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单位制度及公示内容(第二章)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单位疫苗管理制度一、疫苗的计划与供应(一)第一类疫苗: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本地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本地区年度第一类疫苗计划,计算公式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进行,按照上级要求按时将年度一类疫苗计划上报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当地疫苗运转频率按单月或双月填写并上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库存和需求数量报表"至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上级调整和分配疫苗供应计划的依据。
严禁因计划制定不合理出现第一类疫苗浪费的情况。
(二)第二类疫苗:乡级防保组织或接种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按月或双月制定第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并上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接种单位采购第二类疫苗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从辖区疾控中心购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进第二类疫苗。
各单位应根据物价有关规定,合理制定本单位疫苗供应价。
二、疫苗的验收、出入库、盘存、报废管理(一)验收接种门诊在接收疫苗时,应做好接收准备,确保疫苗到达后顺利验收和入库。
验收时查看是否符合上报的疫苗采购计划,疫苗有无破损或过期,包装是否完好,疫苗配送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票、货、款数量是否一致,随货同行资料是否完整,批签发(药品通关单)等资料。
对验收不合格或不能提供上述相关单据的不得接收。
(二)出入库1.接种门诊对于验收合格的疫苗,由药剂科采购员或单位疫苗管理员按照本单位疫苗管理相关制度进行出入库管理并做好记录。
记录应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或批号)、有效期、(购销、分发)单位、数量、(购销、分发)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或者合格证明、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不可漏项。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 .疫苗的出库,要遵循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
3 .接种单位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做好疫苗采购、储存、运输、使用管理各环节的冷链监测温度记录并归档保存。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一、预防接种实行按日或周定时定点接种。
二、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河南省预防接种免疫程序》要求,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使用《全国儿童免疫接种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及时为本地段儿童建立预防接种信息卡、发放预防接种证:本地儿童出生后1个月,外来儿童寄居3个月以上,建立预防接种证、信息卡。
五、预防接种证、信息卡保管:由儿童监护人长期保管。
儿童居住地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转入迁入手续。
儿童入托、入园、入学实行查验接种证制度,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接种的儿童必须到所属接种门诊补种后方可入学。
六、预防接种人员必须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上岗证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时要穿戴工作衣帽、口罩,佩戴胸卡,患手部皮肤病或传染病期间不准参加接种工作。
接种人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免疫规划知识,预约下次接种时间。
尚未完成基础免疫且连续通知两次均未前来接种的儿童,及时进行随访落实。
七、接种前做好准备工作,包括统计应种对象、发接种通知,准备疫苗、注射器及各种药械等。
八、接种结束后须及时将接种情况转入预防接种信息卡,并及时将儿童接种信息上传服务器和作好数据备份。
九、预防接种门诊每月统计上报“常规免疫接种情况统计汇总表”,协助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免疫监测、相应传染病个案调查及疫情控制等工作。
十、预防接种门诊要设立登记咨询点,接受群众咨询。
郏县茨芭镇卫生院安全接种制度一、预防接种全部使用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
使用的注射器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预防接种室须达到《广东省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
每天下班前须用消毒液对接种台面消毒清洁,接种室和候诊室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做好登记。
三、接种前须询问接种对象既往疫苗过敏史和目前健康状况,确认本次接种的疫苗,填写接种处方。
四、接种前核对疫苗的品名、批号、效期等。
无标签或标签不清,过失效期、安瓿破裂、变色、有凝块或异物的疫苗严禁使用。
预防接种门诊有关公示内容及上墙工作制度
一、预防接种门诊有关公示内容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深圳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要求,预防接种门诊必须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以下资料:①预防接种工作流程、接种服务咨询电话②免疫接种须知③疫苗价格④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⑤疫苗的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预防接种告告知书)⑥接种场所张贴现场留观30分钟提示⑦其它宣传资料(如宣传栏)以上7项公示资料中,第②、③、④项全市统一了公示内容(附件1~4),各预防接种门诊应按照统一的公示内容制作相应公示资料。
对于第⑤项资料,我市在发给家长的《预防接种证》中作有关公示。
针对以上没有统一内容的公示资料,各预防接种门诊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内容和公示形式。
附件1免疫接种须知预防接种是控制、消灭相应传染病以保障受种个体健康采取的最有效、经济的预防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使孩子获得免疫接种的机会,这也是每个家长的义务。
您的孩子出生后,请及时与居住地段预防接种单位取得联系,申领《预防接种证》,提供儿童的基本资料,根据预约接种时间或具体通知时间,带领您的孩子到预防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证》是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每次接种必须携带。
儿童在入托、入学、入伍、办理出国手续或到其它地方接种时均要查验接种证,请妥善保管。
一般禁忌症:1、发热;2、急性传染病病人(包括尚在恢复期的病人);3、已知对疫苗成份过敏者;3、重症慢性疾患:如活动性肺结核、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疾病、血液病等;4、严重营养不良:尤其是1岁以下的婴儿严重营养不良、消化功能紊乱及障碍者;5、神经系统疾患:对患有癫痫、脑炎后遗症、抽搐等疾患或有既往病史者应慎重,尤其是接种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
一般注意事项1、急慢性感染、各种严重疾病、神经系统疾患、发热、免疫缺陷以及有过敏史和其2、接种疫苗后,应留下观察30分钟,无反应后再离开。
疫苗接种信息管理制度
