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 以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
判决调低抚养费的案例
判决调低抚养费的案例案例背景:市D先生与A女士于2024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但婚姻关系于2024年底以离婚收场。
离婚时双方约定D先生支付A女士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并由D先生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责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D先生渐渐发现,A女士并没有将抚养费用于孩子的真正需要上,而是滥用其支配权,导致了A女士的生活条件远远超过了必要的范围。
针对这一问题,D先生申请法院对抚养费进行调低。
一、双方约定内容的解释权首先,我们需明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自愿行为,应该予以执行。
然而,由于约定内容涉及到了A女士的抚养费用于物的支配权,应当在保障孩子的权益前提下解释和实施。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抚养费应当以确保子女的成长和合理发展为准绳,因此,A女士不能滥用抚养费用以获得个人的私利。
二、抚养费调低的合理性其次,我们应当深入考虑D先生申请调低抚养费并给予其相关合理性的认可。
根据事实调查,D先生发现A女士滥用抚养费问题的证据充分且可信。
例如,调查发现A女士喜好奢侈品牌,购买了很多高价值的奢侈品,包括名牌包、手表、香水等,并频繁的进行度假和消费。
然而,这些开支明显超出了正常抚养孩子所需的范围,且在所有支出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调低抚养费是为了防止A女士滥用孩子需求的保护措施。
三、抚养费调低的合理数额最后,我们应当确保抚养费调低数额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法律,抚养费应当根据父母经济能力、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承担的抚养义务和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调低抚养费的合理数额应当根据A女士滥用抚养费的行为作出合理的裁决。
鉴于D先生的经济能力以及他对孩子的责任感和爱心一直都存在,法院可以决定将抚养费调低到每月800元,并要求D先生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证明。
总结:在判决调低抚养费的案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约定内容的解释权、抚养费调低的合理性和调低数额的合理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抚养费应当确保子女的成长和合理发展,且不能滥用抚养费以获得个人的私利。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婚姻法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利,确保其健康成长。
下面将从两个案例出发,进行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乙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一女(小红),但两人婚姻关系破裂,决定离婚。
离婚时,决定由母亲(甲)独自抚养女儿,父亲(乙)支付抚养费。
然而,离婚后,小红经常受到甲的虐待和忽视,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受到了影响。
在这个案例中,尽管在离婚时判决了母亲有抚养权,但由于母亲的虐待行为,子女的利益和福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权应结合实际情况判定,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一方为原则。
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无法保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作出相应的改变,调整抚养权和抚养费的支付方。
在这个案例中,乙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以确保小红的安全和福祉。
如果法院调查证实了甲虐待小红的行为,乙可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甲则需要支付抚养费。
案例二:丙丁双方结婚多年,育有两个孩子(小明和小华),但两人的婚姻关系破裂,决定离婚。
离婚时决定由母亲(丙)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父亲(丁)支付抚养费。
然而,丙在他人的帮助下,利用抚养费为自己奢侈消费,而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关心甚少。
在这个案例中,丙没有履行其作为抚养人的责任,抚养费并没有被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应用于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方面的需要,确保他们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滥用抚养费,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疏于关心,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或要求监督抚养费的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丁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监督抚养费的使用或者变更抚养权。
法院可以要求丙提交抚养费使用记录,确保抚养费真正用于孩子的生活和教育。
如果丙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滥用抚养费,法院可以决定将抚养权转交给丁,并要求丙支付抚养费。
综上所述,婚姻法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护子女的权益和福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仍然有一些案例出现了对子女权益的忽视或滥用。
法律抚养权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离婚而引发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张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明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然而,在离婚后不久,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至外地,长期无法与李明共同生活。
因此,李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案件事实1. 离婚原因:张女士与李先生在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离婚协议: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李明由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3. 李先生变更抚养权的原因: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至外地,无法与李明共同生活,担心李明的成长和教育受到影响。
4. 李明的意愿:李明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认为父亲工作稳定,能够给予他更好的成长环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李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的核心原因是其工作调动至外地,无法与李明共同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 李先生的变更抚养权请求是否合理?根据案件事实,李先生因工作调动至外地,无法与李明共同生活,这一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此外,李明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说明李明对跟随父亲生活有一定的意愿。
