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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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保护政策有哪些

国家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未成年人的就业年龄予以限制。《劳

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

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护的措施有:

(1)上岗前培训。未成年工上岗,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上、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提供适合未成年工身体发育的生产工具等。

(4)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在下列时间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察:

第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第二,工作满1年;

第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而且为了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发育和继续组织他们完成文化技术学习任务,一般对未成年工实行缩短工作日制度,并且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加班加点和

夜班工作、对于某些经过批准允许招收16周岁以下的学徒的特殊行业,国家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保护措施。保证他们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例如,1961年5

月劳动部就在《关于教工学校学生的学习、劳动、休息时间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未满16周岁的学生,在进行生产实习时的劳动时间为,每一学年每天不得超过6小时,第二学年每天不得超过7小时,第三学年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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