疫苗接种信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确保疫苗接种安全,保护接种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疫苗的研发、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信息管理。
第三条疫苗接种信息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确保疫苗接种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疫苗接种信息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接种信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等应当依法履行疫苗接种信息报告、公示等义务。
第二章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第六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疫苗接种信息报告制度,明确疫苗接种信息报告的责任部门和报告时限。
第七条疫苗接种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疫苗的生产企业、规格、批号、数量、流向、接种日期、接种单位、接种人员、接种对象等。
第八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疫苗接种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将疫苗接种信息录入全国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接种单位在接种疫苗时,应当将疫苗接种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并定期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对疫苗接种信息进行核对,确保疫苗接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疫苗接种信息公示第十一条疫苗接种信息公示内容主要包括:疫苗接种单位、疫苗接种时间、疫苗接种品种、疫苗接种禁忌等信息。
第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在接种点设置公示栏,将疫苗接种信息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接种单位应当定期将疫苗接种信息报送给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四章疫苗接种信息查询与追溯第十四条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具备疫苗接种信息查询功能,方便接种者查询疫苗接种信息。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疫苗接种信息追溯机制,实现疫苗接种信息的全程追踪。
疾病防控与预防接种规范
疾病防控与防备接种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医院疾病防控工作,提高防备接种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患者健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科室和疫苗接种部门,包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
第三条疾病防控工作的原则疾病防控工作应坚持防备为主、综合整治、科学引导、精细管理的原则,重视防范传染病和慢性病的综合干涉,采取科学、合理、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疾病的传播和扩散。
第四条防备接种的目标防备接种的目标是实现疾病的消除、根除或掌控,提高人群的免疫力,保护人民的健康。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疾病防控工作的责任医院负责人将疾病防控工作纳入医院紧要工作内容,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防控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防备接种点的设置医院应依据区域特点和人口分布情况,合理设置防备接种点,确保患者便捷地获得防备接种服务。
第七条防备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要求防备接种工作人员应具备医学、防备接种等相关专业知识,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接受培训,保持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八条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医院应建立疫苗接种工作的管理制度,包含疫苗进货验收、存储管理、疫苗接种记录等方面的规定,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疫苗接种信息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的疫苗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剂次等,保证疫苗接种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防备接种流程第十条防备接种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医院应依据国家卫生部门和疾病防控机构的引导,订立完善的防备接种适应症和禁忌症清单,引导医务人员在接种前进行评估和咨询,确保患者接种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防备接种的程序(一)接种前的准备工作: 1. 患者应供应个人健康档案,包含病史、过敏史等。
2. 医务人员应核实患者身份信息,确认接种疫苗的适应症和禁忌症。
(二)接种过程: 1. 医务人员应进行接种前咨询,认真了解患者的健康情形和接种需求。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2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范文(4篇)
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和目的为了确保儿童、青少年和成人的免疫安全,有效预防传染病的流行,我们制定了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所有人都能及时接种疫苗,且能够及时获得相关的接种证明。
二、管理范围和责任1. 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地居住的儿童、青少年和成人。
2. 管理责任: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地区的预防接种证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负责开具和管理接种证明,个人负责妥善保存和携带接种证明。
三、制度内容1. 接种证办理:a. 出生后第一次接种:儿童出生后应及时进行第一次疫苗接种,并由医疗机构出具首次接种证明。
b. 接种证领取:儿童接种疫苗后,家长可携带身份证明到本地卫生部门领取预防接种证。
c. 成人接种证办理:成人可凭身份证明和相关的接种记录到医疗机构办理接种证。
2. 接种证管理:a. 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接种记录录入接种证并加盖公章,确保记录的真实和准确性。
b. 个人负责妥善保存接种证,未成年人由家长代理保管,成年人个人负责。
c. 接种证遗失或损坏,反映到卫生部门并重新办理。
3. 使用接种证:a. 儿童及青少年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接种计划进行疫苗接种,接种证应携带到医疗机构并记录接种情况。
b. 入托幼儿园或学校,应提供接种证明,且定期对接种情况进行核查。
c. 成人随时可能需要提供接种证明,例如出国旅行、就业、入学等场合。
四、违纪处罚1. 未按规定及时接种疫苗的个人,卫生部门将记录违纪情况并给予警告。
2. 未按规定携带或提供接种证明的个人,将受到相关机构的处罚,例如无法入学、禁止出入境等。
五、附则1. 接种证的有效期为终身,但在不同情况下,如疫苗改进或病情变化,可以根据最新的医学知识对接种证内容进行调整。