因此,李先生的变更抚养权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 张女士的抚养权是否受到影响?虽然李先生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张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抚养权。
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引言抚养权纠纷是家庭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类型,涉及到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监护等问题。
在我国,抚养权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需要进入执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抚养权纠纷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执行效果。
本文旨在分析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抚养权纠纷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 执行力度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法院对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力度不足,导致被执行人无法按照判决书履行抚养义务。
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执行力度难以保证;另一方面,被执行人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拒绝履行。
2. 执行措施单一目前,我国抚养权纠纷执行措施较为单一,主要依靠法院自身的强制执行力量。
然而,这种单一的执行措施难以满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特点,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使得执行措施难以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执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被执行人的工作、生活等方面,单一的执行措施难以解决这些问题。
3. 执行成本较高抚养权纠纷执行过程中,涉及到调查、送达、执行等多个环节,这些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尤其是对于一些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案件,法院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进行执行,导致执行成本较高。
4. 执行期限过长抚养权纠纷执行期限较长,导致被执行人长期无法履行抚养义务。
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财产难以查封等问题,导致执行期限延长;另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导致执行进度缓慢。
5. 执行效果不佳尽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抚养权纠纷执行效果仍然不佳。
一方面,被执行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执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面,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法不严、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导致执行效果受到影响。
三、建议1. 加强执行力度为了提高抚养权纠纷执行效果,建议法院加强执行力度。
关于抚养费案例点评材料范文
关于抚养费案例点评材料范文一、案例背景。
这是一个关于抚养费纠纷的案子。
小张和小王曾经是一对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个可爱的孩子。
但后来由于感情不和,最终分道扬镳,离婚了。
离婚的时候呢,法院判决孩子归小王抚养,小张每个月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二、争议焦点。
1. 抚养费数额是否合理。
小张觉得法院判决他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过高。
他认为自己现在收入有限,而且还背负着一些债务,这么高的抚养费让他有些吃不消。
他觉得按照自己目前的经济状况,每个月只能支付比判决数额低很多的钱。
小王则认为,这个数额是根据孩子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小张的收入情况综合判定的,一点也不高。
孩子现在正是成长的关键时期,需要在教育、生活品质等各方面都得到保障,这些都离不开钱。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小张想按季度支付抚养费,他觉得这样方便他进行资金的安排。
但小王希望他能按月支付,因为按月支付更稳定,能及时满足孩子每月的开销。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来判决的抚养费数额是合理的。
因为虽然小张称自己有债务和收入不高,但他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他的经济状况差到无法支付原定抚养费数额。
而且考虑到孩子的权益,不能因为小张单方面的说法就降低抚养费标准。
对于支付方式,法院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定小张可以每两个月支付一次抚养费。
这算是一个折中的办法,既考虑到小张资金安排的便利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小王希望相对稳定获取抚养费的需求。
四、案例点评。
# (一)从法律角度看。
1. 证据的重要性。
这个案例非常鲜明地体现了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关键作用。
小张仅仅口头上说自己经济困难,是远远不够的。
在法律的世界里,空口无凭,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
比如说工资单、债务明细等材料,这样法院才能准确判断他的经济状况,进而决定是否调整抚养费数额。
就像两个人吵架,一个人说自己多委屈多可怜,如果没有事实依据,别人怎么能相信呢?这就好比你去商店买东西,你说你没钱,但你得把口袋翻出来给人家看,才显得有说服力。
解析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
解析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抚养费支付金额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往往成为争论焦点,双方往往意见不一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抚养费支付金额争议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与解决方法。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小明和小红离婚,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孩子。
在离婚协议中,小明同意支付抚养费给小红,但双方对于抚养费的具体金额却产生了分歧。
小明认为按照他的经济能力,每月支付500元即可,而小红则坚持认为孩子的生活需要更多支出,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
在这个案例中,双方对于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主要源于经济能力和子女需求的不同认识。
对于小明来说,他可能认为支付500元已经是他的最大经济承受能力了,而小红则可能觉得孩子的生活需要更多的投入。
这种争议常常涉及到双方的财务状况、孩子的生活水平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争议。
首先,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比如法院的调解员或者咨询律师。
他们可以根据具体的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评估,并给出合理的抚养费支付金额建议。
双方可以根据专业人士的意见进行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中间地带。
此外,双方还可以通过调解或者谈判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坐下来面对面地沟通,交流彼此的意见和预期。
