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6•【字号】温政办[2011]192号•【施行日期】201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1〕1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温州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温州市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等行为,加强对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土地登记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规章及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合资、合作、独资、发行债务等各种投融资方式,从事地下空间建设(包括利用地下空间进行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工程等项目建设的),涉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交易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但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的利用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
市政道路、公共绿化、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则新版16
1.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
建筑面积通常分为建筑物总楼面面积和建筑物净使用面积两种。
(1)建筑物总楼面面积:
建筑物总楼面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楼板面积之和,包括地下室、一、二、三...等楼层,但不包括阁楼和屋顶花园等。
计算公式为:
总楼面面积=地下室面积+一层面积+二层面积+三层面积+…+顶层面积(2)建筑物净使用面积:
建筑物净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内部可以进行正常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体、柱子等非使用空间。
计算公式为:
净使用面积=总楼面面积-非使用空间的面积
2.容积率的计算规则:
容积率是指建筑物占地面积与总楼面面积之比,用于衡量建筑物所占用的城市用地以及建筑物的密度。
计算公式为:
容积率=建筑物总楼面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物总楼面面积指的是所有楼层的总面积,包括地下室、一、二、三...等楼层的总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在地面上的占地面积,不包括地下室。
根据城市的规划要求和用地政策,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有不同的容积率限制。
一般来说,容积率越高,建筑物越密集,利用率越高。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特定的建筑类型,如居住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容积率的计算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具体的项目中,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计算。
总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是衡量建筑规模和城市用地利用的重要指标。
其计算规则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对于城市的规划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计算和控制。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第一条温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指标。
第二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立体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非住宅功能建筑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分作为停车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条纯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住户公共活动空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一)该建筑单体底层不再安排居住用房;(二)仅有柱和剪力墙落地,无其他围护隔断;(三)架空空间至少两面开敞,每面围合长度不超过该面长度的1/2,视为开敞;(四)开敞架空面积不少于该建筑基底面积的1/3,或不少于200平方米。
住宅底层架空连廊作为住户公共交通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商业和办公等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同一平面单个无实体分隔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满足下列条件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一)无偿为社会公众使用;(二)直接沿道路设置且无任何阻隔设施;(三)与自身使用功能无直接关联;(四)配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设施。
第六条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层高达到3.6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
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底层提供给住户公共活动的室内空间及住宅楼主入口门厅、物业用房、配电房等配套设备用房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跃层住宅,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通高部分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容积率计算规则
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地下空间等建筑面积纳入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的规定执行,涉及以下内容的,按照下列条款执行:(1)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及储藏室,不计算容积率;(2)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纳入不计容积率和建筑面积;(3)住宅层高超过3.6米的、办公建筑层高超过3.9米的部分按其层高折算计入容积率,但建筑面积仍按一层计算。
住宅局部共享空间及办公共享空间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4)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半地下室,其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A'=K×A式中:A'--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市政公用设施(如为地区服务的变电站等)因选址困难,设置在其它拟建项目建筑基地内的,可纳入拟建项目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6)高、多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无围护结构)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共用空间的,其建筑面积可纳入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架空层不应围合封闭挪作他用或出售、出租;(7)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但房产发证面积仍按《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阳台是指供使用者进行半室外活动和晾晒衣服的建筑空间,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阳台面积和进深不宜过大;(8)落地且窗洞高度达到2.2米的飘窗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居住类建筑物的入户花园和空中花园应至少有一整面为开敞面,并参照阳台计算规则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6
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温州市规划局二○○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第一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二节建筑间距第三节建筑物退让第四节建筑高度控制第五节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六节其它第四章配套设施第五章城市道路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城市道路系统第三节道路红线宽度第四节平交路口第五节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第六节交通设施第六章城市管线第七章城市绿地第八章附则附图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分区示意图附录一名词用语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附录四建筑离界距离图示附录五温州市建筑日照分析计算规则附录六有关建设工程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对应说明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温州市(下简称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尚无经过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涉及本规定内容的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2.1条为了确保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证城市功能有效发挥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对本市城市用地进行管制分类。