2. 接种证作为个人健康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以上是预防接种证管理制度的范文,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该制度的实行将有助于确保人们的免疫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的维护。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6年)
脊灰疫苗口服4剂次,前3剂次为基础免疫,第4剂次为加强免疫;
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 用于预防接种的注射器材有自毁型注射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蓝芯注射器,推广使用自毁型注射器。
第一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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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臂三角肌附着处
肌内注射
1/4 0.5ml
0.5ml
第 1、 2剂 次 间 隔 7- 10天 2剂 次 间 隔 ≥ 6个 月
注:1、CHO疫苗用于新生儿母婴阻断的剂量为20μg/ml。 2、未收入药典的疫苗,其接种部位、途径和剂量参见疫苗使用说明书。 3、我省在过渡阶段仍保留6岁时第3剂 次麻疹疫苗接种,具体接种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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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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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分类
第一类疫苗 附件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 ★在接种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资料,包括:
采★取对预 流约动、儿通童知的单预、防电接话种、实口行头现、居广住播地通管知理等,适流当动方儿式童,与通本知地儿儿童童家享长受或同其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监的护接人种告服知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第一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第二章 疫苗使用管理 第三章 冷链系统管理 第四章 预防接种服务 第七章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针对性传染病的监测与控制
附件 预防接种技术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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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机构、人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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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接种单位
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乡镇、社区 防保组织依据其职责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
接种单位规范管理制度
接种单位规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接种单位管理,保障疫苗接种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疫苗接种工作质量,维护广大接种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接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接种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接种单位,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疾控中心等接种单位的疫苗接种工作。
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疫苗接种服务,维护接种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加强对疫苗接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疫苗接种操作规范,提高接种技术水平。
第五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接种档案管理制度,对接种者进行详细记录,确保接种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六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接种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机制,对接种不良反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七条接种单位应当加强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八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接种服务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收集接种者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接种服务水平。
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接种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接种单位组织管理第十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接种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确保接种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疫苗接种工作人员,确保接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接种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疫苗接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工作值班制度,确保接种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四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接种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对接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工作奖惩制度,激励接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和投入。
第十六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工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种信息和工作进展。
第三章疫苗接种管理第十七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疫苗接种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接种。
第十八条疫苗接种过程中,接种单位应当保证疫苗的质量和有效性,严格遵守疫苗的储存、运输和接种规范。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同名45201)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预防接种单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预防接种质量,保障受种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中所指的预防接种单位,是指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条例》指定的,承担第一类和第二类疫苗接种,有明确责任区域,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第三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四)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一) 根据责任区域内预防接种工作需要,按照各项技术规范要求,具体实施预防接种工作;(二)制订第一类疫苗、注射器使用计划和第二类疫苗购买计划。