通过沟通,双方可以更好地理解对方的立场和需求,寻求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还可以就孩子的具体需求进行详细讨论,了解孩子的教育、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开支情况,进一步明确抚养费支付金额。
另外,双方还可以寻求第三方的帮助,比如家庭法庭的裁决或者仲裁。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争议提交给专业的裁决人或者仲裁人进行判断和决策。
他们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或者仲裁结果,双方都应该遵守。
在解决抚养费支付金额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该注重沟通与互谅。
离婚是一件非常敏感和复杂的事情,双方往往充满了情绪和不满。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双方应该保持冷静和理智,尽量减少情绪的干扰,并且尊重对方的权益和利益。
以此为鉴:大学生索要抚养费败诉
龙源期刊网 以此为鉴:大学生索要抚养费败诉作者:来源:《文萃报·周二版》2018年第51期近日,北京市一中院审结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二审改判驳回了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基于中国传统的亲情和家庭观念,只要没上班甚至没结婚,在父母眼里都是孩子,需要父母悉心照料,尤其是大学阶段,父母支付教育费、生活费似乎成了约定俗成,以至于父母不支付成年子女上大学的相关费用反倒让人觉得不正常。
这也是本案中小王起诉父亲的原因。
本案中的关键在于如何界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条明确指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小王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阶段,不符合规定的学历情形。
因此,已经成年的小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不少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说明此案颇具代表性:其一,公众对于一些法律条文的认知不够清晰,认为高校成年在读学生还能够要求父母承担抚养义务;其二,一些年轻人虽然已经18周岁,但缺乏自立自强意识,养成了向父母“伸手”的思维定式。
就此案来说,小王父母离婚多年,父亲老王一直支付小王抚养费至小王满18周岁,可以说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抚养义务,小王也并未丧失劳动能力。
此案还具备广泛的社会警醒意义。
虽然多数父母仍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而非法定义务。
倘若小王们不改变“父母就该如何如何”的偏颇想法,既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耽误了精神人格的全面“发育”。
年轻人当以此为鉴。
(综合《北京晨报》《燕趙都市报》)。
法律抚养费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5年,甲与乙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因抚养费问题产生纠纷,乙诉至法院,要求甲增加抚养费。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增加抚养费的请求?2. 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应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理过程中,乙提供了丙的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证明,证明其抚养丙所需的费用已超过甲支付的1000元。
2. 甲辩称,其经济状况一直不佳,无力承担更高的抚养费。
同时,甲提供了自己的收入证明,证明其收入水平确实有限。
3.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认为,甲作为丙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丙的抚养费。
四、法院判决结果1. 法院支持乙增加抚养费的请求,判决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2. 法院认为,增加抚养费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丙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2)甲的经济收入状况;(3)乙的经济收入状况;(4)丙的生活习惯和需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法律抚养费问题,以下对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进行解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明确了离婚后抚养费的支付原则。
本案中,甲作为丙的父亲,有义务承担丙的抚养费。
2. 在确定抚养费标准时,法院应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本案中,法院根据丙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以及甲的经济收入状况,判决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3.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确保抚养费判决的公正性;(2)关注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抚养费数额,避免过高或过低。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小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而被告则认为小明应由其抚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权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三、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告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
被告虽然愿意抚养小明,但考虑到原告更适合抚养小明,法院判决小明由原告抚养。
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小明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原告和小明居住在原告的家中,生活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而被告的家境相对较为复杂,不利于小明的成长。
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成长环境。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子女的性别,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小明的居住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3)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征求其意见。
在本案中,由于小明尚未满八周岁,法院未征求其意见。
关于抚养费案例点评材料范文
关于抚养费案例点评材料范文一、案例概述。
在这个抚养费案例中,涉及到一对已经离婚的夫妻,男方和女方。
他们育有一个孩子,离婚时法院判决男方每月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
随着孩子逐渐长大,生活成本不断增加,女方认为原来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足以满足孩子的需求,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综合考虑了多方面的因素,最终判决男方增加抚养费。
法院主要考虑到孩子的实际需求增加,例如孩子开始参加各种课外辅导班、兴趣班,这些额外的教育支出在原来的抚养费预算中并没有涵盖;同时,随着物价上涨,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如食品、衣物等费用也有所增加;并且女方的收入并没有明显的增长,独自承担孩子增加的费用较为困难。
三、点评。
# (一)从女方角度。
1. 合理主张权益。
女方在这个案例中的做法是非常明智和合理的。
她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对孩子的生活状况和需求有着最直观的感受。
