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保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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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1.总则
为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证未成年工在劳动和工作中身体健康,依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本公司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2.未成年工的定义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雇佣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员工,为未成年工。
3.内容
3.1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雇佣未成年员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需向东张劳动局办理
登记,向劳动局提交《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与《未成年工登记表》,由劳动局登记备案。
3.2 公司对未成年工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不安排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3.2.1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业;
3.2.2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
的作业;
3.2.3 公司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电焊工、电锯手、电剪手、锅炉司炉等高温工作或危险性工
作;
3.2.4 未成年工如患有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疾病或生理缺陷(非
残疾型)时,公司不安排其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极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3 公司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一年
(三)年满十八周岁,距上次的体检已超过半年。
3.4 未成年工上岗前,公司将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公司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4.本办法未尽事宜,详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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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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