做好疫苗管理,保证正常的冷链运转;(三) 按照要求定期上报第一类疫苗、注射器和第二类疫苗的使用情况;(四)按照有关规定为新生儿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及时发现和掌握流动儿童情况,按规定建立预防接种证(卡),并给予接种或补种;(五)开展常规免疫接种率报告与监测;(六)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对预防接种后的一般反应进行处理,协助上级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七)开展免疫预防及相关传染病防控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活动等;(八)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数据备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未实施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的接种单位负责向乡级防保组织提交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资料;(九)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2本单位免疫规划管理科室分开,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免疫规划科室业务管理;(五)产科接种点按照“谁接生,谁接种”的原则,承担新生儿乙肝疫苗及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管理;(六)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医疗机构或学校等集体单位设置临时接种点,承担除卡介苗、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外的其他疫苗预防接种工作;(七)预防接种单位承担责任区域内的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的接种工作,仅接种第二类疫苗、无明确责任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不作为接种单位,逐步取消其接种资格。
疫苗接种各项管理制度
疫苗接种各项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疫苗接种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疫苗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行疫苗接种责任制,确保疫苗接种质量。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疫苗接种工作的领导,将疫苗接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疫苗接种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疫苗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疫苗生产、经营活动,保证疫苗质量,承担疫苗接种的相关责任。
第七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
二、疫苗接种组织第八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应当配合做好疫苗接种工作。
第九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疫苗接种规划和接种方案,合理设置疫苗接种点,方便群众接种。
第十条疫苗接种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二)有经过培训合格的医疗卫生人员;(三)有健全的疫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有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疫苗接种规划和接种方案,合理确定接种时间、地点、范围和对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疫苗接种知识,提高公众疫苗接种意识和参与度。
三、疫苗接种实施第十三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由接种对象或者其监护人自愿选择接种。
第十四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优先保障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
第十五条疫苗接种工作应当根据接种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和疫苗接种禁忌等情况,合理选择疫苗种类和接种剂量。
预防接种服务与接种单位管理
第二章 接种单位的条件与职责
接种单位应具备如下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
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规定的 冷藏设施、设备和冷链管理制度; 预防接种门诊应当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 理条件,乡级以下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 息化管理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的职责(三)
收集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基础资料; 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乡级防保组
织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协助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 免疫规划工作; 不承担常规预防接种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 卫生所),应重点配合辖区接种单位做好预防接 种宣传、免疫规划目标儿童调查、接种通知、疫 苗预防接种情况核对等有关公共卫生工作
预防接种单位分类(三)
产科接种点
指承担本机构所接生新生儿的首针乙 肝疫苗、卡介苗接种的医疗机构。
临时接种点
指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设置的预防接种 单位。
预防接种门诊分级管理(一)
分级管理--按不同的硬件设施、管理水平和服务 能力等,
示范预防接种门诊
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卫生厅组织考核评定
第三章 预防接种单位设置
预防接种单位的认定与许可(一)
预防接种单位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指定,并颁发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或乡级)医疗 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未实施 门诊化接种的乡镇,每个行政村指定1所接 种单位。区域范围较大或人口较多的乡镇、 街道可适当增加接种门诊设置数量;
预约
预防接种单位在预防接种证或预约单上,填写儿童近期应接种疫 苗的时间、地点,交由儿童家长嘱其按时前来接种;未如期接种 者,应在预防接种登记册中进行标记,并再行预约或通知其接种。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预防接种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为了确保预防接种的规范和安全性,许多国家都实行了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本文将探讨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保其有效性。