当发现原来的抚养费不够用时,她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来为孩子争取更多的经济支持。
这就好比一个守护宝藏的卫士,发现宝藏需要更多的防护措施时,果断地去寻找支援。
她没有选择默默忍受,而是勇敢地站出来维护孩子的权益,这是非常值得称赞的。
2. 证据提供的重要性。
不过呢,女方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也费了不少心思去收集证据。
她得拿出孩子各项开支增加的证明,像那些课外班的缴费收据、物价上涨的对比数据等等。
这就像在一场游戏里,你要想升级装备,就得去收集各种稀有材料一样。
只有提供了足够有力的证据,法院才能相信她的诉求是合理的,才会做出有利于她和孩子的判决。
# (二)从男方角度。
1. 应尽的责任。
男方可能会觉得有点冤,本来每月都在按时支付抚养费,突然又要增加。
但是呢,从孩子的角度来看,他作为孩子的父亲,有责任确保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接受良好的教育。
孩子就像一棵小树苗,需要充足的养分才能茁壮成长,抚养费就是这养分的一部分。
解析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
解析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抚养费是指离婚后,由非监护人向监护人支付的一种经济支持,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求。
然而,抚养费支付金额的确定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一大争议点,各方往往对金额的多少存在不同意见。
在实际中,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案例屡见不鲜,这些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因素对抚养费支付金额的影响。
首先,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往往与收入情况有关。
一般来说,非监护人的经济实力往往会对抚养费支付金额起到决定性的影响。
如果非监护人的收入较高,法院往往会判决支付较高的抚养费,以确保子女在经济上得到充分的支持。
相反,如果非监护人的收入较低,抚养费支付金额可能会相对较低。
这是因为法院会根据非监护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其是否有能力支付更高的抚养费。
此外,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还受到子女的实际需求和生活水平的影响。
子女的实际需求包括衣食住行、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开支,而生活水平则是指子女在离婚前习惯的生活水平。
如果子女的实际需求较高,比如需要额外的医疗费用或教育费用,抚养费支付金额往往会相应增加。
另外,如果子女在离婚前习惯了较高的生活水平,法院也会倾向于维持子女在离婚后的生活水平,因此判决的抚养费支付金额可能会比较高。
同时,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还会受到双方在离婚期间的行为表现的影响。
比如,如果非监护人在离婚期间尽力履行抚养义务并积极参与子女的生活,法院可能会认为其具备较好的抚养能力,判决支付较高的抚养费;相反,如果非监护人在离婚期间对子女的抚养放任或不负责任,法院可能会相应降低抚养费支付金额。
此外,如果非监护人支付抚养费的过程中存在迟缓或拖欠的情况,监护人可能会提出争议要求增加支付金额。
除此之外,抚养费支付金额的争议还可能受到地区法律和法院判例的影响。
不同地区对抚养费支付金额的标准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区可能对收入水平和子女需求有明确的数额规定,而有些地区则较为灵活,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此外,法院之前对类似案例的判决也可能会对当前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因为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参考之前的判例。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
婚姻法中的子女抚养案例分析在《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涉及到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抚养费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子女抚养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李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的儿子小明归大明带养。
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对方方有探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
根据法律,在这个案例中,张某有权利探望和与孩子共同生活,大明也有责任让孩子与张某保持良好的亲子关系。
此外,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在此案例中也需要解决。
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有抚养子女的需要,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应当支付给大明适当的抚养费来满足小明的生活需求。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个更复杂的案例。
王某和赵某离婚后,孩子小红的抚养问题引发了争议。
根据《婚姻法》第37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抚养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小红的请求。
法院将会根据小红的最佳利益来决定抚养权的归属。
根据小红的实际情况,法院可能会考虑她与父母的感情、父母的扶养能力、她的生活环境等因素来做出决定。
另外,孩子的抚养费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有抚养子女的需要,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在这个案例中,如果王某获得了抚养权,赵某应当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给王某。
最后,来看一个更特殊的案例。
王某和李某离婚后,他们的儿子小刚患有严重的残疾,需要特殊的抚养和照顾。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如果夫妻离婚后有子女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的,由居住条件最适合子女的一方抚养,并由离婚时支付更多款项的一方承担抚养费和其他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小刚需要特殊的抚养和照顾,王某可能会获得抚养权。
同时,李某也需要承担更多的抚养费和其他费用,以确保小刚得到适当的照顾和治疗。
综上所述,婚姻法中关于子女抚养的规定为离婚后的子女提供了保护。
解读家庭法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
解读家庭法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家庭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对于维护儿童权益、保障家庭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家庭法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进行解读,并通过一个案例加以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抚养权。
这意味着无论父母是否离异,他们都有责任共同照顾、抚养孩子,并为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夫妻关系的破裂,抚养权的行使往往成为争议焦点。
以某离婚案件为例,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产生了分歧。
根据家庭法的规定,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决。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孩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其次,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经济状况;再次,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最后,孩子的意愿。
