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二章案例分析上传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跨国公司”)是一家全球知名的国际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看中了我国庞大的市场潜力,决定在我国设立分公司,并逐步扩大业务规模。
为实现进一步的战略布局,跨国公司计划收购我国一家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是我国某知名的高新技术企业,专注于电子元器件的研发和生产,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目标公司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急需外部资金注入以扭转局势。
在了解到目标公司的困境后,跨国公司认为这是一个绝佳的并购机会,遂向目标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
二、案件争议1. 收购价格争议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为每股10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考虑到目标公司的实际价值以及行业前景,收购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5元人民币。
双方就收购价格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并购谈判陷入僵局。
2. 资产评估争议在并购过程中,双方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存在分歧。
跨国公司聘请的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目标公司价值为每股12元人民币,而目标公司聘请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为每股18元人民币。
3. 员工安置争议并购完成后,跨国公司计划对目标公司进行整合,包括裁员、岗位调整等。
目标公司管理层对此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此举将严重影响员工的稳定性和公司的正常运营。
4. 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目标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跨国公司认为在并购过程中,应将这些知识产权纳入收购范围。
然而,目标公司认为,部分知识产权并非公司所有,且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尚未体现,不应无偿转让。
三、法律分析1. 收购价格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应当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收购价格应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在本案中,跨国公司提出的收购价格低于目标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合理价格,且未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课件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摘要
•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 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 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 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 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 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 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 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 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 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 成立发生争议。
法律分析
• 在CIF术语中,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 买方承担。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事实,并按照合 同的规定提交了单据,买方应向卖方付款。货物在 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造成的货物风险属于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同时 买方可以根据卖方提供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 试问:(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 销,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2)荷兰阿斯楚德 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法律分析
• (1)荷兰阿斯楚德公司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故荷兰阿斯楚德公司的辩称不成 立。(2)荷兰阿斯楚德公司与韩国朴氏公司之 日发传真:你方12月13日传真木 材1500立方米,同意延至12月2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 司12月19日回传真:样品收到。你方12月14日传真我 方接受1500立方米,CIF某港USD800/立方米,不可 能撤销即期信用延支付,立即装船。要求提供产地证 书,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包装。韩国朴氏公司12月25 日发传真:你方12月19日传真悉,木材已售出,顺致 良好的问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27日回传真:知 你方木材已售出,我方不能接受。你方12月14日回传 真已将实盘延长至12月20日,我方于12月19日发传真 承诺。我方坚持双方已达成合同。假如你方欲调高价 格,我方可再次与我方的客户商量,但不能保证有结 果。韩国朴氏公司12月29日发传真:你方12月27日回 传真不能接受,你我之间并未订立合同。考虑到过去 良好的合作关系,我方可努力争取新的货源,但非我 方的义务。马来西亚利亚公司12月31日回传真:鉴于 你方不愿履行合同,我方将在法院起诉,按目前国际 市场上的价格与USD800/立方米的差价向你索赔。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往往成为企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某跨国公司跨国并购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国际经济法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在国内外市场均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
近年来,A公司为了拓展亚洲市场,决定收购一家位于我国的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B公司是一家拥有丰富经验和良好业绩的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然而,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三、案例分析1.跨国并购的法律风险(1)反垄断审查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反垄断审查,这是跨国并购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法律风险之一。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可能触及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因此,A公司在并购前需进行反垄断申报。
(2)外汇管理跨国并购涉及外汇管理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需要将大量资金从境外调入境内,涉及外汇管理审批。
根据我国外汇管理规定,企业进行跨国并购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并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结汇等手续。
2.跨国并购的法律问题(1)合同法律问题在并购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并购协议。
该协议涉及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例如,并购协议中可能涉及股权比例、支付方式、交割条件、违约责任等条款。
在签订并购协议时,A公司需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2)员工安置问题跨国并购可能引发员工安置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收购B公司后,需对B公司员工进行安置。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企业进行并购时,需妥善处理员工安置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3.跨国并购的法律应对(1)合规审查A公司在并购过程中,需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合规审查。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案例1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分一条载货船从青岛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货船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
火扑灭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
船长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青岛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日本。
事后经调查,此次事件造成损失有如下几项:(1)500箱货物被火烧毁;(2)1500箱货物因灌水灭火受到损失;(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4)雇用拖船费用;(5)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问题]以上各项损失,哪些属共同海损,哪些属单独海损,如在日本进行理算,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正确答案]属于共同海损的:(1)因灌水灭火受损的1500箱货物;(2)雇用的拖船费用;(3)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属于单独海损的:(1)被火烧毁的500箱货物;(2)被火烧毁的主机和部分甲板。