首先,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的重要性在于提供信息透明和公开。
公示制度可以向公众提供有关预防接种的重要信息,包括接种疫苗的种类、接种时间和地点、接种对象等。
这样一来,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到相关信息,做出明智的决策,并主动参预到预防接种的工作中来。
公示制度还可以匡助公众了解接种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他们对预防接种的信心,提高接种率。
其次,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内容应包括接种疫苗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应该包括疫苗的名称、创造商、批号、有效期等。
这些信息对于确保接种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至关重要。
公众可以通过核对这些信息来确保接种的疫苗是合法和合格的,避免接种假冒伪劣疫苗的风险。
此外,公示内容还应包括接种的适应症和禁忌症,以及可能浮现的常见不良反应和处理方法。
这些信息对于接种者和医务人员都是必要的,可以匡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接种过程中的风险和问题。
为了确保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的有效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政府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示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相关部门可以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和整改,以维护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其次,医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接种技术和知识水平。
惟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医务人员才干正确地进行预防接种工作,并提供准确和及时的公示信息。
因此,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是确保公示制度有效的关键。
此外,公众也应该积极参预到预防接种工作中来,主动了解和关注有关公示信息。
他们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信息,如咨询医生、参预社区宣传活动等。
公众还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违规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一、引言预防接种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能够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为了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各地区设立了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并制定了相关的公示制度和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预防接种规范门诊的公示制度和内容,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二、公示制度1. 法律法规依据:预防接种规范门诊的公示制度是基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预防接种规范门诊的职责和义务,以及公示制度的要求和要素。
2. 公示内容:预防接种规范门诊的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门诊基本信息:包括门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公众了解门诊的具体位置和联系方式,方便他们前往接种疫苗。
(2) 医护人员信息:包括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的姓名、职称、执业证书编号等。
这些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门诊的医护人员是否具备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资质和能力。
(3) 接种疫苗信息:包括疫苗的名称、生产厂家、批号等。
这些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门诊所提供的疫苗是否符合质量标准,从而增加他们对接种疫苗的信心。
(4) 接种服务信息:包括接种时间、接种费用、接种对象等。
这些信息可以让公众了解门诊的接种服务内容和标准,方便他们进行预约和接种。
3. 公示形式:预防接种规范门诊的公示形式可以多样化,包括以下几种:(1) 网上公示:门诊可以在官方网站或相关平台上发布公示信息,方便公众随时查询和了解。
(2) 门诊公示牌:门诊可以在门诊大厅或接种区域设置公示牌,展示公示内容,供公众查阅。
(3) 宣传册、海报等:门诊可以制作宣传册、海报等宣传材料,将公示内容以图文形式展示,方便公众浏览和获取信息。
4. 公示周期:预防接种规范门诊的公示周期一般为一年,即每年更新一次公示信息。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疫苗供应发生变化或门诊信息发生变更,门诊可以随时更新公示内容,并及时通知公众。
2024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____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____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____批准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可以增加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疫苗种类,并报____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____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____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冠疫苗接种室规章制度
新冠疫苗接种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个良好的新冠疫苗接种环境,有效保障接种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冠疫苗接种室是专门用于接种新冠疫苗的场所,接种室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接种室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状态的专业性和严谨性,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疫苗接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接种室负责人应严格管理接种室的运行,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接种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六条接种室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接种室的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第七条接种室应定期组织开展疫苗知识培训和技能提升,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接种室工作人员应保护接种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严禁泄露接种者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接种室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接种者的意外事件和异常反应,确保接种者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条接种室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应对。