经过全面评估,法院判决将抚养权交由母亲行使,并规定父亲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在家庭法中,抚养权的行使不仅仅是一种法律责任,更是一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享有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父母无法共同行使抚养权,孩子有权要求与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生活。
然而,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与父母共同生活是最理想的情况,因为这有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此外,家庭法还规定了监护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共同行使监护权。
监护权是指父母对孩子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进行保护和管理的权力。
在实际操作中,监护权通常与抚养权一同行使,以确保孩子的全面发展和安全。
总结起来,家庭法中关于抚养权的规定主要包括父母共同行使抚养权、孩子享有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权利以及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维护家庭稳定。
在具体案例中,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最佳利益原则进行裁决,并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父母的抚养能力和经济状况、孩子与父母的亲密关系以及孩子的意愿等因素。
法律上不能独立生活的例子
法律上不能独立生活的例子
关于法律上不能独立生活的例子,相关法律法规作了明确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比如小明已成年,如果正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那么他就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再比如小明长大成年后,因遭受天灾人祸等非主观原因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那么他就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法律谈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每月1000元。
然而,自判决生效以来,被告一直未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019年,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二、案件分析1.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案件争议点(1)抚养费的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抚养费,而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双方婚前收入水平计算抚养费。
(2)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原告主张被告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被告则认为,由于双方婚前收入差距较大,判决书确定的抚养费标准过高,请求法院降低抚养费数额。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条:离婚时,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谈判策略1. 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在谈判过程中,首先需要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以便为抚养费的计算提供依据。
2. 分析双方的主张和证据对原告主张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抚养费和被告主张按照双方婚前收入水平计算抚养费进行分析,评估双方主张的合理性。
离婚抚养案件解读抚养费的特殊情况考虑
离婚抚养案件解读抚养费的特殊情况考虑离婚抚养案件中,抚养费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通常情况下,离婚后,父母需要为子女的抚养费用做出合理的安排。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抚养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可能需要考虑更多因素。
本文将对离婚抚养案件中抚养费的特殊情况进行解读,并讨论如何在这些情况下做出合理的安排。
一、独生子女对于独生子女的离婚案件,抚养费的计算可能会有所不同。
由于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与之共同分担父母资源,他们的抚养费用通常会更高。
因此,在判决离婚案件时,法院可能会考虑到这一点,并相应增加抚养费的数额,以确保子女能够得到足够的照顾和支持。
二、残疾子女如果抚养案件涉及残疾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会更加复杂。
残疾子女通常需要额外的医疗和护理支持,这会给父母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
因此,法院在考虑抚养费数额时,可能会根据残疾子女的特殊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三、高收入父母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父母的收入较高,法院通常会要求其支付较多的抚养费。
这是为了确保子女在离婚后能够继续享受到与双亲同等的生活水平。
当一方父母的收入远远高于对方时,法院有权决定适当增加抚养费数额,以保证子女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四、经济困难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离婚双方可能会面临经济困难。
例如,一方失去工作或收入大幅减少,或者家庭财产已经分割完毕。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抚养费的数额。
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同时尽量减轻经济困难方的负担。
总之,在离婚抚养案件中,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是需要考虑的。
无论是独生子女、残疾子女、高收入父母还是经济困难,法院都会基于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和调整。
通过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法院旨在确保子女得到合理的抚养费用,并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然而,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适当判决。
只有尊重个案,综合评估,我们才能确保离婚抚养案件中抚养费的公正和合理性。
子女抚养费纠纷引发的离婚案件剖析
子女抚养费纠纷引发的离婚案件剖析近年来,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家庭观念的变化,子女抚养费纠纷成为越来越多离婚案件的焦点之一。
在这些离婚案件中,配偶之间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产生了纷争,严重影响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子女的成长。
本文将对子女抚养费纠纷引发的离婚案件进行剖析,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首先,子女抚养费纠纷的发生与社会变迁密切相关。
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上升,养育一个孩子所需的费用也在增加。
然而,传统的家庭观念中,养育子女大多由妻子负责,丈夫对此付出的经济支持较少。
随着女性在社会中地位的提高和就业机会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了经济独立。
因此,在离婚时,女方往往要求男方支付较高的子女抚养费来补偿她们为子女付出的时间和精力。
