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5条(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25条第二十五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条文注释】本条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定解除的特点是:(1)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规定;(2)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征求劳动者意见;(3)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本条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根据有关法规认定,且该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违反的劳动纪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章制度不具有约束力。
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失职”、“营私舞弊”必须是严重的;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必须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本条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2)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包括主刑和附加刑);(3)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关联法规】《劳动合同法》第26、39、6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31、39条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无效,对你不起法律效力。
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 22 23条的情形约定的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 第25条(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25条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篇: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2022劳动合同法新规定
2022劳动合同法新规定2022年9月18日,温总理总理签署了第53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由于对《劳动合同法》存在一定的误解,以及《劳动合同法》规定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在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的恢复,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能否同时适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二倍工资,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连续工作十年如何计算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劳动合同法》贯彻落实,影响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效果的发挥。
《劳动合同法》实施9个多月来,社会各界的评价总体是积极的。
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一部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关系发展需要,反映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要求,体现更好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精神的重要法律。
这些分歧和问题的存在,造成一些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的执行,有的持观望态度,有的千方百计规避,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和立法宗旨的实现。
为了消除分歧和模糊认识,国务院法制办、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三次征求26个中央有关部门、单位和省市的意见,并且通过中国的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几易其稿形成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其颁布实施开创了我国一个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先河,范文参考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在坚持一致性原则、协调性原则以及可操作性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晰化,消除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增加《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
首先,这个实施条例的颁行,开创了我国法律实施条例制定的新模式,拓展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的内涵。
应该说,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项法律的实施条例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这样动用如此多的社会力量,经历这么多的立法程序,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
劳动法关于旷工如何规定
劳动法关于旷工如何规定
旷工,汉语词语,意思为职工不请假而缺勤。
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
1、《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为如果符合此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就可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给你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如果只是口头说你怎么怎么样就算自离,一直没有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2、关于旷工几天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
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除名的条件是:
(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
(2)经批评教育无效;
(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但是注意此规章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第516号令明文废止。
如企业现行规章制度中仍规定“除名”或“开除”等相关条款,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至于旷工几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
经济补偿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平均工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按解除或者终止合同期劳动者本人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结巴或者终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应得工资支付,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当地职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00%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故应当是应发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
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
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
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
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
劳动法案例——精选推荐
P26案例北京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通过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举办的招聘活动中,聘用了王某为该公司的销售经理,王某毕业于北京某财经大学市场营销专业,持有该校的本科毕业证书和毕业文凭。
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订立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间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结束后工资每月为3500元,按照公司的规定以销售金额享受提成奖金。
王某就职以后,凭借其出色的业务能力,使公司的销售金额大幅上升。
但是在合同履行了3个月后,公司发现王某的毕业证和毕业文凭均系伪造,于是通知王某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庭审中,王某认为,公司根据其工作经历聘用了他,实际的工作业绩已经证明了其能胜任这一工作。
虽然其毕业证书和文凭系伪造,但是,公司在招聘过程中负有核实责任和义务。
公司没有尽到核实的义务,其过错在公司,这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当然有效。
公司认为,王某采用欺诈手段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当然无效,并不存在劳动合同解除支付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裁决:王某与该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1、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所谓欺诈,是指故意欺瞒他人使其陷于错误的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陈述是虚假的,并会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①陈述虚假事实的故意;②诱使爱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
(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
(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所谓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有缺陷。
劳动合同法 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工资支付的规定
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的支付期限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将支付工资的办法、办理工资的时间和地点告知劳动者,不得以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的改变等理由拖欠工资。
第三款: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四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工资的,应当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给同岗位、同工作年限劳动者确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并支付赔偿金总额不得低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第六款: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按日支付延期工资金额的百分之五的赔偿金,自延期支付的次日起计算,支付期限无固定期限的,自约定的支付期限的次日起计算。
第七款: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超过2个月,劳动者有权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八款: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时,遇到工资支付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第九款:用人单位迟延支付工资的,劳动者有权依据工资支付问题提起劳动争议。
第十款: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并给予支付凭证。
第十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支付工资,并可以处以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5条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根据该条文,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类型。