第二章疫苗接种规范第十一条接种室工作人员应按照疫苗接种操作规范,准确无误地为接种者接种疫苗。
第十二条接种室应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做好疫苗的冷链管理和储存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接种室应及时更新和补充疫苗接种相关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能。
第十四条接种室应建立健全的接种记录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接种者的个人信息和接种情况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接种者接种疫苗前,接种室工作人员应对接种者进行健康评估和筛查,确保接种者适合接种疫苗。
第十六条接种室应做好接种者接种后的监测和随访工作,及时处理接种者的异常反应和不良事件。
第十七条接种室应建立健全的病例报告和信息上报制度,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种情况和异常事件。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八条接种室应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开展疫苗接种工作,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九条接种室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流程,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任务。
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4篇)
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加强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工作,确保预防接种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而制定的。
第二章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制度第二条预防接种登记报告是指对接种对象进行登记,记录其接种情况和结果的工作。
第三条预防接种登记报告由卫生部门负责实施,并建立预防接种登记报告数据库。
第四条预防接种登记报告的内容包括接种对象的基本信息、接种疫苗的名称、接种日期、接种剂次、接种单位、接种人员等。
第五条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接种登记报告信息录入预防接种登记报告数据库,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预防接种使用管理制度第六条预防接种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对预防接种使用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七条预防接种使用管理制度由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八条预防接种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接种人员的资格要求、疫苗的采购、储存和使用、接种现场的卫生要求等。
第九条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疫苗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工作,并确保接种现场的卫生安全。
第十条接种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疫苗使用记录制度,记录疫苗的采购、储存、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相关报告。
第四章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监督第十一条卫生部门应当加强对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接种单位进行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的接种单位,卫生部门有权吊销其预防接种许可证,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经卫生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卫生部门所有。
以上是关于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范文,仅供参考。
具体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预防接种登记报告和使用管理制度范文(2)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预防接种实施单位要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监测系统,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事故的登记、报告与调查处理。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预防接种是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措施,可以有效地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为了确保接种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预防接种规范门诊有关公示制度和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公示制度的背景和意义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公示制度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对接种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接种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而设立的。
通过公示制度,公众可以了解到接种门诊的基本信息、接种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情况,从而更好地选择合适的接种门诊,确保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安全。
二、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公示制度的内容1. 接种门诊基本信息公示接种门诊应当公示以下基本信息:- 门诊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门诊的经营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 门诊的营业时间和服务范围;- 门诊的医务人员资质和专业特长。
2. 接种服务内容公示接种门诊应当公示以下接种服务内容:- 接种疫苗的种类、批号和有效期;- 接种适应症和禁忌症;- 接种程序和注意事项;- 接种费用和支付方式。
3. 接种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公示接种门诊应当公示以下接种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 接种门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价;- 接种门诊的设备和设施情况;- 接种门诊的疫苗储存和运输条件;- 接种门诊的疫苗不良反应监测和处理情况。
三、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公示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 实施机构和责任预防接种规范门诊公示制度的实施机构一般为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卫生监管机构。
这些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并监督接种门诊的公示工作。
接种门诊作为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公示义务。