这种纠纷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庭角色分工的变化和经济独立意识的觉醒。
其次,子女抚养费纠纷还与配偶之间缺乏沟通、信任和共识有关。
在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下,本就不存在充分的沟通和信任基础。
一方希望收到足够的子女抚养费来维持子女的正常生活水平,另一方可能觉得支付的费用过高或者不满意配偶对子女的教育方式,因此拒绝支付或提出异议。
这种争论、不信任和矛盾将会引发离婚案件,给整个家庭带来严重的压力。
在解决子女抚养费纠纷的过程中,应该尊重子女的利益,并以最大限度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教育权益为基础。
法律规定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范围,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协商,确定合适的支付金额。
同时,应鼓励父母之间建立沟通渠道,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或律师的帮助,就子女抚养费问题达成共识,制定明确的支付计划,并签署正式协议。
在处理子女抚养费纠纷时,公正和合理是首要原则。
法院在裁决时应根据双方财务状况、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是否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子女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因此,双方应保持积极的态度,随时进行沟通和调整。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社会应该大力倡导家庭责任和亲职教育,提高家庭成员对子女抚养费纠纷的意识和理解。
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执行过程解析
子女抚养费的约定与执行过程解析在我国的婚姻家庭中,离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程序。
除了财产的分割外,子女抚养费也是离婚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对于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如何制定和执行子女抚养费约定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和执行过程进行分析。
一、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子女抚养费是指非监护人要向监护人支付的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如果离婚夫妻双方未达成约定,法院将依照子女抚养费的定额标准予以裁定。
如果双方已达成约定,但约定的内容不当或不能履行,双方也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
因此,在制定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抚养费的主要标准抚养费的主要标准包括孩子的年龄、生活水平和父母的经济实力。
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交通等需要是制定标准的重要考虑因素。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多种,一般包括月付、季付、年付等。
当然,支付方式的约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
3. 抚养费的调整如果有相关情况变化,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例如孩子的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方面的支出发生了变化。
4. 约定生效的方式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可以采取口头约定、书面约定等方式,建议双方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约定书上签名,以确保约定的效力。
二、子女抚养费的执行签订子女抚养费书面约定后,双方要严格按照约定执行。
如果不能按约定支付子女抚养费,就会对孩子的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子女抚养费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双方共同监督在执行子女抚养费约定时,双方要共同严格监督,避免出现失信等问题。
2. 常态化执行子女抚养费是长期的支出,需要常态化执行。
每个月准时支付子女抚养费,如遇到困难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3. 执行方式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方式可以采取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
建议支付方式不要采取现金方式,以免财产损失。
4. 制定执行计划如果有较大的变化,不利于执行子女抚养费约定,双方可以制定执行计划,以达成一致,保障孩子的权益。
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怎样的
Life is a circle. Some people have not walked out of the circle drawn by fate for a lifetime. He just doesn't know that every point on the circle has a soaring tangent.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怎样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也就是说,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这对于虽然成年但心理还不成熟的中国大学生来说是一个很残酷的现实,但必须接受这个现实。
一、司法解释中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尚在校就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如果尚未独立生活,他们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的要求,有支付能力的父母是否还有义务负担子女抚养费,在这一问题上,《意见》与《解释》之间存在着冲突,这就涉及到了法的如何适用问题。
《解释》与《意见》都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二者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问题。
但《解释》是在《意见》之后生效的,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它的效力要高于意见,当二者对某一问题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以《解释》为准。
尚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中部分人虽未独立生活,但他们并非客观不能独立生活,而是出于各种主观原因没有独立生活。
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以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
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以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 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以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编者按: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是人民法院经常遇到的一类普通执行案件。
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在校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申请执行抚养费判决的案件时有出现,各地法院对此类执行案件应否执行的认识不统一。
