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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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绵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

绵阳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是指根据绵阳市医保政策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的一种举措。

以下将从政策背景、标准制定过程、划入标准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政策背景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需求,提高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通过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可以增加参保人员的账户余额,提高就医报销金额,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标准制定过程制定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参保人员的就医需求等多个因素。

具体的制定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调研,了解医保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包括经济状况、健康状况、医疗保障需求等。

2.分析医保基金的收支状况,评估划入标准对基金的影响,并制定合理的财务方案。

3.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草案。

4.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正式的划入标准。

三、划入标准具体内容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划入比例和划入条件。

1.划入比例:绵阳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标准。

目前的划入比例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政府部门根据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调整。

划入比例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医疗费用的实际增长情况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性。

2.划入条件:绵阳市还规定了医保个人账户划入的条件。

一般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符合绵阳市医保参保的基本条件,即绵阳市户籍或在绵阳市连续居住满一定时间;(2)年收入低于绵阳市规定的一定标准,即属于低收入人群;(3)患有绵阳市规定的一定疾病,需要长期接受医疗保障。

四、划入标准的意义绵阳市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标准的制定,对于参保人员来说具有重要意义:1.提高就医报销比例:个人账户划入资金可以增加参保人员的账户余额,进而提高就医报销比例,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号令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1号令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7%;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

(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对基金进行监督管理;审计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个人账户由职工个人缴纳费用和单位缴纳费用按比例划转部分组成,单位其余缴纳费用划入统筹基金。

第七条在完成当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收支出现缺口时,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行政部门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该保险的推行对于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将围绕该保险制度的背景、保障范围、运行机制、政策优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行是基于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

在过去,由于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许多城乡居民在面对疾病时负担重、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绵阳市积极推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了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主要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特殊病种医疗、大病医疗等方面。

通过缴纳保险费,参保人员可享受到一定程度的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保障。

这种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为城乡居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也减轻了城乡居民的经济负担,提高了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运行机制十分完善。

首先,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互助机制,参保人员通过缴纳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由政府和保险机构共同管理和运营。

其次,保险机构制定了相关的保险规则,明确了参保人员的权益和义务,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再次,政府加强了医疗服务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最后,医疗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联网和结算机制,实现了医疗费用的在线结算,方便了参保人员的就医和报销。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行具有重要的政策优势。

首先,该保险制度能够公平公正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降低了医疗服务的差异性,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其次,该保险制度能够有效遏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减轻了对于医疗资源的浪费与滥用。

再次,该保险制度有助于推动医疗服务体系的和优化,加强了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部专用通知
编号:人字2014—051号共3页2014 年12月25日
致:集团总部平台部门、各产业集团、直属事业部/子公司、绵阳区域服务中心模拟核算单位
呈报:赵董事长、刘总经理、杨总经理、胥主席
主题: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关于绵阳市调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单位:
人力资源部
2014年12月25日
主管:何全勇审核:兰楠拟制:衡娟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报销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单独拟定相关规定;
2、实施细则发布后:5类门诊特殊重症疾病(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肝、肾、骨髓移植,血友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在一个参保有效年度内报销50%,未设上线。
(四)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1、实施细则发布前:未设连续参保奖励待遇;
2、实施细则发布后:即从2015年起,连续参保缴费且当年没有发生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报销的,从次年起,连续缴费每满一年增加0.5%的报销比例,最高比例为100%。发生报销行为后,其连续缴费奖励的报销比例重新计算。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4〕25号文件),公司现就绵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及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个人筹资方式和标准的变化
(一5年起公司将不再统一组织代扣代缴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若员工本人确认不参保的,须由员工本人带上身份证原件在12月30日前在绵阳市顺河街社保大厅填写放弃参保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将视为同意参保代扣代缴。
五、附件:
1、关于调整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的通知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促进绵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原则:(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坚持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需求;(三)坚持统筹协调,保持与我市已经建立的其他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与相互衔接;(四)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管理;(五)坚持以居民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六)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七)坚持统筹协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级适当调剂,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和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具体包括:(一)18周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二)乡(镇)以上各类在校中小学生(含乡镇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学生);(三)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一)参保城镇居民和学生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金利息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一)非从业城镇居民,筹资标准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5%(2008年每人271元);(二)在校学生和未满18周岁非在校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1元。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绵人社发〔2011〕18号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绵人社发〔2011〕18号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2011-03-22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绵人社发〔2011〕1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保障局,各园区劳动保障中心,市级各参保单位:现将《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中央、省驻绵阳城区和市直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市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驻各县(市、区)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本县(市、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简称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三条《医疗保险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一) 《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 用人单位在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时,机关、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批文,企业需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全部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属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参保单位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等变更事项时,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变更手续。