如在日本理算,适用日本国法律。
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考点集成]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区别如下:共同海损涉及船、货的共同危险;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货一方的利益;共同海损有人为因素;单独海损多由于偶然的意外事故;共同海损损失由受益各方分担;单独海损由单方承担。
我国《海商法》规定,共同海损的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因此如果本案在日本理算,应适用日本法律。
案例2 贸易术语的构成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
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
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解析
买方中国某公司与卖方英国某公司于1992年5月14日签订了2项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供应某货8000吨,交货期为1992年7一12月按月份分批交货,装货口岸为汉堡、鹿特丹、安特卫普,由卖方选择。
成交以后,买方于1992年6月7日主动提前开出了信用证。
此后,买方由1992年6一11月七次电函催促卖方发货。
卖方在其四次答复中提到其供货人未能交货并对迟延发出通知表示歉意。
1992年II月13日卖方致函买方,以英镑贬值为由,要求提高合同价格,买方末接受这一要求。
合同终于1993年4月、5月部分履行;英方仍希望我方提高合同价格,我方末同意。
1994年II月16日我方函告英方,声明收到该函告后45天内如果再不履行交货义务,即提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英方复函,由于买方1992年6月7日开立的信用证已过期,后来又末开立新的信用证,因此解除了卖方的交货义务。
买方于1995年5月20日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要求卖方赔偿买方的损失,即按照1993年6月29日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价计算共748000英镑,并要求卖方承担仲裁的一切费用。
[问题]买方申国某公司的请求是否正当?[参考答案]中国公司的要求完全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
[解析]提交货物和转移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
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否则就要负违约责任。
本案中英国公司在与中国公司签订合同后,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分批交货,先是迟延交货,后是拒绝交货,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
至于英方辩称,买方开立的信用证过期,那完全是卖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
中国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履行期到来之前开出了信用证,已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是符合合同规定和国际惯例的。
后由于英国公司没有履行通知对方交货时间的义务,导致了中国公司开立的信用证过期,也不可能开立新的信用证,货物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根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一方的违约,必然导致另一方的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但违约方不能以此为由,认为对方违约,从而免除自己的责任。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2014.07】中国沿海某市的 A 公司与俄罗斯 B 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的 FCA 合同(约定使用《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合同约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交货,支付方式为跟单托收(交单方式为付款交单,并约定适用 1995 年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
A 公司交货获得有关单据后委托中国甲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甲银行则委托俄罗斯乙银行向 B 公司收取货款.乙银行在 B 公司没有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就将有关单据交付给 B 公司,最终致使 A 公司无法向 B 公司收取货款。
请问:(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 A 公司应当承担哪些义务?(2)从性质上讲,托收属于银行信用还是商业信用?(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甲银行该如何做?(4 )A 公司能否起诉乙银行?为什么?答:(1)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卖方义务:应当备好货物,并将货物运抵呼和浩特市,卖方应当承担货物交付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前货物灭失的风险,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2)托收属于商业信用。
(3)甲银行得知乙银行没有按照指示行事后,应当立即将这一情况通知委托人A 公司。
(4)A 公司不能起诉乙银行,因为委托人与代收银行(乙银行)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2.★【案例分析】甲乙两国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成员国。
甲国A公司到乙国投资办厂,后A公司与乙国政府因投资产生法律争议。
乙国与A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将他们之间投资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后乙国反悔,拒绝到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解决争议。
问:(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2)乙国政府能否单方撤销与A公司所达成的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为什么?(3)甲国能否对本国投资者A公司给予外交保护?为什么?答:(1)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对此案有管辖权。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案例一、我国荣塔公司向日本富士株式会社订购彩电800台,合同规定,彩电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宁波,2000年6月30日长崎港装货。
货物于1994年6月30日装船,装船时外包装有严重破损,富士株式会社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富士株式会社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据此人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宁波后,荣塔公司发现,电视机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船舶公司出示了富士株式会社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向富士株式会社索赔。
现问:(1)船舶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2)富士株式会社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3)保险公司如何对待荣塔公司的索赔?(4)荣塔公司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答案:(1)船舶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因富士株式会社的保函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2)富士株式会社应承担责任。
因船舶公司这所以出具清洁提单,是因为富士株式会社出具人保函,因而富士株式会社依保函对船舶公司承担责任。
(3)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因为根据海商法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对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荣塔公司的损失可要求船舶公司赔偿,因为它没有如实签发提单。
[解题思路]本题具体考查CIF条件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
CIF是律考每年必考的一个国际贸易术语,应予以详细掌握。
[法理详解](1)、(2)、(4)在荣塔公司、富士株式会社、船舶公司三者的关系中,船舶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买方荣塔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富士株式会社作为卖方向船舶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所谓清洁提单,是指提单上没有任何有关货物外表状态不良的批注。
所谓外表状态,是指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凭目力所能观罕到货物表面的状态,它表示货物已如数装船而且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由于提单的转让是根据提单的所载情况进行的,不清洁提单是难以转让的,因此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提供的提单必须清洁,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结汇时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报告一、案例背景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次案例分析选取了一起具有代表性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涉及到合同违约、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贸易救济措施等多个方面的国际经济法问题。