最近省内部份中、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与彭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法官一起,以某市法院的一件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就《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后,“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认定,涉及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是否应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本文以正方观点、理由;反方观点、理由的形式,将与会法官的见解展现给广大读者,希望引起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盛莉青木(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据以研究的抚养费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A某的父母早年离异,A某随母亲生活。
2000年底,A某以其父B某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作出C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某某从2000年12月X日起,每月付给原告A某生活费XX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读书期间的学费凭票据由B某某承担二分之一。
2005年7月,B某某[有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以其女A某已读大学二年级,且已年满18周岁为由,拒绝支付女儿A某的学费和生活费。
2006年2月,申请执行人A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C号民事判决书,向某市人民法院[做出C号民事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要求B某某按生效判决履行抚养义务,以判决确定的数额,继续向A某支付生活费和学费。
某市法院受理A某的执行申请后,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在执行案件中,对执行依据内容的理解应当按照现行生效的司法解释理解,申请执行人已不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女子’”为由,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为实体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为程序法依据,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A某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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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不能独立生活”——以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编者按: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是人民法院经常遇到的一类普通执行案件。
在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在校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以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的民事判决书为依据,申请执行抚养费判决的案件时有出现,各地法院对此类执行案件应否执行的认识不统一。
最近省内部份中、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与彭州市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法官一起,以某市法院的一件抚养费执行案件为例,就《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前后,“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认定,涉及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案件法院是否应执行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本文以正方观点、理由;反方观点、理由的形式,将与会法官的见解展现给广大读者,希望引起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
盛莉??? 青木(作者单位: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据以研究的抚养费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A某的父母早年离异,A某随母亲生活。
2000年底,A某以其父B某某不履行抚养义务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某市人民法院作出C号民事判决书,判决B某某从2000年12月X日起,每月付给原告A某生活费XX元至原告独立生活为止;读书期间的学费凭票据由B某某承担二分之一。
2005年7月,B某某[有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以其女A某已读大学二年级,且已年满18周岁为由,拒绝支付女儿A某的学费和生活费。
2006年2月,申请执行人A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C号民事判决书,向某市人民法院[做出C号民事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要求B某某按生效判决履行抚养义务,以判决确定的数额,继续向A某支付生活费和学费。
某市法院受理A某的执行申请后,以“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司法解释已经生效,在执行案件中,对执行依据内容的理解应当按照现行生效的司法解释理解,申请执行人已不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女子’”为由,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为实体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十一)项,即“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为程序法依据,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A某的执行申请。
相关规定及争论的实质问题(一)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的比较分析1981年1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法律条文中,涉及到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问题。
然而,哪些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法律没有做进一步的规定。
为了统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尺度,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简称《具体意见》),《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全国人大于2001年4月28日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公布《婚姻法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文,都是对婚姻法“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解释。
如果我们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条文进行具体的比较,可以发现两个司法解释条文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重大的区别:相同点有:《具体意见》第12条中“(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规定,与《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中“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规定,虽然文字表述上有一些差异,但意思是完全相同的,都是指因客观原因致成年子女不能独立或者不能完全独立维持自己的生活的,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不同点有:(1)《具体意见》第12条是对修改以前的婚姻法条文的解释,《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是对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婚姻法条文的解释,《具体意见》与《婚姻法解释(一)》所解释的对象不同;(2)《具体意见》第12条中“尚在校就读的”的规定范围比较宽泛,从文意上解释,读初中、高中、大学的成年子女都在“尚在校就读的”的范围内;而《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中“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规定的范围比较窄,从文意上解释,明显不包括身心健康且在校读大学的成年子女。