第2.2条本市城市用地管制分类按使用性质的公共与非公共属性分为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指定用途用地、一般用途用地四大类二十九小类。
各类用地的代号和含义以及相应的国标代号如表2-1。
用地分类表2-1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
容积率指标、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汇总及项目规划许可证对照表
19.89
地上面积合计
33280.80
/
23953.67
面积合计
33280.80
/
23953.67
另架空面积
/
/
/
测绘人:质检人:测绘单位:温州华夏测绘信息有限公司日期:2019年1月17日
设计功能
所在层次
容积率指标
规划许可证
房产测绘建筑面积
备注
1、按照温政办[2011]6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计算容积率指标。
计入
不计入
1#车间
一层~三层
9501.13
/
8592.84
1#门卫
一层
21.12
/
21.12
2#车间
一层~一层夹层2
容积率指标、房产建筑面积测绘汇总及项目规划许可证对照表
1、房屋的基本信息
编号:20190005
项目名称
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福村B501经济合作社标准厂房工程
委托单位
温州市龙湾区天河街道永福村B501经济合作社
建筑结构
钢混结构
建成年份
/
建筑形式
/
地上层数
3
地下层数
/
现场测绘日期
2019年1月
2、按功能分项建筑面积汇总(面积单位:m2)
4452.91
/
2708.31
设备房3
一层
43.33
/
43.33
3#车间
一层~一层夹层1
16622.92
/
9971.79
设备房2
一层~三层
757.50
/
温州住宅建筑设计说明1
1.0. 总则1.1. 基地概况"温州市鹿城区七都岛02-04-01地块"项目用地位于温州市鹿城区七都镇老涂村地段,地块北侧贴临瓯江,东西北三侧都有内河环绕且沿地块南西北侧有宽10米城市绿化带。
项目用地面积为65125平米,地上总建筑面积:97699㎡,容积率1.5,建筑密度小于30%,建筑高度50米(沿环岛北路80米及经三路40米范围内建筑高度不得高于24米)。
1.2. 设计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及用地红线图;●《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2002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003版)●《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B100-9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各工种工程设计的国家规范及地方规定面积计算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温政办(2011)62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的通知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1.3. 设计任务内容和要求1.3.1. 设计内容该地块是面向21世纪的居住社区,主要由高层、多层及配套公建等设施构成。
1.3.2. 建筑耐久年限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设计任务书要求,本建筑耐久年限为二级,为50年。
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
温州市市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规定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由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与现行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有许多计算口径不一致,为了在各审批和结算环节中对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统一计算口径,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均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工程验收和建设规模管理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指标作为收缴地价款及配套费的结算依据(除已明确规定应收缴的建筑面积外)。
房屋预售、产权登记面积按照《房产测量规范》及《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计算。
二、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以下简称容积率指标)的界定。
1.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规定计算的地面以上建筑的全部建筑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配电等必备的设备用房外,其余建筑面积另行单独计算容积率指标(该条款在规划设计条件中予以明确)。
3.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筑架空部分作为空间并属业主共有权属或用于社会公共停车的车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4.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的底层架空部分,以及商业、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不小于400平方米)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的,该部分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5.高层建筑设备管道转换层层高低于2.2米,且梁底净高不超过1.2米,并不作其他功能使用的,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6.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7.住宅建筑层高大于4.2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4米(含)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
住宅入口门厅和跃层式住宅、别墅等,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的,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温政办〔2015〕30 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的通知温政办〔2015〕30 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5日温州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管理通则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实施管理,健全控规实施管理机制,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制定本通则。
本通则适用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之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地块控制条件的深化完善。
同时,城市重点区域(详见附图)应整体统筹考虑区域特色与亮点,运用城市设计等技术手段专题论证。
一、指标控制类1.用地性质。
控规用地兼容性要求可依据本通则的《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表》(详见附表)执行。
2.地块边界和面积。
在城市道路、自然山体或水体围合的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
在地块细分或合并时,可增加区间道路;如取消区间道路或增加城市支路,需进行专题论证后确定。
因地块权属边界与规划用地边界不一致或因道路、河道、各类工程管线规划实施等因素,可对地块边界进行局部修正。
3.容积率。
3.1道路与交通设施或公用设施用地(上盖物业等综合开发地块除外)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或行业标准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交通场站用地、交通枢纽用地、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和安全设施用地。
3.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可根据相关专项规划,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和规定要求进行深化完善,具体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教育科研、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文物古迹等用地。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5.05.23•【字号】温政办〔2005〕83号•【施行日期】2005.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5〕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温州市各工业园区重点发展方向2.分行业容积率参照值表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温州市工业园区入园标准及评估办法为了进一步贯彻《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4〕33号)、《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规范全市工业园区工作流程,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畴。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后,省政府予以保留的我市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今后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上述区域内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二产返还用地和全市范围内各工业功能区块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根据我市目前各工业园区现状,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浙江省瓯海经济开发区;二类: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虹桥科技园区、瓯北泵阀工业园区、温州扶贫经济开发区;三类:浙江省平阳经济开发区、平阳昆阳服饰工业园区、苍南灵溪示范工业园区。