(四)参保单位发生破产、撤销、解散、合并、转让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终止时,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8.01
•【字号】绵医保规〔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绵医保规〔2022〕2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技城新区党群服务中心,经开、仙海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府办发〔2021〕9号)第二十四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我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倍。

”根据市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相关指标,现决定对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32万元/年,调整至46万元/年。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
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绵人社办〔2018〕64号)与本文件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文件为准。

绵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8月1日。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申请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一式三份。

二、“医院等级”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三、“机构性质”一栏由医院填写,机构类型为诊所、药店的不填写。

四、“申请服务类别” 一栏由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的意向。

五、“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意见” 一栏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园区)医保经办机构填写;申请机构为医院的,此栏应当填写初审意见。

六、“绵阳市医保局意见” 一栏由绵阳市医保局填写;申请机构为诊所、药店的,此栏不填写。

七、证照、主管部门的意见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印章。

八、零售药店药品品种提供相关凭证。

九、“共同条件”及“基本条件”中所列项目的证明材料在提交申请表时附后。

十、此表用A3纸双面打印
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表
按照《绵阳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绵人社发〔2016〕5 号)相关规定,申请机构经类型为诊所或药店的,绵阳市医保局意见栏不填写。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 1 号《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0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一一年一月十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各类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

绵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绵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绵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障员工的福利待遇成为雇主与雇员之间重要的协商议题。

五险一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在绵阳市也得到了广泛实施和普及。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绵阳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准确详细地介绍各项保险和公积金的办理流程和要点,以便雇主和雇员能更好地了解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福利。

一、社会保险绵阳市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部分。

下面将逐一介绍各项社会保险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要点。

1.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退休员工的福利待遇,在绵阳市的办理流程如下:(1)雇主需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2)员工入职时应向雇主提交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3)雇主每月按时向参保员工支付养老保险费用;(4)参保员工在退休时,凭个人身份证和退休申请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

2.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了减轻员工就医费用负担,在绵阳市的办理流程如下:(1)雇主需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2)员工入职时应向雇主提交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3)雇主每月按时向参保员工支付医疗保险费用;(4)参保员工就医时,凭个人医疗保险卡向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并享受相应的报销政策。

3.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和生活补贴,在绵阳市的办理流程如下:(1)雇主需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2)员工入职时应向雇主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3)雇主每月按时向参保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费用;(4)参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4.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在员工失去工作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在绵阳市的办理流程如下:(1)雇主需提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2)员工入职时应向雇主提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表;(3)雇主每月按时向参保员工支付失业保险费用;(4)参保员工失业时,应向所在单位申请失业保险金。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

绵阳医疗保险有什么政策参保登记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按属地管理。

市直属和中央、省驻绵阳城区用人单位及职工,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园区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在本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个体参保人员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用人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一)包含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主要内容的《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二)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证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四)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开户银行许可证;(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等主要内容的《参保单位员工花名册》。

第五条个体参保人员持《绵阳市个体人员新参保(续保)登记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参保资料,符合规定的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七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发生《绵阳市社会保险登记表》、《绵阳市个体新参保(续保)登记表》所载内容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第八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终止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第九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满1年后,每年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年检。

缴费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部分组成:(一)参保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个体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政策计算的滞纳金;(五)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因未满最低缴费年限缴纳的一次性趸缴费用;(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低于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的,按上上年市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上年市平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按上上年市平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增强保障能力,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8号)要求,经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原则和目标任务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制度、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即:统一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管理、统一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建设。

市级统筹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账户调整(一)市财政局设立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接收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各级财政补助收入、向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资金。

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设立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存管市级统筹基金(县级)留存,向本级支出户划拨基金。

(二)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设立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接收市本级征缴、县市区(园区)上缴的基金收入,向绵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

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本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暂存本级征收的医疗保险费和利息收入等,向绵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基金。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绵阳社保缴费标准
2017年,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有所调整,以下是具体的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解读。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文件,2017年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8%,单位缴费比例为20%。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2%,单位缴费比例为10%。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为0.5%,单位缴费比例为1%。

四、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单位负担,不在个人缴费范围内,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执行。

五、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绵阳市补充医疗保险为非强制性参保项目,由个人自愿参加,具体缴费标准和比例可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六、政策解读。

根据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政策文件,2017年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权益,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就业形势的挑战。

七、结语。

绵阳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变化的需要,希望广大职工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

以上就是2017年绵阳社保缴费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绵阳职工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文件

