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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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国际贸易管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WTO)《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对外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港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2.外贸经营者(1)外贸经营主体扩大到个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贸易经营权的审批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3)外商投资企业则继续依现行管理体制,并免于登记

续表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3.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1)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监测管理

第15条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续表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3.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2)对货物、技术进出口的限制和禁止(16条)

“(七)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八)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九)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04 (3)对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续表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4.服务贸易进出口对服务贸易的管理,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第26条)

5.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对外贸易法》第29条、30条、31条。

第29条:可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的有关货物进口。

第30条: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可予以制裁第31条:对等措施

6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对外贸易法》第32条、33条

续表

《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

7.对外贸易调查(1)可调查的事项:《对外贸易法》第37条;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反歧视、反垄断等。(2)可采用的调查方式——《对外贸易法》第38条:

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

8.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法》第40-50条。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二、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制度——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

(一)反倾销★★★

1.调查主管机关:商务部;涉及农产品时会同农业部。

2.调查发起方式:国内产业申请发起;商务部主动发起。

国内产业申请发起调查的前提条件:有足够的国内支持者(在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生产者中,支持者产量占二者总产量的50%以上,同时不得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3.反倾销调查程序:

4.调查内容:是否存在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3条——倾销:出口价格<正常价值

第4条——正常价值: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的可比价格;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推定价格)

第5条——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

第7条——损害的三种形式(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实质性阻碍)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3)倾销幅度低于2%的;

(4)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5)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5.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调查起 60天后,不超过 4个月):①临时反倾销税;②提供担保。

(2)价格承诺:①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向商务部作出价格承诺;②商务部可建议但不能强迫出口者进行价格承诺;③商务部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受;④商务部作出初裁前不得接受价格承诺。

(3)最终反倾销税

①纳税人:进口经营者;

②税额:不超过倾销幅度;多退少不补;

③对象:原则上是终裁决定公布后的进口产品,特殊情况下可追溯征收;

④税率:因倾销幅度不同而异。

(4)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 5年,经复审可适当延长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

(二)反补贴★★★

1. 反补贴调查程序:

2.采取反补贴措施的三个前提条件:专向性补贴(专向性问题——特定补贴)、损害、因果关系

补贴必须:获得利益、具有专向性

专项性补贴:由出口国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由出口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以使用本国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3.承诺:出口国政府承诺/或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例题·单选题】中国某化工产品的国内生产商向中国商务部提起对从甲国进口的该类化工产品的反补贴调查申请。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1-45)

A.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强制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B.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出境调查时,必须通过司法协助途径

C.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D.甲国该类化工产品的出口商是反补贴税的纳税人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反补贴措施的规定。

选项A错误。《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

选项B错误。《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选项C正确。《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反补贴税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

选项D错误。《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三)保障措施

1.保障措施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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