二、明确各工业园区产业导向。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温州市工业产业布局导向规划》,进一步明确本园区重点发展方向(见附件1)及严格限制的行业,并要严把准入关,加快园区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的集聚,提高园内企业的协作和配套程度。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报审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一、术语解释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
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一)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暂行规定之宇文皓月创作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尺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出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出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出亡层中的出亡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含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温州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新规
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新规出台2014-06-26 07:53:51 来源:温州商报作者:冯章国浏览次数:196字号:【大中小】为了使建筑设计更趋多样化,更具可操作性,我市对2011年发布的《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进行了合理优化,并于日前出台了《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
根据规定,复式住宅中空部分面积不再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有效拓展了住宅户型的设计空间。
同时,新规对住宅未封闭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的设置要求和比例也进一步予以规范。
大于144㎡的复式住宅允许一个中空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发展和市民对居住品质需求的提高,于2011年出台的《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存在优化的空间。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经过近两年、多层次的讨论研究,于日前经市政府批准发文实施。
根据新规,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层高大于3.6米的,超出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复式住宅中空部分面积不再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如套型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复式住宅(户内空间跨越两层及以上,且设有户内楼梯的住宅),根据使用功能,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当通高部分不超过两层,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型建筑面积的15%,且最大不超过40平方米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超出以上规定的部分按照层高累进计算容积率指标。
同时,该规定对住宅未封闭阳台、设备平台、飘窗等的设置要求和比例进一步予以规范。
如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低于0.3米,进深不大于0.8米,窗净高不大于2.2米的建筑飘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进深不大于2.4米的未封闭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指标;未封闭挑廊、阳台围护结构内的花池、大于等于两层高的未封闭阳台、无顶盖阳台等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
为了鼓励社会公共空间的开放,此次规定也给予更大范围的支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7〕33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住宅全装修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作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78号)的补充,一并贯彻执行。
一、主要目标(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
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10%以上。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及其他安置房、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的商品住宅,均应实施装配式建造。
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市区中心城区新出让或划拨国有土地上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均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房,各县(市)实施住宅全装修的中心城区范围由当地政府明确。
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
XX市区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及建筑层高控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经营性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的计算及建筑层高的规划管理,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XX市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结合XX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XX市区经营性用地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务、商业类建设项目。
二、建筑密度计算1、建筑密度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建筑基底面积的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基底面积按接触地面的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计算。
3、建筑物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4、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5、有顶盖(包括可开启式顶盖)的中庭、采光厅、采光井、内廊等设施按水平投影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6、室外楼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但与室外地坪高差小于1.5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三、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计算容积率系指在规划建设用地内,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住宅建筑多层、高层住宅建筑层高控制在3.4米(含)以内(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大户型层高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大于3.6米),低层住宅层高控制在3.9米(含)以内。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允许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当起居室(厅)单一空间在户内通高部分的投影面积不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时,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当户内通高部分投影面积超过该户该层建筑面积的20%,超出部分按1.5倍计入容积率。
2、商务建筑商务建筑首层层高控制在4.8米(含)以内,二层及以上层高控制在4.2米(含)以内。
二层及以上层高超出以上标准,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大于4.2米小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大于等于7.2米时,按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入容积率。
3、商业建筑商业建筑层高控制在5米(含)以内。
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1、建筑占地面积计算: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和有关规范计算。
