财务管理和财务执行权。

置业集团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置业集团控制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代管公司财务部门的经理、副经理与财务骨干人员。

第三条财务委派工作在置业集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置业集团财务部负责,综合部等有关部门协同组织实施。

委派财务人员在置业集团和受派企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置业集团控制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代管公司,对外(鲁能集团以外企业)合资合作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五条置业集团财务部是置业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推荐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委派财务人员业务,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委派人员的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各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财务人员需求计划,由置业集团财务部会同综合部提出委派人员方案,报请置业集团批准后,由置业集团派出。

第七条置业集团财务部建立委派财务人员工作档案,如实记载被委派人员工作业绩情况,做为对其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对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原则,以置业集团财务部考核为主,受派企业考核为辅,综合评价工作业绩。

第九条置业集团综合部根据置业集团批准的财务人员委派方案,按规定履行财务委派人员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程序。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为加强公司对所属各单位的领导与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强化会计监督,促进单位责任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委派,被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受委派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如实向公司汇报被委派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二、委派财务管理人员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规章,省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项规章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能够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热爱会计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主管一个单位或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身体状况能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委派财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贯彻执行有关国家财经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负责组织被委派单位(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要按照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对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组织编制被委派单位(项目)年度预决算,并负责组织预算的实施;监督被委派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提出预算管理建议,审核费用开支情况; 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项目)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计划,参与被委派单位生产经营、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论证、决策与管理工作;搞好资金的使用和调配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一切会计事项和决议进行监督并及时汇报;对被委派单位(项目)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组织制定被委派单位(项目)财会管理工作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履行岗位管理职责; 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会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公司交办的其它事项。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更好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委派制,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各子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各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事业部)会计人员定岗定编,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分职任免”的办法进行管理。

对各公司、事业部会计工作岗位统一委派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被委派单位和被委派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包括:1、各公司、事业部财务负责人,包括财务经理、主管会计;2、一般财务人员,包括稽核会计、核算会计和出纳员;3、各单位认为需要委派的其他会计人员。

第二章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委派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一、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1、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税务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2、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忠实履行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公司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具有助理会计师(或相当于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持有会计证;5、熟悉财务软件操作,熟悉计算机操作;6、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二、财会负责人(财务经理、主管会计)的任职资格:1、符合上述一般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2、五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独立主管工贸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不少于两年,熟悉会计工作各个岗位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4、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5、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述能力。

第三章委派会计人员的组织管理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中心是会计委派制的管理机构,负责会计委派具体事务的日常管理。

1、负责核定各公司的会计工作岗位。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集团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聘任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二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第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相同和综合分析能力。

6、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1、因在财务、管帐、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事情中犯有严峻错误受到行政惩罚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4、违背财经规律,使用职权贪污、调用公款或小我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5、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数据和报表的。

6、不严守公司财务秘密,随意泄露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第八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1、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事情,介入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列席被委派公司的董事会。

2、依据集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制订完善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和资金管理等财务工作。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大全5篇]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大全5篇]

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大全5篇]第一篇: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局(公司)对所属单位(部门)的财务管理,确保对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控,根据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局(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市局(公司)向下一级行政单位、所属部门等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对该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部门):(一)市局(公司)所属各单位;(二)需要加强成本核算的市局(公司)有关部门;第四条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对本单位负责,同时也必须维护被委派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管理、服务与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市局(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1、具有扎实的财会专业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熟悉国家财务、会计、税收、金融和国有资本管理等法规政策,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掌握现代企业管理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术;2、具有会计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资格;3、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会计核算、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能力;4、具有会计专业从业资格证书;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委派的财务人员任职资格:1、曾因监管、审核、操作失误、渎职,导致公司遭受严重经济损失的;2、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单位财务情况,参与会计造假的;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受到处理的。

4、年终考核不合格的;第三章财务人员的委派程序第七条被委派单位(部门)的财务人员由市局(公司)直接委派。

第八条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是被委派单位(部门)财务人员的委派部门。

第九条被委派单位财务人员按下列程序委派和任免:1、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按任职条件与被委派单位(人员)商议后提出建议名单;2、市局(公司)财务管理科名单提交人力资源科征求意见。

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 (2)第三章委派财务人员的选拔及人事管理 (4)第四章委派财务人员的薪酬与考核 (5)第五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能投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的财务监督,约束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降低风险,维护集团公司整体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人员委派的范围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的范围为全资、控股子公司。