2. 公示方式和途径接种门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公示:- 在门诊内外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或公示栏,展示相关信息;- 在门诊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公示信息;- 向公众提供接种服务时,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信息。
3. 监督和投诉渠道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监督和投诉接种门诊的公示情况:- 向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卫生监管机构举报;- 拨打卫生行政部门或相关卫生监管机构的投诉电话;- 在门诊的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留言或投诉。
预防接种规章制度
预防接种规章制度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以下预防接种规章制度。
一、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一)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预防接种单位资格证书》,并按照核定的接种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二)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预防接种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熟悉预防接种工作流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预防接种操作规范。
二、预防接种服务的流程和规范(一)预约与通知1、预防接种单位应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提前通知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2、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按照预约时间前往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种,应提前告知预防接种单位。
(二)健康状况询问与筛查1、预防接种人员在接种前应详细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过敏史、疾病史、免疫功能状况等,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
2、对有接种禁忌证的受种者,应暂缓接种,并向其或其监护人说明原因。
(三)知情同意1、预防接种人员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详细介绍拟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证、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等,解答其疑问。
2、受种者或其监护人应在充分了解疫苗相关信息后,签署《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
(四)疫苗接种1、预防接种人员应严格按照疫苗的接种部位、途径、剂量和接种程序进行接种,确保接种操作规范、准确。
2、接种后,应在接种凭证上记录接种疫苗的名称、批号、接种时间、接种部位、接种人员等信息。
(五)留观1、受种者接种疫苗后应在预防接种单位留观 30 分钟,观察有无不良反应。
2、留观期间,预防接种人员应密切观察受种者的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三、疫苗的管理(一)疫苗的采购1、预防接种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合法的渠道采购疫苗,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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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预防接种单位主要规章制度和公示内容(试行)第一节预防接种单位主要规章制度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制度(一)预防接种门诊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河南省“三规范一意见”等相关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卫生局指定,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购进记录。
(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
(四)严格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接种场所的显著位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公示第二类疫苗的收费标准。
(五)每月主动开展对责任区域适龄儿童的调查走访,及时在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及各项预防接种相关资料,做好预约通知接种工作;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六)接种工作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
(七)接种工作人员工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实行佩证上岗;按照接种规范要求,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做到“三查七对”,即接种前诊查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症,查对预防接种登记薄与接种证,查看疫苗外观与批号效期;核对接种对象姓名、年龄、疫苗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
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八)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接种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使用预防接种信息系统,登记上报接种人数;在完成国家和省免疫规划后剩余第一类疫苗的,应当向原疫苗分发单位报告。
(九)实施第一类疫苗接种要确保达到国家和省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第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对自费选择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种疫苗者,应告知疫苗相关知识、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方式以及接种禁忌症。
(十)认真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臵、预防接种反应报告处理等工作。
(十一)建立预防接种门诊的接种日志,做好预防接种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二、冷链设备管理制度(一)加强冷链设备的管理,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二)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定期保养,经常擦拭保洁,建立温度监测记录。
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记录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三)冷链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四)所有免疫规划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过期疫苗,保持库房清洁卫生。
三、疫苗、注射器管理制度(一)疫苗实行专人管理,健全疫苗、注射器领发保管制度,建立疫苗、注射器领发台帐,出入库账物相符,登记必须有名称、数量、生产厂名、批号、有效期、进出数量、结余数量、领取人、备注等。
(二)要严格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购进第二类疫苗,严禁从无疫苗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进疫苗。