下面将对这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期限进行详细解释。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时间。
这种合同期限通常在合同中明确,可以是一年、三年或者更长时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或者终止合同。
续签时,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连续续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续签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合同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稳定性较高,除非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员,否则合同不会终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为劳动者提供更稳定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时提供更为严格的条件。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
例如,一个建筑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整个项目的完成就是合同期限。
这种合同适用于项目性质的工作,合同期限随着工作任务的完成而终止。
在任务完成后,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续签新的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延长或者缩短合同期限,必须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取得劳动者的同意。
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
正常终止是指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非正常终止则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经营困难需要裁员等情况。
无论是哪种终止方式,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限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期限,不得无故违反。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稿(精选多篇)第一篇: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从北京市第七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获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进入立法程序,正积极调研和征求意见。
针对当前劳动者面临的“短期合同”、“不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过长”等现实问题,法律草案给予劳动者全面保护。
在此次研讨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的负责人就草案中的有关意见向与会专家征求建议。
意见一:没有书面合同视为已签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
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的,除非劳动者认为自己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否则视为已经签订劳动合同。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有关人士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要签订书面合同。
可是,在实践中,书面合同的签订率不高。
这一规定是为了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合同。
意见二:试用期与合同期比例应适当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成适当比例。
劳动合同期限短,试用期便短。
劳动合同期6个月以下的,最多只有15日的试用期。
1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120天。
高级岗位试用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80天。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了遏制用人单位反复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的草案中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使该劳动者调出单位再回来,也不能再约定试用期。
意见三:合同自然终止员工可获补偿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该劳动者续约,也要补偿劳动者。
法制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合同,对劳动者来说难以感受稳定的工作状态。
为了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长期合同,拟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约的,应该支付给劳动者一定金额的补偿金。
意见四:用人单位裁员时老职工后走用人单位确实需要裁员的,不仅要提前与职工说明情况,而且还应该后裁减老职工。
而且,单位裁员6个月之内再次招聘的,应该优先录用以前的被裁员的职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问题】:公司解除姜某存在那些法律风险?【案情简介】:姜某于8月4日进入某公司从事普工工作,4月23日姜某因违规操作发生工伤,经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
1月,公司以姜某消极怠工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为由,连续三天记姜某三次大过,并以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姜某解除劳动合同。
而事实上公司并没有制定规章制度,其所能提供的证据仅有未经员工签字确认的三张记姜某大过的处罚单。
【案例分析】:上述案例是公司一真实案例,案件最后是败诉的,仲裁委员会和法院都认定公司违法解除与姜某的劳动合同,公司需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其裁决的理由:①公司没有规章制度,没有赖以处罚员工的理论依据;②公司没有姜某证据证明姜某有消极怠工的事实。
【律师建议】:公司通过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公司有合法、无明显不合理、且向员工公开公示的规章制度;(2)公司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员工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存在,注意公司内部的员工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很小;(3)通知工会,让工会充分的参与到案件的处理中来。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1、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一般都是用人单位作出的。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表现为公司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试题(精选多篇)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的时间为()。
a、用工之日;b、签定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二、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a、两个月;b、四个月;c、一个月;d、六个月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4、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超期不支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何种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补偿金()。
a、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一百;d、百分之二百五、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一个月支付几倍的工资()。
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二、判断题(判断每题的对错,每题二分,共五题十分)一、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调派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调派劳动者。
3、非全日制用工两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必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只是一种财产关系。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依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三、名词解释(每题五分,共二题十分)一、劳动合同终止;二、集体合同权利争议 3、试用期;4、缔约告知义务;五、劳动合同变更;六、法定解除四、简答题(每题十五分,共三题四十五分)一、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二、在劳务调派中,用工单位的义务?3、劳动争议的处置方式?五、论述题(共一题二十五分)论述缔约告知义务的相关内容论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练习题b答案一、单选题一、a;二、d;3、c;4、a;五、b;二、判断题一、错。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管理着员工的行为举止与做事态度等,无论什么职业,都需要制度的设立。
下面是由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
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5篇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范本最新5篇第1篇示例:怀孕是女性一生中非常特殊且重要的时期,这段时间的身体和心理状态都需要得到特别的照顾和关注。
在很多情况下,女性在怀孕期间可能会碰到工作和职业方面的问题,包括与雇主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
本文将就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范本进行介绍与分析。
一、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雇主、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享有法定的产假权利,雇主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在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协议书甲方(雇主):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乙方(劳动者):________鉴于:乙方怀孕,并将进入产假期间,为了双方的权益和未来发展,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一、协议双方同意自(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二、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相应的赔偿金,一次性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具体金额为________万元。
三、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劳动合同》自动终止,不再另行要求任何法律程序,两方互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温馨提示】请在签署协议前仔细阅读并确定无误后再签字盖章。
1. 建议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与雇主进行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在签订协议前,建议请律师或劳动法专业人士对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 如果因怀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或争议,建议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件比较棘手的问题,需要雇主和女职工双方共同协商,尊重法律规定,确保双方的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与分析,能够帮助有需要的女性朋友们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
第2篇示例: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一个涉及到法律和伦理问题的复杂议题。
违约金的合同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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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司法卷三-56 (1)