委派的财务人员主要指主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

第三条财务委派的原则(一)回避原则委派人员与派往公司经营层有亲属关系的,不得派至该公司任职。

(二)岗位轮换基于更有效地进行财务监督的目的,在集团内部进行财务人员的定期轮换。

委派的财务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实行岗位轮换。

离开任职公司后两年内不得再担任该公司的委派财务人员。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职责权利第四条财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一)能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思想品德素质较好,善于团结同志,遵纪守法,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对集团高度的责任感,能够忠实执行集团的战略意图和经营决策,自觉维护集团的整体利益,具有正直、实事求是的品格;(二)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扎实的财务知识、较强的业务处理能力,5年及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验;(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五)具备组织协调能力;(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本职工作。

第五条财务人员的职责财务人员的职责包括财务监督及财务管理两个方面:(一)财务监督职责1、完善会计监督机制,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提高基础管理水平,支持所在公司其他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2、监督所在公司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监督所在公司遵守集团制定的财务制度情况,对所在公司对外报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集团资产保值情况承担相应责任;3、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资、融资、资金、资产、收益分配、重大担保等重大事项向集团公司报批;4、定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所在公司管理及重大经营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公司经营负责人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财经纪律事项;5、每月至少一次向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及财务部主任书面报告当月的主要财务工作;6、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财务委派运行机制,加强对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充分发挥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作用,根据《**市市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管理办法(试行)》《**市国资监管企业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派财务人员”是指集团公司作为所属单位出资人或管理主体,为履行股东权益、强化内部管控,向所属单位派出的负责该单位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以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财务监督的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财务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向所属单位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以及所属平台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经费单位(以下简称派驻单位)。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要以聚焦经营、强化管理、降本增效为目标,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关键岗位分权制衡、强化派驻单位财务内部控制、维护财务数据统计真实性为重点,以提升派驻单位财务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岗位职责、加快财务数字化转型、推动业财融合、加强财务人员队伍建设为手段,为派驻单位决策提供专业支持,强化财务管控约束,提高集团公司资本运营效率,促进企业做优做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随着集团公司板块化改革的推进、所属企业股权结构和管理层级的进一步明晰,集团公司将逐步向派驻单位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对于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派驻单位,原则上不再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六条委派财务人员应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具备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质,敢于坚持原则,具有斗争精神,勇于担当、不怕得罪人。

第七条按照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任职的有关要求,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委派财务人员属于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人员的,任职资格如下: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2.具有财务或审计相关工作8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3.现任职集团公司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累计工作3年以上;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职岗位工作满1年,并在基层单位中层管理正副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5.具备会计系列、审计系列或经济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等资格。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财字〔2014〕148号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事业部、机关各部门、各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已经公司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7月24日—1—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委派管理办法1总则1.1为了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财经制度,提高公司执行力,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财务人员委派是指公司向下属分、子公司派遣总(副)会计师、财务部长。

在公司及分、子公司双重领导下,负责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委派财务人员条件及职责2.1委派财务人员基本条件2.1.1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正直热情,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岗位责任心。

2.1.2熟悉本岗位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1.3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立场、方法分析和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各种问题,能够在理论联系实际上有所创新。

2.1.4身体健康、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维护公司利益,顾全大局,团结同志。

2.1.5具有较强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掌握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处理日常事务。

—2—2.1.6被委派为分、子公司财务部长,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会计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大专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2.1.7被委派为分、子公司副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8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2.1.8被委派为分、子公司总会计师,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本科及以上财经类专业学历,有10年以上且担任过科级职务工作经历。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山东鲁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集团)新的管控模式,充分发挥置业集团管理中心、指挥中心的作用,确保所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到位,实现置业集团对所属公司财务工作的有效控制和协调,现结合鲁能集团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以及置业集团实际情况,制订所属公司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委派制是指由置业集团财务部代表公司直接对所属公司会计人员进行委派和管理,置业集团财务部行使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财务决策权和财务监督权,所属公司财务部门行使日常财务管理和财务执行权。

置业集团委派财务人员范围包括:置业集团控制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代管公司财务部门的经理、副经理与财务骨干人员。

第三条财务委派工作在置业集团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置业集团财务部负责,综合部等有关部门协同组织实施。

委派财务人员在置业集团和受派企业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置业集团控制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代管公司,对外(鲁能集团以外企业)合资合作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委派财务人员的管理第五条置业集团财务部是置业集团委派财务人员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委派财务人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推荐和管理;监督和指导委派财务人员业务,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委派人员的考核标准;定期组织对委派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各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财务人员需求计划,由置业集团财务部会同综合部提出委派人员方案,报请置业集团批准后,由置业集团派出。