(二)“A案”争论的实质问题主持人:今天我们大家聚在一起,以某市法院提供的这个抚养费执行案件(简称“A案”)为对象进行研究讨论。
从执行实务的角度考察,“A案”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一是实体问题,即“A案”法院应不应当执行。
就“A案”是否应当执行的问题,认识分歧主要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按《具体意见》第12条中“尚在校就读的”的规定来认定,或者是按《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中“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解释来认定的认识不同产生的。
因此,“A案”争论的实质问题是——《具体意见》施行期间法院做出的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的民事判决,在《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子女申请执行抚养费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以《具体意见》的规定来解释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主文,或者是以《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来解释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主文。
二是程序问题,即在执行实务中,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享有民事实体权利时,用裁定的方式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是否恰当。
正方的观点及主要理由正方的观点是,法院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人A某的执行申请是正确的。
(一)对“A案”不予执行的主要理由1、《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的内容,在此类执行案件中,应当优先适用。
一方面,新的司法解释应当优于旧的司法解释。
另一方面,《具体意见》第12条中的“在校”一词,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一)》进行理解。
因为,“A案”涉及的前后两个司法解释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婚姻法解释(一)》是对《具体意见》中“尚在校就读”这一模糊语言的厘清。
依据《具体意见》,一般认为子女尚在校就读就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若如此理解,就可能出现年满18周岁,尚在读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子女仍主张抚养费。
《婚姻法解释(一)》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限制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依此司法解释,很难出现年满18周岁子女仍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情形。
《具体意见》对“在校”的范围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概念比较模糊,法官对此理解也相对宽泛,相反,《婚姻法解释(一)》对“在校”范围进行了明确,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是独立生活的子女,法律不再强制性要求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婚姻法解释(一)》准确定位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2、原判决A某的父亲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即向女儿给付抚养费)的时间,跨新旧两个司法解释实施的时间,在新的司法解释生效以后,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已经免除了作为父亲的B某某给付读大学女儿A某抚养费的义务,而A某申请执行的又是《婚姻法解释(一)》实施后其父没有给付的抚养费,因此,法院裁定驳回A某的执行申请,不再执行原判决是正确的。
3、本执行案件在是否执行的问题上,适用《婚姻法解释(一)》更符合国情的需要。
首先,《婚姻法解释(一)》的本意是考虑到初中以上学历教育已不再是义务教育,上大学的各种费用负担很重,而上大学的费用不是必须由父母支付的费用。
这样,从保护父母的权益角度考虑,《婚姻法解释(一)》与《具体意见》相比较,更为合理。
其次,子女进入大学后,绝大多数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子女与父母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角度讲,已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而且社会也为大学生提供了贷款和助学金,父母完全可以拒绝为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等其他费用。
第三,从我国教育发展的现状来看,国家已放宽了考大学、读大学的年龄限制,也从行为能力方面考虑,允许在上大学期间的学生结婚。
这样,在读大学的成年子女,完全可以不必依赖父母支付费用,靠自己的努力完成学业。
此外,送子女上大学并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当依法限制在一定时间范围之内,这不仅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性、伦理的要求。
《婚姻法解释(一)》就父母对子女抚养的时间界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避免了子女无限制的向父母索取。
4、有利于统一司法尺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首先,如果“A案”按照审判时的司法解释执行,就可能导致同一时间申请执行的同一性质的抚养费案件,一部分受理执行,一部分不受理的情形,执行工作会形成双重标准,破坏司法的统一性。
同时,虽然实体法性质的司法解释是对施行后的行为设定权利和义务,对以前的行为原则上无溯及力。
但由于抚养费案件的执行具有连续性的特点,因此出现了两个司法解释适用上的冲突。
并且,《具体意见》第12条表述的模糊性,使执行法官在解读判决主文时具有很大随意性。
因此,有必要对《具体意见》和《婚姻法解释(一)》这两个司法解释在适用上进行统一,统一适用有利于统一司法标准和尺度,维护法律的尊严。
另一方面,虽然《婚姻法解释(一)》没有明确执行中的相关问题,但从有利于司法统一的角度看,应该执行一个标准。
即在执行《婚姻法解释(一)》施行后的抚养费的案件时,无论原判决是依据《具体意见》还是《婚姻法解释(一)》做出的,执行过程中,都应统一适用《婚姻法解释(一)》来解释原判决,从而决定是否执行。
5、法院不执行“A案”,有利于减轻父母的负担,有利于培养成年子女的独立性和奋斗精神,在社会上的效果比较好。
(二)用裁定方式驳回执行申请的主要理由对以法院判决书为执行依据的执行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能否对原判决的内容进行裁定,确认原判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问题,国外有执行异议之诉,以解决执行中的争端。
我国虽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在执行实践中,我们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相分离,由执行裁判监督庭专门从事裁判和监督事宜,使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得到加强。
因此,执行法官可以就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进行裁定,使原判决的公信和公正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