供应渠道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区)→乡(镇)→接种门诊(接种点)主渠道。
(三)根据现行的免疫程序,本辖区的总人口数,出生率,各年龄组人口数、疫苗的损耗系数及库存等制订疫苗计划,每年八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免疫规划疫苗需求量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疫苗的运输、贮存和使用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温度要求进行。
按照疫苗的品种、批号分类整齐码放,疫苗纸箱(盒)之间、与冰箱冰柜壁之间均应留有冷气循环通道。
分发使用疫苗按照“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库,先出库”的原则,存放要整齐,包装标志明显,疫苗之间留出冷气循环通道。
疫苗过期应及时做好报损手续。
(五)健全冷链设备管理制度,建立冷链设备台帐,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数量;建立设备运转与维修记录簿,记录发生故障与维修情况。
(六)冷链设备做到专人管理,经常擦拭保洁,定期保养,建立维修、温度记录。
每日2次(上午上班后与下午下班前)观察冰箱、冰柜内运转温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冷藏包每次用后及时擦净晾干备用,冰排用后及时送回冷冻室冻存。
(七)冰箱和冰柜应安放在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热源的地方,后部要留有空间,底部要垫搁架,电源线路与插座应专线专用。
(八)所有预防接种冷链设备仅专用于贮存疫苗,存放疫苗的冰箱和冷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四、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确保证适龄儿童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杜绝疫苗因处臵不当可能造成的不良损害和减少疫苗浪费,特制定本制度。
一、县疾病预防控中心由从事免疫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疫苗的储存、运输管理工作。
接种单位也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
二、县疾控中心所进一类疫苗均由恩施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由其用疫苗冷藏车负责运送;乡镇一类疫苗由县疾控中心使用冷藏设备(放臵有冰排及温度计的冷藏箱、冷藏包)由疫苗运输车负责运送,或由各乡镇接种门诊派专车通过配发的冷藏设备(放臵有冰排冷藏箱、冷藏包)进行运输。
所有疫苗在运输到位后应马上放臵于冷库(冰箱、冰柜等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安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村级接种点领苗必须使用冷藏包和足量冰排。
三、二类疫苗在接收或者购进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
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向接种单位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五、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六、为保证合理使用疫苗,减少不必要的损耗,县疾控中心和各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供应或分发疫苗,减少疫苗浪费。
七、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由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八、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臵。
九、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十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种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对冷链设施(低温冷库、低温冰箱、普通冰箱、冷柜、备用发电机组等)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能够正常运转。
(三)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低温冰箱、冰柜)进行温度监测。
温度计应分别放臵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臵,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臵。
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四)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十二、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五、预防接种社会监督制度一、各预防接种门诊(点)要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和意见箱,并有人专人负责管理。
二、建立与所在辖区联系制度,听取和了解所在辖区群众的反映与意见。
三、不定期向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卡”,进行满意度调查。
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拆、举报人反馈。
四、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定期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征求意见。
五、各预防接种门诊(点)实施下列公开制度。
(一)上岗人员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和编号、科室、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二)公示接种程序流程图、接种门诊平面示意图、预防接种须知、儿童免疫程序、疫苗接种价格等。
(三)公示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接种单位工作制度、安全注射制度、疫苗管理制度、冷链设备管理制度、接种副反应及事故处理监测报告制度等。
六、预防接种门诊消毒制度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必须规范穿戴工作衣帽,勤剪指甲。
工作前须用肥皂、流动水洗手,戴好口罩后方可进行接种工作,接种间隙也要勤洗手。
二、保持登记体检室、候种室、接种室等环境整洁卫生,光线明亮,空气流通,保持工作台面及其他物体表面的洁净。
三、每天下班前,接种室和候种室室内空气消毒用紫外线灯照射30分钟以上(新装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90UW/CM2,使用中的紫外线灯管照射强度应≥70UW/CM2,<70UW/ CM2的灯管应及时更换),紫外线灯按每M3空间≥1.5瓦,安装在离工作面1米左右,并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洁净,每2~3周用酒精擦拭1次。
接种台面和地面采取湿式清洁,用300~500mg/L含氯消毒剂或其他消毒液擦拭接种台面、湿拖地面。
四、皮肤消毒液必须密封保存,在有效期内使用,使用中的消毒液须每周更换2次,盛装的容器每周消毒2次。
接种部位要避开疤痕、炎症、硬结和皮肤病变处,皮肤消毒时可用无菌棉签浸润75%乙醇,涂擦注射部位,消毒操作以注射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缓慢旋转、逐步涂擦,消毒面积不小于5cm×5cm待干后再接种。
局部消毒后注意不得触碰污染,接种活疫苗时不能用碘酊消毒。
五、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疫苗接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
使用后的注射器放入专用的安全盒,或就地消毒(用1000mg/L含氯消毒剂或2.0%过氧乙酸消毒剂浸泡60分钟),放入专用收集袋,集中处理,严禁出售或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