(1)单层、多层及以上建筑物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等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等)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3)有柱雨篷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独立柱的雨逢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二层以上建筑物出挑形成走廊、檐廊的按上述原则计算,未形成的不计算。
(6)穿过建筑物的通道或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两个建筑物间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8)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9)室外楼梯按其投影面积计算。
以下部分不计入建筑占地面积:(1)无顶盖的花架等建筑小品不计算。
(2)亭、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等建、构筑物不计算。
(3)城市公共通道不计算。
(4)骑楼不计算。
2、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划计算:(1)对高度为2.2m以下(含2.2m)的设备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福州市城市规划局核定。
(2)根据福州市实际情况,参照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高度为2.5m以下(含2.5m)的架空层(作为停车库等用途的),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3)封闭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建筑容积率计算:(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但地下室作为商场或其他营业性公共场所的,应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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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规划局关于温州市市区
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的
通知
温政办〔2011 〕62 号
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市规划局关于《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市辖三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国有土地出让地价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等,均按照本规定以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指标计算。
原温政办〔2008〕74号文件停止执行。
原已按照温政办〔2008〕74号文件出让土地且已中标的项目及划拨土地方案已批复的项目,仍按照温政办〔2008〕74号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文件)约定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温州市市区计入容积率
建筑面积指标计算规定
温州市规划局
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要求,为统一建设工程规划面积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如遇该《细则》调整,从其调整。
二、按照《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需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地面以上的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但符合下述各款规定的,按照该款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1.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鼓励建设多层立体式(含机械式)机动车停车楼,停车楼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利用地面以上的建筑架空部分作为机动车停放使用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2.住宅建筑用于住户公共活动的底层架空部分、以及商业和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部分(单个空间不小于400平方米)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除上述之外的建筑其他架空部分均以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3.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层高大于3.6米(含)的,超出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即层高为3.6米(含)—
4.8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层高为4.8米(含)—6米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楼主入口门厅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4.办公及宾馆建筑层高大于4.2米(含)的,同第3条方法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及宾馆多功能厅、会议厅、集中设置
的大餐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5.商业用房实体分隔面积为2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6米(含)的、分隔面积为5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且层高大于5米(含)的、分隔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且层高大于4.2米(含)的商业建筑,同第3条方法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单个空间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商业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商业建筑内集中设置共用的主入口门厅、大堂、中庭、内廊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6.体育馆、影剧院、博物馆等有特殊空间高度要求的公共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7.普通工业厂房和仓库层高大于5米(含)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层高大于8米(含)的,按该部分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建筑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工业用地内除宿舍外的非生产性建筑按第4条规定计算。
8.建筑飘窗的窗台面与室内地面高差不应低于0.3米,且其进深自墙体内侧至挑板外侧不应大于0.8米,窗净高小于2.2米。
超出此规定的飘窗,如净高大于2.2米(含)的,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如净高小于2.2米的,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飘窗窗台板水平投影与楼板或楼板挑出部分重叠的,不得认定为飘窗,应按其窗台板外挑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9.每户住宅计入未封闭阳台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住宅建筑
面积的6%;如超出6%,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大于两层(含两层)高的未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未封闭阳台建筑面积指标。
10.外挑或内凹净宽大于0.6米(含)或与室内地面连通的未封闭的设备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未封闭阳台建筑
面积指标;封闭的设备平台按照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11.层高超过2.2米(含)的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12.建筑层高或阁楼、坡屋顶建筑室内高度在1.2米(含)—2.2
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13.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配电等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外,其余建筑面积另行单独计算地下容积率指标(该条款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并纳入土地合同)。
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1.2米的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及建筑密度。
14.实体分隔面积为5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用房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可按需进行细分;大于500平方米商业用房在房产登记时如需增加实体分隔进一步细分的,应按本规定重新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三、建设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及审查提供的技术经济指标中,须分别列出按《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计算的实际建筑面积以及按照本规定计算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指标。
四、本规定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
主题词:城乡建设建筑容积率△通知
发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