司法卷三-56(总分:99.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13,分数:13.00)1.关于劳务派遣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A.劳务派遣公司只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B.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 C.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应按月向其支付报酬(分数:1.00)A.B.C. √D.解析:考查劳务派遣的基本规则。
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57条、第58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下列不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是:______∙ A.甲,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B.乙,因身体原因而导致中断就业的∙ C.丙,已经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D.丁,大学毕业1年未找到工作(分数:1.00)A.B.C.D. √解析:考查失业保险。
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45条。
3.下列有关生育保险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B.生育费用包括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C.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D.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分数:1.00)A.B.C. √D.解析:考查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为《社会保险法》第54~56条。
4.下列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B.社会保险自愿参加∙ C.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因单位效益大幅下降等经相关机构批准可以缓缴∙ D.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分数:1.00)A.B.C.D. √解析:考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劳动法降职降薪的规定
劳动法降职降薪的规定劳动法关于降职降薪的规定有很多的公司都会给员工降职降薪,这时候员工应该要根据劳动法的内容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的劳动法降职降薪规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法降职降薪的规定1,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2,用人单位没有与当事人协商(不知道原因),直接降职降薪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3,如果与用人单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降职降薪的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有没有规定降职降薪(1)劳动法是没有规定降职一定奖薪的,不过在每个公司都会有自己的规定在,某个职务时应得到的报酬,当然如果降职了,那么相对的所有标准都是要变的哦,升职也是同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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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25条(精选多篇)看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篇: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该条法律所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
即:因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一方的原因,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利的,该方有权请求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劳动者的,应提前30天向劳动者作出书面通知。
未提前作出书面通知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因对“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事实问题持有不同意见,而引发劳动争议。
为此,相关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对40条的适用条件作了规定和说明。
在《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释为: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用人单位对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负有举证责任,且应以劳动合同或工作考核标准作为证明依据。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受相应法律后果。
至于“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则属于一种弹性描述,目的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应对一些特殊情况。
该项的适用不能违背情势变更原则。
同时该项所述的“客观情况”,除不包括40条1、2项所举情况外,也不包括劳动合同第41条,即经济性裁员中规定的几种情况,以及合同法第33、34条中所列举的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或者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况。
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注意第40条的使用条件。
在不满足上述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主张无过失性辞退,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出处: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石绍良第三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读《劳动合同法》第40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医疗期相关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1【实施日期】19950101【章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96条适用所引发出的问题徐爱民马苏薇上传时间:2014-6-19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认为,该条法律在适用中会引发出诸多问题,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
一、该条法律混淆了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自相矛盾从我国事业单位人员现状来看,其中既有编制内的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其他人员,主要是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按照国办发[2014]35号文的规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本意见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其与编制内人员签订的均是聘用合同书,而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工勤人员和编外招聘人员。
聘用合同书除建立聘用关系外,本身也确认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原本存在的人事关系,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不是由聘用合同所建立的,而是由进编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纳入管理所建立的,也就是说即使编内人员没有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与单位建立起了人事关系,至于具体的工作岗位,并不影响人事关系的成立。
人事关系属于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存在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劳资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事业单位的编内人员尽管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但其与单位并不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而是复杂的人事关系,这种人事关系的存在需要其获得编内人员身份并纳入编内人员管理。
如果说所有的聘用合同都属于劳动合同范畴,则该条规定就没有必要设立;如果设立了本条规定,则说明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也就是说,在事业单位中,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任制的人员显然没有与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也不应该被视为已经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而那些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人,显然也不属于实行聘任制的人员。
从逻辑上看,实行聘任制的人员集合与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集合,在事业单位这个全集中不存在交集。
该条法律规定,出现了事实上是空集的概念,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二、该条法律与《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内容重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凡是与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该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如果实行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也与事业单位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直接根据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就是了,《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显得极没有必要设立。
三、该条法律违背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其效力应该优于国务院制订的行政法规和作出的规定。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却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如果牵涉此类情况,则依照其规定。
这样一来,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规定的效力高于了法律,这显然是违背《立法法》规定的。
即使其它法律对此有规定,也应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之原则,适用《劳动合同法》。
四、该条法律可操作性差事实上,事业单位推行聘任制改革,是从2014年开始的。
但由于受政治体制改革进展较慢和事业单位情况复杂的制约,很多事业单位对编内人员还没有实行聘任制。
即使签了聘用合同人员,其实很少与事业单位真正建立起了聘用关系,更谈不上劳动关系了。
因为事业单位大都属于全供或者差供单位,编内人员工资由各级财政负担,其单位对其录用、工资等均没有太大的自主权,编内人员对自己的工资等更没有磋商权。
因此,对这类人员的管理很多方面还仍近似于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
但是,《公务员法》的适用又把此类人员排斥在外。
仔细查看一下国务院行政法规和规定,到目前为止实际上还没有关于对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人员的相关具体规定。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事实上形同虚设。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本意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设立是为了把让实行了聘任制的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这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由信春鹰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中说得很清楚:“考虑到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如不纳入本法调整,将缺乏实体法依据,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