二、案例详情案件的双方分别为 A 国的_____公司(以下简称“A 公司”)和 B 国的_____公司(以下简称“B 公司”)。
A 公司是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具影响力的电子产品制造商,B 公司则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贸易公司。
双方于具体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供应一批价值具体金额的高端智能手机。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产品的规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以及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A 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导致B 公司的销售计划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B 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此外,B 公司还声称 A 公司所供应的手机侵犯了其在 B 国拥有的一项专利技术,要求 A 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分析(一)合同违约问题根据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双方都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中的各项条款。
在本案例中,A 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同时,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缺陷,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
对于 A 公司的违约行为,B 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延迟交货和质量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B 公司声称 A 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技术,这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认定。
在确定是否构成侵权时,需要考虑专利的有效性、A 公司是否知晓该专利的存在、以及其产品与专利技术的相似程度等因素。
如果侵权成立,A 公司将面临法律制裁,并需要对 B 公司进行赔偿。
(三)贸易救济措施问题在面临不公平贸易行为时,受害方有权采取贸易救济措施。
(完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目录: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4.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6. 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100桶盐渍蘑菇的合同,5.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7. 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8、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9.有一份CIF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
10.2006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11.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12.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13.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1200吨,按FOB条件成交,14.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15.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政府商业16.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17.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8.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19.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20.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21.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22.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
23.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有限责任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24.艾赛亚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锡比尔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25.中外合资经营的保利达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一笔26.惠通有限责任公司与恒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31.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32.1946年,埃斯特石油有限公司在喀麦隆注册成立,33.2004年末,希腊道奇森公司从设在罗马的分公司获利10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篇一: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 年11 月到12 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 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 年11 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公司,双方于1956 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 年11/12 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 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 5000 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 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 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4、中国某出口公司于7 月17 日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实盘:“报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 鹿特丹u.s.$900,7 月25 日前电复有效”,受盘人乙于7 22日复电:“你7 月17 日发盘,我接受500,300 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 cif 鹿特丹 u.s.$900,除通常装运单据之外,须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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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案例分析
关于全球合作原则
(一)案情简介——《洛美协定》与南北合作
《洛美协定》是《欧洲经济共同体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的简称。
欧共体成立之初,即同非洲一些国家建立了“联系国”关系。
曾先后同喀麦隆等18个非洲国家和东非3国(肯尼亚、坦桑尼亚、乌干达)签订《雅温得联系国协定》、《阿鲁沙协定》,确定双方在贸易与援助方面的合作框架。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了首个《洛美协定》,1976年4月起生效,有效期5年,以取代业已到期的上述两个协定。
《洛美协定》在约定欧共体给予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贸易优惠安排的同时,还规定欧共体在5年内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33.6亿欧洲货币单位(约合42亿美元)的财政援助;此后《洛美协定》一再续签,分别是1979年10月、1984年12月、1989年12月的3次修订续签。
2000年6月,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签署了第5个《洛美协定》——《科托努协定》。
协定有效期为20年,主要规定:民主、人权、法制和良政为执行该协定的基本原则,欧盟有权中止向违反上述原则的国家提供援助;欧盟逐步取消对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单向贸易优惠政策,代之以向自由贸易过渡,双方最终建立自由贸易区,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欧盟将建立总额为135亿欧元的第9个欧洲发展基金,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提供援助,并从前几个发展基金余额中拨出10亿欧元用于补贴重债穷国等。
2002年,《科托努协定》正式生效,但除财政议定书外,大部分条款在2000年5月31日该协定正式签字后立即生效,指导欧盟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的贸易和援助关系长达25年的《洛美协定》亦随即终止。
截至2002底,参加《洛美协定》的国家共92个,其中,欧盟15国,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77国(包括非洲地区48国、加勒比地区15国、太平洋地区14国)。
《洛美协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的最早、持续时间最长、最为全面的一项经济贸易协定。
虽历经修改,但其“援助——贸易”的基本目标始
终未变。
(二)思考方向
《洛美协定》的发展进程彰显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互利合作的强大迫切性和生命力,但在此过程中又始终充满了两类国家间的不公平、不等价交易。
如何看待《洛美协定》中所体现的南北合作以及改变南北不平等之任务的艰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