第七条置业集团财务部建立委派财务人员工作档案,如实记载被委派人员工作业绩情况,做为对其奖惩的依据第八条对委派财务人员的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原则,以置业集团财务部考核为主,受派企业考核为辅,综合评价工作业绩。

第九条置业集团综合部根据置业集团批准的财务人员委派方案,按规定履行财务委派人员职务任免、工作调动程序。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

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财务委派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分公司、项目部财务管理,规范委派财务人员工作行为,调动财务委派人员积极性,提高项目部的财务监督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各级财务管理职责第二条公司财务管理部职责(一)公司财务管理部是公司财务系统管理的归口部门,各分公司、项目部财务人员属财务管理部派出人员,在业务上接受财务管理部的指导,行政上服从财务管理部的统一调配与管理,代表财务管理部对各分公司、项目部实施财务管理与监督;对其财务状况及重大财务事项的处理结果及时报告。

(二)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分公司和各项目的财务工作实施监管。

(三)综合汇总反映公司及各分公司、项目的财务状况及各类报表,为公司领导经营决策提供准确、真实的财务报告与资料,并对其真实性与完整性承担责任。

(四)协同有关部门处理与项目部之间的财务往来关系。

第三条分公司经理职责(一)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的财务目标负责。

(二)对本单位及其本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对公司财务管理部履行有关申报义务,指导财务人员搞好财务工作,支持财务人员搞好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四条委派财务人员职责(一)委派的财务人员必须服从项目经理的行政管理与领导,遵守项目部的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为项目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参与项目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完成经营管理目标任务提供良好的服务,为提高项目部的经济效益当好参谋。

(二)委派的财务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技术资格证书,具备三年以上独立财务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有能力健全现金的审批、会计、出纳收支手续及财物的计划、采购、保管,相互制约与分离的制度,能圆满完成财务管理部所指派的工作任务,满足财务会计工作的需要。

(三)委派财务人员在总公司或分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有权代总公司收取分公司项目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四)委派的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分公司、项目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项目部领导的决定与公司财务制度和程序不一致时,财务人员可以拒绝项目经理的决定并向公司财务管理部报告。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财务部门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派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更好发挥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本部(以下简称集团本部)依据本办法,对直属各单位或部分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实行统一委派管理,直属各单位对其所辖单位或项目部的管理可以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条集团本部是委派管理的委派单位,直属各单位是派驻单位,集团本部财务物资处(以下简称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是委派管理的组织实施机构,委派单位、派驻单位和被委派财务人员须共同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委派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四条集团本部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委派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并不断完善委派管理的配套办法,实施对委派人员招聘、录用、考核、调薪、任免、续聘、调整、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按照上级要求和集团本部管理需要,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共同研究并制定委派方案,方案应包括派驻单位财务工作现状及需要、对被委派人员的特殊要求、拟委派人员基本情况和委派期限等。

第六条根据集团本部决定,由财物处和人力资源处负责与被委派人员部署委派事项,起草《委派通知书》,签订《委派责任书》,送达派驻单位并与原被委派人员或原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工作。

第七条被委派人员的人事、劳资及党团关系归集团本部机关管理。

第八条委派管理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每轮委派期限暂定为1年,考核合格可以连续委派,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章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待遇第九条被委派人员的任职条件1、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2、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财务人员职责,自觉维护单位利益;3、敬业爱岗、诚信廉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4、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历,财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财经类专业技术职称;5、独立主管所属单位财务部门工作两年以上,熟悉财务工作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核算方法,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6、有独立的工作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7、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述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8、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

委派财务人员管理办法财务人员集中委派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实现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的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全方位、系统化、高效率、统一性的管理,以适应集团公司财务集中统一管理的客观需要,根据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结合集团财务中心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2、对中安鼎盛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等会计核算主体(下称“派驻单位”)实行财务、会计人员集中委派管理制度。

3、委派财务人员系指财务负责人、主办会计、出纳员等集团财务中心认为需要委派的财务、会计工作者。

4、接受派驻财务人员的单位(以下称“派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不得越权行事。

二、委派人员职责委派财务人员应当以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为依据,组织好派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派驻单位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资产经营、预算管理情况,单位经营业绩等情况进行监督。

委派财务人员作为集团公司委派的监管者,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对所在单位财务活动的领导和控制,支持所在单位依据集团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健康发展,保障集团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委派人员被赋予以下职责:1、加强股东资产管理,防止股东资产流失。

2、参与拟定所在单位的预决算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财务管理办法,考核、分析预算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和资金收支情况;3、组织所在单位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按照国家及内部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合理使用资金,正确核算成本、费用;4、审查资金的合理使用。

