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口径和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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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工资情况表》指标内容和解释本表由被调查单位的统计人员负责填写。执行企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法人单位填报此表。
(一)甲栏
1、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此项是以下3小项的合计项。
(1)单位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担任行政正职及行政副职的全部人员,如首席执行官、正副厂长、正副经理等。
(2)部门负责人: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担任正副职务的全部人员。如正副车间主任、正副技术(部)科长、正副财务(部)科长、正副生产(部)科长、正副市场营销(部)科长、正副人力资源部长等。
(3)专业技术负责人: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各种专业或技术领导职务的人员,包括担任专业技术正职及副职的全部人员,如正副总经济师、正副总会计师、正副总工程师、正副行政总监、正副财务总监、正副人力资源总监等。
2、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专门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从事本类职业的人员,要求接受过系统的专业教育,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知识,并且按规定的标准条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还包括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1)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高级工程师(含一级飞行员、高级船长),农业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正副教授、高级讲师、中学高级教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正副编审、高级记者、主任记者、高级编辑、主任编辑,一、二级律师、公证员,播音指导、主任播音员,高级工艺美术师,国家级教练、高级教练,一、二级艺术人员,高级政工师。
(2)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中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工程师(含二级飞行员、船长、大副),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讲师、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经济师,会计师,统计师,翻译,馆员,编辑、记者、一级校对,三级律师、公证员,一级播音员,工艺美术师,一级教练,三级艺术人员,政工师。
(3)初级技术职称人员:指具有国家规定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并受聘初级技术职务的人员。包括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含三、四级飞行员、二、三副),助理农艺师、农业技术员,研究实习员、实验员,医(护)师(士),助教、中学二、三级教师、小学一、二、三级教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助理统计师、统计员,助理翻译,助理馆员、管理员,助理编辑记者、二、三级校对,四级律师、公证员助理,二、三级播音员,助理工艺美术师、美术员,二、三级教练,四级艺术人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员。
(4)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但在专业技术
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3、管理人员和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业务、行政事务工作的人员和从事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业务的人员。
(1)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一般行政业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人员。
(2)办事人员:指在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后勤保障、安全保卫、消防、邮电等不属于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4、技术岗位操作人员:指从事矿产勘查、开采,产品的生产制造、工程施工和运输设备操作的人员及有关人员。此项是以下6小项的合计项。
(1)高级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2)技师: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的人员。
(3)高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证书的人员。
(4)中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证书的人员。
(5)初级工:指持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证书的人员。
(6)其他技术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不属于以上5类人员的其他技术岗位上的操作人员。
5、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工业生产单位工作的辅助生产人员,批零贸易单位工作的商业贸易人员,服务业单位工作的服务人员以及其他不能分类的工作人员。
(1)辅助生产人员:指工业生产单位工作的辅助生产人员。
(2)商业人员:指批零贸易单位工作的商业贸易人员。
(3)服务业人员:指服务业单位工作的服务人员。
(4)其他岗位工作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分类的其他工作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其职务、职称统计填报,对于既有职务又有职称的人,应看其工资是按哪一类确定,如是按职务确定的则按职务统计填报;如是按职称确定的则按职称统计填报。
(二)宾栏
1、单位就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在本单位中工作,并从本单位领取工资的全部人员,包括单位聘用的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等。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单位就业人员平均人数:指本单位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就业
人员数,可通过月平均人数相加再除以月数求得;月平均人数用每天人数之和再除以该月日历日数求得。
新建立不满全期的单位(调查期中或期末建立),在计算报告期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建立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除以报告期日历日数求得,而不能除以该单位建立的天数。
3、工资总额:根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1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资金来源,不论是否计入成本,不论以何种形式支付,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应为各类单位在代扣代缴本单位就业人员应缴纳的各种税费款及各种社会保险费用之前的全部工资总额。
国统办字[1999]106号《关于印发1999年劳动统计年报新增指标解释及问题解答的通知》中规定,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的都应纳入工资统计。
试点中,工资总额总计指标是各单位发放给在本单位工作的全部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