绵阳职工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文件

绵阳职工特殊门诊报销政策文件一、治疗指南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症疾病门诊治疗应按照国家临床治疗指南,并经绵阳市特殊重症疾病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件)指定的专科副主任医师及以上医师出具治疗方案,原则上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范围给予报销。

二、治疗模式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特殊重症疾病门诊治疗方式应采取按住院费用管理的门诊治疗模式(如“日间病房”),门诊治疗费用参照住院政策管理和结算。

医疗机构在治疗期间应建立完善的门诊病历记录,只开药、检查或需周期性治疗的病人其间隔期不得收取床日等费用。

符合绵阳市门诊特殊重症疾病病种范围的,应按照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要求,在报销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门诊特殊重症疾病。

三、报销项目及标准(一)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1、各种恶性肿瘤。

(1)各种恶性肿瘤放化疗。

恶性肿瘤在门诊放、化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2)各种恶性肿瘤手术、放化疗治疗后复查。

肿瘤手术、放化疗疗程完成后3年内,因病情需要每结算年度内肿瘤随访复查的下列检查(验)项目。

①肿瘤及可能转移部位的影像学检查:CT、MRI、骨扫描、彩超、X光片、造影(钡餐)、胃镜;②肿瘤常规检查:血常规、肝肾功、血糖、电解质、凝血功能;③肿瘤相关指标:AFP、CEA、CA19-9、CA153、CA125、NSE、PSA、T3、T4、染色体、融合基因、流式细胞术、基因检测、骨髓穿刺、骨髓涂片。

所需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3)各种恶性肿瘤的免疫治疗。

恶性肿瘤肿瘤手术、放化疗疗程完成后3年内,因病情必须的生物及细胞免疫治疗,限:胸腺肽、甘露聚糖肽、白介素2、NK细胞免疫、干细胞治疗、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细胞输注治疗,每结算年度一个疗程。

所需合规医疗费用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充报销。

(4)各种恶性肿瘤的镇痛治疗。

镇痛药物(口服、注射)、双磷酸盐制剂、止痛泵(PCA)、椎管神经阻滞术、腰丛神经阻滞术。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

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

绵医险发〔2012〕1号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级各参保单位、市级各定点医疗机构:现将《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重症病种 管理 实施细则 通知抄送: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绵阳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印发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重症病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门诊特殊病种的管理,根据《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绵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门诊特殊重症病种(以下简称特殊重症病种):(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二)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三)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四)白血病骨髓移植术后。

第四条待遇标准(一)参保人员患特殊重症疾病在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按住院处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二)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发生的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生额合并计算,执行最高限额。

(三)门诊特殊重症疾病自申报备案之日起开始亨受待遇。

一年申报备案一次,第二年需继续治疗的,应提前一个月进行续期申报备案。

需住院治疗的,按住院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五条 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肾透析治疗: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而采用的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电解质、乙肝病毒标志物、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降血压药、促红细胞生成类药物。

(二)肝、肾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免疫抑制剂、降血压药、因免疫制剂引起的白细胞减少而用的升白细胞药物;肾穿刺、环孢素浓度测定、B超、彩色多谱勒、肝(肾)功能、血(尿)常规检查。

医保政策综合试题(十四)试题及答案

医保政策综合试题(十四)试题及答案

医保政策综合试题(十四)试题及答案综合100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 《绵阳城乡细则》规定,因分娩发生严重并发症的,其分娩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规定报销。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2. 《绵阳城乡细则》规定,参保居民在本市中医医院执行下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政策。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3. 《绵阳城乡细则》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4.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医保经办机构每年按照履行服务协议情况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综合考核。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5.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因不符合支付条件扣减费用由定点医药机构承担,不得转嫁给参保人员。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6.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定点医药机构每月10日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上月费用审核和拨付。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7.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单次划卡直接结算。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8.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在非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9.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参保人员出院需要带药的,急性病不超过7天剂量,慢性疾病不超过15天剂量,特殊情形不超过1个月。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10.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因病情需要市内转市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相互转院治疗的,每次均需支付起付标准。

[单选题] *A.对(正确答案)B.错11. 《绵阳城职细则》规定,定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医保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我的文件夹/...../更多资料请访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机关、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办法》规定的缴费比例由财政局核拨给单位,由单位向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凡参保的单位,均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基础数据登记表》,退休人员凭本人退休证或劳动局、人事局等部门的批准文件,经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核对无误后,统一印制医疗保险证件和职工医疗保险卡(IC卡),由职工本人保存并作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

第四条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低于我市平均工资60%的困难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我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征缴,所筹资金全部进入统筹基金。