所有资金付出均须由委派财务人员先审查签字,行政领导后审批签字。

对不合理的费用支出,委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签字;5、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告,确保真实反映派驻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6、参与本派驻单位重大事项的研究,重大事项包括订立经济合同、工程招投标、融资等。

列席有关经济分析、专题论证等总经理办公会议;7、监督派驻单位资本营运、财务收支和执行集团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发现派驻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异常等情况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向财务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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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公司董事会的讨论意见,对公司投资兴办的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对一些参股公司也可根据投资协议的要求派出一般财会人员。

为了贯彻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管理思想,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公司委派财会人员管理办法。

一、财会人员的委派
1、财务负责人的委派
总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直接控股子公司)实行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或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制,对二级子公司实行由一级子公司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办法,依此类推。

子公司其他财会人员授权子公司经营班子考核选用。

2、出纳会计的委派
对参股企业,参股协议中应争取派出出纳一名,以更好地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

出纳人员的选用比照财务负责人的办法。

二、薪资福利发放方法
1、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标准由派出公司确定并发放,所在单位按时返回派出公司。

一级以下子公司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奖金、各项补贴比照执行;
2、派出财会人员的人事关系在派出公司,由派出公司负责各项保险的交纳,所在单位如数返回;
3、所在单位工资表反映派出财会人员的工资情况,发放时(或定期)转回派出公司。

三、派出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1、受派出公司管理,定期汇报工作,对派出公司负责,业务受派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派出公司财务部门的指导;
2、为所在公司提供财务管理和各项服务,参与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遵守所在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3、研究所在公司的重大经济事项,审查所在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
4、参与审定所在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公司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的计划和合同以及财务预决算、资产和债务重组方案等财务决策事项;
5、参与审定所在公司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预审、投资效果分析;
6、拟订所在公司的财务制度,监督执行经办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公司规章情况;
7、监督所在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以及执行上级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
8、负责对下属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本单位财务人员的配备、任免及考核提出意见,并及时将本公司财务人员变动情况向总公司备案;
9、派出公司和所在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派出出纳会计的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具体办理现金收付手续,报销时要认真审查原始凭证,凡不符合规定和手续不全的一律拒绝办理现金收付手续,严格把好关;
2、不得从本单位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不能以白条或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3、建立健全现金日记帐,及时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帐目日清月结;
4、负责保管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等空白凭证,负责保管公司法人章;
5、及时逐笔记载银行存款日记帐,及时与银行对帐,及时清理未达款项;
6、编制上报现金收支日报表;发现资金有异动情况应及时向派出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
7、所在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派出财会人员的管理。

1、定期考核。

派出公司作为外派财会人员的聘用单位,每年对派出财会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
2、岗位轮换。

外派财会人员在一个单位工作满三年须进行轮换;
3、定期审计。

建立对派出财会人员的定期审计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日常监督。

派出公司财务负责人要加强对派出财会人员的跟踪管理,强化服务意识和监督职能,防止以权谋私;
7、奖惩并行。

规范派出财会人员的工作行为,使其较好完成本职工作,如有违反规定,视情节给予财经纪律处分或解除委派。

6、制度保障。

建立保障制度,加强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保护,保证其能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事;
7、人文关怀。

派出财会人员远离家庭,委派时要平衡兼顾个人的利益,着力解决其后顾之忧。

六、所在公司责任和权力
1、所在公司负责为上级公司派出的财会人员提供办公必需条件,为财会人员的劳动支付报酬;
2、为财务负责人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资料,不得对派出财会人员隐瞒公司的真实生产经营管理状况;
3、对派出财会人员提出的正确意见和好的建议要积极听取,不可不闻不问。

4、所在公司不得借口阻挠派出财会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借口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派出财会人员;
5、对工作能力不足,或工作态度不端正,或有违规行为的派出财会人员,所在公司可以向上级派出公司提出,要求重新指派人员。

七、派出财会人员要做到
1、督促所在企业合法经营,严格基于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办事;
2、在行使职责时要注意规范管理,要督促企业上下严格遵循;
3、依照《会计法》及《总会计师条例》发挥好监督作用,把依法监督与服务企业有机结合起来;
4、培养大局意识,综合考虑所在企业和母公司的经济决策;
5、发挥连接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纽带作用;
6、发挥宣传者的作用,使得上级公司战略、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7、服从派出公司的管理和调遣;
8、既要履职到位,严格监督,又要处理好与所在企业的关系;
9、廉洁自律,廉洁从业;
10、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发挥示范者的作用,团结所在单位的同事,切勿目中无人。

八、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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