第五条本年度调入或转业到我市工作的职工,没有明确工资总额数据的,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职工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计缴基数,按原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参保单位的银行如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职工如有增减,应及时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职工死亡15日,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到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办理证、卡、个人金的注销、转移手续。

职工调动时若有欠缴、漏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原单位补缴,未缴清前不转移医疗保险手续。

第八条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规定不享受按月支付退休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本规定的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参保职工享受退休医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办法》实施后符合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办理在职转退休医疗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同等医疗保险待遇。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绵府发〔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绵府发〔2018〕3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七届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2月1日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三)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四)全市统一政策待遇、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园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绵阳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绵阳这座充满活力的城市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犹如一把坚实的保护伞,为广大民众的健康和生活提供着重要的保障。

这一保险制度,涉及到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对于城镇职工来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意味着在面对疾病时有了更强的经济支撑。

比如,当一位职工不幸患上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时,医疗保险可以分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让患者能够安心接受治疗,不用担心因为费用问题而耽误病情。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绵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这一保险主要面向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无业人员等。

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标准相对较低,政府还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确保更多的人能够参保。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除了常见的疾病治疗费用报销外,还包括了一些慢性病的治疗和管理。

比如,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相关药品,并享受一定的报销政策。

这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能够有效控制病情,提高生活质量。

绵阳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报销流程上也在不断优化。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相关身份证明,医疗机构会直接结算应报销的费用,患者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这大大简化了报销手续,节省了患者的时间和精力。

同时,为了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绵阳还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通过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方式,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在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方面,绵阳也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措施。

建立了完善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检查和审核,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然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绵阳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比如,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医疗费用的支出不断增加,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面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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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基本医疗保险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研究、风险评估及行政管理工作。

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管理办法。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四)城镇个体工商业者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地区人员、离休干部和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两部分组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第七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标准:(一)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缴费费率为7%;(二)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缴费费率为2%,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第八条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应按上上一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费率为9%。

第九条单位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按一定比例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划入。

单位参保按月缴纳按月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年缴纳按年划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基金利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年末计入个人账户。

(一)45周岁以下的单位参保职工不再从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从个人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上(不含45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位参保职工按缴费基数的0.5%从单位缴费中增加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参保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5%从个人缴费中划人个人帐户。

(二)已缴够规定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全市上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从统筹基金中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条参保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缴费年限方能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具体规定如下:(一)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20年的参保人员,以趸缴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标准,按7%的缴费比例,由单位或个人一次性趸缴补足20年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企业破产以及单位改制、解散或撤销,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清算、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发生欠费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从欠费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二)欠费3个月以下补足的,可连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经申请批准后的特殊情况欠费,并按规定足额补缴欠费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后,可补记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欠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四)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和滞纳金计算标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个体参保人员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中断一年以上接续参保关系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本办法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从缴费当月起计入。

已参保个体人员应当在每年的6月份之前一次性缴清当年应缴的医疗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中断,当年可以补缴,从缴费之日起推迟6个月后享受住院待遇;中断一年以上的视为重新参保,以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军队转业、复员退役到地方工作的人员,应在6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为参保中断。

第十五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统筹基金按国家、省的规定计息,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按同级财政和上级社保部门规定的时限报送报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市、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参保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医疗费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医疗费主要由统筹金支付。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继承,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异地出差、探亲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四)住院医疗费用中起付线及按比例支付的费用。

第二十条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一)住院医疗费用;(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四)门诊抢救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五)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六)因工作、居住等原因经批准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超过起付标准后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一级医院200元,二级乙等医院400元,二级甲等医院500元,三级乙等医院600元,三级甲等医院700元。

符合条件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无等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下同)150元,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1000元。

特殊情况起付标准可进行适当减免。

(一)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二)年满100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不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三)参保人员因精神病、恶性肿瘤手术及放化疗,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及移植手术,肝、肾、骨髓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慢性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及骨髓增生性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在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一年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员年度内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级别确定。

(四)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统筹区域由低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转往高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专科医院转往综合医院,只补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差额;由高级别专科医院转往同级别或低级别综合医院或由高级定点医院转往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再另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已按本条规定执行起付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时,应按门诊特殊疾病和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支付起付标准。

第二十二条统筹基金对参保人员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余下部分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基金支付达到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扣除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根据医院级别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88%,二级医院92%,一级医院(含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95%。

第二十四条下列费用需参保者首先按一定标准支付后,再按前款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一)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费20%的费用;(二)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住院期间的特殊检查费用、特殊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二十六条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医院级别和物价部门的定价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和定额结算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险卡(或专用医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记账,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等申请进行审核。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医保服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药监等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参保人员就医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即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努力降低医疗保险支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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